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計規範】車庫建築設計規範

車庫建築設計規範Code for design of parking garage buildingJGJ100-2015

施行日期:2015年12月1日

1 總則

1.0.1 為適應城鎮建設發展需要,使車庫建築設計符合適用、安全、衛生、經濟、環保、節能等基本要求,制定本規範。1.0.2 本規範適用於新建、擴建和改建的機動車庫和非機動車庫的建築設計。1.0.3 車庫建築按所停車輛類型分為機動車庫和非機動車庫,按建設方式可劃分為獨立式和附建式。1.0.4 機動車車庫建築規模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特大型、大型、中型、小型,非機動車庫應按停車當量數劃分為大型、中型、小型。車庫建築規模及停車當量數應符合表1.0.4的規定。

1.0.5 車庫建築設計應使用方便、安全可靠、技術先進、經濟合理,並應滿足所在城市及地區交通管理的要求。1.0.6 車庫建築設計,除應符合本規範外,尚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

2 術語

2.0.1 車庫 parking garage停放機動車、非機動車的建築物。2.0.2 機動車 motor vehicle以動力裝置驅動或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2.0.3 非機動車 non motor vehicle以人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外形尺寸符合國家有關標準的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等交通工具。2.0.4 機動車庫 motor vehicle garage停放機動車的建築物。2.0.5 非機動車庫 non-motor vehicle garage停放非機動車的建築物。2.0.6 地下車庫 underground garage室內地坪低於室外地坪高度超過該層凈高1月的車庫。2.0.7 獨立式車庫 detached garage單獨建造的,具有獨立完整的建築主體結構與設備系統的車庫。2.0.8 附建式車庫 garage attached to building與其他建築物或構築物結合建造,並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築主體結構與設備系統的車庫。2.0.9 複式機動車庫 compound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室內有車道、有駕駛員進出的機械式機動車庫。2.0.10 敞開式機動車庫 open motor vehicle garage任一層車庫外牆敞開面積超過該層四周外牆體總面積的25%,且敞開區域均勻布置在外牆上且其長度不小於車庫周長的50%的機動車庫。2.0.11 機械式機動車庫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採用機械式停車設備存取、停放機動車的車庫。2.0.12 全自動機動車庫 fully automatic mechanical motor vehicle garage室內無車道,且無駕駛員進出的機械式機動車庫。2.0.13 停車當量 equivalent parking unit用於協調各種不同車型,便於統計與計算停車數量、停車位大小等數據而設定的標準參考車型單元。2.0.14 停車位 parking stall車庫中為停放車輛而劃分的停車空間或機械式停車設備中停放車輛的獨立單元,由車輛本身的尺寸加四周所需的距離組成。2.0.15 停車區域 parking area車庫中車輛行駛與停放的空間,主要由停車位與通車道組成。2.0.16 坡道式出人口 entrance/ exit of ramp機動車庫中通過坡道進行室內外車輛交通聯繫的部位。2.0.17 升降梯式出人口 entrance/ exit of elevator機動車庫中通過升降梯進行室內外車輛交通聯繫的部位。2.0.18 平人式出人口 entrance/ exit of straight-in機動車庫中由室外場地直接出人停車區域的部位。2.0.19 車道 lane在車行道路上供單一縱列車輛行駛的部分。2.0.20 緩坡段 transition slope當坡道坡度較大時,為避免機動車的底部在坡道兩端碰擦地面而設置的緩和坡段。2.0.21 彎道超高 super elevation at curve為平衡機動車在彎道上行駛所產生的離心力所設置的彎道橫向坡度而形成的高差。2.0.22 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 vehicular minimum turning radius機動車迴轉時,當轉向盤轉到極限位置,機動車以最低穩定車速轉向行駛時,外側轉向輪的中心平面在支承平面上滾過的軌跡圓半徑,表示機動車能夠通過狹窄彎曲地帶或繞過不可越過的障礙物的能力。2.0.23 機動車環形外半徑 circular outer radius of vehicle以迴轉圓心為參考點,機動車迴轉時其外側最遠端循圓曲線行走軌跡的半徑。2.0.24 機動車環形內半徑 circular inner radius of vehicle以迴轉圓心為參考點,機動車迴轉時其內側最近端循圓曲線行走軌跡的半徑。2.0.25 環形車道外半徑 out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以迴轉圓心為參考點,機動車迴轉時其外側最遠端循圓曲線行走的軌跡半徑加上機動車最遠端至環形車道外邊的安全距離。2. 0. 26 環形車道內半徑 inner radius of the circular lane以迴轉圓心為參考點,機動車迴轉時其內側最近端循圓曲線行走的軌跡半徑減去機動車最近端至環形車道外邊的安全距離。2.0.27 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 turning radius of the vehicle lane能夠保持機動車輛正常行駛與轉彎狀態下的彎道內側道路邊緣處半徑。2.0.28 機械式停車設備 mechanical parking devices採用機械方法存取、停放機動車的機械裝置或設備系統。簡稱停車設備。2. 0. 29 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 lift-slid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利用存車板或其他載車裝置升降和橫向平移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0 垂直循環類停車設備 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使用垂直循環機構使車位產生垂直循環運動到達出人口層而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1 水平循環類停車設備 horizontal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使用水平循環機構使車位產生水平循環運動到達升降機或出人口而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2 多層循環類停車設備 multi-tier circula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用循環運動的車位系統存取停放多層車輛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3 平面移動類停車設備 horizontal sh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在同一水平層上用搬運器平面移動汽車或載車板,實現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多層平面移動類機械式停車設備還需使用升降機來實現不同層間的升降。2.0.34 巷道堆垛類停車設備 stack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使用巷道堆垛機,將汽車水平且垂直移動到停車位旁,並用存取交接機構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 0.35 垂直升降類停車設備 vertical lifting mechanical parking system使用升降機將汽車升降到指定層,並用存取交接機構存取汽車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6 簡易升降類停車設備 parking lift使用升降或俯仰機構使汽車存人或取出的機械式停車設備。2.0.37 機動車專用升降機 lift for vehicle用於停車庫出入口至不同停車樓層間升降搬運汽車的機械裝置。2.0.38 自行車停車架 bicycle stand/ rack停放自行車以便於管理、存取的構架。2.0.39 複式自行車停車架 multi-tier bicycle stand/ rack在同一樓層內停放兩層或兩層以上自行車的構架。

3 基地和總平面

3.1 基地

3.1.1 車庫基地的選擇應符合城鎮的總體規劃、道路交通規劃、環境保護及防火等要求。3.1.2 車庫基地的選擇應充分利用城市土地資源,地下車庫宜結合城市地下空間開發及地下人防設施進行設置。3.1.3 專用車庫基地宜設在單位專用的用地範圍內;公共車庫基地應選擇在停車需求大的位置,並宜與主要服務對象位於城市道路的同側。3.1.4 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500m,非機動車庫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100m 。3.1.5 特大型、大型、中型機動車庫的基地宜臨近城市道路;不相鄰時,應設置通道連接。3.1.6 車庫基地出人口的設計應符合下列規定:1 基地出人口的數量和位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的規定及城市交通規劃和管理的有關規定;2 基地出人口不應直接與城市快速路相連接,且不宜直接與城市主幹路相連接;3 基地主要出人口的寬度不應小於4m,並應保證出人口與內部通道銜接的順暢;4 當需在基地出人口辦理車輛出人手續時,出人口處應設置候車道,且不應佔用城市道路;機動車候車道寬度不應小於4m、長度不應小於10m ,非機動車應留有等候空間;5 機動車庫基地出人口應具有通視條件,與城市道路連接的出人口地面坡度不宜大於5%;6 機動車庫基地出人口處的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不宜小於6m ,且應滿足基地通行車輛最小轉彎半徑的要求;7 相鄰機動車庫基地出人口之間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15m,且不應小於兩出人口道路轉彎半徑之和。3.1.7 機動車庫基地出入口應設置減速安全設施。

3.2 總平面

3.2.1 車庫總平面可根據需要設置車庫區、管理區、服務設施、輔助設施等。3.2.2 車庫總平面的功能分區應合理,交通組織應安全、便捷、順暢。3.2.3 在停車需求較大的區域,機動車庫的總平面布局宜有利於提高停車高峰時段停車庫的使用效率。3.2.4 車庫總平面的防火設計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 50016 和《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 50067 的規定。3.2.5 車庫總平面內,單向行駛的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於4m,雙向行駛的小型車道不應小於6m,雙向行駛的中型車以上車道不應小於7m;單向行駛的非機動車道寬度不應小於1.5m,雙向行駛不宜小於3.5m。3.2.6 機動車道路轉彎半徑應根據通行車輛種類確定。微型、小型車道路轉彎半徑不應小於3. 5m;消防車道轉彎半徑應滿足消防車輛最小轉彎半徑要求。3.2.7 道路轉彎時,應保證良好的通視條件,彎道內側的邊坡、綠化及建(構)築物等均不應影響行車視距。3.2.8 地下車庫排風口宜設於下風向,並應做消聲處理。排風口不應朝向鄰近建築的可開啟外窗;當排風口與人員活動場所的距離小於10m時,朝向人員活動場所的排風口底部距人員活動地坪的高度不應小於2.5m 。3.2.9 允許車輛通行的道路、廣場,應滿足車輛行駛和停放的要求,且面層應平整、防滑、耐磨。3.2.10 車庫總平面內的道路、廣場應有良好的排水系統,道路縱坡坡度不應小於0.2%,廣場坡度不應小於0.3% 。3.2.11 車庫總平面內的道路縱坡坡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 50352 的最大限值的規定。當機動車道路縱坡相對坡度大於8%時,應設緩坡段與城市道路連接。對於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混行的道路,其縱坡的坡度應滿足非機動車道路縱坡的最大限值要求。3.2.12 車庫總平面場地內,車輛能夠到達的區域應有照明設施。3.2.13 車庫總平面內宜設置電動車輛的充電設施。3.2.14 車庫總平面內應有交通標識引導系統和交通安全設施;對社會開放的機動車庫場地內宜根據需要設置停車誘導系統、電子收費系統、廣播系統等。

4 機動車庫

4.1 一般規定

4.1.1 機動車庫應根據停放車輛的設計車型外廓尺寸進行設計。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4.1.1取值。

4.1.2 機動車庫應以小型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各類車輛的換算當量係數應符合表4.1.2的規定。

4.1.3 機動車最小轉彎半徑應符合表4.1.3的規定。

4.1.4 機動車的環形車道最小外半徑(Ro)和內半徑(ro)的尺寸應按下列公式計算(圖4.1.4):

4.1.5 機動車之間以及機動車與牆、柱、護欄之間的最小凈距應符合表4.1.5的規定。

4.1.6 按管理方式,機動車庫宜設置值班室、管理辦公室、控制室、休息室、儲藏室、衛生間等輔助用房。控制室可獨立設置或與其他管理用房合用,且宜設於機動車庫中心或出人口附近。4.1.7 對於出入口及坡道與停車區域,每層交通流線應周轉暢通,且應形成上行、下行連續不斷的通路,並應防止上、下行車輛交叉。4.1.8 當機動車庫採取夭然採光時,天然採光係數不宜小於0.5%或其窗地面積比宜大於1:15,且車庫及坡道應設有防眩光設施。4.1.9 四層及以上的多層機動車庫或地下三層及以下機動車庫應設置乘客電梯,電梯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60m 。4.1.10 機動車庫內的標誌和標線應符合下列規定:1 應在每層出入口的顯著部位設置標明樓層和行駛方向的標誌;2 應在樓地面上用彩色線條標明行駛方向、用10cm~15cm 寬線條標明停車位;3 在各層柱間及通車道盡端,應設置停車區位的標誌。4.1.11 設有道閘的機動車庫,道閘應設置在車庫出人口附近的平坡段上,並應留出方便駕駛員操作的空間。

4.2 出入口及坡道

4.2.1 按出人方式,機動車庫出人口可分為平人式、坡道式、升降梯式三種類型。4.2.2 車輛出人口的最小間距不應小於15m,並宜與基地內部道路相接通,當直接通向城市道路時,應符合本規範第3.1.6條的規定。4.2.3 機動車庫出人口應按現行國家標準《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的有關規定設緩衝段與基地道路連通。4.2.4 車輛出人口寬度,雙向行駛時不應小於7m,單向行駛時不應小於4m。4.2.5 車輛出人口及坡道的最小凈高應符合表4.2.5的規定。

4.2.6 機動車庫出人口和車道數量應符合表4.2.6的規定,且當車道數量大於等於5且停車當量大於3000輛時,機動車出人口數量應經過交通模擬計算確定。

4.2.7 對於停車當量小於25輛的小型車庫,出人口可設一個單車道,並應採取進出車輛的避讓措施。4.2.8 機動車庫的人員出入口與車輛出入口應分開設置,機動車升降梯不得替代乘客電梯作為人員出入口,並應設置標識。4.2.9 平人式出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 平人式出人口室內外地坪高差不應小於150mm,且不宜大於300mm;2 出人口室外坡道起坡點與相連的室外車行道路的最小距離不宜小於5.0m;3 出人口的上部宜設有防雨設施;4 出人口處宜設置遙控啟閉的大門。4.2.10 坡道式出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 出人口可採用直線坡道、曲線坡道和直線與曲線組合坡道,其中直線坡道可選用內直坡道式、外直坡道式。2 出人口可採用單車道或雙車道,坡道最小凈寬應符合表4.2.10-1的規定。

3 坡道的最大縱向坡度應符合表4.2.10-2的規定。

4 當坡道縱向坡度大於10% 時,坡道上、下端均應設緩坡坡段,其直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於3.6m,緩坡坡度應為坡道坡度的1/2;曲線緩坡段的水平長度不應小於2.4m,曲率半徑不應小於20m,緩坡段的中心為坡道原起點或止點(圖4.2.10);大型車的坡道應根據車型確定緩坡的坡度和長度。

5 微型車和小型車的坡道轉彎處的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η)不宜小於表4.2.10-3的規定;其他車型的坡道轉彎處的最小環形車道內半徑應按本規範式(4.1.4-1)~式(4.1.4-5)計算確定。

6 環形坡道處彎道超高宜為2%~6%。4.2.11 升降梯式出入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 當小型機動車庫設置機動車坡道有困難時,可採用升降梯作為機動車庫出入口,升降梯可採用汽車專用升降機等提升設備,且升降梯的數量不應少於兩台,停車當量少於25輛的可設一台;2 機動車出口和人口宜分開設置;3 升降梯宜採用通過式雙向門,當只能為單側門時,應在進(出)口處設置車輛等候空間;4 升降梯出人口處應設有防雨設施,且升降梯底坑應設有機械排水系統;5 機動車庫應在每層出人口處的明顯部位設置樓層和行駛方向的標誌,並宜在駕駛員方便觸及的部位,設置升降梯的操縱按鈕;6 當採用升降平台時,應在每層周邊設置安全護欄和防墜落等措施;7 升降梯出人口處應設限高和限載標誌。

4.3 停車區域

4.3.1 停車區域應由停車位和通車道組成。4.3.2 停車區域的停車方式應排列緊湊、通道短捷、出人迅速、保證安全和與柱網相協調,並應滿足一次進出停車位要求。4.3.3 停車方式可採用平行式、斜列式(傾角30°、45°、60°)和垂直式(圖4.3.3),或混合式。

4.3.4 機動車最小停車位、通(停)車道寬度可通過計算或作圖法求得,且庫內通車道寬度應大於或等於3.0m。小型車的最小停車位、通(停)車道寬度宜符合表4.3.4的規定。

4.3.5 微型車和小型車的環形通車道最小內半徑不得小於3.0m。4.3.6 停車區域凈高不應小於本規範第4.2.5條規定的出人口及坡道處凈高要求。4.3.7 根據停車樓板的形式,停車區域可分為平樓板式、錯層式和斜樓板式。錯層式可分為二段式錯層和三段式錯層;斜樓板式可分為直坡形斜樓板式和螺旋形斜樓板式。4.3.8 錯層式停車區域應符合下列規定:1 兩直坡道之間的水平距離應使車輛在停車層作180°轉向,兩段坡道中心線之間的距離不應小於14.0m;2 三段錯層式停車區域的通車道應限定車輛行駛路線;3 錯層式停車區域內樓面空間可以疊交,疊交水平尺寸不應大於1.5m。4.3.9 斜樓板式停車區域的樓板坡度、停車位應符合下列規定:1 樓板坡度不應大於5%;2 當停車位採用斜列式停車時,其停車位的長向中線與斜樓板的縱向中線之間的夾角不應小於60°。4.3.10 對於斜樓板式停車區域,必要時可設轉向的中間通車道,為防止行車高峰堵車,可增設螺旋坡道。4. 3.11 當機動車停車庫內設有修理車位時,應集中布置,且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的規定。

4.4 構造措施

4.4.1 對於有防雨要求的出人口和坡道處,應設置不小於出人口和坡道寬度的截水溝和耐輪壓溝蓋板以及閉合的擋水檻。出人口地面的坡道外端應設置防水反坡。4.4.2 通往地下的坡道低端宜設置截水溝;當地下坡道的敞開段無遮雨設施時,在坡道敞開段的較低處應增設截水溝。4.4.3 機動車庫的樓地面應採用強度高、具有耐磨防滑性能的不燃材料,並應在各樓層設置地漏或排水溝等排水設施。地漏(或集水坑)的中距不宜大於40m。敞開式車庫和有排水要求的停車區域應設不小於0.5%的排水坡度和相應的排水系統。4.4.4 機動車庫內通車道和坡道的樓地面宜採取限制車速的措施。4.4.5 機動車庫內通車道和坡道面層應採取防滑措施,並宜在柱子、牆陽角凸出結構等部位採取防撞措施。4.4.6 機動車庫內停車位應設車輪擋,車輪擋宜設於距停車位端線為機動車前懸或後懸的尺寸減0.2m處,其高度宜為0.15m,且車輪擋不得阻礙樓地面排水。4.4.7 通往地下的機動車坡道應設置防雨和防止雨水倒灌至地下車庫的設施。敞開式車庫及有排水要求的停車區域樓地面應採取防水措施。4.4.8 通往車庫的出人口和坡道的上方應有防墜落物設施。4.4.9 嚴寒和寒冷地區機動車庫室外坡道應採取防雪和防滑措施。4.4.10 當機動車庫坡道橫向內(或外)側無實體牆體時,應在無實體牆處設護欄和道牙。道牙寬度不應小於0.30m,高度不應小於0.15m。

5 機械式機動車庫

5.1 一般規定

5.1.1 機械式機動車庫分為全自動機動車庫與複式機動車庫。機械式機動車庫的設計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範》JGJ/T326的規定。5.1.2 機械式機動車庫應根據總體布局需要,結合機械停車設備的技術要求與合理的柱網關係進行設計。5.1.3 機械式機動車庫停放車輛的外廓尺寸及重量可按表5.1.3規定採用。

5.1.4 停車設備的出人口、操作室、檢修場所等明顯可見處應設置安全標誌。並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的要求。5.1. 5 全自動機動車庫的設備操作位置應能看到人員和車輛的進出,當不能滿足要求時,應設置反射鏡、監控器等設施。

5.2 出入口

5.2.1 全自動機動車庫出人口應符合下列規定:1 出人口處應設置不少於2個的候車位,當出人口分開設置時,候車位不應少於1個;當機動車需要掉頭而受場地限制時,可設置機動車迴轉盤;2 出人口寬度應大於所存放的機動車設計車型寬加0.50m,且不應小於2.50m,高度不應小於2.00m;3 機械式立體機動車庫的出人口可根據需要設置庫門或柵欄等安全保護設施。5.2.2 複式機動車庫的出人口及坡道應按本規範第4.2節的相關規定執行。

5.3 停車區域

5.3.1 全自動機動車庫的停車設備可採用平面移動類、巷道堆垛類、垂直升降類、垂直循環類、水平循環類和多層循環類;複式機動車庫的停車設備可採用升降橫移類和簡易升降類。5.3.2 機械式機動車庫停車位的最小外廓尺寸應符合表5.3.2的規定。

5.3.3 複式機動車庫停車區域的凈高應根據各類停車設備的尺寸確定。升降橫移類停車設備高度尺寸應符合表5.3.3的規定。

5.3.4 複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中升降橫移類車庫組合單元橫向最小尺寸應按下式計算:

5.3.5 複式機動車庫停車設備組合單元車位數量應按下列公式計算:

5.3.6 全自動機動車庫中的停車設備可多套並聯設置,其防火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的規定。5.3.7 複式機動車庫的停車容量應符合本規範表1.0.4的規定,其防火分區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的規定。5.3.8 複式機動車庫通車道的最小尺寸應根據車型倒車人庫的需求計算,最小不得小於5.8m。

5.4 構造措施

5.4.1 附建式車庫的機械式停車設備與建築主體結構間應採取減震、隔聲措施。5.4.2 在機械式停車設備所需運行空間範圍內,不得設置或穿越與停車設備無關的管道、電纜等管線。

6 非機動車庫

6.1 一般規定

6.1.1 非機動車設計車型的外廓尺寸可按表6.1.1的規定取值。

6.1.2 非機動車及二輪摩托車應以自行車為計算當量進行停車當量的換算,且車輛換算的當量係數應符合表6.1.2的規定。

6.1.3 非機動車庫不宜設在地下二層及以下,當地下停車層地坪與室外地坪高差大於7m時,應設機械提升裝置。6.1.4 機動輪椅車、三輪車宜停放在地面層,當條件限制需停放在其他樓層時,應設坡道式出人口或設置機械提升裝置;其坡道式出人口的坡度應符合現行行業標準《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37的規定。

6.2 出入口及坡道

6.2.1 非機動車庫停車當量數量不大於500輛時,可設置一個直通室外的帶坡道的車輛出人口;超過500輛時應設兩個或以上出人口,且每增加500輛宜增設一個出人口。6.2.2 非機動車庫出人口宜與機動車庫出人口分開設置,且出地面處的最小距離不應小於7.5m。當中型和小型非機動車庫受條件限制,其出人口坡道需與機動車出人口設置在一起時,應設置安全分隔設施,且應在地面出人口外7.5m範圍內設置不遮擋視線的安全隔離欄杆。6.2.3 自行車和電動自行車車庫出人口凈寬不應小於1.80m,機動輪椅車和三輪車車庫單向出人口凈寬不應小於車寬加0.60m。6.2.4 非機動車庫車輛出人口可採用踏步式出人口或坡道式出人口。6.2.5 非機動車庫出人口宜採用直線形坡道,當坡道長度超過6.8m或轉換方向時,應設休息平台,平台長度不應小於2.00m,並應能保持非機動車推行的連續性。6.2.6 踏步式出入口推車斜坡的坡度不宜大於25%,單向凈寬不應小於0.35m,總凈寬度不應小於1.80m。坡道式出人口的斜坡坡度不宜大於15%,坡道寬度不應小於1.80m。

6.3 停車區域

6.3.1 大型非機動車庫車輛應分組設置,且每組的當量停車數量不應超過500。6.3.2 大型和中型非機動車停車庫宜在出人口附近設管理用房及相應的服務設施,且不應影響非機動車的通行。6.3.3 自行車的停車方式可採取垂直式和斜列式。自行車停車位的寬度、通道寬度應符合表6.3.3的規定(圖6.3.3),其他類型非機動車應按本表相應調整。

6.3.4 非機動車庫的停車區域凈高不應小於2.0m。

6.4 構造措施

6.4.1 非機動車庫出人口上方宜設有防墜落設施。6.4.2 非機動車庫通往地下的坡道在地面出人口處應設置不小於0.15m高的反坡,並宜設置與坡道同寬的截水溝。6.4.3 多雨地區通往地下的坡道底端應設置截水溝;當地下坡道的敞開段無遮雨設施時,在敞開段的較低處應增加截水溝。6.4.4 非機動車庫出入口的坡道應採取防滑措施。6.4.5 嚴寒和寒冷地區非機動車庫室外坡道應採取防雪和防滑措施。6.4.6 嚴寒和寒冷地區有採暖設施的非機動車庫出入口處應採取保溫措施。

7 建築設備

7.1 一般規定

7.1.1 車庫內設備管道宜明設,各類管道應排列整齊,並宜採用不同顏色和符號標明管道種類和介質流向。

7.2 給水排水

7.2.1 車庫內的生產給水、生活給水和消防給水系統應分開設置;生產、生活用水量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的規定;沖洗用水宜優先採用中水。7.2.2 車庫消防用水及滅火設施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7.2.3 在可能產生冰凍的車庫,給水排水設施應採取防凍措施。7.2.4 敞開式車庫排水設施應滿足排放雨水的要求。7.2.5 機動車庫應按停車層設置樓地面排水系統,排水點的服務半徑不宜大於20m。當採用地漏排水時,地漏管徑不宜小於DN100。7.2.6 機動車庫內車輛清洗區域應設給水設施,並宜優先採用排水溝排水。洗車排水應經隔油沉澱池處理後排放。7.2.7 機械式機動車庫應在底部設置排除其內部積水的設施。

7.3 採暖通鳳

7.3.1 嚴寒地區機動車庫內應設集中採暖系統;嚴寒地區非機動車庫、寒冷地區機動車庫內宜設採暖設施。車庫內採暖室內計算溫度應符合表7.3.1規定。

7.3.2 對於設有採暖設施的車庫,宜在出人口處設熱空氣幕,且熱空氣幕應優先採用集中熱源。7.3.3 當車庫停車區域自然通風達不到稀釋廢氣標準時,應設置機械排風系統,並應符合國家現行標準《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的規定。7.3.4 對於設有機械通風系統的機動車庫,機械通風量應按容許的廢氣量計算,且排風量不應小於按換氣次數法或單台機動車排風量法計算的風量。機動車庫換氣次數應符合表7.3.4-1規定,單台機動車排風量應符合表7.3.4-2規定。

7.3.5 非機動車庫內摩托車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2次/h~4次/h,其他車輛停車區域通風換氣次數宜為1次/h~2次/h。7.3.6 機動車庫送風、排風系統宜獨立設置。7.3.7 車庫的送風、排風系統應使室內氣流分布均勻,送風口宜設在主要通道上。7.3.8 中型及以上機動車庫送風、排風機宜選用多台並聯或變頻調速,運行方式宜採用定時啟、停風機或根據室內CO氣體濃度自動控制風機運行。7.3.9 車庫通風系統可結合消防排煙系統設置。

7.4 電氣

7.4.1 特大型和大型車庫應按一級負荷供電,中型車庫應按不低於二級負荷供電,小型車庫可按三級負荷供電。機械式停車設備應按不低於二級負荷供電。各類附建式車庫供電負荷等級不應低於該建築物的供電負荷等級。7.4.2 車庫供電系統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的規定。車庫內宜設配電室,其位置應便於管理和進出,並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規定。車庫照明配電迴路應按功能和區域劃分。7.4.3 車庫內照明應亮度分布均勻,避免眩光,各部位照明標準值宜符合表7.4.3的規定,當有特殊要求時,照明標準值可提高或降低一級。

7.4.4 車庫內的人員疏散通道及出人口、配電室、值班室、控制室等用房均應設置應急照明。7.4.5 坡道式地下車庫出人口處應設過渡照明,白天人口處亮度變化可按10:1~15:1取值,夜間室內外亮度變化可按2:1~4:1取值。7.4.6 車庫內停車區域照明應集中控制,特大型和大型車庫宜採用智能控制。7.4.7 機械式機動車庫內應設檢修燈或檢修燈插座。7.4.8 機動車庫內可根據需要設置36V、220V、380V電源插座;非機動車庫內,在管理室附近或出人口處應設置電源插座。7.4.9 車庫內的火災自動報警裝置、消防控制室和其他電氣設備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範》GB50067和《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的規定。7.4.10 車庫應根據需要設置通信系統、廣播系統、建築設備監控系統和安全防範系統。7.4.11 大型和特大型機動車庫應設置出人口管理系統,中型和小型類機動車庫宜設置出人口管理系統;公共場所的大型和特大型機動車庫宜設置停車引導系統。機動車庫管理系統的設置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50314的規定。

本規範用詞說明

1 為便於在執行本規範條文時區別對待,對要求嚴格程度不同的用詞說明如下:1 )表示很嚴格,非要這樣做不可的:正面詞採用「必須」,反面詞採用「嚴禁」;2)表示嚴格,在正常情況下均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應」,反面詞採用「不應」或「不得」;3)表示允許稍有選擇,在條件許可時首先應這樣做的:正面詞採用「宜」,反面詞採用「不宜』氣4)表示有選擇,在一定條件下可以這樣做的,採用「可」。2 條文中指明應按其他有關標準執行的寫法為: 「應符合……的規定」或「應按……執行」。

引用標準名錄

1 《建築給水排水設計規範》GB500152 《建築設計防火規範》GB500163 《供配電系統設計規範》GB500524 《汽車庫、修車庫、停車場設計防火規起》GB500675 《智能建築設計標準》GB503146 《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7 《安全標誌及其使用導則》GB28948 《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GBZ19 《城市道路工程設計規範》CJJ3710 《機械式停車庫工程技術規範》JGJ/T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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