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遺產留給情人是否有效

作者:劉昌松律師

來源:搜狐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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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芳嫁給一見鍾情的馮濤,並生下一兒一女,一直感到幸福滿足的玉芳因為一個電話,意外地發現老公在外邊還有一個家,而那個家的女主人是老公的初戀情人連娜。面對背叛,玉芳本想用忍耐、寬容和時間來成全這個家,怎奈丈夫卻用自殺的方式來結束了自己的左右為難。現年30歲歲的連娜更想不到的是,丈夫自殺前,還留下一份遺書,把所有的財產以100萬元欠條的方式留給初戀情人。剛辦完馮濤的葬禮,玉芳就收到了連娜的起訴書。(9月28日《廣州日報》)

又是一起情人爭奪遺產案。這起案件讓人不得不想起2001年四川瀘州情人張學英訴死者妻子蔣倫芳索要遺產案,後案判決事實上已成為全國標杆性判決,對之後類似案件包括本案的裁判,都會產生深刻的影響。我們先來看看當年的那起案件和判決。

蔣倫芳與黃永彬於1963年結婚,未生育,後收養一子。1996年,張學英與黃永彬相識,兩人隨即在當地農村租房同居,共同生活至2001年2月,蔣倫芳則在公司職工宿舍獨居。2001年2月,黃永彬被確診患上晚期肝癌。2001年4月18日,黃永彬在公證員面前讓人代書遺囑:「將依法所得的住房補貼金、公積金、撫恤金和賣瀘州市江陽區一套住房售價的一半(價值4萬元),以及手機一部(遺產總計價值6萬元)遺留給我的朋友張學英壹人所有。我去世後骨灰盒由張學英負責安葬。」並辦理了公證。黃永彬4月22日逝世後,張學英即向四川省瀘州市納溪區法院起訴蔣倫芳,索要遺囑中提到的遺產。一二審法院承認遺囑人有遺囑能力,遺囑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遺囑的形式合法並辦理了公證,但均以遺囑的內容違反民法通則規定的公序良俗原則和婚姻法規定的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等規定,裁判黃永彬所立遺囑無效,駁回了張學英的訴訟請求。

瀘州案的兩審法院沒有直接適用繼承法的規定裁判,雖然迎合了輿論(一審中1500名旁聽群眾聽到判決一片掌聲),但在法律邏輯上還是存在問題的。依繼承法的規定,公民有權以遺囑的方式處分自己的財產,可以決定在自己死後將財產留給最想留給的人,除遺囑中處分了他人的財產(包括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財產)、未在遺囑中為缺乏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遺產份額以外,所作的遺囑處分均應有效。公民可以用遺囑將財產在自己死後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內的某人或某幾個人(法律上稱遺囑繼承),也可以不給法定繼承範圍以內的全部人員留下一分一文(不存在缺勞少源者),完全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法律上稱為遺贈,遺贈對象中的他人,可以是國家、集體和其他個人)。

公民將遺產處分給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人,當然是要給他最想給的人,一般是生前對他影響最大,幫助最多,情感依賴最強,他認為最值得給的人。有的人一生以國家利益為重,一生的情感同國家命運相連,甚至也希望子女也能像他一樣,將自己的一生奉獻給國家與民族,這樣的人,可能會用遺囑將自己的全部積蓄遺贈給國家;有的人可能對他所處的集體企業、事業單位感情篤深,立遺囑將遺產處分給某集體;有的人卻子女不孝、夫妻不和,而某位朋友對其關懷備至,照顧有嘉,其將遺產全部遺贈給該朋友。這些在理論上和實踐中都不存在爭議。

但同樣的道理,公民將自己的遺產處分給自己的情人,也是因為他認為,某情人對他影響最大,幫助最多,情感依賴最強,他認為最值得把全部遺產留給她,這種處分怎麼就沒有效了呢?——公民把遺產給任何其他人,包括給與他不相干的人,甚至給他的仇人,法律也不說遺囑無效,而要給自己最心愛的婚外情人,法律卻要說「不」,這多少有些荒唐。人家畢竟只是在處分自己的財產,該財產生前自己管理和使用,死後留給自己最想留的人來管理和使用,是最尊重遺願的表現。公民在婚外還有情人,道德上確實應受到譴責,若離婚也可能承擔過錯賠償,但這類遺產案件不是婚姻而是繼承案件,不應適用婚姻法而應適用繼承法,繼承法沒有漏洞而「被法官漏洞」了,非得要用民法的基本原則來彌補,法官也是蠻拼的。

「愷撒的歸愷撒,上帝的歸上帝」,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才是正確的處分方法,不能生生的將理性法庭變成道德法庭。現在情人索要財產案發生的的確少了,不是情人現象少了,最可能的原因可能是,情人們學聰明了,他們一方面努力同配偶實現分別財產制,另一方面在生前將財產即贈與自己的情人,從而規避了「瀘州案」情形的出現。

回到連娜訴情人妻子索要遺產案,估計「瀘州案」的影響又會發揮作用,只能說連娜和馮濤這對情人未注意到「瀘州案」的裁判,未從既往裁判中變「聰明」,從而將自己置於被動。我只能說,中國人,一定要了解中國式的法官和中國式的法官裁判邏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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