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案例分析45題及答案
答案:卞某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且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卞某某為報復他人,聚眾鬥毆,並在鬥毆的過程中,使用菜刀亂刺,將被害人刺死。依照刑法第293條的規定,聚眾鬥毆致人重傷、死亡的,應根據情況分別以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卞某在用菜刀刺人時,主觀故意不明確,對他人的死、傷均持放任態度,因此,對被害人死亡他應負(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和第11條的規定,凡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的,除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外,均應適用我國刑法。卞某是一普通外國留學生,不屬於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自應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2:刑法的效力範圍李學沛,男,26歲,工人。王義勇,男,24歲,工人。李、王二被告均系我國公民。某年10月,該二人受雇在美國輪船上工作。同月24日,輪船停泊於巴西某港口後,二人在輪船上飲酒鬧事,不僅不聽從船長及其他工作人員的勸阻,反而公然殺死制止他們的中國公民張世良。殺人後又搶劫了一些其他船員的財物,然後逃到巴西某市藏身,並策劃逃到第三國。由於在隱藏期間二人的財物被盜,王義勇被迫回到船上,並報告了李學沛隱身之處。其後,巴西警察將李、王二犯逮捕。[問題]李、王的犯罪行為可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答案:
我國刑法對李學沛、王義勇應當適用。李學沛、王義勇的行為,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第7條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構成我國刑法所規定的犯罪的,均適用我國刑法。李學沛、王義勇受雇於美國輪船,在輪船停泊巴西時殺人,應當依照刑法第7條的規定適用我國刑法。案例3:刑法的效力範圍]溫源和,泰國籍。戴文,廣東省廣州市人。余錫寬,廣東省台山縣人。上述三人在泰國曾策划進行跨國販毒活動。約定戴文負責接運毒品,經我國昆明、廣州至深圳市出境。某年4月18日,戴文與余錫寬進入昆明市與從泰國到達的溫源和會面後,共同約見了潛入昆明市的國外販毒分子,商定在昆明市交接毒品的時間和地點。8月16日下午6時許,戴文和余錫寬在昆明市火車站外水果攤接收毒品時,被當場抓獲,繳獲海洛因22768克。溫源和於當晚亦被抓獲歸案。[問題]對本案行為人能否適用我國刑法?為什麼?
答案:對本案三名行為人應當適用我國刑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三行為人的販毒行為有一部分是在我國領域內實施的。根據我國刑法第6條的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犯罪行為,除法律有特殊規定的以外,均適用我國刑法;犯罪行為或者犯罪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均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本案三名行為人預謀販毒雖在國外,但實施販毒的行為在我國領域內,屬於在我國領域內犯罪,應當適用我國刑法。溫源和雖是外國人,但不屬於刑法第11條規定的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人,亦應適用我國刑法。
案例4:訴時效中斷劉某某,男,32歲,工人。劉某某於1997年3月12日,以欺騙手段強姦了一名患有精神病的女青年。於1999年7月4日被捕後,劉又交待了其於1993年3月3日盜伐集體林木200株。[問題]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是否還要追究?為什麼?
答案
對劉某某盜伐林木的行為應當追究。根據我國刑法關於追訴時效的規定,犯罪所應適用的法定刑不超過5年有期徒刑的,追訴時效為5年。劉某某於1993年3月3日犯盜伐林木罪,依照1979年刑法的規定,盜伐林木罪的法定最高刑為3年有期徒刑。劉某某犯該罪的追訴時效本應為5年,即到1998年3月3日屆滿。但是在其所犯的盜伐林木罪的追訴時效尚未屆滿前,劉某於1997年3月12日又實施了強姦犯罪。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在追訴期限內又犯罪的,前罪的追訴期限從後罪之日起重新計算,即前罪的時效中斷,已經經過的時間歸於無效。這樣,劉某某盜伐林木罪的5年追訴時效應從1997年3月12日開始重新計算,1997年7月4日仍在追訴期限內,依法應當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5:刺傷便衣警察案賴某,男,25歲,工人。某在與他人打鬥的過程之中,對便衣警察的行為誤認為是對方幫凶的侵害行為,將其作為不法侵害人的侵害行為對待而實行了某日晚,賴某在自己家附近遇見兩個男青年正在侮辱他的女朋友,即上前制止,因被其中一男青年毆打而被迫還手。在對打時,便衣警察黃某路過,見狀抓住賴的左肩,但未表明其公安人員的身份。賴誤以為黃是對方的幫凶,便拔刀刺黃左臂一刀後逃走。[問題]對賴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和處理?並請說明理由。
案例5賴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以故意傷害罪論處。理由是: (1)賴某打擊便衣警察的行為屬於假想防衛,應當負刑事責任。賴傷害行為。事實上,便衣警察的行為並非不法侵害,賴某對假想的不法侵害進行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2)賴某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是故意的。在本案中,賴某對便衣警察是否為侵害人的同夥的認識上有過失,但對便衣警察的傷害行為卻是故意的,而不是過失。(3)賴某沒有認識到便衣警察的身份,主觀上沒有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的故意,不能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
案例6:負有特殊義務人不作為殺人案石某,男,35歲,工人。石某經常虐待妻子。一日,石某的妻子因不堪石某的毒打,在石某走後服毒自殺。鄰居發現石某的妻子在床上掙扎,便把石某找回來,要他趕快將妻子送醫院搶救。石某既不搶救,也不讓鄰居搶救,還惡狠狠地說:「我就要看著她死。」最後,鄰居們強行將石某的妻子送往醫院,但由於時間拖廷太久,經搶救無效死亡。[問題]石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答案:石某的行為構成犯罪,應當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理由是:犯罪行為分為作為與不作為兩種基本形態。不作為犯罪,是指行為人有能力履行某種義務以阻止某種危害結果的發生,而竟不予以履行的行為。本案石某與其妻之間具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在其妻生命垂危時,石某有義務積極予以救助。而石某非但不予救助。而且還不讓鄰居救助,最終導致其妻死亡,其行為屬於不作為的犯
案例7: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於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問題]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答案:張某某的行為屬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8:刑事責任年齡魏春峰,男,15歲。魏春峰因夥同他人搶劫於某年3月被公安局收容審查。同年4月,魏從看守所挖洞逃跑,同年11月被抓獲並被逮捕。[問題]對魏春峰的行為應如何定罪處罰?
答案:
對魏春峰的行為應以搶劫罪一罪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且不得適用死刑。理由是: 我國刑法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或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同時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對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適用死刑。本案中,魏春峰實施了搶劫和脫逃兩個行為,根據法律規定,他對脫逃行為不負刑事責任,法院應以搶劫罪一罪定罪。在量刑時,不能對其適用死刑,並應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案例9:戀愛期間與幼女發生性行為馬某某,男,17歲。馬某某在山上幹活,見本鄉林水村女孩段某某(13歲,身高1.62米)在挖野菜,便問段是哪個村的、姓名、年齡等。段謊稱自己17歲。段問馬的年齡及姓名,馬說19歲,並謊稱在縣糕點廠工作。兩人在閑談時,馬某某說要在本村給段介紹個對象,段同意,並且要給馬某某介紹個對象,說:「像我這個樣的行不行?」馬說:「行。」幾天後兩人趕集相遇,彼此情趣相投,遂建立了戀愛關係。晚上兩個人回馬家住宿,並發生了兩性關係。數日後,段得知父母尋找她,要馬某某帶她到外地躲藏。馬某某即帶段到其姨母家同居兩夜,並多次發生性行為,後馬又帶段到其舅父家中同居。[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姦淫幼女罪,請說明理由。
答案:馬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理由是:姦淫幼女罪是指明知是不滿14周歲的幼女而與之發生性行為的行為。段某某雖然不滿14周歲,但身高1.62米,又對馬某某謊稱自己17歲,根據雙方當時的情況,馬某某不能夠知道段某的真實年齡,而缺乏姦淫幼女罪主觀方面必須具備的「明知」,因而不能構成姦淫幼女罪。
案例10:運輸毒品罪田某某從楚雄到德宏做羊皮生意時與袁某某(另案處理)相識,袁某某要求田某某帶一樣東西到保山,田表示同意。袁某某把自己買的750克鴉片用塑料膜包成條狀,使其減少鴉片氣味,然後裝入用毛巾縫的袋子里,指使田某某系在腰上。田某某問袁是什麼東西,袁說:「別羅嗦!帶到保山就行了。」田某某攜帶時隱隱約約聞到一點氣味,但不知是什麼。當他從德宏市乘汽車到保山經過紅旗橋時被查獲。[問題]田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運輸毒品罪,為什麼?
案例10田某某的行為不能構成運輸毒品罪。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運輸毒品罪是一種故意犯罪,即行為人明知是毒品而又予以運輸的行為。本案中,田某某受委託幫別人攜帶毒品,而他自己根本不知是毒品,主觀上缺乏運輸毒品犯罪的故意。因而不能構成犯罪。這種受蒙蔽而成為他人犯罪工具的情況,被利用者不能構成犯罪,而應當直接追究利用者的刑事責任。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間接實行犯。
案例11:故意殺人罪某日晚8時許,李劍、李軍華、黃賤德等10人到某工廠尋釁滋事、調戲女工。當該廠廠長和工人前來制止時,李劍從同夥手中接過殺豬刀朝人群亂砍,致一工人面部受輕傷。李劍在逃跑途中,聽到後面有人跑來,誤以為是工廠的人追他,即轉身朝來人的腹部刺了一刀,結果將緊隨其後的同夥黃賤德刺死。[問題]李劍的行為構成何種犯罪?
答案:李劍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李劍在尋釁滋事的過程之中,被人追趕,便意圖將追趕的人刺傷或者刺死。在實施行為的時候,他對追趕者是死是傷處於一种放任的心理態度,應當按實際發生的結果定罪。本案中,李劍的行為導致了他人死亡的結果,應當屬於間接故意殺人。至於李劍本想殺死追趕者卻殺死了自己的同夥,屬於犯罪對象錯誤,而殺人罪的對象不屬於構成要件的範圍,對象錯誤不影響行為人犯罪的性質。
案例12:公安幹警開槍案件朱某,男,31歲,某縣公安局幹部。某日晚11時40分左右,朱某已睡下,忽然聽到自家門外有響動,便起身持手槍出門察看,發現對門李家院內大樹下有個人影晃動。朱上前問道:「誰?幹什麼的?」那人轉身就跑。朱認為是有人偷東西,便追趕。一面追,一面喊「站住」。當追到鄰居丁家房屋後門附近,看人影像是往右拐,隨即在相距一百多米處朝人影開了一槍,王某(男,19歲)當即中彈倒地,在送醫院途中死亡。[問題]朱某對王某的死亡是何種心理態度?應否負刑事責任?
答案:朱某對王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間接故意,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朱某身為公安幹警,在沒有查明事實真相的情況下,開槍向人射擊,意圖傷害他人。儘管在當時的條件下,朱某對是否擊中王某並無確切的把握,但擊中與擊不中都在其意志範圍之內,即對擊中王某,朱某主觀上是一种放任的態度,對擊中後王某是死是傷也持放任的心理態度,屬於間接故意。朱某在開槍時,一無不法侵害的存在,不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二是僅憑別人形跡可疑就開槍射擊,沒有依法執行職務的依據。因此,朱某對自己的行為應當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案例13:索要欠款打架誤擊其父親案吳某某酒後到其叔家索要欠款,與其叔發生口角,於是到自己父親家拿了一根木棒(長140厘米、直徑50厘米)。回來後見其叔正與父親在路上說話(二人相距約1米),便手持木棒向其叔打去,其叔避開,木棒擊在其父頭上,致其父死亡。[問題]吳某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請說明理由
答案:
對吳某某應以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定罪處罰。因為:吳某某與其叔父發生糾紛,意圖報復,手持木棒去打其叔父,主觀上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打擊他人的行為,造成了他人死亡的危害結果,完全符合故意傷害罪的構成條件。至於他本意是打擊其叔父而錯誤地擊中其父親,屬於打擊錯誤。這種打擊錯誤,不能改變行為人的行為性質
案例14:手持氣槍誤傷他人案馬某某手持氣槍在自家門口帶孩子玩。見好友趙某騎自行車路過,就與其打招呼,同時隨便向趙某的車輪放了一槍。誰知子彈偏向上方,正中趙某的左眼,造成趙某左眼球被摘除。[問題]馬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為什麼?
答案:馬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因為:馬某某與被害打招呼並向其所騎的自行車輪子射擊,說明馬某某隻是想和趙某開個玩笑,主觀上沒有傷害趙某的故意。馬某某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造成傷害他人的後果,但是,自侍技術過關,認為可以避免結果的發生,但實際上並未能避免。這種心理態度,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過失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馬某某的行為構成我國刑法規定的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5:毒蛇傷人案楊某某與本村的庄某某、楊某某、張某某等5人,給呂某某家砍木料。歸途中,發現路邊草叢中有一條毒蛇。楊某某在明知是毒蛇的情況下,將其捉到手中。5人成縱隊向前行走,楊某某走在最後,距他前邊的庄某某僅l米。當庄某某彎腰拿起放在路邊的衣服時,楊某某手中的毒蛇將其右腿咬傷,當即中毒腫大,不能行走,被人抬回家。庄某某經手術右腿截肢。[問題]楊某某的行為是否構成犯罪?其主觀上是何種心理態度?
答案:楊某某的行為構成犯罪,其主觀上屬於疏忽大意的過失。對於毒蛇會咬人致人傷亡的事實,楊某某具有認識能力。在玩蛇時,他應當預見到自己玩蛇,若有不慎可能會發生蛇咬傷、咬死人的結果,但由於專心於玩耍,沒有注意到這種危險性並未採取一定的預防措施,以致於在庄某某彎腰時,毒蛇將其咬傷,導致右腿截肢的嚴重後果,楊某某主觀上是疏忽大意的過失。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楊某某的行為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案例16:意外事件張某,男,26歲,司機。某日上午,張某駕駛小轎車開往長江邊碼頭,車內乘坐供銷社主任及其妻、女和其他親屬共5人。小車行至離江邊29米的斜坡上時,總泵皮碗突然破裂,剎車失靈。張某踩了三下腳剎車。並立即拉了手閘剎車,均不能把車剎住,汽車遂俯衝落入長江,4人淹死,僅主任的女兒和張某被打撈得救。經技術鑒定,總泵皮碗破裂致使剎車失靈,系機械故障。[問題]請分析張某的行為是過失犯罪還是意外事件?
答案:張某的行為屬於意外事件。對於剎車失靈導致汽車墜入長江致人死亡,張某事先主觀上沒有預見。主觀上沒有預見危害結果的情形,在刑法理論上有兩種情況:一是疏忽大意的過失,二是意外事件。構成疏忽大意的過失,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他有認識的能力,即應當預見但因其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到;構成意外事件,即行為人之所以沒有預見到自己的行為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原因是根據他的認識能力和當時的具體條件,他不可能預見到,即沒有認識能力。本案中,張某駕車失靈,是因為汽車發生機械故障所引起的,張某對該故障的發生沒有預見能力,因而屬於意外事件
案例17:不可抗力事件王某某,男,21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楊某某,男,23歲,漢族,某某市攤販。某日下午5時許,王某某在自由市場賣豬肉,見鄰攤有一賣菜的婦女與兩名顧客爭吵,便右手拿著剔骨刀走過去看熱鬧。往回走時,楊某某與王某某鬧著玩、將王某某抱住。王對楊說:「別鬧,我手裡有刀,別扎著你。」王某某邊說邊把右手的剔骨刀尖由原來的向下轉為向後,以防刺傷楊某某。但楊仍用雙手摟住王的雙肩向後推;王站立不穩向後倒去,恰好被害人趙某某站在王某某身旁,王手中的剔骨刀刺入趙某某的腹部,造成趙某某腰部開放性外傷,脾刺傷。
答案:王某某的行為屬於不可抗力事件,楊某某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1)王某某在楊某某和他開玩笑時,已預見到了自己手中拿的刀子可能會傷及他人,便多次警告楊某某不要如此開玩笑,客觀上也採取了一定的措施,防止刀將人刺傷。但是由於楊某某的推動,王某某因站立不穩向後倒去時將身後的趙某某刺傷,對王21某某來講屬於不能抗拒的原因所致,是刑法上的不可抗力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2)楊某某明知王某某手拿剔骨刀可能會傷及他人,且在王某某一再提醒下,仍然摟住王某某向後推,在主觀上符合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輕信能夠避免而實際卻發生了危害社會結果的過於自信的過失的特徵。應當以過失致人重傷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案例18:意外事件沈某,男 33歲,汽車司機。某日下午,某縣城鎮供銷社業務員吳某在外縣鄉購買農副產品後,要找地方住宿。該鄉保管員田某將吳安排在該鄉汽車庫院內小東屋。田曾對吳說:「晚上ll點左右,汽車才回來。」吳在小東屋躺了一會兒,因天氣太熱,便搬到院內睡覺,並用塑料布(長ll米左右,寬1.6米)蒙頭蓋腳睡在地上。晚上11點左右,天下小雨,院內漆黑,司機沈某駕駛柴油解放車返回,乘車的副司機下車將車庫門打開,沈關滅大燈,只開小燈駛進院內。在調頭準備倒車時,左前輪將睡在地上的吳某當場軋死。[問題]沈某對吳某的死亡是否應負刑事責任?請說明理由。
答案:
沈某對吳某的死亡不應負刑事責任。理由是:吳某當天在院內睡覺,沒有任何人對沈某予以提醒,吳某在睡覺時,又用塑料布將自己從頭至腳蒙起來,在天下小雨、晚上11點左右的漆黑天氣的情況下,沈某沒有發現睡在地上的吳某。之所以沒有預見,是因為根據當時的條件,沈某不可能預見。既然沈某對吳某睡在院中不可能預見,在倒車時將其軋死也屬於刑法上的意外事件,不應負刑事責任。
案例19:犯罪的停止形態蒲某意圖搶劫,尾隨一婦女身後。當該婦女回家打開房門後準備關門時,蒲某以為其家中無人,強行擠進房內,並隨手鎖上門,該婦女被嚇得驚叫一聲。她的丈夫聞聲起床,拉開電燈,見蒲某站在門口,便問:「你是幹什麼的?」蒲某答不上來,該婦女的丈夫上前打了蒲幾個耳光。在鄰居的幫助下,蒲某被擔送到公安機關。在公安機關,蒲某供認他到該婦女家的目的是為了搶錢。[問題]請分析蒲某的搶劫行為屬於犯罪預備還是犯罪未遂?
答案:蒲某的行為屬於搶劫罪的預備犯。犯罪預備和犯罪未遂都是行為人因為自己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兩種犯罪未完成形態區別的根本標誌,是看行為人的行為處於何種犯罪階段:若處於著手實行具體犯罪行為之前的,一律構成犯罪預備;若處於已經著手實施具體犯罪行為之後的、一律構成犯罪未遂。本案中,蒲某尾隨被害人並趁被害人不注意強行擠進房內,尚未開始實施具體的搶劫行為,仍屬於為搶劫犯罪製造方便條件的階段,因此,應以搶劫罪的預備犯判處,不構成犯罪未遂
案例20:犯罪的停止形態沈某,男,24歲,某廠工人。沈某因賭博欠債,難以償還,便圖謀盜竊本廠財務股保險柜里的現金。某日晚9時許,沈某撬開了財務股的房門,但因無法打開小保險柜,未能竊取櫃中的現金。於是,沈某將小保險柜搬離財務股,隱藏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想等待時機再撬開小保險柜,竊取現金。第二天,財務股的李會計上班後發現辦公室門被撬、小保險柜失蹤,當即報案。公安人員在廠內倉庫旁的小試驗室里找到保險柜,櫃門尚未打開,櫃內人民幣也原封未動。[問題]請分析沈某的行為是盜竊既遂還是未遂?
答案:沈某的行為屬於盜竊未遂。根據我國刑法理論和司法實踐經驗,盜竊罪的既遂是以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失去控制和行為人實際控制為標準的。如果僅僅是行為人控制了物品,但財物的所有人、監管人尚未失去控制的,盜竊行為仍未達到既遂狀態。對於保險柜這樣的笨重物品,需要行為人搬出廠區,工廠才失去控制,犯罪人也才能最終取得控制。本案中,沈某因無法打開保險柜、而將之移至廠實驗室,沈某並未取得財物的控制,工廠也尚未喪失對財物的控制。在此狀態下被查獲的,對沈某仍應以盜竊未遂處理。
案例21:投毒殺人案曹某(男)與羅某(女)勾搭成奸,並預謀殺死羅的丈夫劉某之後,兩人結婚。某日,曹買來毒藥交給羅,羅將毒藥投入劉的酒中,並為劉炒了菜,讓劉喝酒。劉將酒喝光,但並未發生死亡結果。曹某、羅某後來得知毒藥因存放時間太長,已經失效。[問題]對曹某、羅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曹某、羅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曹某、羅某主觀上具有毒死劉某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毒殺劉某的行為,但是由於二人對犯罪工具——毒藥的效力有錯誤的認識,最終未能發生他們所希望的結果。而這種結果沒有發生,是他們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是違背他們的意志的。根據我國的刑法理論,這種情況屬於工具不能犯,對行為人均應按犯罪未遂處理。
案例22:強姦案某縣城關鎮連續發生數起攔路強姦案,均未能破獲。為此,縣公安局派公安人員楊某男扮女裝,誘捕犯罪分子。某日晚,葉某正準備去農機廠盜竊廢鐵,途中遇到楊某,即起強姦之念。葉從後面撲上去,掐住楊的脖子,手解褲帶。欲行強姦。楊轉身抓葉,葉將楊的假髮抓掉,發現是個男的,便脫身逃跑,被巡邏的公安人員抓獲。[問題]對葉某的行為應如何認定,並說明理由。
答案:葉某的行為構成強姦罪(未遂)。葉某在去盜竊的路途中,遇到男扮女裝的楊某,產生了姦淫的意圖,並從後面撲上去,掐住楊的脖子,手解褲帶,已屬強姦犯罪的著手實施。但是,在繼續犯罪的過程之中,葉某發現楊某是男性,出乎他的意料,自然沒有辦法繼續實施犯罪,屬於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被迫停止犯罪的犯罪未遂。這種情況,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對象不能犯。
案例23李某,男.歲,某機電修配廠工人。某日晚8時許,李某乘鄰居陳×雲(女,29歲)一人在家之機,闖進陳家,鎖上房門,提出和陳發生性關係。陳不同意,李即把陳從裡間門口推到裡間床上,按住陳的雙手,騎在陳的身上。陳在反抗中抓破李的脖子,李卡住陳的脖子,使陳無法反抗,然後把陳的褲子扯到臀部以下,欲行強姦。陳急中生智,說:「俺小姑子一會兒要來。」並看了一下手錶。李聞聽,恐陳告發,就罷手起身,向陳賠禮後走掉。[問題]請分析李某的行為屬於何種犯罪停止形態?
答案:李某的行為屬於強姦犯罪的中止形態。考查行為人的行為是犯罪預備、犯罪未遂還是犯罪中止,首先要把握住行為人之所以沒有完成犯罪的原因。如果犯罪行為停止下來是由於犯罪人自己意志以內的原因,在能夠繼續實施犯罪的情況下而基於各種動機主動放棄犯罪的,均屬犯罪中止;如果犯罪行為停止下來是由於發生了犯罪人意志以外的、足以阻止其犯罪繼續實施的情況而使犯罪人不得不放棄犯罪的,則根據行為處於預備階段還是實行階段而分別構成犯罪預備或者犯罪未遂。在本案中,李某在實施強姦犯罪的過程中,之所以停止犯罪的繼續實施,並非出現了意志以外的原因而不得不放棄犯罪,而是因為怕告發而起身作罷,主動停止了犯罪,屬於犯罪的中止形態。至於被害人謊稱有人要來,並不能 成為足以阻止行為人繼續犯罪的原因,因而對本案不能以犯罪未
案例24:犯罪中止、未遂劉某,男,24歲,漢族,無業。劉某欲去某倉庫行竊,為了更有把握,一連幾天,劉某去倉庫周圍「踩道」,以決定入庫行竊及得手後選擇出庫的路線。某夜,劉某按照預先觀察好的路線進入倉庫行竊,在搬東西時,碰翻了堆放在倉庫中的水桶,水桶發出巨大響聲。劉某心中大恐,急急忙忙地從預先觀察好的路線中逃走。[問題]請分析劉某的行為屬於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
答案:劉某的行為屬於盜竊犯罪的中止形態。劉某在行竊的過程之中,將倉庫中水捅碰翻,發生巨大聲音,這的確是他意志以外的現象。但是,行為人在犯罪過程之中出現意志以外的現象而使犯罪人停止繼續犯罪,是構成犯罪中止還是犯罪未遂,還要考察這種現象對犯罪人的影響,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但並不足以阻止犯罪的繼續實施,而犯罪人基於這種不利條件而主動放棄犯罪的,應為犯罪的中止;如果意志以外的現象發生且足以阻止犯罪人繼續實施犯罪的,應當為犯罪未遂。在本案中,劉某在盜竊的過程之中,碰翻水桶,發出巨大的聲音,只是為他繼續實施盜竊行為製造了不利條件,並不足以阻止盜竊行為的繼續實施。在這種情況下劉某停止實施犯罪行為,應以犯罪中止論處
案例25:投毒殺妻後積極救助案男,39歲,某村村民。某甲因有了第三者,即覺得其妻某乙已成累贅,便想毒死某乙。一日,在噸飯過程中,某甲乘某乙去廚房之時,將事先準備好的砒霜倒入某乙吃飯的碗中,某乙吃過含有砒霜的飯食後,腹痛難忍,全身抽搐,痛苦萬分。某甲見狀後心中不忍,趕忙將妻子送進醫院搶救。經醫院搶救,其妻轉危為安。[問題]如何認定某甲的犯罪停止形態?
答案:某甲的行為屬於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在我國刑法中,犯罪中止分為兩種:一種是自動放棄犯罪行為實施的中止,另一種是犯罪行為已實施完畢,但在犯罪結果出現之前,行為人積極主動地採取措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中止。在本案中,行為人某甲的投毒殺人行為已經實施完畢,但是,在其妻死亡的結果發生之前,觀其妻服毒後痛苦萬分,心中不忍,積極主動地將妻子送往醫院搶救,使其妻轉危為安,有效地防止了其妻死亡結果的發生,符合我國刑法中行為實行終了的犯罪中止的特徵。
案例26:犯罪停止形態趙某某,男,某市建築公司工人。某日晚ll時許,趙某某從一朋』友處喝酒後回家。行至一小路岔口處,看到在他前面有一婦女單身行走,便起歹意。遂從後面衝上去,抓住該婦女的皮包就往回跑。剛跑出不到10米,只聽後面喊到:「趙某某,你怎麼搶我的東西?」趙某某回頭一看,見被搶者是其同學的妹妹,便趕緊走上前去說:「阿妹,我看你一個人走路,不放心,逗你玩玩。走吧,我把你送回家。」遂將該婦女護送到家。當時,該婦女包內有現金3000元。[問題]趙某某的行為屬於何種犯罪停止形態,並說明理由。
答案:趙某某的行為屬於搶奪罪的既遂形態。根據我國刑法理論,搶奪罪的既遂以行為人將財物搶奪到手作為犯罪是否完成的標誌。在本案中,趙某某趁被害人不備,從身後衝上去將包槍到手,且準備逃跑,此時他已完成了搶奪犯罪行為,逃跑已不是搶奪罪的構成條件了。至於在準備逃跑時被被害人認出而最終沒有能夠取得財物,屬於犯罪既遂之後的事情,與犯罪的既遂與否不再有關係。因此在搶奪他人財物之後被人認出又主動返還所槍財物的,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
案例27:刑罰罪犯朱慶,1994年3月因犯盜竊罪被判處有期徒刑5年。1996年10月,監獄根據朱慶悔改表現,依法向當地中級人民法,院提出假釋建議書。法院審核了朱慶在獄中悔改表現及有關證據材料啟,依法裁定了可以假釋,其假釋考驗期自1996年11月3日至1998年11月2日止。但朱慶被假釋出獄後,在本村及鄰村撬門破鎖盜竊作案5起,竊得財物價值1800多元。[問題]法院應對朱慶如何處罰?
答案:在假釋期內又犯罪]法院應對朱慶撤銷假釋。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假釋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假釋,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28:共同犯罪申某某、張某某於某年8月至次年9月間,從九府墳火車站扒上貨物列車,於運行途中將鐵路運輸物資拋列車下,然後跳下列車轉移贓物。二人先後盜竊作案28起,盜竊物品有生鐵、化肥、暖氣片、火車閘瓦等,價值7235元。二人在每次盜竊之前,都向王甲和王乙(均系當地農民、手扶拖拉機司機)打招呼:「你們把車準備好。」申、張盜竊後,再叫二王開拖拉機將贓物拉到銷贓地點銷贓,每次給二王20元至30元,二王共得320.50元。[問題]二王的行為是否與申某某、張某某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答案:二王的行為與申某某、張某某構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二王與申某某、張某某在事先有盜竊犯罪的通謀。張、申在每次盜竊前均通知二王,讓其準備車子拉贓。這屬於在事前有通謀的共同犯罪。(2)二王實施了共同犯罪行為。從整體上看,二王的行為與申某某、張某某的行為是不可分割的,只是在具體行為上,張、申和二王之間有分工,即張、申盜竊,二王運贓、銷贓,這屬於有分工的複雜共同犯罪形式
案例29:共同犯罪強某因與他人的妻子通姦而遭到痛打,遂產生了盜槍報復的念頭。某日晚11時許,強某竄入本單位武器庫,叫醒正在睡覺的值班人員岳某,哄騙岳某開門,強行進屋,用尖刀逼住岳某,令其打開武器庫。岳某被迫打開武器庫的房門鎖頭。強某取走兩支半自動步槍。在強某離開現場時,岳某讓強某把自己綁起來。強某就用撕碎的床單布條將岳某綁起,口塞破布,推倒在地。強某攜槍前去報復,由於槍里沒有子彈未能得逞。[問題]強某、岳某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答案:強某、岳某構成共同犯罪。理由是:(1)岳某實施了幫助強某盜取槍支的行為。岳某為值班人員,理應忠於職守,保護本單位槍支的安全,而他在受到了強某的威脅時,對強某予以協助,從而大大便利了強某的盜槍行為。(2)岳某被脅迫參與犯罪,但並沒有完全失去身體的自由,在意志上是有選擇餘地的,這與完全受到強制而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形是有質的不同的。(3)岳某參與強某的盜竊槍支犯罪,屬於被迫參加犯罪的,是共同犯罪中的脅從犯
案例30:共同犯罪甲乙二人預謀搶劫,觀察到丙的丈夫外出多日,便乘夜色蒙面闖入丙家,丙受驚嚇大聲呼叫,甲便強行將丙推入洗手間,並對丙進行監管,由乙尋找財物。甲在看管丙的過程中,忽生歹念,強行姦汙了丙。[問題]試問對甲乙二人的行為如何定罪處罰,並說明理由。
答案:甲、乙的行為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因為二人有搶劫的共同犯罪故意,並共同實施了搶劫的具體行為。但甲同時又單獨構成了強姦罪。因為強姦犯意是由甲單獨產生的,並獨自實施了強姦行為,而乙對甲的強姦行為沒有犯意上的溝通,也沒有共同參與實施強姦行為,這在刑法理論上稱為「實行犯過限」,應由具體實施過限行為的人對過限部分獨立承擔責任。本案中,就應由甲一人承擔強姦罪的責任。因此對甲應定搶劫罪、強姦罪,實行兩罪並罰,對乙只以搶劫罪進行處罰
案例31:在緩刑考驗期內故意犯罪趙某,男,21歲。趙某於1997年12月7日被人民法院以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2年。趙某在緩刑考驗期間,某日騎自行車外出,在路上將賣烤紅薯的夏某的自行車及烤筒撞倒。夏某指責趙,趙揮拳便打夏的臉部、胸部,致夏異骨粉碎性骨折(輕傷)。夏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訴。[問題]法院應對趙某如何處罰?
答案:法院應對趙某撤銷緩刑。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緩期執行的犯罪分子,必須遵紀守法,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又犯罪的,應當撤銷緩刑,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數罪併罰。對於本案,法院首先應當對趙某撤銷緩刑。對其新犯之罪,若判處刑罰的,則應與原來的2年有期徒刑進行並罰;若不判處刑罰的,則收監執行原判的2年有期徒刑。
案例32:共同犯罪孫福起利用上班時間,在保定火車站南站,將半停留的貨物列車的車窗打開,鑽進車廂,盜出1台日立牌VI一427E型錄(放)像機,價值人民幣4000元,並將該機隱藏在站修所院內。馬志剛發現孫福起去站修所院內隱藏物品,即懷疑孫盜竊了車上的東西。待孫福起從站修所院內出來,馬志剛便進去查找。馬在雜草叢中找到了錄(放)像機,將其轉移到附近的破房內藏好,下班後將該機拿回家,佔為己有。[問題]孫福起、馬志剛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為什麼?
答案:孫福起、馬志剛的行為不能構成共同犯罪。因為:(1)馬志剛與孫福起雖然盜竊的是同一物品,但二人之間既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沒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每個人的犯罪故意和犯罪行為是相互獨立的,不符合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有在共同故意支配之下實施共同犯罪行為的條件。(2)本案屬於「黑吃黑」的案件。對此類案件,應按照不同行為人的行為分別定罪,各自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
案例33:正當防衛田華是市體育學校武術班的學生,一天晚上,田華從同學家玩耍歸來,路過一條偏僻的衚衕時,從衚衕的一個岔口處跳出一個持刀的青年黃某。黃某把刀逼向田華並讓他交出口袋裡所有的錢和自戴的手錶。田華扭頭就跑,結果跑進了死胡同,而黃某持刀緊隨其後,慌亂害怕中,田華拿起靠在牆角的一根木棒。向黃某揮去,黃某應聲倒下。田華十分害怕,立即向附近派出所投案,後經查驗,黃某已死亡。[問題]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還是防衛過當?為什麼?
答案:田華的行為是正當防衛。根據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的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本案中,田華對正在進行持刀搶劫的黃某採取防衛行為,失手將之打死,屬於正當防衛。
案例34:王某,女。24歲。張某、女,44歲,家庭婦女。被害人王兆寬,平素對其妻張某、女兒王某經常打罵虐待。某年冬的一天深夜,王兆寬手持匕首對其親生女兒王某進行威脅,強姦2次。王某被強姦後曾服藥自殺,經搶救未死。張某也曾被王兆寬打後服安眠藥企圖自殺,未遂。某年2月27日深夜,王兆寬鑽入王某被窩,意欲強姦,王某不從。這時張某翻身,王兆寬惟恐其妻發覺,便回自己被窩。早晨4時許,王兆寬又鑽入王某被窩,王某奮力反抗。王兆寬說:「今天我不把你禍害了,我都是你養的。」接著用身體壓住王某,王某用手緊緊抓住王兆寬的睾丸,大聲呼救。張某被驚醒後,打開燈,氣憤地打了王兆寬兩個嘴巴。接著張某按住王兆寬,王某到外屋取兩段麻繩將王兆寬的手、腳捆住,又用一段鞋帶將王兆寬的兩手拇指綁住,並讓其母張某去倉房取來繩子,用繩子將王兆寬勒死。6時許,母女二人投案自首。[問題]對王某、張某應如何定罪處罰?說明理
答案:(1)對王某、張某應以故意殺人罪定罪。理由是:王兆寬在對其女兒實施強姦時,王某、張某將王兆寬予以捆綁,屬於對正在進行的不法侵害行為實施的正當防衛。但是,在將王兆寬已被制服失去侵害能力的情況下,王兆寬所實施的不法侵害也隨之結束,王某、張某又對其實施的打擊行為,已失去了正當防衛的前提條件,屬於事後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 (2)王某、張某的行為屬於激憤殺人,情節較輕,應當從寬處罰。同時,二人有自首情節,應當適用犯罪較輕犯罪後自首的,可以免除處罰的規定量刑。
案例35:孫明亮,男,19歲。某日晚8時許,孫明亮陪同其友蔣小平去看電影。在平涼市東關電影院門口見到郭鵬祥及郭小平、馬忠全三人尾追少女陳某某、張某某,郭鵬祥對陳某某拉扯糾纏。孫明亮和蔣小平上前制止,與郭鵬祥等三人發生爭執。蔣小平動手打了郭鵬祥面部一拳,郭鵬祥等三人即分頭逃跑。孫明亮和蔣小平分別追趕不及,遂返回將陳某某、張某某護送回家。此時,郭小平、馬忠全到平涼市運輸公司院內叫來正在看電影的胡維革等四人,與郭鵬祥會合後,結夥尋找孫明亮、蔣小平,企圖報復。當郭鵬祥等人在一小巷內發現孫明亮、蔣小平,即將二人截住。郭鵬祥上前質問孫明亮、蔣小平為啥打人。蔣小平反問:人家女子年齡那麼小,你們黑天半夜纏著幹啥?並佯稱少女陳某某是自己的妹妹。郭鵬祥聞聽,照蔣小平面部猛擊數拳。蔣小平挨打後和孫明亮退到附近街牆旁一垃圾堆上。郭鵬祥追至垃圾堆繼續扑打,孫明亮掏出隨身攜帶的彈簧刀照迎面撲來的郭鵬祥左胸刺了一刀,郭鵬祥當即倒地;孫明亮又持刀對空亂划了幾下,便與蔣小平乘機脫身跑掉。郭鵬祥因被刺破左肺、胸膜、胸動脈等器官.失血過多,於送往醫院的途中死亡。[問題]孫明亮的行為是否屬於正當防衛?應否負刑事責任?
答案:孫明亮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不是正當防衛,應當依法負刑事責任。理由是:(1)孫明亮具備正當防衛的條件。郭鵬祥等人拉扯糾纏少女被孫明亮等人制止後,又返回尋釁滋事,繼續實施不法侵害,孫明亮等人有權進行正當防衛。(2)孫明亮的防衛行為明顯超過了必要的限度,造成了重大損害、屬於防衛過當。郭鵬樣等人雖然實施了不法侵害,但強度較輕,只是用拳頭毆打,而孫明亮防衛時則使用彈簧刀照郭鵬祥的胸部刺一刀,將其刺死,其防衛的手段、強度都明顯大大超過了不法侵害人所實施的不法侵害的手段、強度,並且造成了不法侵害人死亡的重大損害結果,屬於防衛過當。(3)本案不適用刑法規定的對於正在行兇、殺人、搶劫、強姦、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採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於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的規定。因為郭鵬樣的侵害行為沒有達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程度,仍屬於比較輕微的不法侵害行為。(4)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防衛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36:劉某某在城外樹林里遊逛,遇女青年林學武(21歲,體校業餘武術隊員)騎車從樹林穿過,遂生歹意。他潛伏窺察後發現,林學武每日清晨和傍晚都要騎車路過此地。某日傍晚,劉攜帶刺刀一把,躲在路旁大樹後面,等侯林下班回家,伺機強姦。當林騎車進樹林時,劉突然竄出,攔住去路,林與其搏鬥將劉踢翻在地後迅速逃跑,劉窮追不捨。林學武跑出不遠,看見一戶人家亮著燈,欲進去暫時躲避,但屋門推不開,便破窗而入。劉見林逃進屋內,便返身逃跑。但是,林在破窗進屋時,不僅損壞了窗戶、而且一腳踩在床上睡覺的小孩(8歲)的左腿上,造成粉碎性骨折。[問題]林學武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否負刑事責任,為什麼?
答案:林學武對踩傷小孩的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理由是:林學武在遇到不法侵害時,本可以實行正當防衛行為。在其力量懸殊的情況下,沒有足夠的防衛能力,也可以採用避險的方法。但是,林學武的避險行為所造成的損害卻大於或者等於其所要保護的利益,即為自己免遭傷害而將幼童踩傷,屬於避險過當。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避險過當的,應當負刑事責任,但是應當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案例37:杜長江,1983年生。韓仲學,1983年生。杜發家,1983年生。1998年4月8日深夜11點半,杜長江、韓仲學、杜發家三人趁著酒勁兒翻牆進入某市職業中學校內,持刀闖入女生宿舍304室,先對陳某等5名高一女生進行褻瀆,後又輪姦了女生蒲某。女生張某在反抗時被杜發家用縫衣針猛刺75針。此後,三名罪犯又闖入301室,對其中的4名女生施以暴行。此外,三人在實施上述犯罪行為的同時,還從被害女生處搶劫90餘元錢。直到次日凌晨3點多鐘,因為學校教職工被女生宿舍傳出的叫聲驚醒,聞聲趕來查看,三人才翻牆而去。[問題]對本案三名行為人能否適用死刑?為什麼?
答案:對本案三名行為人不能適用死刑。理由是:三名行為人所犯的是強姦罪,且屬於罪行極其嚴重。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如此情節的強姦犯罪,可以適用死刑。但是,三名犯罪人在實施犯罪時,都不滿18周歲。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犯罪時不滿18周歲的人,不得適用死刑,因此,三人的年齡都符合我國刑法禁止適用死刑的條件,依法不得對其適用死刑,包括死刑立即執行和死刑緩期2年執行
案例38吳玉海因犯故意傷害(致死)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某日,吳玉海與犯人黃金海在走廊相遇。吳玉海拿出黃金海勸其好好改造的字條質問:「你總給我寫這個是什麼意思?」二人因此發生爭執。在相互搶字條的過程中,吳玉海打了黃金海一拳,黃金海欲瑞吳玉海,卻瑞在於曉明(犯人,另案處理)的腿上,於曉明遂對黃金海拳打腳踢。黃跑到233號監室門口欲拿扁擔,被追趕上來的付彥要抱住,於曉明、郭寶紅(犯人,另案處理)、王秀良(犯人)、吳玉海一起毆打了黃金海。後被值班犯人田文山制止。當晚20時許,於曉明在18號監室又欲打黃金海時,黃金海求饒說肚子疼,別打肚子。於曉明不聽,再次毆打黃金海的面部、腹部,後被人制止。兩次毆打致黃金海重傷,經醫院及時搶救,切除腸1。5米,倖免於死。[問題]對吳玉海在死緩期間又故意犯罪的情況應如何處理,說明理由。
答案:對吳玉海應當核准執行死刑。死刑緩期2年執行,是對應當判處死刑但還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犯罪分子適用的一種特殊執刑方法,其目的在於考查是否應當對犯罪人執行死刑,同時也給犯罪人最後一次悔罪的機會。我國刑法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之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之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又故意犯罪的,核准執行死刑。吳玉海在死緩期間不思悔改,又故意傷害他人,應當依法核准執行死刑。
案例39:江某某,男,20歲,因犯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投入某監獄勞動改造。江某某在死刑緩期執行期間,能完成勞動任務,表現一般。由於種種原因,在死刑緩期2年期滿後,沒有得到及時減刑,遂產生了脫逃的想法,並邀約犯人黎某某(因搶劫罪、盜竊罪被判處無期徒刑)一起逃跑。此後,江某某、卜某某、黎某某三人多次策劃逃跑之事,並做了充分的準備。某日凌晨1時許,江某某叫醒卜某某、黎某某,三人一起進了廁所,先後翻過廁所窗戶,順窗外水管下到監院後,鑽進監房下水道逃出監獄。[問題]對汪某某能否核准死刑?本案應如何處理?
答案:(1)對汪某某不能核准執行死刑。因為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犯罪分子,如果在緩刑考驗期內沒有故意犯罪的,2年期滿之後減為無期徒刑;如果有立功表現的,2年期滿之後減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汪某某在死緩考驗期內,沒有立功表現,也沒有故意犯罪,依法應當減為無期徒刑。(2)汪某某在考驗期滿後又犯新罪,屬於無期徒刑執行期間內犯罪,依法應當將對其所犯新罪判處的刑罰與無期徒刑進行並罰。按照我國刑法規定的數罪併罰方法,本案應當採用吸收原則,決定執行無期徒刑。
案例40:許某同被害人李某系多年鄰居。李見許的妻子房某貌美,便趁許上夜班之機,強姦了房某,並威脅說如果告發即殺死房的全家。房為全家的生命安全而忍辱吞聲。李見房懦弱,又多次強姦房。房無奈把情況告訴了許。許在氣憤之下找李評理,趁李不注意,許掏出螺絲刀朝李扎去,扎中李的前胸,刺破心臟,致李死亡。許回家後,把情況對其家人訴說一遍。其父要許投案自首。在其父勸說下,許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兒子,要許吃完餃子再走。正在吃餃子時,接到報案後趕來的公安人員將許逮捕歸案。[問題]對許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1)許某在和李某評理時,趁李某不注意,用螺絲刀刺破李某的心臟,致李某死亡,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2)許某的行為是自動投案。我國刑法規定,自動投案和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成立自首的兩個必備條件。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是已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實踐中,對於經查實確已準備去投案但尚未去投案被公安機關捕獲的,也視為自動投案。許某在其父勸說下,同意投案自首。但其母因心疼兒子,要許吃完餃子再走。正在吃餃子時,接到報案後趕來的公安人員將許逮捕歸案,可以認定許某是自動投案。如果許某在投案後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可以成立自首,對其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41:陳某用汽割機將5根吊車重軌(價值人民幣2400餘元)割斷後盜走,得贓款800元,花470元買了l台「美多」牌收錄機。回家後,其妻王某追問收錄機的來歷,陳講述了盜竊事實。其妻遂勸陳投案自首,將贓物返還,爭取寬大處理。陳開始堅決不同意,經苦勸仍猶豫,最後王說:「你不去投案,我要去告發你,還要和你離婚。」這時陳勉強同意投案。但出家門不遠,即返回,不想投案。後在其妻的苦苦勸說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陳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投案後,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問題]對陳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1)陳某用汽割機將5根吊車重軌割斷後盜走,價值人民幣2400餘元,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2)許某的行為應當成立自首。我國刑法規定,自首是指犯罪分子在犯罪之後,自動投案並如實供述犯罪事實的行為。根據有關司法解釋,自動投案是指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機關發覺,或者是已被發覺,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訊問,或者未被採取強制措施時,主動、直接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在司法實踐中,對於並非犯罪嫌疑人主動而是經親友規勸、陪同投案的,也視為自動投案。陳犯罪後,其妻力勸陳投案自首,陳開始堅決不同意,經苦勸仍猶豫,後來勉強同意投案,但出家門不遠,即返回,又不想投案。在其妻的苦苦勸說下,又表示同意投案。其妻不放心,陪同陳一起到公安機關投案。儘管陳某在是否投案的問題上反反覆復,猶豫不決,最後也是在其妻子的苦勸和陪同下才去投案,也不影響投案的成立。投案後,陳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應當按自首處理,可以對其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42:張某某,男,23歲。張某某因犯盜竊罪於1997年5月5日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5年。在服刑期間,張因病於同年7月11日保外就醫。從保外就醫的當月起,張某某又繼續盜竊作案。在一年之內共盜竊23次,價值人民幣45000元。[問題]法院應對張某某如何處罰?
答案:在服刑期間又犯新罪]張某某的行為屬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犯新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犯的罪作出判決,把前罪沒有執行的刑罰和後罪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即先減後並的方式進行並罰。
案例43:楊某、李某曾於1999年12月共同搶劫並致被害人死亡。此案一直未被破獲。2000年2月,楊某因盜竊被依法逮捕。與此同時,李某因傷害他人被拘留。楊某在看守所見到了李某,心想如果李某先交待以前的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自己就要被從重處罰。為爭取從輕處理。楊某主動交待了與李某合夥搶劫致人死亡的罪行。楊某交待這一罪行之前,司法機關並未掌握楊的罪證,也未懷疑楊某作案。[問題]對楊某應如何定罪量刑?
答案:(1)楊某先後犯有搶劫罪和盜竊罪,依法應當數罪併罰。(2)楊某具有自首情節,應依法從輕處罰。我國刑法規定,被採取強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楊某被羈押後,主動供出了司法機關尚未掌握的搶劫犯罪,並且供出了同案犯,符合自首的成立條件,對其所犯的搶劫罪應當認定為自首,可以從輕、減輕處罰。
案例44:李廣,男,24歲,某公司會計。李廣於1996年5月10日因貪污公款9000元,被法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緩刑2年,到1998年5月10日緩刑考驗期結束,李廣在緩刑考驗期內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1999年3月20上午,李廣因瑣事與鄰居張某發生爭吵,李廣將張某打成重傷。[問題]李廣是否構成累犯?為什麼?
答案:[緩刑考驗期結束後又犯罪]李廣不構成累犯。因為緩刑是有條件地不執行原判刑罰,緩刑考驗期滿無任何違法犯罪行為,原判的刑罰就不再執行了,而不是刑罰執行完畢。而普通累犯是指因故意犯罪而被判處過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赦免以後,於5年內又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故意犯罪的罪犯。所以被告人李廣不符合累犯的條件
案例45:王某某被人民法院以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7年。判決交付執行兩個月後,又發現王某某在判決以前還強姦過婦女2人。[問題]法院應對王某某如何處罰?
答案:[刑罰執行期間被發現「漏罪」]王某某的行為屬於在刑罰執行期間又發現了漏罪的情況。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對此情況,應當對新發現的罪作出判決,把前後兩個判決所判處的刑罰進行並罰,並決定應當執行的刑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仍為有期徒刑,已經執行的刑期應當計算在新判決決定的刑期以內,即先並後減的方式進行並罰;如果決定執行的刑罰為無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直接執行死刑或者無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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