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基層黨組織履行主體責任不力的三種表現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指出:「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黨委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主體責任,對於深化反腐倡廉建設意義十分重大。但是,當前仍有部分基層黨組織不能正確履行主體責任,致使黨風廉政責任制落實流於形式,導致腐敗易發多發,嚴重影響黨的形象和聲譽。歸納起來有主要以下三種表現形式。

一、思想重視不夠。有的基層黨組織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認識不足、重視不夠,只注重開會、發文和簽責任狀,存在重形式輕內容、重安排輕落實、重業務輕黨風等現象。由於思想上的不重視,致使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的思路不清、辦法不多,工作流於形式,積極性和主動性大打折扣。如2014年 9月1日,湘潭市岳塘區城建局市政股股長譚應龍干擾市作風辦的督查工作,並對正在暗訪的市作風辦同志罵粗話。譚的行為違反了職業道德,嚴重損壞了機關形象。瀋海棠作為分管市政股部門的領導,未主動掌握分管對象的思想動態,沒有進行經常性的廉政教育。該區城建局給予瀋海棠行政警告處分。又如2015年2月28日,懷化市漵浦縣煤炭管理局安監股原股長孫益軍、法制教育股原副股長舒耀漳、縣礦山救護隊工作人員謝林林三人在辦公室打「跑鬍子」。李瓊作為該局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落實主體責任不到位,疏於對幹部職工的廉政教育和監督管理。該縣紀委給予李瓊黨內警告處分。

二、責任落實乏力。少數黨組織疏於對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文件精神和相關規定的學習領會,在制定工作計劃和分解責任目標上照抄、照搬、照轉上級或者往年文件。同時,在制度制定和執行上「一手硬一手軟」,責任追究形同虛設,制度保障趨於乏力,對一些苗頭性、傾向性問題不報告,不及時警示提醒,以至於養癰為患。如2015年3月,衡陽市衡陽縣大安鄉黨委在沒有履行民主考察程序的情況下,違規任命違法生育對象戴小亞(2015年6月26日已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為該鄉青龍村代理黨支部書記,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該縣紀委給予大安鄉黨委書記劉載宋黨內警告處分;給予大安鄉黨委委員、組統委員、武裝部長曾程黨內警告處分。又如2015年3月,湘潭市湘潭縣林業局黨委委員、森林公安分局局長郭宗金在帶隊到鄉鎮檢查林業工作時,對工作人員工作日中餐飲酒行為不制止,導致多人違規違紀,在社會上造成了不良影響。郭宗金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湘潭縣紀委給予其黨內警告處分。

三、監督檢查缺位。個別監管單位黨組織在落實主體責任上不注重跟蹤問效,忽視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和落實,特別是缺少對重點崗位、重點領域、重點環節的廉政風險防控跟蹤監督檢查活動,即使開展檢查活動,也只是流於形式,沒有起到糾錯警醒作用。如株洲市攸縣黃豐橋鎮老虎沖竹坡里煤礦副礦長黃興吾在負責該礦主、副井安全管理工作期間,不認真履職,未執行礦井瓦斯檢查制度,對該礦2010年7月6日發生的較大瓦斯窒息事故負有主要領導責任。2011年12月,該縣人民法院依法判決黃興吾犯重大責任事故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緩刑三年。該縣紀委決定給予黃興吾開除黨籍處分。又如2015年3月,張家界旅遊學校原校長彭階貞、原副校長龔文彪、總務主任李家楊因違反財經紀律受到永定區紀委查處。該區教育局黨組成員、規劃財務股股長張恭,區教育局原黨組成員、副局長黃先庚在監督張家界旅遊學校處理賬務工作中,履行主體責任不力,永定區紀委分別給予張恭、黃先庚黨內嚴重警告處分。(王中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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