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輝花園業主質疑物業「臨時泊位協議」·每日商報

既然交錢≠有車位,交錢≠有保管小區業主為何還交停車費?
明輝花園業主質疑物業「臨時泊位協議」
這個問題很多人都會遇到,看看三位律師如何激辯?
2012-03-06

楊先生向本報維權熱線85188518聯動的12345市長熱線反映:我是蕭山明輝花園的業主,物業要求停車業主簽一份臨時泊位協議,每一輛車的車主每個月繳納80元停車費方可在小區內停車,且不能保證一定有車位,同時物業對車輛遇到刮擦等損失不負責。我認為這樣的協議是不公平的,希望相關部門調處。

商報見習記者 陳伊麗 維權報道

「既然不能保證有車位,又不負責保管車子,物業憑什麼還要向我們收費呢?」蕭山明輝花園的業主楊先生對小區的停車管理辦法提出了質疑。

據楊先生反映,今年年初,物業要求辦停車卡的業主簽一份「臨時泊位協議」,每月繳納80元停車費,但車位「先到先得」,且物業對車輛遭遇刮擦等損失不負責。楊先生認為,既然業主繳納了停車費,物業至少應該保證車子有地方停,以及對車子的安全起到監管作用。

另一位業主李女士也對新辦法感到不滿,她說自己原本在小區內有固定車位,每年只需向物業繳納800元費用,但現在車位先到先得,如果車位已滿,就只能停到小區外面,所以她希望恢復以前的停車形式。

明輝花園物業管理處的汪主任表示,他們從去年6月開始管理該小區,臨時停車泊位的收費和管理辦法完全是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等相關規定操作的。「小區現在臨時車位有300多個,實際車子卻有500多輛,車位供不應求,沒辦法固定。」

汪主任說,在每個月80元的停車費中,他們物業只抽取30元,另外50元則交給業委會,用於設備改善等支出。明輝花園沒有可出租的商鋪,經營性收入是缺失的,而物業收費標準又不高,現在他們只收取30元/月的停車費,無法再負擔車輛的保管工作。

汪主任的說法在小區業委會的姚主任處也得到了核實。姚主任表示,早幾年確實還有固定停車位可提供給業主,但這幾年車子越來越多,停車位的供求矛盾也日益突出,為此,他們也是挖空心思想辦法照顧全體業主的利益。對於早出早歸的業主,他們建議辦理停車卡,在小區內一般能有車位停車,而晚歸的業主可以不辦停車卡,把車輛停到小區北門外,不收取停車費。

第三方說法

明輝花園的「臨時泊車協議」公平嗎?

浙江鐵誠律師事務所徐建忠律師:現在小區內一般固定車位的租金較高,該協議所規定的停車辦法類似於「通行證」停車法,在小區車位飽和的情況下,業主能夠進場,但不一定有地方停車。這也是因車位供求矛盾突出而無法避免的。停車費支付的只是場地費而已,如果要物業對車輛安全負責,相當於變相給物業增加責任。物業可能無力百分之百監管每一輛車的安全,但應盡到自己在安裝監控、定期巡邏等方面的義務。

浙江援手律師事務所潘永明律師:首先應當明確小區停車位的性質。一般說來,目前大多數小區的多數停車位,是佔用小區道路和綠化形成的。這類停車位的所有權,在法律上屬於小區業主共有。這類停車位收不收費,怎麼收費、收多少費、如何管理,均由業主共同決定,物業管理公司無權決定這些事項。其次,小區業主共同決定後,可以委託物業管理公司按業主的共同決定來管理、收費。物業管理公司可以和業主約定代為收取停車費。收不收取、比例多少,均由業委會代表小區業主簽訂合同約定。一般說來,這類服務內容,在《物業管理服務合同》中應當約定。

浙江裕豐律師事務所葉水榮:臨時泊車協議應該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的前提下籤訂的,物業不應該強制業主簽訂,既然包月按80元/月收取,對於因後到而無法停進小區的車輛,物業公司應按天予以退還。我建議不一定要與每個業主簽訂這樣的協議,不妨在小區公示欄內張貼物業公司及業委會的有關本小區停車及收費的通知,今後按早進早停、按車論天收費的原則進行操作恐怕較為合適。另外停車費支付的是場地佔有使用費,物業公司一般不承擔車輛保管安全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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