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迪恩的號角與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

吉迪恩的號角與制度變遷中的行動者
2013.11.22
□ 王 聰

(一)

近日,讀美國兩屆「普利策獎」得主劉易斯先生撰寫的暢銷書《吉迪恩的號角:一個窮困潦倒的囚徒是如何改變美國法律的》,感慨頗深。該書記載了一個真實的案例:1961年,一位名叫吉迪恩的中年人因涉嫌闖入美國佛羅里達州一家撞球廳盜竊而被捕,在該州檢察官的指控下,他接受了法官和陪審團的審判。

吉迪恩一貧如洗,根本雇不起律師,故在庭審時,他要求州法院免費提供一位律師,但遭到法官拒絕。由於他缺乏良好的教育,粗糙而缺乏技巧的自我辯護讓他有理說不出,最終一審判處他5年監禁。

對於一個年過半百,又曾經犯過四次重罪,大半輩子都在獄中度過的窮困潦倒、劣跡斑斑、屢教不改的罪犯而言,很多人會認為他已經對這個結局十分灰心、麻木甚至習以為常。

然而,就是這樣一個臉上布滿皺紋,頂著一頭白髮,看起來飽經滄桑、弱不禁風的50歲出頭的中年男人——「任何一個第一次見到他的人都可能把他當成世上最不幸的人」,卻並沒有失去對生活或自由的信心,也沒有喪失判斷是非的能力,他心中仍然燃燒著一股激情,他下決心要洗刷冤屈,自審判的第一天起,他就堅信:根據美國憲法,像他這樣的窮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

在監獄裡,吉迪恩用監獄提供的鉛筆和紙,「像個小學生一樣仿照印刷字體,一絲不苟地」書寫上訴申請,要求州最高法院審查該案。他聲稱,美國憲法第六條修正案規定,被告人在法庭受審時有權請律師為其辯護,而他本人卻因貧困被地方法院無理剝奪了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並遭受不公正判決。

機會總是垂青那些堅持不懈的奮鬥者,州最高法院的九位大法官們在審閱了他的申訴書後,意外地受理了他的上訴申請。

就這樣,憑著對憲法的信仰,吉迪恩吹響了為貧窮被告捍衛其律師幫助權的號角。

(二)

1963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吉迪恩訴溫萊德案」的判決中確立了「吉迪恩規則」:各州法院應為被控刑事重罪的貧窮被告免費提供辯護律師。在該案的判決書中,大法官指出:「在我們對抗制的刑事司法體制當中,任何一個被拖入審判而又無力聘請律師的被告,在沒有律師幫助的情況之下,都不可能獲得公平的審判……在刑事案件中的律師是一種必需品而不是奢侈品。」最高法院裁定撤銷吉迪恩案的原審判決,發回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重新審理。在佛羅里達州最高法院,吉迪恩選擇了自己信賴的辯護律師,最終被陪審團判無罪而重獲自由。

吉迪恩,一個「相信每個時代都會在法律方面有所進步,每一年也都會有對人類有益的新事物出現」的貧民,憑藉自己的勇氣、毅力和決心終於獲得了自由。

《華盛頓郵報》這樣評論道:「就像被上帝的天使傳召去領導以色列人戰勝米甸族人的古代吉迪恩一樣,佛羅里達州巴拿馬市的吉迪恩,也贏得了一場為所有貧窮被告爭取公平審判的正義事業……一個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視為其理想目標的國家,不能容忍任何人僅僅因為貧窮,而在自行辯護時無法為自己平反冤屈。」

美國前司法部長肯尼迪則感慨:「如果一個身份卑微的、名叫吉迪恩的罪犯,沒有坐在他的監獄單間里,用一支鉛筆在一張紙上寫了一封給最高法院的信,美國龐大的法律機器本來會不受干擾地繼續運轉。但吉迪恩的確寫了那封信,而美國法律史的整個過程都為之改變。」

在司法日益「競技化」和「精細化」的今天,在對抗制訴訟程序中,面對強大的國家追訴機關,一個缺乏法律專業知識而又沒有律師幫助的當事人,就如同卡夫卡筆下的「鄉下人」那樣,只能被阻隔在「法的門前」。試想,如果對諸如非法證據排除規則等一系列辯護所必備的知識和技巧一無所知,那麼,這樣的被告人很難和檢察官進行「武器平等」、力量均衡的對抗,也無法為自己的權利展開有效的攻防。缺乏律師的幫助,即使他是無罪的,也會面臨被定罪的風險,因為他並不知道如何證明自己的無辜。因此,可以說,律師是防範冤假錯案的重要力量。正是律師決定著正義的質量,「如果你擁有了最好的律師,你就擁有了世界上最好的司法系統」。

(三)

吉迪恩案留給世人的是一份激動人心的關於為權利而鬥爭的寶貴遺產,更為重要的是,它提醒整個國家、司法制度的設計者及其全體法律人,如何才能讓所有人都真正「接近正義」,而不因貧富貴賤有所差別。顯然,不是僅從法律上規定「當事人有權獲得律師幫助」就可以大功告成了。因為這種法律上所規定的「有權」僅僅是一種機會或形式上的平等,而不是結果或實質上的平等。

權利的實現需要成本,然而,每個人的經濟實力、資源、稟賦都各不相同,對於那些赤貧當事人而言,由於無力支付律師費,就可能無法獲得與富人同等的審判。這就如同規定「所有人不得在天橋下露宿」一樣,看似平等,卻實質上對窮人產生不利影響。

20世紀70年代,義大利著名法學家卡佩萊蒂提出,各國政府都有義務為當事人從實質上實現接受裁判權提供應有的保障,這一理論掀起了一場波及世界諸多國家的「接近正義」運動,而這場運動的第一波高潮就是通過創立具有實際效果的法律援助和法律諮詢制度,為貧窮當事人提供「接近正義」的途徑。為所有赤貧當事人提供律師幫助,使其能夠在律師的幫助下,在法庭進行有效辯護,這無疑也是對當下中國司法制度提出的迫切要求,也是真正落實「司法為民」、「消除貧富差距,使全民共享法治發展成果」的必然要求。

就在吉迪恩案發生的100年前,德國著名法學家耶林曾大聲疾呼,「為權利而鬥爭是每一個公民之義務」,權利不是「天上掉下的餡餅」,「必須用你頭上的汗水結晶換取你的麵包」,他說,「這無疑是智慧的最後結論;人必須每天不停地開拓生活與自由;然後,才配有生活與自由的享受」。毫無疑問,吉迪恩案為他的這段宣言提供了最佳歷史註腳。

事實上,吉迪恩們就是制度變遷中的個體行動者。他們就像電影《肖申克的救贖》中的安迪一樣,充滿了對自由的嚮往,並完成了自我救贖。這種個體身上的歷史使命感,使筆者想起這樣一句話:「中國的希望在法治,而法治的希望則在普通而堅韌、艱苦而持久的努力。而這一努力的主體將是千千萬萬個普通人。」

(作者單位: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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