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美國的條件及途徑 詳細

美國以每年100多萬的數量吸收來自世界各國的移民,歷來被人們看成是移民國家。美國移民簽證類型分為: 1、 美國親屬移民 (IR1、F1、F2A、F2B、F3、F4) 2、 美國公民配偶移民 (CR1) 3、 美國公民長期居住中國,申請中國配偶移民 (CR1) 4、 美國未婚夫妻簽證 (K1) 5、 美國傑出人才職業移民,包括跨國公司管理人員調派美國轉綠卡申請 (EB-1) 6、 美國職業移民(由僱主申請勞工證書) (E3) 7、 美國非技術性勞工移民 (EW) 8、 美國投資移民 (EB-5) 9、 其他非移民簽證 (B1/B2, H1, L1,F1) 根據2001年美國移民法規定,凡具有合法居留權的外國移民,都可以申請加入美國籍,但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得到准許。入籍主要有以下條件: 1、 必須在取得永久居留權後,連續在美國居住5年。這是取得入籍的最低居住年限。在5年之中,不能連續超過半年的時間離開美國,如果超過半年以上,必須提供無意放棄美國住所的證明。因此,也要相應地延長申請入籍的時間,而重新計算在美國的居留時間。在美國實際居留的時間至少3年,起碼要達到法定期限的一半,才能向美國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請。 2、 與美國公民結婚的外籍公民必須在保持兩年的婚姻生活之後,才能夫妻雙方一同向移民局提出入籍的申請。新移民法規定,與美國公民或美國永久居民結婚的外國公民,因結婚而獲得美國永久居民證後,應在符合申請美國公民條件時,儘快申請入籍,以便早日成為美國公民,享有完全的美國公民的權利。但前提條件必須是有持續兩年以上的婚姻關係。 3、 在提出入籍申請時,必須是在美國已連續居住5年的最後半年裡,並且是已在當地的州或城市裡至少居留了6個月的時間。 4、 入籍的申請者必須年滿18歲。在美國已具有永久居留資格的16歲以下的外籍人士,其父母已取得美國公民權,這時,可隨同父母自動取得美國國籍。但16歲至18歲之間的子女,則必須獨立申請入籍。如果未滿18歲的孩童,其父母當中有一名是美國公民而一名是外國人時,有美國公民身份的一方可在其子女滿18歲之前代其申請入籍。 5、必須具備初步的英語讀、聽、說和寫的能力。入籍的申請人應對英語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具有一定的英語能力,審查入籍資格時移民局官員以口試方式,入籍申請者要用英語回答有關美國歷史和美國政府方面的知識。以此來考查入籍申請者英語的實際表達能力。此種試題由美國政府印刷並公開出售。如果申請人在第一次口試時未能合格,允許申請者在一年以內還有兩次補考機會。如果申請人年齡超過50歲,並在美國居留時間達20年以上的,可以免試英語,可由本國語言代替。移民法還對年齡已超過55歲,並已在美國取得永久居留權後又居留15年以上的申請人,也實行免考英語,並由本國語言代替。 6、必須在美國5年的居留時間裡表現良好。美國移民法規定,與他人有通姦行為、賣淫行為或重婚行為,或不盡撫養義務,以及有酗酒、吸毒行為等,都屬於品行不良,不能入籍。 7、必須對美國歷史與憲法、移民法有一定的了解。主要是對美國歷史上重要的事件、人物、政府組織機構與權利的了解,以及對美國憲法原則和重要修正案內容的了解。 8、申請公民身份者必須放棄原有的國籍,若仍想保有其原有國籍,則不能成為美國公民。 去年12月,美國國會眾議院表決通過由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主席、共和黨人詹姆斯.森森布倫納提交的新移民法案。該版本的法案甚為苛刻。眾議院的這項苛刻法案逼出50萬人大規模抗議,一場支持和反對苛刻移民法案的拉鋸戰在美國升溫到了白熱化程度。華盛頓當地時間3月27日,參議院司法委員會通過了一份相對寬鬆的移民改革法案。分析人士認為,今年是美國中期選舉的關鍵時刻,眾議院通過這項法案是想向公眾證明,自己在移民問題上是強硬的,但是法案的操作性極差,加上參議院與眾議院之間要達成一致並非易事,因此。本屆國會能否通過有關非法移民的法案,還將拭目以待。

以下是所有正途的移民方式一、親屬移民 直系親屬:美國公民的配偶、未成年子女與成年公民之父母第一優先:美國公民之未婚成年子女;第二優先:永久居民(持綠卡者)之配偶與未婚子女;第三優先:美國公民之已婚子女;第四優先:美國公民之兄弟姐妹。二、聘僱就業移民1、第一優先:優先勞工-無需取得美國勞工局之認同,但需具備下列條件:·具有特優、特殊或特異技能之外國人·傑出著名教授或研究人員·跨國企業的經理或管理級人員2、第二優先:具有學士以上高學位之專業人士,或在科技、藝術、商業等方面有出眾的特殊能力者(並被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高學位(具學士學位並有五年以上的工作經驗)·具特殊專長且其專長能為美國帶來實質利益3、第三優先:技術勞工、初級專業人員、非技術勞工(需取得美國勞工局認可),需具備的條件如下:·技術勞工需要兩年以上職業訓練或兩年的工作經驗4、第四優先:特殊移民·宗教人員、牧師·美國政府海外單位所聘僱之特定僱員·駐巴拿馬運河之員工·國際組織或國際機構的員工·宗教人士、神職工作人員(有效期限1992-1994)·在美國少年法庭有案系屬之部分外籍人士5、第五優先:在美國境內投資設立公司,並參加所投資公司之營運者,需具備之條件如下:·在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二十九日以後投資,投資者正在或已經投入一百萬美元,且投資事業至少能為美國製造十個以上新的就業機會給美國公民、永久居民(綠卡持有人)、或其他能合法受雇之移民(但投資人之配偶、子女不能算在此十個名額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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