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類案件的實務探究
一、前言
職務侵占罪的確立在我國刑法的歷史上並不長。隨著社會經濟發展,幾經拓展演變,才逐漸從貪污罪中獨立出來,成為1997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的一個新罪名。同樣在司法實踐中,職務侵占罪也是企業家、公司高管最容易觸犯的罪名之一。很多人把職務侵占罪稱呼為企業家頭上的「達摩克利斯之劍」。但是由於犯罪複雜性、多樣性和特殊性,導致司法實踐中存在許多疑難問題亟待解決。本文從實務角度探究本罪常見的表現方式與裁判認定尺度。
二、三類典型探究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職務侵占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刑法》第一百八十三條的規定:「 【職務侵占罪】保險公司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故意編造未曾發生的保險事故進行虛假理賠,騙取保險金歸自己所有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但通過對案例的檢索發現,職務侵占罪主要是以三類身份的人為主:公司高管、普通員工、村委會組織人員。下邊就對三類人員的具體犯罪行為進行探究。
2.1 公司高管、股東等(即在公司具有較大權力群體)的具體犯罪行為表現
(1)公司高管人員將公司財務通過職務行為據為己有
公司的董事、監事、經理在公司的管理上具有很大的管理許可權,在處理公司的財務事項時如果不當,將會引發刑事風險。實踐中常見的是擅自使用公司財產為自己或者他人購買房屋、汽車或者其他物品,有的甚至直接支取公司財產用於購買土地、廠房等個人用途。
(附:《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對公司負有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
(2)本單位的財物亦包含其他股東的股權、股權轉讓款
在公司的股權糾紛中為奪取公司控制權利用不正當手段侵佔他人股權、被委託持股人侵佔委託人股權的一般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公司持有的股權轉讓的,其轉讓款是公司財產。司法實踐中,卻經常發生公司負責人侵佔股權轉讓款,該行為也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附:《公安部經偵局關於對非法佔有他人股權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問題的工作意見》(2005年6月24日),對於公司股東之間或者被委託人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股東股權的行為,如果能夠認定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非法佔有他人財物的目的,則可對其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司管理中的股東股權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3)高管以公司名義向他人借款之後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
公司負責人或者具有職權的高管人員,以公司名義與他人簽訂借款合同,之後佔為己有或攜款逃匿。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侵佔本單位的財產,符合職務侵占罪的特徵。在符合表見代理的情況下,單位應對其借款行為承擔償還責任。
(4)財務主管將合法持有的本單位財物進行非法處分或使用,即變持有為所有
(5)主管人員將政府退還公司的土地出讓金等款項非法佔為己有
(6)銷售主管等其它能直接管理公司產品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不付款即佔有本公司產品
(7)項目業務主管虛構不存在的項目或業務佔有公司資金
(8)對公司通過簽訂合同取得的貨款、收入等不入賬、據為己有或者擅自用於個人用途
(9)公司的大股東或者高管利用擔任公司重要職務的便利擅自支取公司資金歸個人使用且不予歸還
(10)大股東擔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總經理的情況下隨便使用公司資金;或者明知故犯,惡意在公司報銷個人費用,侵佔公司財產。
(11)人力資源主管製作假工資表或者勞務費用套取公司資金
(12)公司領導層擅自指使本公司員工為個人事務或其自有公司工作,而由本公司承擔費用
(13)將銀行應收取的貼現利息以「優惠利率」的形式轉給貼現企業,再以「銀行業務費用」等名義從貼現企業處迂迴取回佔為己有。
(14)法定代表人利用職務便利,領取其他合伙人墊付的投資款拒不歸還的。
(15)夫妻雙方合謀,利用一方職務便利,高價採購另一方所開辦公司的貨物以牟取差價的。
按照有關民事法律的規定,夫妻一方開辦的公司,沒有特別約定的,屬於夫妻共同財產夫妻雙方利用一方職務便利,高價採購另―方所開辦公司的貨物以牟取差價的,非法所得即成為夫妻的共同財產,顯然是不同於單純的利用關聯交易,收受親友一定好處費,為親友非法牟利的行為,因此兩行為人均構成職務侵占罪,
(16)高管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貨物以高價價賣出但在合同上以低價反映,侵佔本應屬於公司的合同利益騙取價差歸個人所有的行為,構成何罪?
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貨物以高價賣出,但在合同上以低價反映,侵佔本應屬於公司的合同利益,騙取價差歸個人所有的行為屬於職務侵占罪。
2.2 普通員工(非公司領導層人員)的罪與非罪探究。
(1)因公司拖欠其工資等,利用職等額公司財物務之便將佔為己有的行為,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2)被告人將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侵佔的財物進行抵押貸款逾期不還的行為,屬於對贓物的處置,不構成貸款詐騙罪,至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3)公司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向遊客出售假觀光券侵吞售票單位錢款的行為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4)公司負責託運業務的工作人員,將託運貨物佔為己有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公司負責託運業務的工作人員,將託運貨物佔為己有的行為,可構成職務侵占罪。負責公司託運業務的工作人員,將託運貨物佔為己有的行為,主觀上出於非法佔有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公司財產佔為己有的行為,侵害了公司財產的所有權,符合職務侵占罪的構成要件。
(5)押鈔員在押鈔過程中,趁人不備,利用手中的金庫及保險柜鑰匙打開金庫大門及保險柜盜取現金的行為,應當認定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盜竊罪和職務侵占罪最大的區別在於,行為人取得財產時,是否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押鈔員在押鈔過程中,趁人不備,利用手中的金庫及保險柜鑰匙打開金庫大門及保險柜,盜取現金的行為,從外部表現上來看是秘密竊取,但是其取得財產主要是利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即其手上持有金庫及保險柜鑰匙,因此構成職務侵占罪。
(6)受聘於國有公司的行為人,在受聘期間竊取國有財產,其行為實施過程中既有利用職務之便又存在非利用職務便利行為的,要具體分析
國有公司受聘人員,既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也不屬於「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其不能成為貪污罪的主體,因此不構成貪污罪。對於受聘人員在受聘期間利用職務之便竊取國有財產,在行為實施過程中同時存在非利用職務便利行為的,如果能夠證明犯罪結果與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存在必然的因果關係,非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僅佔次要地位的,就應按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如果是非利用職務行為佔主要地位的,則應該按照盜竊罪定罪處罰。
(附:《刑法》第382條第2款規定:「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之便,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
(7)裝卸工利用當班裝卸旅客託運的行李、包裹的職務便利,竊取鐵路託運物資資的行為,亦認定職務侵占罪。
裝卸工利用當班裝卸旅客託運的行李、包裹的職務便利,竊取鐵路託運物資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中的本單位財物,應當從廣義上理解,既包括已在本單位佔有、管理和支配之下的本單位所有的財物,也包括為本單位所有的債權還包括本單位根據法律規定和合同的約定臨時佔有、管理、使用、運輸、加工等的他人財物。
(8)行為人利用在遊戲公司維護和更新遊戲的便利,在設定的遊戲角色上,通過修改數據生成極品「武器裝備」出售給其他玩家獲利的,由於行為人所在公司擁有遊戲的獨家運營權,被告人非法侵佔的遊戲「武器」及「裝備」屬於游遊戲公司所有,所以行為人構成職務侵占罪。
(9)利用代表公司簽訂合同的便利以公司名義多購進貨物,並將多購進的貨物私自賣出並侵吞部分貨款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9)大學生在銀行實習期間被授權獨立從事儲蓄業務,其利用實習便利冒用客戶姓名到其他銀行開戶並提取存款的,也構成職務侵占罪。
實習生通常不具有職務侵占罪的主體資格,但經授權獨立從事某項工作的實習生,已經具備了該單位工作人員的同等資質,因此,大學生在銀行實習期間被授權獨立從事儲蓄業務,利用實習便利冒用客戶姓名到其他銀行開戶並提取存款的,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構成職務侵占罪。
(10)僱員下班後返回工作場所秘密竊取自己上班期間保管使用財物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不成立職務侵占罪。
僱員下班後返回工作場所秘密竊取自己上班期間保管使用財物的,不屬於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僱員已經下班,不處於工作狀態,其因工作關係而熟悉作案環境、條件或者較易接近作案目標或對象等形成的便利條件,這是屬於因工作關係而產生的便利條件,不是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11)員工利用職務便利將公司的化妝品贈品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犯罪金額應以專業機構作出的核價結論為準予以認定。
(12)網管利用職務便利,修改上網優惠措施為自己控制的網吧會員卡充值並向在網吧消費的顧客轉賣轉賣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13)行為人系國有醫院的收銀員,曾填過幹部履歷表,其私刻公章侵吞醫藥費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而不是貪污罪。
行為人雖然填寫過幹部履歷表,但其在國有醫院收取醫藥費的行為仍屬於勞務行為,因此,被告人系國有醫院的收銀員,曾填過幹部履歷表,其私刻公章侵吞醫藥費數額較大的,
(14)貨運航空公司的員工利用職務便利,故意少記、漏記客戶運費,然後按約定收取好處費的,構成職務侵占罪。且不具有公司員工身份的被告人夥同公司員工利用其職務便利,騙取應收運費,也職務侵占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貪污、職務侵佔案件如何認定共同犯罪幾個問題的解釋》第2條規定:「行為人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勾結,利用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人員的職務便利共同將該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以職務侵占罪共犯論處」)
(15)農村信用社聘用的業務代辦員收取存款後,以向儲戶出具虛假存單且不記入單位賬戶的欺騙手段佔有存款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農村信用社聘用的業務代辦員收取存款以後,以向儲戶出具虛假存單且不記入單位賬戶的欺騙手段佔有存款的行為,表面上侵吞的是儲戶的錢款,實際上是業務代辦員以信用社名義收下村民交存的款項後,未按職責要求出具正式單據並向單位報賬,侵吞了單位的財產,應當構成職務侵占罪。
(16)農村信用社聘用的業務代辦員被解除業務代辦員身份後繼續收取存款,並以向儲戶出具虛假存單且不記入單位賬戶的欺騙手段佔有存款的行為構成詐騙罪而不是職務侵占罪。
農村信用社聘用的業務代辦員被解除業務代辦員身份後繼續收取存款,並以向儲戶出具虛假存單且不記入單位賬戶的欺騙手段佔有存款的行為,沒有利用職職務上的便利,構成詐騙罪。
(17)行為人與所在單位間存在債務糾紛,行為人佔有本單位財物並以此尋求解決糾紛的途徑和機會的,一般認定具有「非法佔有」的目的不構成職務侵占罪。
(18)與單位簽訂臨時勞務合同的人員,其利用職務便利的竊取行為能構成職侵占罪。
與單位簽訂臨時勞務合同的人員,是職務侵占罪的適格主體,只要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職務侵占罪的關鍵在於行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本單位財物,其手段完全可以是竊取、騙取、侵吞等形式,因此利用職務便利的竊取行為,可以構成職務侵占罪。
(19)貨運駕駛員在運輸途中,利用其運輸、保管貨物的職務便利竊取貨物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盜竊罪。
職務侵占罪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行為人實施犯罪行為時是利用了職務上的便利,而盜竊罪沒有這個要求。普通貨物運輸的承運人不僅負有將貨物安全及時地送達目的地的職責,同時對該貨物負有直接保管的義務。因此,貨運駕駛員在運輸途中,利用其運輸保管貨物的職務便利竊取貨物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
(20)對於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拒不承認挪用事實的行為,其行為性質應當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行為人挪用單位資金後,拒不承認挪用事實,表明行為人不願歸還所挪用資金的主觀意思,折射出行為人非法佔有該筆資金的意圖和目的,故其行為性為性質已從挪用資金轉變為職務侵佔。
(21)行為人利用工作上的便利條件,而非職務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應該認定職務侵占罪。
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一般是指行為人利用自己在本單位所具有的一定職務,並因這種職務所產生的管理、經手本單位財物的便利。但對於利用工作上的便利,侵佔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能認定為職務侵占罪,應認定為盜竊罪。因為行為人利用的是工作上形成的便利條件而非職務為之便。
2.3 村委會組織人員的本罪具體行為與他罪具體行為的辨析。
(1)行為人利用擔任村黨支部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村委會收取的
集體土地租用費收款不入賬後予以私分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行為人利用擔任村黨支部書記的職務便利,將村委會收取的集體土地租用費收款不入賬,交他人保管,後予以私分的,構成職務侵占罪。其行為不屬於協助人民政府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不屬於「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公務的人員」,故不能構成貪污罪。
(2)村民小組幹部在協助政府部門征地以後而土地補償費用作為個提成人報酬,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而非貪污罪。
村民小組幹部在協助政府部門征地以後而提成土地補償費用作為個人報酬,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留歸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屬於農民集體資產,應當用於發展生產、增加累、集體福利、公益事業等方面,不得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支付招待費等非生產性開支。若用於發放幹部報酬,數額較大的,構成犯罪。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如何定性問題的批複》村民小組組長利用職務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行為,應以職務侵占罪對被告人定罪處罰。)
(3)村委會主任在管理村集體土地開發事務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虛報款項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村基層組織人員,只有在從事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才可能構成貪污罪,而在處理村務的過程中以職務之便虛報款項據為己有的,不構成貪污罪,但構成職務侵占罪。所以,村委會主任在管理村集體土地開發事務的過程中,利用職務之便虛報款項據為己有、數額較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附: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的規定,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屬《刑法》第9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構成貪污罪的主體。》)
(4)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裡自行籌集的募捐款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只有在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時,才屬於《刑法》第93條3條第2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不具有行政管理性質的工作中,侵吞公共財物的行為不能構成貪污罪,而應以職務侵占罪追究刑事責任。因此,村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利用職務便利侵吞村裡自行籌集的募捐款的,應認定為職務侵占罪。
(5)行為人在擔任村民委員會主任、村黨支部書期間,利用管理村集體公共事務職務上的便利,夥同其他委員虛增村利潤從而騙取獎勵工資,數額巨大的,構成職務侵占罪。
三、本罪的立案追訴標準與量刑、處罰標準
3.1 立案追訴標準
構成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標準為六萬元以上。
(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第十一條,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條規定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的職務侵占罪中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數額起點,按照本解釋關於受賄罪、貪污罪相對應的數額標準規定的二倍、五倍執行。根據該司法解釋第一條,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萬元以上不滿二十萬元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3.2本罪量刑與處罰標準
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法發[2013]14號)、《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16〕9號)等規定,職務侵占罪量刑標準與情節如下:
(1).職務侵佔數額較大的,即達到六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職務侵佔數額巨大的,即達到一百萬元以上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3)、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a)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b)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c)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職務侵佔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4)職業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被禁止從事相關職業的人違反人民法院依照前款規定作出的決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情節嚴重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關於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規定定罪處罰。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對其從事相關職業另有禁止或者限制性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筆者寄語
關於職務侵占罪,或許上述表現形式與具體行為的探究還遠遠不夠。犯此罪者,民營企業家居多,頻頻有大公司的高管涉嫌該罪被判刑。公司的管理過程中,本身也應該注意規避刑事風險。文章最後送一句自己喜歡的:「法律有時入睡,但絕不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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