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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紋是鐵證

本帖最後由 神不知鬼沒 於 2013-9-5 03:54 編輯 大部分人都認為根據指紋判斷一個人是否犯罪是非常靠譜的,也有人覺得不是那麼可靠,但說不可靠的都是理論上的,而驗證可靠的都是實踐出來的,所以,各退一步,就說指紋只算是鐵證,而不算是金剛鑽兒證吧。 指紋之所以存在,是為了給人的手掌和腳掌提供粗糙表面,讓人更容易抓取物品。指紋在胎兒時期就開始生成,影響它的圖案的是胎兒的基因和生長環境。同卵雙胞胎即便基因相同、還生長在同一個子宮裡,但生長過程中的細微差異也能使他們指紋的產生差別(所謂「失之毫釐謬以千里」)。 指紋只要長出來就一輩子都不會變,無論想用銼子磨平還是拿酸液腐蝕都是白費,只要皮膚恢復生長,指紋就會重新出現,而且註定還是原來那個。有時候即使手掌外表皮被燒毀,也能通過第二表皮看到指紋。 公認地說,每個人的指紋都是唯一的,科學家們迄今已經找出150多種特徵點(根據指紋凸起的脊線的特徵)用來比較和辨別,但兩枚指紋到底要有多少特徵點吻合才能判斷是同一個人的呢,這是個問題。英國一般要求16個,澳大利亞是12個,印度只需8個,美國和加拿大都沒有全國統一標準,不過美國FBI規定12個。據北京市西客站分局刑偵技術科說,中國也只要8個就好。(也有學法醫的人說中國理論上要求13個但實際操作中7個也行。) 特徵點定的或多或少,其實並沒有什麼本質差別,因為從來沒有確鑿的科學研究能給出一個公認的結論到底該定多少個。於是這就讓一些人懷疑指紋鑒定到底是不是真的可靠。 比如美國弗吉尼亞大學的一位法學院教授就提出,「沒有兩個人擁有完全相同的指紋」這種說法不夠嚴謹,因為到目前還沒有發現某兩個人的指紋完全相同,並不能推斷世界上就絕對不存在兩個人指紋完全相同。而且,因為沒有公認的標準來定義兩個指紋是否匹配,所以當面對殘缺或者模糊的指紋時,要根據指紋來認定犯人就更加不可靠了。 儘管這種說法可謂是釜底抽薪,但目前指紋鑒定的捍衛者還是更多,畢竟這個反對觀點有點太形而上學,而在實踐過程中利用指紋判斷罪犯一直被證明是便捷、有效的;況且,現代指紋提取技術已經成為了一個高度精密而且複雜的程序,可靠性自然也大大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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