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在北京召開 周強張軍出席會議並講話

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在北京聯合召開全國人民調解工作會議,深入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學習貫徹孟建柱同志接見受表彰的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代表時的重要講話精神,總結交流2013年以來人民調解工作取得的成效和經驗,表彰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研究部署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的任務和措施。最高人民法院院長周強、司法部部長張軍出席會議並講話。

圖為會議現場。王建軍 攝

周強指出,人民調解是植根於我國歷史傳統並被長期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具有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法律制度,是我國憲法規定的基層民主自治的重要內容。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人民調解工作,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就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健全矛盾糾紛調處機製作出重要部署,為做好新時期人民調解工作指明了方向。黨中央對這次會議高度重視,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中央政法委書記孟建柱親切會見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委員會和全國模範人民調解員代表並發表重要講話,對推動人民調解工作改革創新提出了明確要求,全國各級法院要認真學習領會,切實抓好貫徹落實。

周強指出,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是人民法院的重要使命和法定職責,長期以來,全國法院特別是基層法院切實加強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業務指導和司法保障,加強與司法行政機關和人民調解委員會的協調配合,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機制更加健全完善,方式方法不斷改革創新,推動了人民調解工作紮實深入開展,取得顯著成效。

周強就進一步加強和改進法院對人民調解工作的指導提出要求。他強調,要準確把握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思路和方向,切實增強指導和支持人民調解工作的主動性、自覺性,為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公正高效處理案件提供有力司法保障。要充分發揮司法的引領、推動和保障功能,按照「不缺位、不越位、不錯位」的原則,通過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等方式加強業務指導,支持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依法履行職責,推動非訴訟糾紛解決機制朝著規範化、法治化方向發展。要健全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工作機制,統一審核部門、統一確認標準,及時開展確認工作。要大力支持在糾紛易發多發領域創新發展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組織,建立健全覆蓋城鄉的調解組織網路。要改革創新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制度機制,深入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改革,大力推廣「眉山經驗」「濰坊經驗」「馬鞍山經驗」,不斷提高訴調對接工作規範化、系統化、常態化、精細化水平。要加強與人民調解組織、人民調解員的聯繫,加大對人民調解員的培訓力度,指派專業法官進行對口業務指導。要主動擁抱現代科技,推進人民調解和現代科技的深度融合,搭建集調解申請在線受理、調解方案在線提交、調解協議在線達成等於一體的信息網路平台,提高人民調解工作效能,同時實現法律法規和司法案例的智能推送,以及全流程網路辦理、全要素自動公開,為調解協議司法確認提供有力支持,不斷提升人民調解工作現代化水平。

周強要求,各級法院要切實加強對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組織領導,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作為基層法院一項重要工作狠抓落實,強化與司法行政部門的協作配合,及時研究解決制約指導工作開展、指導成效落實的體制性機制性問題。要不斷提高審判管理的精細化水平,在人民法院內部建立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考核評價體系和約束激勵機制,科學評價指導工作的內容和成效。要加強業務培訓,改進司法作風,切實提升指導人民調解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張軍在講話中指出,人民調解是在繼承和發揚我國民間調解優良傳統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一項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制度。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密集,人民調解員植根基層、來自群眾,熟悉社情民意,處於預防化解矛盾糾紛的最前沿。做好新形勢下人民調解工作是推進平安中國建設、推進社會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完善矛盾糾紛多元化解機制的迫切需要和必然要求。要充分發揮人民調解組織網路健全的優勢和靈活、便捷、高效的特點,堅持化解矛盾糾紛是硬道理,人民調解工作的各項制度、具體方式和程序要因人、因事、因地制宜,服從和服務於調解工作效果,有利於調動人民調解員的積極性、主動性,有利於方便人民群眾。要進一步加強人民調解組織和隊伍建設。人民調解法對人民調解委員會的設立和任期等作出明確規定,但是,有的地方沒有認真執行相關規定,一些人民調解委員會長期不換屆。人民調解委員會依法定期換屆不是可有可無的形式,對於保證人民調解組織和人民調解員的合法性,增強責任感、榮譽感,讓人民群眾知曉、參與人民調解工作非常重要。可以通過政府購買服務、公益性崗位等方式,積極發展專職人民調解員隊伍,也要提高培訓的針對性、有效性,例如,建立人民調解案例庫,讓人民調解員在手機上可以下載相關案例指導開展調解工作等。

張軍指出,行業性、專業性人民調解的調解依據、標準和程序要求更嚴,化解矛盾糾紛的難度相應也更大,在組織設立上需要有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大力支持,把「誰執法誰普法」的要求貫徹其中,在人員配備上需要有法律和相關專業人士的參與。

來源:人民法院新聞傳媒總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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