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為民間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犯罪

某棉紡公司委託王某向張某等10名村民借款49萬餘元
名為民間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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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延波

近年來,隨著民間融資在金融體系中的地位凸顯,民間借貸在個人與個人、個人與經濟組織之間越來越活躍。但是,一些企業和個人利用民間借貸分散性、盲目性的特點,打著民間借貸的幌子行非法集資之實,給群眾利益造成了不小損失,且此類案件有不斷增多趨勢。本次特選取了一起名為民間借貸實為非法集資的案件,以期引起警醒和重視。

基本案情

張某等10人分別為住在不同村莊的農民。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某紡織公司因經營需要,委託在該公司負責收購棉花、購買配件的第三人王某向上述10人分別借款60500元、110000元等共計491240元,並承諾支付1分的利息,由王某出具借條並簽字,加蓋某紡織公司的財務專用章和王某的私人印章。王某收到上述款項後交給該紡織公司,該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給其出具了借款手續。後張某等人在催要借款無果的情況下,以民間借貸糾紛為由向法院提起訴訟。

經查,2013年3月,被告某紡織公司將該公司價值100萬餘元的棉花及面紗轉移,以此逃避返還資金,且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經法庭通知,一直不提供企業賬目。法院經審理,發現該公司涉嫌集資詐騙犯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嫌經濟犯罪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之規定,將該案件移送公安機關偵辦。後檢察機關以李某、王某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向法院提起公訴。

爭議焦點

該案在刑事審判的過程中,對王某、李某行為的性質存在不同認識。一種觀點認為,王某、李某的行為只是一般的民間借貸糾紛;另一種觀點認為,二人的行為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判決結果

新野縣人民法院審理後認為,王某、李某的行為已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並依法判決王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二年,並處罰金二萬元;李某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零五個月,並處罰金二萬元。

綜合分析

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的區別

新野縣法院刑庭庭長蘆清偉說,非法集資犯罪在我國刑法上有四種形式,它們分別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和擅自發行股票、公司、企業債券罪。實踐中易與民間借貸混淆的非法集資案件主要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和集資詐騙罪。

就如何區分民間借貸與非法集資,蘆清偉認為,民間借貸主要是在公民之間、公民與法人之間、公民與其他組織之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見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因借貸產生的抵押相應有效,但利率不得超過人民銀行規定的相關利率。民間借貸是一種直接融資渠道,銀行借貸則是一種間接融資渠道。《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如何確認公民與企業之間借貸行為效力問題的批複》又規定:「公民與非金融企業之間的借貸屬於民間借貸。只要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真實即可認定有效。」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在客觀上的一個重要特徵就是企業未經有權批准的機構審批,向社會上不特定的公眾(較為廣泛的群體)吸收存款。集資詐騙罪客觀上的表現是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而合法的民間借貸則是企業向特定的公民借款。在這裡,「特定的」和「不特定的」對象以及是否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區分合法與非法的一個重要界限。

本案是企業負責人或其委託的人以民間借貸的形式向不特定大量群眾承諾高息吸攏資金,結果因經營不善無力償還。故其表面上看是民間借貸糾紛,實為非法集資。

審理此類案件面臨的問題

新野縣人民法院民一庭副庭長張欣認為,審

理此類案件會面臨三個方面的問題。一是涉及人員眾多,民事與刑事交織。有些受害人認為是經濟糾紛向法院申請民事賠償,有些受害人則認為是刑事犯罪,向公安機關報案。這往往會造成因同一法律事實而出現民事與刑事交織辦案的局面,嚴重影響案件處理。二是矛盾易於激化,社會影響大。在非法集資案件中,受害人員組成錯綜複雜,且多為工薪階層的普通群眾即經濟承受能力相對較差的社會弱勢群體,一旦所投資金不能收回,其本人甚至整個家庭生活便會陷入困境,由此引發上訪,影響社會安定。三是非法集資案件追贓挽損難。由於非法集資犯罪分子將集資款揮霍殆盡,造成無贓可追,或者將集資款層層轉投,給追贓帶來相當大的難度。追贓問題一旦處理不好,極易引起受害群眾不滿意,進而引發影響社會穩定的問題。

如何有效減少非法集資案件的發生,促進社會安定和諧

新野縣法院主管民商事案件的副院長李保澄說,除司法部門依法做好該類案件發生後的裁判工作外,政府有關部門應加強源頭治理作出應對。如提高對非法集資危害性的認識,加強對群眾的宣傳教育;加強防控機制建設,從源頭上杜絕非法集資發生;嚴厲打擊非法集資活動,震懾非法集資者等。

總之,依法、有序、有效治理名為民間借貸實為非法集資案件,是一個司法問題更是一個社會問題。它不僅有賴於廣大群眾法律意識的提高,還有賴於司法部門的事後追責,更有賴於行政部門的事前制度防範,加強源頭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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