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韶華:「以審判為中心訴訟制度改革」的三重意蘊(3)

  然而,近年來,由於社會矛盾糾紛突發、多發,司法公信力普遍不高,社會法治意識欠缺,涉法涉訴信訪成為我國重大社會現象和突出問題。「信訪不信法」、「棄法上訪」、「不鬧不解決、小鬧小解決、大鬧大解決」、「花錢買平安」等成為嚴重社會問題。對此,黨的十八大提出涉法涉訴信訪的法治化改革,實行訴、訪分離,實現司法的歸司法,行政的歸行政。《決定》更明確提出:「落實終審和訴訟終結制度,實行訴訪分離,保障當事人依法行使申訴權。」《決定》還提出:「完善審級制,一審重在解決事實認定和法律適用,二審重在解決事實法律爭議、實現二審終審,再審重在解決依法糾錯、維護裁判權威。」這些都體現了以審判為中心的理念和舉措。因此,構建「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還包括了確立司法裁判的權威性、終局性,發揮其社會規範作用等。

  以審判為中心對社會而言,需要完善以下機制措施:

  1.形成司法最終裁決機制。有糾紛應首先尋求人民調解組織、自治團體等社會力量,以非司法解決為優先,司法審判作為解決糾紛的最後、最終的手段。

  2.尊重、接受司法裁判,依法履行訴訟權利和義務,主動履行生效裁判,依照法定程序尋求救濟,不鬧訪、不纏訴。

  3.提升法治信仰,自覺遵守司法裁判確定的規範,形成良好的法治秩序。

  (作者及單位:河南省高級法院法官、法學博士、全國審判專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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