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資證券公司新政:改了5項要求 定6個條件
4月29日凌晨,證監會正式發布實施《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並相應更新了券商設立審批等行政許可服務指南。
《辦法》在2018年3月29日的徵求意見稿的基礎上做出調整,最主要的變動是不再要求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券商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控制在30%以內。
《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也就是說,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以向證監會提交設立合資證券公司的申請材料。
值得關注的是,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辦法》徵求意見過程中,歐洲及亞洲等地多家大型金融機構已向證監會了解、徵詢有關公司設立和股權變更情況,並多次表示正在積極準備相關材料,擬提交相關申請。證監會待收到正式申請文件後,將據本《辦法》積極推進審核工作。
五方面修改,放寬外資股比例限制
2017年11月10日,財政部副部長朱光耀介紹中美元首北京會晤經濟成果相關情況,提到未來金融業對外開放相關部署:證券、基金、期貨投資比例限制放寬至51%,三年後不受限制;對中資銀行和資管公司取消外資單一持股不超過20%,合計持股不超過25%的限制,實施內外一致的銀行業股權投資比例規則;保險業三年後外資投資比例放寬至51%,五年後不受限制。
緊接著,2018年3月9日,證監會發布《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證監會表示,共收到來自11家單位(國內外金融機構5家、行業組織3家、政府機構2家、律師事務所)、5名個人的52條反饋意見。證監會採納了合理可行的意見和建議,相應修改完善《辦法》。
具體來看,《辦法》修訂內容主要涉及五個方面:
一是允許外資控股合資證券公司。合資證券公司的境內股東條件與其他證券公司的股東條件一致;體現外資由參轉控,將名稱由《外資參股證券公司設立規則》改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管理辦法》;
二是逐步放開合資證券公司業務範圍。允許新設合資證券公司根據自身情況,依法有序申請證券業務,初始業務範圍需與控股股東或者第一大股東的證券業務經驗相匹配;
三是統一外資持有上市和非上市兩類證券公司股權的比例。將全部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內資證券公司股份的比例調整為「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四是完善境外股東條件。境外股東須為金融機構,且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五是明確境內股東的實際控制人身份變更導致內資證券公司性質變更相關政策。
《辦法》規定,設立外商投資證券公司除了符合一般規定,還要符合其他三項條件,這與徵求意見稿相比,正式版本的去掉了一項,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不少於30 人,並有必要的會計、法律和計算機專業人員」這一項。
東方證券首席經濟學家邵宇此前在接受澎湃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現在中國的金融體系相對來說比較完整,有一定的競爭力,也歡迎外來的競爭。這也能提升市場的能力和水平,滿足消費者的需求。這些外資機構進入到中國,是按照中國內部的法律,享受國民待遇,跟國內的機構在一個平台上競賽,這也應該得到鼓勵。
合資券商境外股東的六大條件
《辦法》向合資券商的境外股東開出了六大條件:
一是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具有完善的證券法律和監管制度,相關金融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機構簽定證券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係;
二是所在國家或者地區合法成立的金融機構,近3年各項財務指標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法律的規定,符合監管機構要求;
三是持續經營證券業務5年以上,近3年未受到所在國家或地區監管機構或行政、司法機關的重大處罰,沒有因涉嫌重大違法違規正受有關機關調查的情形;
四是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制度;
五是具有良好的國際聲譽和經營業績,近3年業務規模、收入、利潤居於國際前列,近3年長期信用均保持在高水平;
六是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審慎性條件。
《辦法》規定,境外股東累計持有的(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外商投資證券公司股權比例,應當符合國家關於證券業對外開放的安排。
而此前徵求意見稿中對此項的規定是,「境外股東持有(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控制)外商投資證券公司股權比例,累計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作的承諾且原則上不得低於25%。內資證券公司依法變更為外商投資證券公司的,境外股東持股比例下限不受25%的限制。 」
正式版本的《辦法》與原來的徵求意見相比,最為明顯的變化就是未對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上市證券公司股份比例做出規定。
而此前的徵求意見稿中,則規定「單個境外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證券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過30%。相關境外投資者持有證券公司股權比例不符合規定的,應當在30日內完成規範整改」。
放寬股比限制之後,合資券商中的外資股東有望最先突破原有限制、佔據控股股東地位。
合資券商持股比例。數據來源:中泰證券
1995年首家合資券商中金公司成立,目前,我國的合資券商已達13家。其中,根據CEPA補充協議設立的合資券商有滙豐前海、東亞前海、申港證券和華菁證券四家;另有中金公司、中銀國際、高盛高華、瑞銀證券、瑞信方正、中德證券、第一創業摩根大通、東方花旗、摩根士丹利華鑫。
中泰證券預計,此次開放後,外資在業務層面仍難有較大突破,合作的機遇大於競爭,外資有望選擇優質的金融機構,加大股權投資力度,一方面保持對國內金融市場的跟蹤,同時享受較高投資收益。除了根據CEPA補充協議設立獲批的4家合資券商,目前仍有18家合資券商設立事項處於審理中。
在審合資券商情況。數據來源:中泰證券
允許合資基金公司外資股比例達到51%
在證券行業進一步對外開放的同時,基金業的對外開放安排也在落地。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按照《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辦法》規定,中外合資基金管理公司外資持股比例或者擁有權益的比例,累計(包括直接持有和間接持有)不得超過我國證券業對外開放所做的承諾。
按照政策安排,證券基金經營機構的對外開放,允許外資持有基金公司股權比例達到51%,不涉及對現有規則的修改。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符合條件的境外投資者已可根據法律法規、證監會有關規定和相關服務指南的要求,依法提交變更公司實際控制人或新設合資基金管理公司的申請材料。
符合條件的內資主體可依法受讓證券公司股權,亦可參股合資證券公司設立。
證監會表示,近期正就《證券公司股權管理規定》公開徵求意見,進一步完善股東資格條件、股權管理相關要求等。規定出台後,證監會將進一步統籌相關整體安排。
推薦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