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大煥:刑法應廢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東方早報 2008-8-26)

來論 |刑法應廢止「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2008-8-26 2:35:39據報道,正提交8月25日召開的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審議的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增加了兩款,以懲罰國家工作人員近親屬通過其職權或地位為請託人謀取不當利益,自己從中收取財物的行為。刑法修正案(七)草案還將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行的最高刑期從5年提高到10年。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懲罰過輕,一直是社會各界關注的熱點和抨擊的焦點,被稱之為貪官的避風港和免死牌。此番修改法律,是否能夠使現行刑法的弊端得到較大程度的修正呢?我並不樂觀。設立「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本意是為了更好地打擊貪官,但它事實上的危害有三個方面:一是客觀上有可能反過來成為貪官的避風港。比如湖南省郴州市原紀委書記曾錦春腐敗案中,曾涉嫌收受賄賂1200萬元,另有6800餘萬元財產不能說清來源。這6800餘萬元「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差不多是曾錦春老家郴州市汝城縣2006年前十個月的地方財政收入,如果全部納入受賄罪,曾說不定得判死刑。當然,按照現行法律規定,貪污受賄十萬元以上就可以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死刑。但是這大部分財產被裝入「來源不明」的筐,無疑是有利於就輕判處嫌疑人的。二是客觀上有利於保護行賄者。既然巨額財產被裝入「來源不明」的筐,這筐裡邊那些行賄者就不必再一一查明了,而可以一筆勾銷。這對於那些買官者、工程行賄者是多大的寬容啊!而且也不必由受賄者通過「出賣」行賄者來達到立功贖罪的目的,因為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充其量判個五年十年,只要咬緊牙關,貪官們栽培的徒子徒孫們還安然無恙地穩坐台上,並且還有繼續升官發財的機會,彼此照應的機會多多。第三,該罪名的設立,給了法官、檢察官乃至公安、紀檢等調查機構極大的「自由裁量權」和「勾兌空間」,是對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的極大傷害。其實,天上不會掉餡餅,貪官們「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肯定是由來有自。具體來源無非這麼幾項:貪污、受賄、販毒、走私、「乾股」(實質也是受賄)、搶劫、制假售假、偷盜。這其中,其他幾類犯罪的懲罰力度都比貪污受賄重,而且,在實際生活中,貪官們洗錢的方式多種多樣,道路寬廣得很。因此,以貪污受賄給「來源不明的巨額財產」入罪,肯定冤枉不了貪官。「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有利於「從輕從快」打擊貪官,但不利於除惡務盡,不利於純潔官場風氣,也不利於司法公正,應及早廢除這一罪名。北京童大煥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3/userobject1ai111768.shtml
推薦閱讀:

朱子家訓(上)——東方早報
星雲大師:幽谷蘭香——東方早報
王琳:解決行政亂收費,人大當有積極作為(東方早報 2008-11-18)
星雲大師:有話要說——東方早報
專家稱西高穴大墓不是曹操墓(東方早報 2010-6-13)

TAG:來源 | 刑法 | 財產 | 東方早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