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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看<婚姻法>新解

8月中旬,最高法院對婚姻法中的有關「財產」問題進行了新的解釋之後,民眾的反響比較大,支持的不少,異議的也不可不聽。對此,我作為一個男性也持有異議,理由有如下四點: 一、婚姻就是個倆人制股分公司,婚姻法在一定程度上相當於公司法。你說婚前個人名下的房產入股到「婚姻」這個倆人制公司後,如果是全額付清的房子,算你個人的財產情有可然,算入股股份更沒得說,但那也不能包括代款買的房子吧。如果這樣的話,婚後,你用什麼樣的錢去還代,你用你的收入,用的工資。那好,你的婚後工資,你的婚後收入,不是家庭共同財產嗎?這不是「借雞生蛋」嗎。再怎麼著,個人婚前代款買的房子,從入股婚姻之日算起,這之前你已經付了多少錢,算你個人的,可以,但這之後,房子的其它價值部分要將之算入家庭共同財產吧. 二、此解助長了房市。我看今後不管男女,都會在結婚前,省吃儉用,至少代款買個房子。可憐的爹媽,也會把有限的養老金拿出來為兒女買個房子,這樣真就是全民全力以赴為了一個房子了,你能說本是高漲的房市能不看漲嗎?你能說國務院抑制房市的政策有其科學性,統籌考慮了嗎? 三、此解瓦解了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婚姻基礎。新中國成立以來的婚姻法,主旨是維護婚姻,促進男女平等,特別是維護女性的權利。從中國的傳統婚姻觀念來看,特別是廣大的農村,男主外,女主內;男外出掙錢,女在家持家,現在,這個基本局面還沒有打破,在此情勢下,女方嫁到男方,她一個人沒有帶錢到你男方家,她也沒有手拿房產證到你家來「入伙」。如果她有營造婚姻的責任心,她就會為你,為你們這個婚姻勞心勞力,為兒為女操心盤算,這一切,她也沒有人開給她多少工資,當然,有了工資那也是家庭共同財產。要是哪一天男方要和她離婚,那麼,她傾刻間就會變得一無所有,而且是上訴無門。你說就這樣的婚姻法來保障,有幾個女孩子敢走進來,有幾個女性真心愿意為這個婚姻付出,這樣的婚姻不是同床異夢才見鬼了。 四、此解助長了男方的出軌,助長了男方的不負責等惡習。物質社會,一定程度上「錢起決定作用」。婚前,男方名下有財產。我有了財產,你沒得份,你沒有,我膽子就大,我就有了主動權,就我說了算,而且說一不二,我在外面沾花拈草,花天灑地,你最好裝聾作啞,不要做聲,你要是說三倒四,我就讓你光溜溜的走,讓你一無所有。你說在此不平等的情況下,女性不忍氣吞聲才怪,當然,也會有據理力爭的,但是後果是什麼,可想而知了,這想我國的婚姻很有可能就倒退到了封建社會後期的景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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