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羅馬文明與中世紀西歐的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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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督紀年發明者」狄奧尼西烏斯 |
紀年是以「年」作為時間區段的標記與排列,涉及三個方面的內容:紀元,歲首,長度。中世紀西歐的紀年承襲自古代羅馬,並且在承襲的基礎之上加以規範和發展。
一、紀元:年代的起點與標記
古代羅馬的執政官曾經一年一任,以執政官的名字作為紀年符號是簡便易行的辦法。共和國時代的某些文書必須標註當年執政官的名字,需要引用此前的文書或法律時亦需追溯前任執政官的名字。屋大維獨裁導致政體發生變化,帝國時代的羅馬以新王即位作為紀年的開始,王位紀元成為主體紀年方法。中世紀西歐是日耳曼人構建民族國家的初始時期,國王是權力的核心,王位紀元亦成為普遍流行的紀年方法。
王位紀元的弊端是形成年代標記的多元局面,不同的王國採用不同的紀年,為王國之間的交往帶來不便。盎格魯-撒克遜人入主英格蘭以後,七個王國各自為政並且依照各自的王統世系紀年。基督教會作為超越王國的國際組織,首先面臨著構建統一紀年的問題。每逢英格蘭教會召開宗教會議,來自不同王國的主教分別採用本國的王位紀元簽署會議決議,同一個文件出現了多種紀年,難以形成統一的記憶。
「基督紀元」以傳說中的基督「道成肉身」作為紀年的開始。525年,謙卑者狄奧尼西烏斯計算出基督降臨塵世發生在羅馬建城之後的第753年,遂以此確定為元年,並將這種紀元用於「復活節年表」的編纂。
英格蘭教會開風氣之先,率先將基督紀元作為統一的紀年方法。664年召開的惠特比宗教會議旨在解決羅馬教會與愛爾蘭教會之間的分歧,目的是「在正確的時間慶祝復活節」。由於里彭修道院長威爾弗瑞德的推動,會議接受狄奧尼西烏斯的復活節年表及其基督紀元,來自不同王國的教會代表採用統一的紀年簽署了這次宗教會議的文件。
「尊敬的」比德將基督紀元用於歷史著述,他撰寫的編年史和《英吉利教會史》以基督降臨塵世作為元年。比德之後,不僅《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採用基督紀元,新的紀年方法也推廣到世俗社會,英格蘭與歐洲大陸的國王文書與政府文件採用基督紀元。
王位紀元依照國王在位的期限,把年代切割成相對獨立的小周期。每一位國王的統治結束後,年代的標記重新開始。基督紀元是無限延伸的年代標記,藉助於「前」與「後」的表達,以「降臨塵世」為元點形成無始無終的時間排列。比德深諳兩種紀元方法各自的優勢,《英吉利教會史》將王位紀元鑲嵌在基督紀元的時間軌道上,將時間的階段性與連續性相結合,一代又一代君主的統治藉助於基督紀元排列成了完整而連續的時間鏈條。
在國王理政的範圍內,依然採用王位紀年。英格蘭在形成「國王在議會中」的政體形式之後,國王藉助於上院貴族的建言對下院平民的請願做出回應,由此而形成議會法令。議會是國王治下的政府機構,議會檔案最初由國王的中書法庭整理保存。中書法庭保存至今的8個議會法令案卷,以王位紀元作為法令編號的元素:國王在位序年標記在前,議會會期與法令序號標記在後。以1381年起義善後的議會法令為例,編號「6RichardII,Statute1,C.13」依次表達的含義是:國王理查二世在位第6年,議會第1次會期,第13項法令。
十五年歷以15年作為一個周期,標記某一特定年份在十五年周期中的位置。這種紀年的計算起點是312年,正值羅馬帝國時代。古代羅馬曾經每15年進行一次財產評估並且據此確定納稅數額,十五年歷從古代羅馬的稅法發展而來。羅馬教廷與日耳曼人國家在起草司法文書時採用過十五年歷,然而這種紀年與日耳曼人的制度並非十分契合,到13世紀時普遍棄用,只有司法公證員繼續使用至16世紀。
二、歲首:年度起點的標記
「歲首」作為紀年的重要內容,在中世紀西歐呈現多元並存的局面:不同的王國採用不同的歲首,即使同一個王國之內也可能採用不同的歲首。以《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為例,這部編年史從阿爾弗烈德時代開始編纂,在不同的修道院傳抄、續編,最終呈現的是以多種歲首紀年:(1)在9世紀後半期,每年的紀事通常開始於秋季的事件,這是以羅馬時代的「課稅日」(9月24日)作為歲首。據推測,比德把「課稅日」歲首引入英格蘭,《英吉利教會史》採用了大量以「課稅日」作為歲首的文獻。(2)從891年或10世紀初開始,每年的紀事開始於冬季的事件,這是以「聖誕節」(12月25日)或1月1日作為歲首。(3)11世紀中葉的編年史開始於春季發生的事件,這是以「天使報喜節」(3月25日)作為歲首。「天使報喜節」突顯了瑪麗亞在「道成肉身」計劃中的作用,因而成為重要的宗教節日乃至紀年的歲首。
基督降臨塵世的計劃開始於瑪麗亞因為聖靈而受孕,因而「天使報喜節」在時間順序上理應先於聖誕節。這種概念的歲首在9世紀後期起源於阿爾勒,流行於勃艮第與義大利北部,又被教皇的中書法庭採用。然而,將「天使報喜節」置於聖誕節之後這種不符合時間邏輯的歲首,卻得到更為廣泛的流傳。位於法蘭西的弗羅瑞修道院在1030年最早採用這種概念的歲首,又藉助於本篤會與克呂尼會的修道網路,將這種概念的歲首傳播到法蘭西各地以及羅馬教廷。
《盎格魯-撒克遜編年史》採用的歲首前後不一致,造成在年代的排列上出現混亂。按照現今通行的格里高利曆,有些紀事的時間應當溯前一年或者順後一年。例如:標註為890年的紀事是以羅馬課稅日作為歲首,如果換算成以1月1日作為歲首的格里高利曆日期,應當是889年。
在基督教文化的影響之下,以宗教節慶作為歲首的紀年方法通行於中世紀的西歐社會。英格蘭王國、羅馬教廷、法蘭西王國、神聖羅馬帝國都在幾個世紀的時期內以「聖誕節」「天使報喜節」作為歲首。法蘭西國王腓力二世統治時期(1180—1223年),中書法庭曾經以復活節作為歲首。經由商業聯繫與家庭姻親的關係,復活節歲首一度流傳到尼德蘭與科隆。由於復活節日期計算複雜且不便於記憶,這種歲首未能在廣大地區推廣。
與王位紀元相配合的,是以國王即位日作為歲首。例如:亨利二世在1154年12月19日加冕成為金雀花王朝第一代國王,是日即為亨利二世王位紀年的歲首。直至1189年7月6日去世,亨利二世在位35年始終以12月19日為歲首。由於每一代國王的即位日期不相同,王位紀年的歲首也不固定。理查一世在1189年7月6日繼承王位,理查一世的王位紀年以7月6日為歲首。
在中世紀西歐多元化社會結構中,國王宮廷、政府機構、教會組織奉行不同的紀元和歲首,同一個日期呈現多元的記錄和表達方式。以1190年12月28日為例:中書法庭記錄為「理查一世在位第二年」,財務署案卷記錄為「理查一世在位第三年」,本篤會修道院的編年史將這一天發生的事件納入「基督紀年的1191年」。只有對歷史檔案採用的紀元和歲首加以仔細辨認,方能準確地換算成當今的格里高利紀年。
三、「年」的長度計算:儒略曆與格里高利曆
根據《牛津英語辭典》的釋義,曆法有「舊」與「新」之分:「舊曆法」指儒略曆;「新曆法」指格里高利曆。儒略曆由羅馬獨裁官儒略·愷撒於公元前45年頒布,格里高利曆由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於1582年頒布。中世紀的西歐延續古代羅馬的傳統,普遍採用儒略曆。
儒略曆將平年設定為365天,每4年多1天為閏年。這樣設置閏年是根據當時星象術士的計算:太陽年周期的長度是365天。儒略曆在初始運行時,一度出現過閏年設置錯誤:理應每4年多設置一天,誤算為每3年多設置一天。這個錯誤導致曆法的天數超出了太陽年的長度。羅馬皇帝奧古斯都統治時期發現了這個錯誤,採取的糾正辦法是:連續12年取消閏年;從公元4年開始,每4年設定一個閏年。
伴隨著天文觀測技術的發展,中世紀的學者發現,儒略曆把每一年設定為365天,這一數值高估了太陽年的實際長度。到16世紀時,曆法與太陽年之間的誤差累計有10天之多。1582年2月24日,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頒布教令,對儒略曆做出修訂,由此而產生了格里高利曆。新曆法的修訂有兩項:(1)將舊曆法中多餘的10天刪除,1582年10月4日之後是10月15日。(2)以400年作為一個周期設置閏年,每400年一個周期的最後一年為閏年;其他世紀之年即使符合每4年一個閏年的節奏,也不設為閏年。新曆法減少了閏年的數量,使曆法與太陽年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
1582年教令採取的另外一個重要舉措是:規定1月1日為歲首。羅馬時代曾經以1月1日作為歲首,但是基督教會視之為「異教傳統」而加以抵制。基督紀元產生之後,在一段時期內以1月1日作為歲首,但是並未流行開來。
奉行何種曆法是群體而非個人行為,有政治權威與身份認同等一系列社會內容載入其中。16世紀正值宗教改革時代,1582年教令發布時,中世紀拉丁基督教世界的一統天下已經呈現分裂之勢。出於教派的偏見或政治的敵意,宗教改革期間成長起來的新教國度不再承認教皇的權威,也不接受教皇頒布的新曆法。格里高利曆在頒布以後的1至2個世紀內,實施範圍僅限於承認教皇權威的天主教國家。
年代計算的誤差,加之不同的紀元與歲首之間的換算,為近代以後日益擴大的商業貿易與國際交往帶來不便。現實生活迫切需要採用準確、統一的紀年方法,為格里高利曆的普及提供了強大動力。從18世紀開始,格里高利曆穿越政治、宗教、民族等諸多藩籬,最終得以普惠於世。英國議會在喬治二世在位第24年(1751年3月)制訂《規範歲首與校正現行曆法之法令》,從1752年開始對曆法做出修訂:(1)「以3月25日作為歲首帶來諸多不便」,1751年12月之後以1月1日作為一年之始。(2)「國王陛下統治的不列顛採用儒略曆,其中亦存在紕繆」,需要刪除11天,1752年9月2日之後為9月14日。(3)從2000年起,世紀之年中只有400年的倍數設置為閏年(366天),其他世紀之年為平年(365天)。
(作者單位:首都師範大學歷史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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