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的死刑理念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鑒於中國的現實情況,並沒在外國敵對勢力攻擊中國侵犯人權的情況之下,取消關於死刑的規定。但在刑事政策上,提出了「少殺」、「慎殺」的要求。對於人來說,生命都只一次,剝奪生命權力,乃是最嚴酷的刑罰。這對於任何人來說都是一樣的。在決定是否判處死刑的時候,堅持「少殺」、「慎殺」是對的。但卻不是放縱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犯罪的理由。無論中國還是外國,無論是過去、現在還是將來,任何以「少殺」、「慎殺」為理由,給那些罪該萬死的罪犯發放「免死牌」的行為,都是對生命的褻瀆,都是對法律的踐踏,都是對正義的背棄。
任何一個國家都不願意多殺人,可當有人把別人的生命當兒戲,採用非法、殘酷的手段肆意剝奪他人生命的時候,就不應抱有任何憐惜與悲憫。殺人償命是天經地義的,古今亦然。當一個人的生命被非法剝奪的時候,任何金錢物質都無法予以彌補。只有以命抵命才能告慰枉死者的靈魂,才能還社會以公道。
對於殺人者,是否判處死刑,最關鍵的根據與理由,一是法律的規定,二是犯罪的危害。如果法律有規定,犯罪者的行為已造成了極其嚴重的社會危害,那麼判處殺人者死刑,也就是天經地義的了。面對無辜的死者,無論加害者如何懺悔、如何補償,如果得不到被害者親人的原諒,那麼就必須依法剝奪殺人者的生命。
可發生在雲南省昭通市巧家縣男子李昌奎姦殺了同村女孩王家飛,又將她3歲的弟弟摔死而被判處死緩一案,之所以引起國人的共憤,一是此案的判決,衝破了社會的道德底線。一切的社會道德都應以人的生命為載體,如果連人的生命都保不住了,還奢談什麼道德?二是違背了法制精神。我國刑法雖然依社會危害、犯罪情節、認罪態度可從輕與減輕處罰的規定,可李昌奎這個殺人魔王,從犯罪動機至犯罪手段,從犯罪手段到犯罪危害,哪一條夠不上死刑立即執行?雲南省高院的重審與改判,對這個罪該萬死的罪犯,在適用法律上,不是從輕而是減輕了處罰,不知如此判決,還有沒有對被姦殺少女與被殘害兒童的同情?還有沒有對被害親人的哀憐?還有沒有對人間正義的尊重?人們不僅要問,如果此案的被害人是審理此案的法官,你們還會如此判決嗎?
這些年來,以暴力或其他手段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案件,可以說層出不窮,為什麼?難道不是與一些法官的「仁慈」有關嗎?一些貪污上億元、數千萬元的巨貪,被「仁慈」地判處了死緩或無期徒刑;一些十惡不赦的殺人犯被「仁慈」地判處了死緩;一些造成十幾人、數十人死亡的案件被「仁慈」地判處了輕刑乃至緩刑。在如此「仁慈」的判決面前,有什麼理由不讓那些殺人者、貪污者、受賄者、玩忽職守者去繼續犯罪?
對被判處死緩的李昌奎惡性殺人案,人們有理由提出諸多疑問:這個李昌奎,為保住自己的生命,向外送出了多少銀子?李昌奎與哪個能干擾司法公正的法官有干係?哪個高官為保住李的生命而向主審法院與法官遞了條子、作了暗示、下了指令?不然的話,為什麼雲南高院敢於冒天下之大不韙,讓這個殺人惡魔死裡逃生!
中國的法律是健全的,規定是科學的,無論誰如果敢於欺騙民眾、玩弄法律、胡弄輿論、褻瀆死者,都會自食其果。
我們的法官擔負著維護社會正義、社會和諧、社會道德、社會良心、法律公正的重大使命。在執法過程中必須牢記緒儒斯的話:「一發善心,法律就會松馳」, 「罪人獲釋,法官就成了罪人。」一切執法者都應明白,無論以什麼冠冕堂皇的理由寬免罪犯,都象柏拉圖所說:「一切背離了公正的知識都應叫做狡詐,而不應稱為智慧」。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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