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猥褻女童案 | 每一朵花都值得去呵護
8月12日,作家陳嵐在微博曝光南京南站候車室某年輕男子把一個十二三歲左右的小女孩坐在腿上,伸手到小女孩衣服里,當眾揉摸其胸部。而小女孩神情木然,其旁邊的同行者也沒有制止。
事件曝光後,南京鐵路警方高度重視,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這則新聞讓人看了既憤怒又欣慰,憤怒的是這對夫婦枉為父母,從現場圖片可以看出,當時這一家三口全部坐著位置,而最小的養女卻在旁邊站著,這樣一個細節,透露出這一家人極其自私,更無恥的是竟然默認親兒子對養女做出如此禽獸之事。
欣慰的是經曝光後,南京鐵路警方及時抓獲了犯罪嫌疑人,對段某某的父母也正在調查,作為收養人,如果經調查切實沒有盡到監管責任,沒有履行好撫養義務,則可以根據《收養法》第26條有關規定,解除收養關係。如果涉嫌犯罪,根據《收養法》第31條,則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相信不久會有更詳細的調查處理結果。
/傷害每天都在發生/
事實上,這並不是一個孤單的案例,女孩(包括男孩)被猥褻、性侵每天都在發生,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數據顯示,2013—2016年的4年間,全國法院審結的性侵兒童案件量達到10782起,換算下來,平均每天審理結的案件就超過7件。
也就是說,至少每天有超過7名兒童被侵害。請注意,這是已經進入司法程序的案例,而沒有曝光的,沉默的,私下和解的沒有統計在其中,實際中女孩男孩受到侵害的比例,只會更高。
/打擊力度遠遠不夠/
如何保護孩子不被侵犯?一方面需要家長做好預防教育,教導孩子掌握一定的防侵犯知識,但是只有千日做賊,那有千日防賊的,天長日久,總有疏懈的時候。
因此,法律的懲戒更是關鍵。刑法中雖然有對性侵幼女、兒童犯罪的懲戒,但是犯罪嫌疑人受到的懲罰與他的危害程度相比是不相適應的,如以猥褻兒童罪來說,犯此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在公共場所當眾猥褻兒童的,應依「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從重處罰。
這樣的處罰結果,在司法實踐中,其實沒有體現罪責相適應的原則。
因為猥褻兒童案件,辦理難,調查取證難,加上社會傳統觀念的影響,家長在得知孩子被侵犯後,不少選擇了沉默,沒有及時報警,加上幼童受到傷害後,沒有及時告知家長,導致不少猥褻、性侵案件,因為時間長久或關鍵證據缺失,導致犯罪嫌疑人沒有及時得到打擊,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而對被侵害的孩子而言,性侵害是對他們最嚴重的傷害,陰影伴隨一生。
可以這麼說:這幫畜生自他們侵犯的那一刻起就已經毀了一個孩子。然而這些罪犯僅僅只需要坐幾年監獄就可以重新出來,而極大可能在社會上繼續傷害、侵犯兒童。這是任何一個家長都無法忍受的事情。
/對 策/
如何更有效打擊侵害孩童犯罪?其實國外已經作出了良好的示範。
以美國為例,他們不存在所謂猥褻,而是按照強姦罪來處罰,對兒童進行性侵犯或者是強姦,法律上量刑特別嚴重,一經查實面臨終身監禁最嚴重的處罰。
以近一點的韓國來說,已經開始實施對兒童性犯罪者進行化學閹割的法律,也是亞洲第一個引入化學閹割的國家。2014年韓國就發生了一件性侵兒童案件,罪犯就被施以化學閹割。
從中不難看出,對猥褻、性侵、強姦兒童犯罪從重處罰是標準。
保護孩子是一個系統工程,單純的靠法律無法解決這個問題,學校的性教育、家長防性侵安全教育、社會的良好風尚等等,每一個環節,其實都有責任來共同保護孩子。
然而儘管現在,大家已越來越重視這個問題,有了很大改善,但空白依然巨大。至少在打擊、懲戒層面,法律要發揮更大的作用。
讓膽敢犯此罪者,後悔終生;在道德上,要讓他們身敗名裂。讓猥褻、性侵兒童成為紅線,高壓線,一碰就必受懲戒。
而要做到這一切,我們還需要一部專門針對未成年人性侵領域的法律。
要知道南京車站的這個案件,能進入到我們目光中,是因為恰好有人拍照,有作家在微博上呼籲轉發,而現實中,還有不少我們不了解,不知道的兒童生活在恐懼和陰影中。
他們不少人的命運,還等待拯救!別讓他們等久了,每一朵「花」都值得去呵護!?
「南京南站猥褻女童案」的罪與罰
文 |胡增瑞
一、媒體報道情況
8月12日晚7時許,南京南站候車室內發生一起涉嫌猥褻女童案件。南京鐵路警方高度重視,經過深入細緻偵查工作,於8月14日在河南滑縣將嫌疑人段某某(男,18歲)抓獲。
經調查,其同行的兩名成年人為段某某父母,女童為段某某父母的養女。目前,南京鐵路警方依據查證事實,已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對段某某父母正在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南京鐵路警方相關人士向澎湃新聞補充說,該名未成年女性不足14周歲。另據現代快報報道,涉嫌猥褻女童的小伙是一名在南京某學校讀書的學生。
二、治安處罰還是刑事處罰?
根據新聞報道,南京鐵路警方已經以涉嫌「猥褻兒童罪」對段某某依法刑事拘留。
那麼段某是否會構成猥褻兒童罪,如果構成犯罪應當如何處罰呢?
根據媒體報道,有律師認為「8歲以下女童猥褻案件是公訴案件,8歲以上是自訴案件,原則上不告不理「,「親兄妹可能會從輕處罰」。
對此,筆者認為,此種觀點極其錯誤,是否構成犯罪、該怎麼處罰應當依據法律規定和事實證據確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四條規定,「猥褻他人的,或者在公共場所故意裸露身體,情節惡劣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褻智力殘疾人、精神病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強制猥褻、侮辱罪】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他人或者侮辱婦女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惡劣情節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罪】猥褻兒童的,依照前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和刑法均對強制猥褻他人進行了規定,那麼應當如何適用呢?
筆者認為,行政處罰和刑法具有質的差異性,凡是具備了刑法規定的犯罪的構成要件,則適用刑法來處罰而不能再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法來處罰。
三、對段某行為的罪與罰的分析
針對本案,段某是否構成犯罪,構成何種犯罪,應當如何處罰,需要釐清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 被害人是否屬於兒童
根據刑法規定,如果不是兒童,被猥褻了,可能構成強制猥褻罪;如果是兒童被猥褻了,則構成猥褻兒童罪,處罰比強制猥褻罪要重很多。因此,被害人是不是兒童是本案要查明的第一個事實。
刑法中的兒童的年齡如何界定?
《兒童權利公約》由聯合國1989年11月20日大會通過。是有史以來最為廣泛認可的國際公約。《兒童權利公約》界定的兒童系指18歲以下的任何人。我國政府於1992年批准了《兒童權利公約》,並於1992年4月1日開始在中國正式生效。但我國刑法僅將不滿18周歲人規定為未成年人,與公約規定並不一致,也並未明文規定兒童的年齡界限。
但是1992年發布的目前已經失效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於執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嚴懲拐賣、綁架婦女、兒童的犯罪分子的決定〉的若干問題的解答〉的通知》第八條曾經規定:
「怎樣劃分嬰兒、幼兒、兒童的年齡界限?
《決定》和本《解答》中所說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歲的人。其中,不滿一歲的為嬰兒,一歲以上不滿六歲的為幼兒。「
與此同時,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的規定:
「【拐騙兒童罪】拐騙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家庭或者監護人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條之一規定:
「【組織殘疾人、兒童乞討罪】以暴力、脅迫手段組織殘疾人或者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乞討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從兩高對上述條文規定的罪名來看,是將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定義為兒童。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拐賣婦女兒童犯罪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
「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兒童,是指不滿十四周歲的人。其中,不滿一周歲的為嬰兒,一周歲以上不滿六周歲的為幼兒。」而刑法第二百四十條、第二百四十一條規定的是「拐賣婦女、兒童罪「和」收買被拐賣婦女、兒童罪」。因此最高院的司法解釋又明確將兒童界定為不滿十四周歲的人。
因此,若被害人不滿十四周歲,其在刑法中屬於兒童,屬於猥褻兒童罪的犯罪對象,如果段某的行為符合此罪的犯罪實行行為構成要件,則構成猥褻兒童罪。
? 段某的猥褻行為是否屬於強制猥褻罪的「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
根據媒體報道,段某在實施猥褻行為時,沒有使用暴力,也看不出使用脅迫,因此是否構成此罪的關鍵是段某是否屬於「其他方法」。
那麼其他方法的內涵如何界定,還是所有的行為均可以認為是其他方法?答案顯然應當是否定的。
刑法中總其有四個條文規定的行為方式是「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除了強制猥褻、侮辱罪外,分別是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一百二十二條規定的劫持船隻、汽車罪、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搶劫罪。
顯然,這四個罪名規定的行為完全一樣,其行為內涵也應當是同樣的。對於眾所周知的搶劫罪的「其他方法」而言,「其他方法」的作用應當類似於暴力、脅迫的作用,即壓制了被害人的反抗,使被害人不敢反抗、不能反抗。同樣需要注意的是,此處的其他方法不應當包括導致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規定的強姦罪,要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手段,該「其他手段」顯然可以包含讓被害人不知反抗的方法,如將被害人灌醉酒,但強制猥褻罪的「其他方法」則並不包括將被害人灌醉以猥褻,否則其「強制」的行為外延就無限擴大了。
那麼這樣是否意味著段某不構成強制猥褻罪呢?筆者認為答案同樣是否定的。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規定了兩個罪名,一個是「強制猥褻、侮辱罪」;一個是「猥褻兒童罪」,筆者認為因為行為對象不同,對這兩個罪名的行為要求完全不相同。
「強制猥褻、侮辱罪」猥褻的行為對象是14周歲以上(包括14周歲)的男、女;而「猥褻兒童罪」的行為對象只能是不滿14周歲的兒童。
我國刑法規定不滿14周歲的兒童實施「犯罪」行為不用負刑事責任,通俗說就是不構成犯罪的,究其原因不是因為沒有社會危害性而是因為從法律上認為不滿14周歲的兒童沒有自由意志,其實施的危害行為因不具有主客觀的統一性,不符合我國刑法對犯罪構成要件的要求。這其實是刑法對兒童的特別保護。
因此,既然刑法認為不滿14周歲的兒童不具有自由意志,則其對自己的行為不具有自主決定權,因此即使其本人同意,刑法上也認為該同意行為是無效的,對其進行猥褻也構成猥褻兒童罪,根本不需要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來進行猥褻。
因此,即使段某沒有採取「暴力、脅迫或其他方法」來進行猥褻,但其確實實施了猥褻行為,且猥褻的是兒童,其仍然構成猥褻兒童罪。
?對段某可能的處罰
根據報道,段某與被害人是兄妹關係(被害人是養女),如果養父母為了親兒子,向代表養女向司法機關表示諒解,或者要求不追究刑事責任,段某會不會不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從輕處理呢?筆者認為答案應當也是否定的。
本罪不是自訴罪而是公訴罪,並不能以被害人放棄追究為由不追究。
因為本案又發生在特殊關係人之間,即使養父母代表養女進行諒解,從利害衝突角度考慮,該諒解行為也應當是不真實的、無效的。
?2013年10月23日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發<關於依法懲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見>的通知》第23條規定:
「在校園、游泳館、兒童遊樂場等公共場所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只要有其他多人在場,不論在場人員是否實際看到,均可以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七條的規定,認定為在公共場所「當眾」強姦婦女,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猥褻兒童。」第25規定,
「針對未成年人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從嚴懲處:
(1)對未成年人負有特殊職責的人員、與未成年人有共同家庭生活關係的人員、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冒充國家工作人員,實施強姦、猥褻犯罪的。」
因此,根據前述分析,段某猥褻兒童的行為因發生在南京南站候車室這一公共場所,根據刑法二百三十七條規定,屬於在公共場所猥褻兒童,應當在5年以上有期徒刑範圍內從重。而對於加害人與被害人之間的兄妹關係,法律對其規定的處罰不是從輕而是從重。因此,不考慮可能的減輕處罰情節,對段某應當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量刑,且有兩個從重處罰情節要考慮。
闢謠:公然猥褻女童案絕非自訴案件
文 | 貝殼
8月12日下午,一則南京南站年輕男子當眾猥褻女童長達五分鐘,長輩在旁卻毫無反應的消息在網路上炸開了鍋。
某律師稱,按照法律的相關規定,猥褻8歲以下女童的,屬於公訴案件,嫌疑人很難逃脫處罰。而8歲以上未成年女童被猥褻的,則屬於自訴案件。
鑒於該律師的言論在網路上被各家權威媒體轉載引用,傳播面甚廣,在未檢、公訴工作多年的檢察官陶小然路見不平一聲吼:「這次是關注度很高的熱點新聞,這樣錯誤的言論發出來,誤導大家以為八歲以上兒童被猥褻是自訴案件,只能打落牙齒往肚裡吞,這不是助長犯罪么?」
現未檢科檢察官語菡說:「講真,我在未檢三年了,還真不知道猥褻兒童還有自訴之說,還8歲的界限……這個律師的言論一度讓我懷疑人生:到底是我業務太差?還是這律師考了假證。」
法律規定之爭,誰對誰錯,自然以法律的明確規定為準。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自訴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三)被害人有證據證明對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財產權利的行為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已經作出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書面決定的案件。
請注意,沒有提到根據被害人年齡區別對待。
而其中,告訴才處理的案件包括:包括?侮辱、誹謗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規定的,但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規定的);⒋侵佔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條規定的)。
請注意,沒有猥褻兒童罪。
本案可能涉及的法條應是《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條【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猥褻兒童罪】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強制猥褻婦女或者侮辱婦女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眾或者在公共場所當眾犯前款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猥褻兒童的,依照兩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正如陶小然一次次在一個個以訛傳訛的公眾號下的留言:
「案件屬於自訴公訴得刑法刑訴法規定,而刑法刑訴法規定的猥褻兒童罪不屬於自訴案件,不知道這位律師說的八歲之分是何依據,或者是有意誤導輿論幫助嫌疑人減輕罪責?希望小編核實一下再發。」女童單純無辜,年輕男子辣手摧花於心何忍!長輩就在身旁居然坐視不理又令人何其心寒!這暴露了人性的貪婪自私,細想令人不寒而慄「大庭廣眾如此私下呢」,也是根深蒂固的老舊觀念在作祟,深究令人心生憤怒「摸一下又何妨,置女孩的尊嚴於何地」。
法律從來不是萬能的,但他是保護每一個公民人身安全的最後一道屏障,他告訴我們「法無禁止即自由」的同時「法有禁止不可為」!心必有所畏行必有所止!
尤其對於侵害兒童權益的犯罪,法律從不手軟,更不可能將其列為自訴案件。
在互聯網高速運作、人人都是自媒體的今天,一條謠言可能以每秒成千上萬的受眾病毒式傳播,因為說一句話、點一個贊、轉發一下不需要花很多時間、不需要負什麼責任,很多沒有接觸過刑法刑訴法的人真的就信了那位律師言之鑿鑿的結論。
一個權威的平台、一個專業的身份等於一份肯定的定論,可是,當看到這條信息的人正是8歲以上的被侵犯過的女童怎麼辦?正是8歲以上被侵犯女童正在猶豫怎麼辦的家人怎麼辦?正是8歲以上被侵犯女童掙扎了很久決心報案想要依靠司法的力量維權的家人怎麼辦?這會不會是壓垮駱駝的最後一根稻草。
每一個人都應該對自己說的話負責任!超人里說,能力有多大,責任就有多大。國字頭的媒體天然的會贏得很多信任,專業的法律人自帶專業的光環更應該愛惜自己的羽毛。
不信謠,不傳謠,是互聯網時代的基本守則。如果此次言論是過失,我只能遺憾表示這位同為法律圈的朋友應該回爐重修;如果是故意造謠,我冒昧問一句,殺敵一百自損一千,這位律師真的會做生意么?
公訴案件是各級檢察機關依照法律相關規定,代表國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而提起訴訟的案件。這是法律賦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稱為"公權"。刑法乃國之重器,不輕易干涉私人生活,但一旦啟動必依法嚴格追責!
借用很紅很燃的一句話:犯我中華者,雖遠必誅!犯我國民者,雖遠必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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