陳德中:「霍布斯條件」與「洛克條件」———愛思想:學習型社會領航者
06-07
陳德中:「霍布斯條件」與「洛克條件」——論二者何以構成討論正義問題的規範空間標籤:霍布斯洛克政治生活● 陳德中一、權力與正義我們對於現實生活的觀察是「權力即正義」,「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然而我們的道德直覺則告訴我們:「正義有其自身的原則,『權力即正義』的主張是錯誤的」。儘管這樣一種矛盾一直存在,但卻沒有人去正面回答:我們的現實觀察與道德直覺為什麼會相互衝突?如何才能解決這樣一種衝突?有文字記載的關於權力與正義關係的爭論見於古希臘修昔底德的《伯羅奔尼撒戰爭史》。在其中,修昔底德記述了一個發生在雅典人與彌羅斯人之間的真實對話,該對話可以說是上述問題的現實演繹。①彌羅斯人:「我們知道,你們到此地來,已經準備由你們自己做這次辯論的裁判者:如果我們認為正義在我們這一邊,因而不肯投降的話,結果就是戰爭;如果我們聽了你們的話,結果就是被奴役。」雅典人:「如果你們是準備列舉你們對將來的猜疑以消磨時日的話,如果你們這次開會另有原因,而不是為著正視現實,不是在事實的基礎上設法保全你們的城邦,使之免於毀滅的話,我們繼續談判就沒有意義了。」彌羅斯人:「我們開會的目的是討論我城邦的安全,這是很對的。如果你們願意這樣做的話,我們願意按照你們所提出的方式進行討論。」雅典人:「既然這樣,我們這一方就不只撿好聽話說給你們聽了,……這些套話都是大家所不相信的……我們建議,你們應該爭取你們所能夠爭取的,要把我們彼此的實際情況加以考慮;因為你們和我們一樣,大家都知道,經歷豐富的人談起這些問題來,都知道正義的基礎是雙方實力均衡;同時也知道,強者能夠做他們有權力做的一切,弱者只能接受他們必須接受的一切。」彌羅斯人:「那麼,在我們看來(因為你們強迫我們不要為正義著想,而只從本身的利益著想),無論如何,你們總不應該消滅那種對大家都有利益的原則,就是對於陷入危險的人有他們得到公平和正義處理的原則……這個原則影響到你們也和影響到任何其他的人一樣。」史稱「雅典將軍在彌羅斯」的這段對話典型地體現了古代希臘人對於正義與權力之間關係的不同認識。在「權力即正義」與「正義有其自身的原則」這兩種觀點之間,雅典人與彌羅斯人在這個特殊場景下的特殊論辯上產生了衝突。雅典人以他們少有的坦白給出了回答,修昔底德的這段文字因而也被後人視為國際關係理論的「現實主義的宣言」。同樣的主題在柏拉圖的《理想國》與《高爾吉亞篇》中再次呈現。在《理想國》中,色拉敘馬霍斯提出:「我說正義不是別的,就是強者的利益。……每一種統治者都制定對自己有利的法律,平民政府制定民主法律,獨裁政府制定獨裁法律,依次類推。他們制定了法律明告大家:凡是對政府有利的對百姓就是正義的;誰不遵守,他就有違法之罪,又有不正義之名。因此,我的意思是,在任何國家裡,所謂正義就是當時政府的利益。政府當然有權,所以唯一合理的結論應該說:不管在什麼地方,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②強者的邏輯是,權力即正義。與之對立的觀點是,權力的運用既可能是正義的,也可能是不正義的。正義與否另有其判別基礎。這裡就提出了一個問題:依照我們的道德直覺,權力即正義的判斷是錯誤的,否則我們也不會敏感於權力與正義關係的問題。但是在我們的現實觀察中,在以權力對抗權力的自然狀態中,權力大者獲勝。有實力者把他們的獲勝粉飾為正義的行為。而在國際關係中也永遠以實力定結局,弱國本身並無外交談判能力。道德直覺與現實觀察發生了衝突,那些雖然不相信權力等同於正義的人們也不得不發出「正義就是強者的利益」的哀嘆。道德直覺與現實觀察的衝突迫使我們做出選擇:要麼承認我們的現實觀察是正確的,而我們的道德直覺犯了錯;要麼堅持我們的道德直覺,並說明現實觀察何以是錯誤的。而要維護我們的道德直覺,我們就需要回答:在什麼意義上我們說權力即正義是錯誤的?如果權力即正義是錯誤的,正義到底又意味著什麼?筆者選擇支持我們的道德直覺,但是認為道德直覺只有在一定的條件下才是正確的。這些條件一旦不成立,現實觀察將依然正確。筆者主張,我們所期望的正義,在引進約束力與穩定性作為檢驗標準後,就只能兌現為政治正義而不能訴諸自然正義。正義的政治特性決定了正義就是在人類的政治生活中來實現對於自然發生的非正義現象的矯正。也就是說,只有在我們所置身其中的政治生活中,對於非正義的系統矯正才是可能的。因此,即便存在自然正義,政治正義仍是人類生活的首要選擇。這一選擇把我們關於正義問題的討論從倫理學導向了政治哲學。很顯然,權力決定正義是自然狀態下的穩固規則。在一個無人主宰的世界中,不同的人之間,不同的社會群體之間的相互競爭必然表現為權力競爭。要想改變權力支配正義的邏輯,就必須走出霍布斯意義上的「自然狀態」和洛克意義上的「戰爭狀態」。「權力即正義」是霍布斯意義上「自然狀態」中的穩定法則,絕對權力的絕對不正義則是洛克意義上「戰爭狀態」的罪魁禍首。人類要想既走出「自然狀態」,同時又能夠結束「戰爭狀態」,就需要滿足本文所歸納出的兩個基本政治條件:「霍布斯條件」與「洛克條件」,也就是「最低限度的至上權力」與「最低限度的道德」。前者是說,需要一種超越於各競爭群體之上的統一的威懾力量;後者是說,這種威懾力量的使用需要滿足基本的正當性要求。這兩個條件分別以霍布斯和洛克來命名,這是因為,正是霍布斯和洛克典範性地為我們分別描述了這樣兩個基本約束。只有在這兩個條件依次得到滿足之後,正義才能獲得其穩定的制度保障,正義本身才能夠呈現並得以持續。自然狀態下人們雖然同樣有著良好的道德感,但是自然狀態下的正義缺乏有效保證。因為正義本身處理的就是人與人之間的關係,正義的出現伴隨著一定的制度關係,既不存在天然正義,也不存在天然非正義。也就是說,正義需要制度的保障。而制度,尤其是作為現代國家的政治制度,其建立需要具備一定的約束力和穩定性。因此,政治生活得以可能的基本條件,也就是正義得以可能的基本條件。將「霍布斯條件」與「洛克條件」同時並舉,可以為我們勾勒出討論人類政治生活的局限空間,並因而有望改進政治哲學討論問題的話域。二、 「自然狀態」與「霍布斯條件」英國政治思想家霍布斯認為,在國家出現之前,我們人類生活在「自然狀態」中。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就是「一切人反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起因在於自然狀態中的人們具有同等的自然權利,每個人都是平等的,而且都是自由的。由於大家在能力上基本相當,因而就希望在達到目的時也是平等的。但是每個人同時又都是天生利己的,「任何兩個人如果想取得同一東西而又不能同時享用時,彼此就會成為仇敵」③。在這種彼此敵對的狀態下,人們就有了自我保全的需要。在危險面前,人們會互相猜忌,「由於人們的互相疑懼,自保之道最合理的就是先發制人,就是用武力或機詐來控制一切他所能控制的人,直到他看到沒有其他力量足以危害他為止」④。先發制人乃自保之道,它有時表現為單純的防衛,有時又不可避免地形成沒有限度的征服、侵略與擴張。凡此種種,競爭、猜疑和榮譽是造成「自然狀態」下人類爭鬥的主要原因。人們在趨利避害的利己本能的驅使下,相互之間處於一種絕對的戰爭狀態。自然狀態天生不是人們的理想狀態。因為在這種絕對的戰爭狀態之下,產業無法穩固存在,人們被置於「暴力死亡的恐懼和危險中,人的生活孤獨、貧困、卑污、殘忍而短壽」⑤。霍布斯認為既然存在著人性之惡,人與人之間的衝突就是不可避免的。我們不能夠期望通過遵循合乎理性的自然法則來走出自然狀態,我們需要一個凌駕於相互競爭的個體之上的絕對的權力。「在沒有一個共同權力使大家懾服的時候,人們便處在所謂的戰爭狀態之下。」⑥在沒有共同權力使人畏懼的地方,人人自危,互相提防和戒備,總是生活在一種需要防備不安全狀況發生的狀態。而結束自然狀態的方案也已經由霍布斯給出,那就是訴諸一個為大家所共同認可的至上權力。至上權力的存在意味著國家的誕生。「如果要建立這樣一種能抵禦外來侵略和制止相互侵害的共同權力,以便保障大家能通過自己的辛勞和土地的豐產為生並生活得很滿意,那就只有一條路——把大家所有的權力和力量託付給某一個人或一個能通過多數的意見把大家的意志化為一個意志的多人組成的集體。……像這樣統一在一個人格之中的一群人就稱之為國家。……這就是偉大的利維坦的誕生。……這就是一大群人相互訂立信約,每個人都對它的行為授權,以便使它能成為按其認為有利於大家的和平與共同防衛的方式運用全體的力量和手段的一個人格。」⑦霍布斯結束自然狀態的方案要求一種可以控制社會基本秩序的至上權力。人類要想真正結束「自然狀態」,就要滿足集中和壟斷使用最低限度的至上權力這一基本條件,即「霍布斯條件」。「霍布斯條件」是人類結束自然狀態進入有秩序社會的充分必要條件。該條件中的至上權力需要滿足最低限度的標準,也就是說至上權力的擁有起碼應當能夠保證實現基本秩序。「最低限度」這一標準是筆者將霍布斯結束自然狀態的方案稱為「霍布斯條件」的一個附加限定。霍布斯本人只強調了權力的合法轉移,也認為這一轉移是結束自然狀態的必要條件,但是他並沒有特彆強調至上權力的最低限度標準。儘管如此,這一標準仍邏輯地蘊涵於霍布斯本人的理論方案中。在本文中,通過與後面的「洛克條件」相互參照,就可以明白何以要在兩個條件中分彆強調「最低限度」標準。在慾望與理性的關係上,霍布斯並不否認人有理性,但是霍布斯所說的「自然狀態」是指人性的自利與爭鬥的陰暗部分超出了人類理性的積極部分。只要有慾望與爭鬥存在,走出「自然狀態」就是需要條件的。「霍布斯條件」是針對人的慾望與爭鬥的消極面貌而給出的,它尋求的是對於每個人的有效約束力。我們可以以霍布斯自己的話為證。在《利維坦》中,霍布斯分析道:「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只要出現任何合理的懷疑,這契約就成為無效。但是如果在雙方之上有一個共同的並具有強制履行契約的充分權力與力量時,這契約便不是無效的。這是因為,語詞的約束過於軟弱無力,如果沒有對某種強制力量的畏懼心理存在時,就不足以束縛人們的野心、貪慾、憤怒和其他激情。在單純的自然狀態下,由於所有的人都互相平等,而且都自行判斷其恐懼失約的心理是否有正當理由,這種強制性權力是不可能設想的。因此,首先踐約的人便無法保證對方往後將履行契約,……但是在世俗國家中,由於建立了一種共同權力來約束在其他情形下失信的人,這種恐懼失約的心理就沒有理由了。」⑧「不以強力防衛強力的信約永遠是無效的,……而且也沒有約束力。」⑨人們可以因畏懼而履約,也可以因驕傲而履約。後者是可遇而不可求的,前者是真正可求得的保證。在有所顧忌的畏懼中,有畏懼鬼神而履約的,也有畏懼現世的懲罰而履約的。畏懼鬼神同樣不可靠,因為對天地鬼神發誓不能增加約束力。霍布斯認為這種至上權力的交出是一次性的,一旦交出即不得收回。所以有不少人會認為霍布斯是在為絕對君權制辯護。其實霍布斯的用意要比為君主權力辯護更加深遠。因為至上權力的存在對外即意味著主權,而主權的存在是確保一個國家不再捲入國際無政府狀態的必要條件。因此,至上權力對內作為合法的壟斷暴力使用權結束了自然狀態,對外作為主權使得一個國家能夠成為獨立的政治實體而存在。所以,關於至上權力的爭議應該是主權正當性的爭議,這一點在當代已經有大量的討論。在霍布斯看來,自然狀態之下的人類無正義可言。只有在結束了自然狀態建立了國家,有了基本的法律保證之後,正義才能夠真正得到維護。霍布斯在談到自然狀態的後果時說:「這種人人相互為戰的戰爭狀態,還會產生一種結果,那便是不可能有任何事情是不公道的。是和非以及正義與不正義的觀念在這兒都不能存在。沒有共同權力的地方就沒有法律,而沒有法律的地方就無所謂不正義。」⑩「在沒有國家的地方,就沒有什麼是不正義的。因此,正義的本質就在於遵循有效的契約;但是,契約的有效性並不是源於其他,而是源於一個足以迫使人們遵守這些契約的公共權力的建立。」(11)而且,「正義與背義既不是心理官能,也不是體質官能。……它們屬於群居的人的性質,而不是屬於獨處者的性質。」(12)正義與權力的關係已然明朗。而且,由於至上權力需要以國家的形式來體現,所以正義與國家的關係也變得非常密切。「在正義與不義等名稱出現以前,就必須先有某種強制的權力存在,以使人們所受懲罰比破壞信約所能期望的利益更大的恐懼來強制人們對等地履行其信約,並強制人們以對等的方式來維護通過相互約定、作為放棄普遍權利之補償而獲得的所有權。這種共同權力在國家成立以前是不存在的。」(13)在現代世俗化社會中,真正有效的威懾力依然是合法壟斷了暴力使用權的現代國家。在天地良心人神鬼當中,足可據信的唯有人。「霍布斯條件」改變了人們生存博弈的基本環境。一個可以推導出並可以被我們所共同認可的假設是:人們總是通過審視不同的環境條件,對自己的行為做出相應的調整,因而環境條件的改變將意味著人類行為的相應改變。霍布斯的「自然狀態」中的人們面臨著人類合作的「囚徒困境」,而「霍布斯條件」則發揮著環境約束作用,從而使得人類能夠走出「囚徒困境」。三、「戰爭狀態」與「洛克條件」「霍布斯條件」只解決了人們如何走出自然狀態的問題。而依照洛克的理論,這樣的解決是存在著問題的。在洛克看來,我們不但要走出自然狀態,而且還要走出戰爭狀態。這一觀點表現為洛克對人類反抗權利的強調。洛克認為,在自然狀態下,無明文規定的法律,無公正的裁判者,也無權力來保障判決的執行。但一切權力都是相互的,即便權力的使用沒有強制,也並不是完全放任自流的。因為「人均有保護自己生命、健康、自由和財產不受侵犯的權利,若誰的權利受到侵犯,誰就有報復、懲罰和反抗他人的權利」。之所以要保留反抗的權利,那是因為權力的不當運用將使我們處於一種戰爭狀態。「誰企圖將另一個人置於自己的絕對權力之下,誰就同那人處於戰爭狀態,這應被理解為對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圖的表示。因為,我有理由斷定,凡是不經我同意將我置於其權力之下的人,在他已經得到了我以後,可以任意處置我,甚至也可以隨意毀滅我。……凡是圖謀奴役我的人,便使他自己同我處於戰爭狀態。」(14)「因此凡用語言或行動表示對另一個人的生命有沉著的、確定的企圖,而不是出自一時的意氣用事,他就使自己與他對其宣告這種意圖的人處於戰爭狀態。」(15)我們可以把洛克所描述的這種因權力的不當運用而使人們所陷入的緊張狀態稱為「洛克戰爭狀態」。一般來說,由於權力的爭奪,人類必然處於不同的戰爭狀態。人類經常面臨的戰爭狀態有如下四種:第一種戰爭狀態: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狀態,或者叫「霍布斯戰爭狀態」;第二種戰爭狀態:個人與絕對權力之間的戰爭狀態,即「洛克戰爭狀態」;第三種戰爭狀態:一切國家與一切國家之間的戰爭狀態,即「國際無政府狀態」;第四種戰爭狀態:獨立文化群體或獨立政治群體與絕對權力之間的戰爭狀態,我們可以暫時將其稱為「群體權力戰爭狀態」。「洛克戰爭狀態」可以被簡化為,「霍布斯戰爭狀態」結束以後自由而理性的個人對於「霍布斯條件」的一個進一步的理性要求。要想結束洛克意義上的戰爭狀態,我們需要對「霍布斯條件」中的至上權力的運用進行限制。也就是說,任何權力的運用,即便是在霍布斯的意義上為了結束人類的自然狀態而不得不交付出的權力,也都需要滿足正當與合理的標準。這就是政治權力運用的正當性。相對於權力的正當性約束,自由而理性的個人便獲得了相應的受到保護的各項權利。而只有在權力受到約束,權利得到保護之後,「霍布斯條件」中交付出的至上權力的運用才能夠不至於被轉化為個人與絕對權力之間的戰爭。至上權力的使用起碼要滿足基本的正當性要求,我們將這種基本的正當性要求稱為「洛克條件」。它是結束國內政治紛爭的充分必要條件。與前述「霍布斯條件」一樣,此處的「洛克條件」也增加了「最低限度」標準。兩個條件中的「最低限度」標準分別是走出兩種狀態的起碼要求。耐人尋味的是,「霍布斯條件」是權力條件,而「洛克條件」是道義(正當性)條件。兩個條件之間是互相制約的。權力條件的無限滿足將削減道義,而道義條件的無限滿足也將削減權力。在約束條件既定的狀態下,兩個條件之間是一種此消彼長的關係,但同時也構成了一種相互約束的關係。兩個條件並舉之後,政治哲學的討論將被有趣地限定在一個相互約束的規範空間中。「洛克條件」是在「霍布斯條件」得到滿足後關於國內政治穩定性問題的追加條件。因為只有在「洛克條件」得到滿足後,一個擁有至上權力的主權國家才有可能避免陷入無休止的內部紛爭,從而實現國內政治的持續穩定。「洛克條件」意味著權力的分立與制衡,它在作為公民的個人身上的體現即意味著作為公民的各項權利。很顯然,「洛克條件」的滿足要以「霍布斯條件」的滿足為基本前提。也就是說,「霍布斯條件」是「洛克條件」得以滿足的必要條件。人類只有在結束了「自然狀態」之後,才能夠進一步考慮擺脫國內戰爭狀態的問題。在洛克這裡,人的慾望與爭鬥同樣是促發洛克提出人的基本權利的原始動因。但是當「洛克條件」被作為一種正當性要求,尤其當正當性要求被置於合理性的省察程序中時,「洛克條件」就具有了某種意義上的現代理性色彩。不過「洛克條件」仍然是現實的,它是針對現實問題而進行的考量,它與後來以康德為代表的理性主義政治哲學在根本性質上是不同的。可以說,「洛克條件」是典型的對非正義現實的遏止條件,在政治上則表現為對絕對權力的反省與不信任。當洛克思想被美國制憲會議的代表們所闡發與採納時,它所表現出的對於現實的審慎態度同樣得到了集中體現。到目前為止,任何現代型的國家都已經基本滿足了「霍布斯條件」與「洛克條件」。但是國與國之間的關係仍然基本上處於無政府狀態,而獨立文化群體與絕對權力之間的關係,由於其複雜性,至今仍在困擾著現代世界。從洛克的思想中,我們可以看到他認為存在著自然狀態,也存在著自然權利。但洛克對於自然狀態的描述不同於霍布斯。洛克在其自然狀態的假設中,把人們互相不能傷害、互相尊重他人權利的約束力交付給理性。在《政府論》中,洛克說:「自然狀態有一種為人人所應遵守的自然法對它起著支配作用;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導著有意遵從理性的全人類:人們既然都是平等和獨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財產。」(16)正是從自然法出發,洛克認為人人都有懲罰違反自然法的人的權利,而且這種權利在人們自願結成政府之後將仍然被保留。本文並非不珍視洛克的這些偉大的自然權利思想,不過本文更願意將問題進一步簡化,把洛克對於戰爭狀態的擔心以及相應的解決辦法與霍布斯的方案比照來進行研究。如果把問題放在政治哲學的大背景中來考慮,我們不妨假定洛克其實是貢獻了一個更大的問題:他希望通過對權力正當性的質疑和權力分立的安排,來真正實現政治權力結構的穩定性問題。霍布斯的約束力要依靠至上權力的強力,而洛克的穩定性則需要依靠人類理性對於權力分配與使用的質疑與安排。其實洛克也承認至上權力的存在是結束戰爭狀態的良好途徑,但他同時認為權力的讓渡不能以喪失生命權為代價。這是人的自然自由,它「不受人間任何上級權力的約束,不處在人們的意志或立法權之下,只以自然法作為它的準繩」。因此,本文特意強調洛克對於國家權力正當性的考量,並將其稱為「洛克條件」。應該說,國家權力的正當性本身談論的正是政治正義的問題,它是一個政治行為體是否正義的根本評判標準。而政治權力在同時滿足了「霍布斯條件」和「洛克條件」之後,我們便獲得了韋伯對於國家的基本定義:「國家是這樣一個人類團體,它在一定疆域之內(成功地)宣布了對正當使用暴力的壟斷權。……其他機構或個人被授予使用暴力的權利,只限於國家允許的範圍之內。國家被認為是暴力使用『權』的唯一來源。」(17)四、約束力、穩定性與「全球正義」霍布斯強調,至上權力旨在增強契約的「約束力」。他所說的約束力即一種強制性的政治義務(obligation),本文的約束力即在此意義上來使用。而洛克的要求在政治學上通常被認為是對政治制度的正當性(legitimation)要求,只有滿足正當性的政治才可能是長期穩定的。因此,本文基於「洛克條件」的實際效用,稱「洛克條件」的滿足旨在解決政治「穩定性」(stability)問題。滿足「霍布斯條件」,意味著我們共同接受一個最低限度的至上權力的約束,也即意味著我們接受建立國家,並且讓國家來合法壟斷這樣一種暴力使用權。由於暴力使用權的這樣一種合法壟斷和使用,一個國家的民眾將受到較強的行為約束,從而使得我們走出「一切人對一切人的戰爭」的自然狀態。這種以國家合法壟斷暴力使用權為條件的制度約束將使得我們關於正義問題的處理有了可靠的約束,我們傾向於認為,這樣一種解決方案具有較強的約束力。相反,如果我們在任何時候都拒絕交出一些基本權利,而是通過對正義問題的實質的討論,通過完全寄託於人的理性來尋求對於非正義問題的解決,則我們傾向於認為它將只具有較弱的約束力。政治問題的核心是權力,因此權力將在關於政治問題的討論中佔據中心地位。但這並不是說政治只能是權力的相互競爭,因為權力的運用也必須滿足「洛克條件」。「霍布斯條件」以一種強制的手段使得我們走出了自然狀態,形成了基本的政治秩序。但是如果政治生活不能夠滿足「洛克條件」,則權力使用的正當性將受到懷疑,並因此會影響到政治秩序的穩定性。所以我們說「洛克條件」意味著政治的穩定性。約束力與穩定性是我們談論正義問題時的兩個基本的評價標準。有了這樣兩個評價標準,才能夠區分開關於正義的倫理討論(從道德直覺上認為「權力即正義」是非正義的)與制度討論(從政治制度的保證條件上討論如何避免非正義問題)。一種政治制度是否正義,這是一個質的判斷。一種完全合乎正義的制度只是一個理想,在現實中難以體現。現實的制度是各種利益的綜合,其正義與否是不同利益集團綜合評價的結果。既然不同的利益集團存在著對於制度的不同評價,並且不同的利益集團之間存在著利益衝突,那麼對於一個制度是否正義的評價就表現為量的差異。有的制度相對符合正義直觀和正義原則,有的制度則相對並不那麼合乎正義。而穩定性是指,在滿足一定的制度條件與心理條件之後,維護一種道德或制度的力量足以大過破壞它的力量,從而使得這種道德或政治制度得以相對持續。在羅爾斯看來,「秩序良好的社會是穩定的,……公民對他們社會的基本結構感到滿意」。既然「洛克條件」的滿足需要以「霍布斯條件」的滿足作為前提,那麼我們就可以說,政治的穩定性問題永遠需要以政治的約束力作為前提。「洛克條件」是一種底線條件,它可以以我們對於政治秩序的合理性質疑的方式來達到。滿足這樣一種底線條件的政治秩序,我們可以說它是一種基本合理的政治秩序。但是我們同樣可以沿著對政治秩序的這樣一種合理性要求繼續往下追問。有些政治秩序的確會比另外的一些政治秩序能夠更好地滿足人們的合理性要求,我們可以稱之為「充分合理的政治秩序」。假如我們說政治秩序的合理性就是政治學與政治哲學所說的政治正當性的話,則政治秩序的正當性就是分級的,因而政治的穩定性也是分級的。威廉姆斯就認為「(政治)正當性是分級的」(18)。一個政權要麼正當要麼不正當,這樣截然對立的二分法只適用於特定的目的。「充分合理的政治秩序」原則上應該有著最強的穩定性。但是我們也同樣知道,穩定性永遠都是相對的,根本沒有永存的政治秩序。如果我們接受上述政治正當性分級的觀念,我們就可以在滿足了「最低限度的道德」即「洛克條件」與滿足了較高道德要求的政治制度之間做出區分。這樣,我們的政治哲學就有了從討論滿足「基本合理的正當性」要求到討論滿足「充分合理的正當性」要求的不同可能性。因而也就可以把政治哲學的討論目標進一步限定為:探討從競爭行為秩序化到競爭秩序複雜化過程(最起碼)所需要具備的必要條件,並且探討是否(有可能)存在導致這種改進的充分條件。這樣,我們也就為一個更加正義的社會的可能性討論預留了空間。以約束力和穩定性作為評價標準,筆者認為,從制度建設的角度來討論防範非正義的發生,其結果將具有較強的約束力與穩定性;而從倫理角度來探求人們心目中理想的正義標準,或把人們對於正義的追求寄託於人的理性能力,這一路徑將只具有較弱的約束力,其穩定性也相對較差。也就是說,制度的約束是強約束,正義感的約束是弱約束。因此,制度約束有較強的穩定性,正義感的約束具有較弱的穩定性。更為明確地說,「霍布斯條件」約束人們的非理性行為,改變人們行為活動的外在環境。作為一種強制約束,它將對人們的非理性自利行為構成威懾。而「洛克條件」則訴諸人們的理性追求,並且防止因為理性訴求的落空而造成的非理性行動。在本文中,筆者建議讀者把約束力與穩定性當做一個基本標準,來檢驗正義解決方案的可行性並進行優劣判別。在筆者看來,以現代國家為代表的政治制度第一次實現了對於正義問題的系統解決,這種解決在涉及人群和事務的規模上非其他解決方案可比。與其他任何已知方案相比,對於正義問題的制度性解決,其約束力與穩定性都要更強。沿著本文的思路,我們可以將約束力與穩定性標準應用於當代「全球正義」問題的討論。筆者將區分全球非正義之作為問題與對全球非正義問題的系統矯正。毫無疑問,全球非正義問題是存在的,在當代,人權問題、民族自決問題、民族主義問題、世界主義問題、全球貧困與國際分配不正義的問題、正義戰爭問題、恐怖主義問題、女性權利問題以及環境問題等都已經構成了嚴肅的全球正義問題。更不用說因為販毒、軍火交易、走私、非法移民、大規模殺傷性武器的擴散、種族滅絕等問題的存在所造成的地區不安與動蕩。但是,要想使得對於正義問題的解決成為一種有約束力和穩定性的系統解決方案,正義問題就必然是一個「政治正義」的問題,因而也就必須滿足政治社會得以可能的一些基本的約束條件。非正義之成為一個問題,只需要我們有著良好的道德直覺就可以了。而對於非正義的系統遏止要想成為可能,單憑我們的道德直覺是不夠的。從某種意義上來說,這也就是懷疑沿著道德直覺的進路所構建起來的全球正義方案的穩定性問題。政治哲學史的發展使得正義問題的討論被限定在了以國家為單元的政治實體範圍內。現代政治哲學關注到了正義問題在全球範圍內進行討論的可能性,但是一國之內正義問題的解決辦法並不能夠被擴展到全球範圍內,這也就是全球正義問題討論中著名的「國家邊界問題」。一個基本社會制度的建立需要滿足兩個基本條件:「最低限度的至上權力」與「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正義作為約束性德性的意義上,制度的建立需要同時滿足這兩個基本條件。或者說,只有在這樣兩個條件得到滿足之後,我們所討論和建立起來的全球正義秩序才可能是現實的和具有約束力的,而不只是理想的和有吸引力的。也就是說,全球正義要想獲得約束力和現實性,就必須使這樣兩個條件得到滿足。在當代的政治哲學討論中,對於全球正義的討論,如果說有激烈批評的話,大都是基於對其約束力和現實性的懷疑。2005年,托馬斯·內格爾在《哲學與公共事務》上發表了名為「全球正義問題」的文章。內格爾認為,全球正義不是一個可取的討論話題。因為在這個時代,關於一種正義世界的制度要求無法在全球範圍內得到滿足。內格爾說:「對於我來說,很難拒絕霍布斯關於正義與主權的主張。……如果霍布斯是對的,沒有一個世界政府存在的全球正義觀就是一種狂想。」(19)而且,內格爾還論證說,在全球框架內,除了正義要求之外,還需要滿足另外的一些基本要求,比如說「最小限度的人道主義道德」,它支配著我們與所有其他人的關係。而從長期眼光來看,我們需要制度安排的徹底改變。當然,內格爾也看到了因為制度建立而必然伴隨產生的非正義問題,他將這一問題的存在稱為「歷史的狡計」。在全球正義的問題上,筆者與內格爾的看法完全一致。不過,基於對「霍布斯條件」和「洛克條件」的上述論證,筆者在對「全球正義」問題的討論進行判別時,不是把「最低限度的至上權力」與「最低限度的道德」作為一種可能要求,而是把它們作為一種必須滿足的邏輯條件。因此,在筆者看來,當代的「全球正義問題」討論弊端有二:第一,只討論了「洛克條件」而沒有正面論及「霍布斯條件」;第二,沒有認識到「霍布斯條件」邏輯上在先於「洛克條件」。因而,在「霍布斯條件」滿足之前來談論「洛克條件」,只能陷入一種羅爾斯意義上的「現實烏托邦」。注釋:①修昔底德:《伯羅奔尼撒戰爭史》,謝德風譯,商務印書館,1978,第413-414頁。②柏拉圖:《理想國》,郭斌和、張竹明譯,商務印書館,1997,第18-19頁。③④⑤⑥⑦⑧⑨⑩(11)(12)(13)霍布斯:《利維坦》,黎思復、黎廷弼譯,商務印書館,1996,第93頁;第93頁;第95頁;第94頁;第132頁;第103-104頁;第106頁;第96頁;第109頁;第96頁;第109頁。(14)(15)(16)洛克:《政府論》(下篇),葉啟芳、瞿菊農譯,商務印書館,1996,第13頁;第12頁;第6頁。(17)馬克斯·韋伯:《學術與政治》,馮克利譯,三聯書店,1998,第55頁。本文只討論了馬克斯·韋伯這一薄版本的國家定義。而當馬克斯·韋伯進一步對國家的結構功能進行細分時,我們有望沿著他的思路深入觸及國家保護公民的能力、徵稅能力、動員公民創新的能力等現代國家功能,從而獲得一個厚版本的國家定義。(18)B. Williams, In the Beginning Was the Deed,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2005, p. 7.(19)Thomas Nagel, "The Problem of Global Justice", Philosophy and Public Affairs, 33 (2005), p. 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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