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學的開山之作——柏拉圖著《法律篇》述評

   內容提要: 古代西方先哲柏拉圖於2500百年前創作的《法律篇》,是人類歷史上第一部法學著作,開創了西方法學的學術傳統。它論述精到,內容豐富,對後世法和法學的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本文分五個部分,分別對該書的作者、譯者,該書寫作的歷史背景,該書的思想傳承關係,該書的主要內容與基本特點,以及該書對後世的影響作了比較詳細的分析和論述。

   關鍵詞: 柏拉圖;法律篇;西方法學史

   柏拉圖(Plato,公元前427—前347),雖然不是一名職業法學家,但他卻是西方歷史上第一位傑出的法律思想家,他對西方法學發展所作出的貢獻,除了提出法的正義理論和法治的理論,出版和法律關係密切的《理想國》等之外,主要是創作了西方歷史上第一部法學專著《法律篇》,從而開創了西方法學的學術傳統。

   一

   柏拉圖出生於雅典一個貴族家庭,父親阿里斯通和母親珀里克提俄涅均為名門望族之後(父系的遠祖是雅典的最後一個王,母親則是早期雅典以進行改革聞名於世的執政官梭倫的後裔)。因此,柏拉圖自幼受到了良好的教育。「柏拉圖」大概是當時雅典的一個雅號,在古希臘文中表示「身體健壯、結實」的意思,他本名叫「亞里斯托克勒斯」。柏拉圖早年喜愛文學,並對政治感興趣,20歲時成為蘇格拉底(socrates,公元前469—前399)的學生,深受後者器重。公元前399年,蘇格拉底無辜受審並被判死刑,這一事件使柏拉圖對古希臘當時的一切政體完全喪失信心,他決心通過哲學改變統治者,以此改造國家。

   蘇格拉底死後,柏拉圖避難異邦,先後到過埃及、義大利、西西里等地,他邊考察、邊宣傳他的政治主張。公元前388年、前367年和前361年,他曾三赴西西里島,企圖通過教育獨裁者的途徑建立新的政體,但均無功而返。

   公元前387年,柏拉圖在雅典城外西北角一座為紀念希臘英雄阿卡德穆而建的花園和運動場附近創立了自己的學園——「阿克德米」學園。這是西方最早的高等學府,後世的高等學術機構「阿克德米」(Academy)即由此而得名。學園存在了900多年,直到公元529年被東羅馬皇帝查士丁尼關閉為止。學園講授的課程除哲學之外,還包括數學、天文學以及聲學等。學園吸引了希臘各地很多學者,不僅成為雅典的最高學府,而且成為全希臘的學術中心。柏拉圖回雅典後,重度教學、寫作生涯。80歲那年,即公元前347年,有一天在參加一位朋友的婚宴時,他悄悄地退到屋子的一個角落裡,默默地坐了下來,當人們再看到他時,他已離開了塵世。

   柏拉圖一生著述頗豐。其著作大多是用對話體裁寫成的,語言優美,論證嚴密,這些作品在哲學和文學上均具有重要價值。以柏拉圖的名義流傳下來的有30多篇對話和13封信。這些作品並非都是柏拉圖的作品。經過學者們多年的研究,大體上分辨了真偽。現在比較公認的有26篇對話為柏拉圖所作,在13封信中,一般認為第7、第8封信比較可靠。[1]柏拉圖的對話分為早期、中期和後期對話。早期對話有《申辯篇》、《克里托篇》等,這一時期的對話多闡述了蘇格拉底的觀點;中期的對話包括《斐多篇》、《會飲篇》等,《理想國》也屬於這一時期的作品,這一時期的對話基本表達了柏拉圖自己的哲學觀點;後期的對話包括《巴門尼德篇》、《智者篇》和《法律篇》等,這一階段柏拉圖的思想有所變化,對話對他的理念論和政治學說有所發展。[2]

   二

   據西方研究柏拉圖的專家考證,《法律篇》(The Laws)是柏拉圖晚年創作的一部重要作品。該書大約成於公元前360—347年之間,理由是在《法律篇》第1卷(638B)中,[3]記述了公元前356年發生的一些事件;而柏拉圖在公元前352年前後寫給其朋友的「第7封信」和「第8封信」,與《法律篇》中的許多相關內容完全一致。根據書中引用的許多法律條文的雜然無序以及對某些問題(如結婚年齡)的描述的前後矛盾,學者們又推測該書在柏拉圖生前未能完成或至少未能進行認真的校閱。公元3世紀的希臘哲學史專家拉埃狄奧斯(Diogenes Latertios)也認為,《法律篇》是柏拉圖晚年的學生菲力浦,將柏拉圖寫在蠟板上的草稿謄寫整理後予以出版的。[4]但菲力浦在整理時加進了自己的東西,限於水平,整理後的稿子缺少了柏拉圖的幽默,並且有些句子邏輯不夠嚴密。

   《法律篇》是柏拉圖創作的一篇最長的對話體著作,共12卷、195章。不僅論述了各種法律的制定,而且還涉及教育、道德、經濟、哲學、宗教、文藝、音樂等,但該書的中心,仍然是法律和國家制度的一些根本問題,比如,法律的起源(624A),法律的制定必須著眼於德和善(630CE、631AD),對守法者必須給予名譽、對違法者必須予以懲罰(632BC),教育對法律的作用(659D),關於飲酒的法律(673E),國家官吏是「法律的僕人」(715CI)),關於結婚的法律(721AB、774A、784E、785A),立法技術和目的(735CDE、742D、747E、751BC),執法官吏的選舉(763DE),犯罪和刑罰(767E、768AB、843ABCD、845AB、854DE、855CD、856A、857A),故意和過失(861ACD、862A、865A、867A),侵權行為和不當得利(862B),法律規範人們的行為(780D、871A),法官的責任(846AB),環保法(845DE),商法(849AB),移民法和國際私法(850A),等等。

   《法律篇》共12卷(有些作家把《伊壁諾米》也划了進去,變成了13篇,但學術界一般都認為是12卷),前3卷可以看作是緒論,主要討論立法的宗旨和立法者必須具有的素養和條件;第4卷到第12卷則可以看作是分論,分別論述各種法律和法律制度。《法律篇》較之於《理想國》,思想上一個最大的轉變或者說對我們今天最具指導意義的是從「人治」即「哲學王之治」轉向「法治」。柏拉圖指出,如果一個國家的統治者不是哲學家,而且在較短的時間內又沒有好的方法把統治者變成哲學家,則法治仍然比人治要好。應該說,儘管法治理論是在柏拉圖的晚年提出,並且與後來亞里士多德的法治理論相比,顯得還比較粗陋,但它仍具有重大的里程碑意義。因為在西方歷史上,柏拉圖是第一個闡述法律的社會功能、法律的至高無上、法治的必要性以及法治的各項措施的思想家。由此開啟了對於一個法治基本範疇問題的探討,開創了西方法治理論的先河。

   與《理想國》相比,《法律篇》引入中國要晚許多。20世紀60年代,朱光潛先生對《法律篇》的內容曾經有過翻譯,但是從文學角度進行的,是從柏拉圖文藝對話角度作的翻譯,取名《柏拉圖論文藝教育》,法學界的人士對此注意很少,影響不大。一直到上世紀90年代,中國內地以及港、澳、台地區的法學界,還沒有一個完整的《法律篇》的中文譯本,學者在論述柏拉圖的法律思想時,引用的都是北京大學學者編輯的古代希臘與羅馬哲學思想的著作(如《古希臘羅馬哲學》等)中所收錄的柏拉圖的論述。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張智仁、何勤華翻譯的中文譯本。該譯本是兩位譯者以Jowett的英譯本為底本,參照俄、日譯本而成,翻譯比較準確,語言也比較流暢,因此出版至今已經多次重印。與此同時,2002年,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王曉朝的譯本,該譯本載《柏拉圖全集》第三卷之中,取名《法篇》,也是從英文轉譯過來的。這樣,目前法科學生以及專業人員,在學習和研究柏拉圖法律思想時就有了兩個可以參考引用的比較權威的版本。

   三

   柏拉圖寫作《法律篇》,是受當時社會生活的時代所影響的。柏拉圖生活的時代,是雅典奴隸制城邦由鼎盛走向衰落的時期,當時正值雅典在伯羅奔尼撒戰爭中遭遇失敗,民主制出現危機,整個希臘城邦制度走向衰落之際。在這一時代背景下,柏拉圖針對城邦奴隸制危機時期的現實政治與社會文化問題,以理念論為核心,將哲學理論和政治思想融為一體,論述了倫理道德、教育思想和藝術思想等諸多社會文化問題。並且為了挽救危亡中的希臘城邦制度,柏拉圖設計了一個以「正義」理念為哲學與政治倫理基礎的理想城邦國家模型,創作了《理想國》一書。該書出版之後,柏拉圖在政治實踐中進一步遇到了一系列挫折,使他逐步意識到「哲學王治國」只能是一種幻想。這樣,在他晚年的思想中,開始形成了在沒有哲學王,或哲學王之治無法改變社會弊端的情況下,依據法律治理國家也是一種比較好的選擇的想法,並於公元前360年之後,開始創作《法律篇》一書。

   柏拉圖寫作《法律篇》一書,也有著豐富深厚的思想來源。在柏拉圖之前,希臘哲學已經非常發達,出現了早期自然哲學、智者的思想和方法以及蘇格拉底的原則和方法理論,這些,對柏拉圖思想的形成,都有著影響。尤其是他老師蘇格拉底的思想,對柏拉圖法律思想的形成,更是起到了重要的引導作用。一方面,蘇格拉底在思考認識人自己時,已經提出要建立一門關於研究人的靈魂(即關於城邦)的學問的問題。另一方面,蘇格拉底在其自然哲學的基礎上,闡述了其法律思想,即將法分為自然法和人定法兩種,強調作為神的意志的法——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於作為國家政權頒布的法律的人定法。[5]正是在繼承、發展蘇格拉底法律思想的基礎上,柏拉圖創作了《法律篇》一書,將蘇格拉底思想中關於自然法和人定法的觀點進一步細化,對法哲學和法律領域中的各個方面作出了詳細的論述。

   應該說,《法律篇》全面地反映了古希臘,特別是雅典的城邦的建立、地理位置、政府結構、法律制度等情況。文章是以對話的形式寫成的,對話的全部人物只有三個人。主要的談話人是來自雅典的不知名的客人,實際上就是柏拉圖的代言人;主要的問話人是克里尼亞斯,是跟著名的醫家埃皮門尼德有血緣關係的克里特人;另一個問話人是梅奇盧斯,是一位來自斯巴達的老人。談話的內容十分廣泛,涉及法律、宗教、教育、歷史、哲學、藝術、倫理、外交、貿易、婚姻、家庭、技藝、公民生活等各個方面,因此有學者稱《法律篇》「幾乎是關於人生和國家生活的一部大百科全書」。但毋庸置疑的是,《法律篇》的核心內容還是在於法律,幾乎涵蓋了刑法、民法、行政法、訴訟法等當時所有的法律部門。

   四

   閱讀《法律篇》一書,可以從如下五個角度入手。

   1.關於立法和立法者。在西方歷史上,柏拉圖是最早系統闡述立法問題的學者。他認為,「立法者制定每項法律的目的是獲得最大的善」,而「最大的善既不是對外戰爭也不是內戰,而是人們之間的和平與善意」。[6]真正的立法者應該把他所制定的有關戰爭的法律當作和平的工具,而不是將關於和平的立法當作戰爭的工具。「一個立法者在制定法典時要著眼於三件事:他為之立法城邦的自由、團結和智慧。」[7]

   柏拉圖認為,立法者在立法時應當考慮所有的利益,包括人的利益和神的利益。人的利益取決於神的利益。人的利益第一是健康,第二是漂亮,第三是力量,第四是財富。神的利益最重要的是良好的判斷力,其次是應用理智的靈魂和天生的自我節制,第三是正義,而勇敢則列第四。立法者制定法律時應考慮這樣的利益次序,並把它作為指導路線,才能達到理性的立法。我們可以看出,柏拉圖在立法這個問題上,體現出道德、神性和理性三者之間的辯證統一、相互印證的關係。

柏拉圖還對立法者的美德作了闡述。他指出,每個立法者,除了最高的美德之外,不能考慮其他的見解。而這種最高的美德,就是「決定時刻的忠誠」,人們也稱其為「徹底的正義」。[8]柏拉圖認為,具有上述美德的立法者對一個國家而言非常重要:「如果一個城邦生活在幸福之中,一定會出現某種地方性特徵,當所有這些情況同時發生時,這個群體最需要的是找到一個懂得處理事情的正確方法的立法者。」[9]對立法者的品德而言,「人們還[要]加上,他要想成為一個令人滿意的立法者,他必須希望看到國家儘可能美好和幸福。」[10]

   2.關於正義。如上所述,正義在柏拉圖的法學思想中,首先被認為是立法者的美德,因為這種美德要達到的目標是追求整個國家的美好與幸福。而這種正義的具體內容是什麼呢?柏拉圖指出:「最好的政策是用他自己的新法律來統治帝國,這些法律給予所有的人以某種程度的平等。」[11]柏拉圖認為:法的平等就是法的正義,這是法律理論的一個重要內容。與此相聯繫,在另一個場合,柏拉圖還認為,正義就是「善」。「這種善的概念控制著每個人並且影響到他的靈魂,即使他有了點兒錯誤。如果是這樣,每種所做的行為就與這種善相一致,並且人性的任何部分受善的控制,那麼我們得管它叫『正義』,這是整個人類生活中最好的。」[12]

   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對當時流行的許多關於正義的觀點進行了分析和批判,提出了他自己的正義理論。在《法律篇》中,柏拉圖從法律理念之層面上繼續了這種討論,並明確提出了區分正義和非正義的標準。他認為,人們通常所說的「正義是強者的權利」這樣一種觀點(這一觀點在《理想國》一書中已經被他詳細地批判過)是錯誤的。實質上,為特殊階級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不正當的,或者說是非正義的,『以這樣的法律為基礎的國家只是黨派而不是國家。政府權力不應給予最強者或最富有的人,而應給予服從法律者。法律沒有權威的國家易於毀滅,而法律高於統治者的國家則能得到神的祝福。簡言之,法治和平等是正義的;不依法辦事,為強者立法是不正義的。「沒有自制能力,正義決不會產生。」[13]通過對正義的闡述,柏拉圖宣傳了法律至上的思想,這在我們今天看來,仍具有很好的指導意義。

   3.關於法治。從正義的內核是法治與平等出發,柏拉圖對法治作了論述。他認為,一個國家或者城邦,必須要用法律來治理,法律在人們的日常生活中具有極大的權威:「法律所施加的力量是極大的,每個人始終應該與它合作。」[14]在法治理論方面,柏拉圖雖然尚未提出「良法論」(該理論是亞里士多德最早提出來的),但他已經開始強調,這種極大權威的法律是必須為整個國家的全體人民制定的,「不是為整個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偽法律。」[15]而且,這種法律也必須是受到民眾歡迎和擁護的:「大多數人民只要求他們的立法者制定法律,這些法律民眾通常都接受下來而不加以反對。」[16]

   關於法治的具體內涵,柏拉圖論述了兩個方面,即政府官員的依法辦事和民眾的遵守法律。一方面,他指出,對於政府官員,或者說統治者,我們可以將他們稱為「法律的僕人」,「那不是因為我想杜撰一個新詞語,而是因為我確信一個國家的興亡取決於這一點,而不是別的什麼東西。在法律服從於其他某種權威,而它自己一無所有的地方,我看,這個國家的崩潰已為時不遠了。但如果法律是政府的主人,並且政府是它的奴僕,那麼形勢就充滿了希望,人們能夠享受眾神賜給城市的一切好處。」[17]在此,柏拉圖非常明確地提出了政府及政府官員必須依據法律來治理國家的要求,這或許是西方歷史上最早提出法治政府的主張。

   另一方面,柏拉圖也非常強調必須強化民眾的守法意識。對於「國家和公民,一個最好的人,他與其在奧林匹克競技會上或其他任何戰爭與和平的競賽中獲得勝利,倒不如以他對本國法律的尊重所取得的榮譽來擊敗每一個人。這種榮譽是因為他比其他任何人更出色地終身尊重法律而取得的。」[18]柏拉圖認為,在一個文明的、健全的城邦國家,每一個公民都應當按照法律的規定來生活:「如果一個人服從了,他不會受到法律的干涉;但如果他違犯了,法律維護者和男女教士都得懲罰他。」[19]「如果一個人服從法律,他將避免法律的懲罰,但如果他蔑視法律,他就要承擔雙重懲罰:第一是出於眾神之手,第二是來自法律。」[20]柏拉圖指出,對於遵守法律的公民,不僅在生前應該受到社會的尊重和人民的讚揚,而且在去世之後,也要獲得表彰。「已故公民,如果他們在世時身體力行或人格力量取得了顯著和光輝照人的成就和聲譽,如果他的一生是遵守法律的一生,那麼就應該成為我們唱頌歌的合適對象。」[21]

   在提倡公民守法方面,柏拉圖的一些經典話語都是熠熠發光、具有歷史穿透力的。比如,他指出:「按照古代法律,人民不是受控制的;恰恰相反,他們自願做法律的奴隸。」[22]又如,他強調:「人們必須為他們自己制定法律並在生活中遵守它們,否則他們會無異於最野蠻的野獸。」[23]

   為了使城邦的法治能夠更好地實現,柏拉圖還提出了分權的思想。他通過兩個恰當的比喻強調權力的比例規則。把太大的權威交給一個夠不上這種權威的人,就像把很大的帆裝在小船上或者是給一個小個子吃太多的食物一樣,必然會產生災難性的後果。立法者應該要注意到這種情況,在立法時應注意權力的分配。柏拉圖主張把單一的王權一分為二,把權力限制在更合理的比例上。雖然這種分權思想還比較原始和簡單,但由此我們可以看出,兩千多年前的柏拉圖已經認識到必須限制王權,否則法律將無法獲得執行。柏拉圖甚至指出,波斯人的政治腐敗現象的理由是,他們過度地剝奪了人民的自由並且致力於引進極權政治,以致他們破壞了這個國家中的一切友誼和共同精神。這與現代法學的權力過度集中必然導致腐敗的法治理論完全吻合,這讓我們不得不為這位偉大老人的深邃思想所折服。

   4.關於婚姻家庭與繼承。柏拉圖首先認為:城邦國家適用於婚姻的一個普遍規則就是,每個人要找的婚姻應該是有利於國家,而不是尋找個人認為最有魅力的。其次,他認為有效的訂婚權首先屬於新娘的父親,第二屬於她的祖父,第三是她的同父諸兄弟。如果這些人都不在了,那麼此權歸於母親方面同一順序的親屬。對於法定婚齡,他認為:對一個女孩子來說,從16歲到20歲(這是規定了的上下年齡限制);對一個男人來說,從30歲到35歲最為合適。[24]他還認為,新郎和新娘應該把他們所能生的最好的孩子獻給國家。至於被繼承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願立遺囑,但不得給已成家的兒子或女兒分配財產。男性在繼承上總是優先於女性。

   由上可見,柏拉圖在論婚姻與生育後代這個問題時表現出了他的「國家本位」思想,婚姻的成立及孩子的生育的最終目的都是為了國家,國家的最大利益也是判斷婚姻及生育價值的標準。至於法定婚齡,引人注意的是,柏拉圖還規定了最大年齡,這在現在看來似乎是不可思議的,但如果結合當時的社會背景以及從優生優育的角度考慮,還是可以理解的。此外,儘管柏拉圖也認為男性與女性在訂婚權和繼承上存在著差異,但他積極主張女兒也應有繼承權,這在當時已經可稱得上偉大了。實質上,柏拉圖的男女平等思想在《法律篇》中多處體現,如女子也可以參加公餐,也應該獲得教育等。[25]

   5.關於刑法。在柏拉圖時代,還沒有形成刑法這一學科,關於刑法的思想,一般體現在犯罪與刑罰方面。對此,柏拉圖也有許多精闢的論述。首先,柏拉圖把搶劫廟宇視為最嚴重的犯罪並為之制定第一項法律,因為在他心目中神是至高無上的,搶劫廟宇就是對神的侵犯,損害神的利益,其結果是罪犯當被處以死刑。瀆神法的制定也證明了這一點。其次,柏拉圖認為,與懲治犯罪相比,預防犯罪更為重要。對遵守法律不去犯罪者,以及在預防犯罪方面作出貢獻的人,社會都應該給予表彰。「一個沒有犯罪的人是該受尊敬的;但是一個不容許壞人幹壞事的人值得受到加倍的尊敬。……一個千方百計幫助當局制止犯罪的人,應被他的國家宣布為偉大和完美的公民,美德獎的獲得者。」[26]

   比較可貴的是,柏拉圖還把正義引進犯罪領域,並以此認定犯罪的人是否已經無藥可救。非正義的傷害是可以醫治的,對於這種罪犯法律應把教育和強制結合起來,反之,對於無可救藥的罪犯最好的辦法就是結束他的生命。在柏拉圖的心目中,正義是一個價值很高甚至可以說是最高的道德範疇,所以也合乎情理地認為立法好壞的標準也在於是否體現正義。最後,考慮罪犯的犯罪動機以及區分故意與過失以定罪量刑是柏拉圖的法律思想的又一成果。只要是盜竊公共財產,不管其盜竊的物品是大還是小,都必須受到同等刑罰的處罰。[27]因為即使盜竊很小的物品,背後貪慾的動機是一樣的。非故意或者出於憤怒的謀殺與自願的謀殺的刑罰也是不同。

   此外,柏拉圖還總結了犯罪的原因,他認為,主要是貪慾,其次是野心勃勃的心理傾向,然後是膽怯的恐懼。應該說,這些分析是十分透徹、合理的。最後,柏拉圖在書中探討了各種犯罪,包括殺人、故意傷害、搶劫、盜竊、瀆職、窩藏罪犯甚至妨害證人作證,以及這些犯罪應處的刑罰等,幾乎包括了當時所有可能出現的犯罪與刑罰。[28]

   五

   《法律篇》一書,除了上述我們提及的五個方面之外,還涉及許多其他內容。比如,關於理性,關於平等,關於教育,關於契約,關於政體,關於奴隸,關於貿易,關於監獄,關於飲酒,等等。總之,《法律篇》是一本以論述法律規範為主的,並涉及自然界和人類社會生活之方方面面的百科全書。

   柏拉圖的思想,尤其是他關於正義、理性和法治的思想,構成了西方社會法律傳統的歷史基礎,是西方法律思想、西方法學的源頭。他的學說、觀點,對後世的思想家產生了巨大的影響。比如,系統創立西方法治理論的學者,柏拉圖的學生亞里士多德,就在其老師的理論基礎上,對法治提出了更為深刻的見解。亞里士多德認為,「法治應當優於一人之治」。[29]人的本性決定了個人難免感情用事,而法律恰是沒有感情的,「凡不憑感情因素治事的統治者總比感情用事的人們較為優良」。[30]所以,法律當是最優良的統治者,城邦的最高權力應寄託於法律,只在法律無法概括世事萬變而失去權威或有所不及的時候,才可讓個人運用其理智以作為補充。然而,如果某人才德遠出於眾人之上,交付絕對權力使其為王亦合乎正義。這可被看作法治模式下少有的例外情形。

   亞里士多德在談論法治問題時進一步涉及了良法與惡法的區分。他非常明確地指出,「法治應包含兩重含義:已成立的法律獲得普遍的服從,而大家所服從的法律又應該本身是制訂得良好的法律。人民可以服從良法也可以服從惡法。就服從良法而言,還得分別為兩類:或樂於服從最好而又可能訂立的法律,或寧願服從絕對良好的法律。」[31]而這一觀點,細細推敲,正是柏拉圖提出的「不是為整個國家的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是偽法律」這種良法意識的繼承和發展。

   托馬斯·阿奎那(Thomas Aquinas,約1225—1274),是中世紀最偉大的思想家,是中世紀基督教經院哲學以及西方「二元法」思想的集大成者,在政治與法律思想方面,也是中世紀最為博學、成果最多的一位學者。而他提出的倫理意義上的政治的概念,就是在繼承和發展柏拉圖政治倫理思想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阿奎那認為,倫理意義上的政治是一種道義的責任,一種深謀遠慮、一種決定和一種選擇。[32]正是基於這種倫理要求,公共幸福才成為政治的最高目標。所以,只有在倫理意義上去理解政治,才會明白為何阿奎那在書中反覆強調公共幸福、正義、善這些概念,最終,也才能搞清為何上帝與現實政治能夠聯繫起來,以及上帝對於政治的重要意義。弄懂這些問題後就會知曉阿奎那的良苦用心,原來他是想把政權與神權聯繫起來,藉以緩和國家和教會的緊張關係。

近代以後,一批資產階級著名思想家,尤其是古典自然法學派的代表,如荷蘭著名自然法學者、啟蒙思想家格勞秀斯(Hugo de Groot,英文為:Hugo Grotius,1583—1645),英國資產階級革命的理論闡發者、自然法學派的代表人物約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法國啟蒙思想家、法治理論與權力制約理論的提出者孟德斯鳩(Montesquieu,1689—1755),18世紀下半葉法國著名的啟蒙思想家、社會學家,社會契約理論的闡發者讓一雅克·盧梭(Jean jacques Rousseau 1712—1778)等,以及其他一些法律思想學派,都不同程度地吸收了柏拉圖的政治與法律思想的精華以建構起自己的理論體系。尤其是在西方哲學界,柏拉圖的影響可以說是壓倒性的。正如美國哲學家愛默生(R.W.Emerson)所說:「柏拉圖就是哲學,哲學就是柏拉圖。」德國哲學家雅斯貝斯(K.K.Jaspers)說:「幾乎所有的哲學主題都為柏拉圖所涵蓋,或都源自柏拉圖,好像哲學始於他,也終於他一般。」而美國哲學家懷特海(A.N.Whitehead)則說:「西洋兩千多年的哲學,皆在註解柏拉圖。」西方哲學界這樣的讚美可能有過譽之嫌,但確實道出了柏拉圖在西方文化中的重要性。每每為中國學者引用。[33]

   實際上,不僅在西方,法律思想界以柏拉圖的思想為歷史源頭和理論基礎,就是東方各個國家,柏拉圖的政治與法律思想的影響力也始終存在。在日本,20世紀初葉以來,柏拉圖的法律思想就一直是法哲學教學和研究的重要內容。1993年,日本權威出版社岩波書店出版了由森進一、池田美惠、加來彰俊從希臘語直接翻譯的《法律篇》一書,進一步推動了柏拉圖法律思想在日本的傳播。在中國,繼20世紀20年代柏拉圖的《理想國》傳人中國之後,60年代之後,其《法律篇》也被譯成了中文。尤其是2001年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了由張智仁、何勤華翻譯的《法律篇》版本之後,在中國法學界進一步推動了柏拉圖法律思想的廣為傳播。在大學課堂上,柏拉圖法律思想,成為法理學和法史學課程的重要組成部分。而研究柏拉圖法律思想的著作和論文,也是非常豐富。這些都說明,柏拉圖這位西方法律思想和法治傳統的奠基者,其理論和學說具有恆久的生命力,是整個人類的寶貴的思想財富,也是人類珍貴的歷史文化遺產。

   注釋:

   [1]王曉朝:《中譯者導言》,《柏拉圖全集》(第一卷),王曉朝譯,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24頁。

   [2]汪子嵩等:《希臘哲學史》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641頁。

   [3]該數字和英文字母表示的是伯爾內特編輯的柏拉圖《法律》原著(J.Burnet,Platonis Opera,5vols,Oxford Classical Texts)的頁碼和段落,如「638B」,就表示在原著上是第638頁,第2段,下同。

   [4](古希臘)柏拉圖:《法律》上冊,森進一、池團美惠、加來彰俊譯,岩波書店1993年版,第468頁。

   [5]何勤華主編:《西方法律思想史》,復旦大學出版社2005年版,第4頁。

   [6](古希臘)柏拉圖:《法律篇》,張智仁、何勤華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版,第6頁。

   [7]同上書,第105頁。

   [8]同上書,第9頁。

   [9]同上書,第114頁。

   [10]同上書,第153頁。

   [11]同上書,第96頁。

   [12]同上書,第295頁。

   [13]前引[6],柏拉圖書,第98頁。

   [14]同上書,第29頁。

   [15]同上書,第122頁。

   [16]同上書,第81頁。

   [17]同上書,第123頁。

   [18]同上書,第138頁。

   [19]同上書,第219頁。

   [20]同上書,第270頁。

   [21]同上書,第221—222頁。

   [22]同上書,第103頁。

   [23]同上書,第309頁。

   [24]前引[6],柏拉圖書,第130頁。

   [25]參見何勤華主編:《西方法學名著述評》,武漢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第6頁。

   [26]前引[6],柏拉圖書,第140頁。

   [27]同上書,第390頁。

   [28]參見前引[63],柏拉圖書,第282、289、293、299、304、313、317、380等頁。

   [29](古希臘)亞里士多德:《政治學》,吳壽彭譯,商務印書館1981年版,第167—168頁。

   [30]同上書,第163頁。

   [31]同上書,第199頁。

   [32]參見唐特雷佛:《英譯本編者序言》,載(意)托馬斯·阿奎那:《阿奎那政治著作選》,馬清槐譯,商務印書館1963年版,第11頁。

   [33]王曉朝:《柏拉圖對話在中國》,《博覽群書》2005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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