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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鄉人大換屆選舉15問

縣鄉人大換屆選舉15問
新華社記者崔清新周婷玉霍小光
2011年07月11日07:33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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製圖:宋嵩

  為幫助廣大人民群眾進一步了解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積极參加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記者帶著社會關心的一些問題,採訪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有關負責同志,請其就正在開展的全國縣鄉人大換屆選舉工作進行系統講解。  一問:這次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與往屆相比有哪些不同  答:今年開始進行的新一輪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是1979年以來我國依法進行的第十次鄉級人大代表選舉、第九次縣級人大代表選舉,將選舉產生縣鄉兩級人大代表200多萬人,涉及縣級政權2000多個、鄉級政權3萬多個,這是全國人民政治生活中的一件大事,是人民當家做主的又一次重要實踐。  2010年3月14日,十一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通過了關於修改選舉法的決定。這次選舉法修改的突出特點和主要精神,可概括為「實行一個相同」、「體現三個平等」。新一輪的縣鄉人大換屆選舉應當嚴格按照修改後的選舉法進行。  「實行一個相同」,就是落實黨的十七大提出的要求,實行城鄉按相同人口比例選舉人大代表。「體現三個平等」包括:一是人人平等,保障公民都享有平等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二是地區平等,保障各地方在國家權力機關有平等的參與權,有關行政區域不論人口多少,都應有相同的基本名額數,都能選舉一定數量的代表;三是民族平等,保障各民族都有適當數量的代表。三個平等體現了我國國體、政體的內在要求。  二問:我國人大代表選舉制度的基本原則是什麼  答:新中國成立以來,我國於1953年制定頒布選舉法,1979年修訂頒布選舉法,其後又先後進行了五次修改,我國人大代表的選舉制度不斷完善,形成了普遍、平等、差額、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無記名投票的選舉原則。  第一,普遍性原則,是指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公民具有廣泛性、普遍性,凡是達到法定年齡的公民都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而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人是極少數。第二,平等性原則,是指公民在選舉中的地位平等,享有同等的選舉權。具體來說,就是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都有一個投票權,並且每一張選票的效力相同。第三,直接選舉與間接選舉相結合的原則,直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由選區選民直接投票選舉產生代表;間接選舉是指將代表名額分配到選舉單位,由選舉單位召開選舉會議選舉產生代表。我國縣鄉兩級人大代表由直接選舉產生,全國、省級、設區的市級的人大代表由間接選舉產生。第四,差額選舉原則,是指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多於應選代表的名額。第五,無記名投票原則,又稱秘密選舉原則,即選票上不署投票人的姓名,投票人對代表候選人按照規定的符號表示贊成、反對、棄權,或者另選他人。  三問:在我國哪些人享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答:根據憲法和選舉法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這就是說,在我國,公民只要符合以下三個條件就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一是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二是年滿18周歲,三是依法享有政治權利。  四問:縣鄉人大代表換屆選舉由誰主持  答:根據選舉法的規定,縣鄉兩級設立選舉委員會,主持本級人大代表的選舉。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由縣級人大常委會任命。選舉法還規定,選舉委員會的組成人員為代表候選人的,應當辭去選舉委員會的職務。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是:劃分選舉本級人大代表的選區,分配各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進行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受理對於選民名單不同意見的申訴,並作出決定;確定選舉日期;了解核實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並組織介紹代表候選人;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和公布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主持投票選舉;確定選舉結果是否有效,公布當選代表名單等。選舉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選舉信息。  五問:選民在哪裡參加選舉  答:選舉縣鄉人大代表,由選舉委員會將本行政區劃分為若干個選區,代表名額分配到選區,按選區進行選舉。選區可以按居住狀況劃分,也可以按生產單位、事業單位、工作單位劃分。選區的大小,按照每一選區選一名至三名代表劃分。本行政區域內各選區每一代表所代表的人口數應當大體相等。選民在選區進行選民登記,參加選舉,不能在兩個以上選區參加選舉。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  六問:如何進行選民登記  答:選民登記按選區進行,經登記確認的選民資格長期有效。  選民登記有兩種方式:一是選舉委員會派工作人員到選民住所或工作單位進行登記;二是選民自己持有效證件主動到選舉委員會設立的工作機構進行登記。  選民名單應在選舉日的20日以前由選舉委員會公布。選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在名單公布之日起5日內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申訴。選舉委員會對申訴意見,應在3日內作出處理決定。申訴人如果對處理決定不服,可以在選舉日的5日以前,向選區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應在選舉日以前作出判決。人民法院的判決為最後決定。  七問:如何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  答: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按選區提名產生。  縣鄉人大代表候選人的提名推薦方式有兩種:一是各政黨、各人民團體,可以聯合或者單獨推薦代表候選人;二是本選區選民10人以上聯名,也可以推薦代表候選人。  政黨、團體或者選民聯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按照代表法對代表的要求進行推薦。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應是模範遵守憲法和法律的選民;應具有履職的素質和能力,並且能認真履職;應能與選區選民和人民群眾保持密切聯繫,聽取和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努力為人民服務;應能自覺遵守社會公德,廉潔自律,公道正派,勤勉盡責。各政黨、各人民團體聯合或者單獨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每一選民參加聯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均不得超過本選區應選代表的名額。  接受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應當向選舉委員會如實提供個人身份、簡歷等基本情況。提供的基本情況不實的,選舉委員會應當向選民通報。  八問:如何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  答:縣鄉人大代表實行差額選舉。根據選舉法的規定,選舉縣鄉人大代表,代表候選人的人數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  選舉委員會應當將匯總後的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在選舉日的15日以前公布,並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如果提名推薦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選舉法規定的最高差額比例,由選舉委員會交各該選區的選民小組討論、協商,根據較多數選民的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對正式代表候選人不能形成較為一致意見的,進行預選,根據預選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正式代表候選人名單及代表候選人的基本情況應當在選舉日的7日以前公布。  九問:如何介紹代表候選人  答:為了讓選民充分了解代表候選人,保證選民按照自己的意願選出代表,根據選舉法的規定,介紹代表候選人要在選舉委員會的統一組織下進行,具體形式有以下三種:一是推薦者向選民介紹。推薦者在提名推薦代表候選人時,應當向選舉委員會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並根據選舉委員會的統一安排,在選民小組會議上介紹所推薦的代表候選人情況。二是選舉委員會向選民介紹。在選民討論、協商代表候選人過程中,選舉委員會要以適當的方式,積極、主動地向選民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情況。三是選舉委員會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選舉委員會根據選民的要求,應當組織代表候選人與選民見面,由代表候選人介紹本人的情況,回答選民的問題。代表候選人可在選舉委員會組織下與選民見面,進行自我介紹。為保證選舉日投票選舉的順利進行,介紹代表候選人的活動在選舉日必須停止。  十問:選民如何進行投票  答:我國縣鄉人大代表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選民根據選舉委員會的規定,憑身份證或者選民證領取選票。選舉縣鄉人大代表,可以設立投票站進行選舉。選民居住比較集中的,可以召開選舉大會進行選舉,具體方式由選舉委員會決定。設投票站進行選舉的,選舉委員會應當根據各選區選民分布狀況,按照方便選民投票的原則設立投票站。選民因患有疾病等原因行動不便,或者選民居住分散並且交通不便的選民,可以在流動票箱投票。  為了保證選民依法自由行使選舉權,選舉時設秘密寫票處。  十一問:投票時應注意哪些事項  答:投票是選民選舉權利的直接體現,是一項嚴肅的法律行為。縣鄉人大代表的選舉採用無記名投票的方法。投票時應注意以下問題:(1)在領到選票時,要檢查選票是否清楚,是否加蓋印章,如果選票不清楚或者未蓋公章,應及時報告更換選票。(2)在書寫選票前,要弄清應選名額;要按規定辦法寫票、投票;書寫選票要清楚,注意不要超過應選名額或者書寫不清。(3)寫票時,不應有不規範的寫票行為,如進入寫票處觀看其他選民寫票,隨便替其他選民寫票等。(4)如果是文盲或因殘疾不能寫選票的,可委託自己信任的人代寫,選舉委員會要提供服務。(5)對代表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任何選民,也可以棄權。  選民領取選票後可以到秘密寫票處寫票。  十二問:可否委託投票,委託投票應符合哪些條件  答:參加投票是公民行使民主權利的最直接形式,選民一般應在選舉日攜帶證件親自去參加投票活動。如果確因客觀情況,在選舉日當天,不能親自參加選舉,可以委託他人代為投票。  委託投票應符合以下條件:第一,委託投票的原因是選民在選舉日期間外出不能親自參加選舉,而不能因為其他原因。第二,委託必須以書面的方式,如果僅憑口頭委託,則委託無效。第三,被委託人必須是選民,即必須是經過選民登記,確認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中國公民。委託沒有選民資格的人代為投票,則委託無效。第四,接受委託投票有一定的限制,即每一選民接受的委託不得超過3人,超過3人則無效。第五,委託他人代為投票,必須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另外,為保證選舉的真實性,在進行委託投票時,被委託人應當按照委託人的意願代為投票,而不能按照自己的意願代為投票。  十三問:流動人口怎樣參選  答:保障流動人口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是縣鄉人大換屆選舉中應當予以重視和解決的問題。流動人口參選的途徑有兩種:一是在戶口所在地參選。如果在選舉期間不能回戶口所在地,經選舉委員會同意,可以書面委託其他選民代為投票。二是在現居住地的選區參選,但需取得原選區選民資格的證明。  選舉委員會要採取措施為流動人口參選創造便利條件。戶口所在地的選舉委員會可以為本地外出在同一居住地的流動人口集體開具選民資格證明,可將傳真委託等方式視為書面委託;現居住地的選舉委員會也可以主動聯繫戶口所在地選舉機構確認流動人口的選民資格;對於已在居住地參加過上一屆選舉的選民,經核對資格後,可以不用再開具選民資格證明,繼續在現居住地參加選舉。  十四問:選舉結果如何確認和公布  答:選舉委員會根據選舉法的規定,及時確認選舉結果是否有效並予以公布。  認定選舉是否有效有兩個標準:一是選區全體選民的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不足半數的選民參加投票,選舉無效。二是所投的票數多於投票人數的無效,等於或者少於投票人數的有效。  在有效選舉中,代表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選民過半數的選票時,始得當選代表。當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的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獲得過半數選票的代表候選人數超過應選代表名額,並且票數相等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等的代表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如獲得過半數選票的當選代表的人數少於應選代表名額時,對未選出的名額另行選舉。另行選舉也要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時,根據在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確定代表候選人名單。另行選舉不重新協商討論提出代表候選人。按第一次投票時得票多少的順序進行排列時,應包括在原正式代表候選人之外由另選他人而獲得較多選票的人。另行選舉後,代表候選人以得票多的當選,但是得票數不得少於選票的三分之一。  十五問:對破壞選舉的行為如何查處  答:選舉法規定,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破壞選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以金錢或者其他財物賄賂選民,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2)以暴力、威脅、欺騙或者其他非法手段妨害選民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3)偽造選舉文件、虛報選舉票數或者其他違法行為的;(4)對於控告、檢舉選舉中違法行為的人進行壓制、報復的。有上述所列違法行為的,當選無效。  根據法律規定,縣級人大常委會以及縣、鄉兩級選舉委員會負責查處破壞選舉的行為。在發現有破壞選舉的行為或者收到對破壞選舉行為的舉報時,應當及時依法調查處理,必要時,可以請有關機關協助調查。經充分調查、收集事實材料後,應當及時提出認定結果,並予公布。發現相關人員構成違法違紀以及構成犯罪的,應當及時移交有關機關依法依紀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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