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勝談心得】正確的法律推理有助於認定刑事案件事實
在辦理刑事案件過程中,離不開一個推理的過程,就是根據已知的案件事實和既定的刑事法律,來論證刑事判決結論。這種推理過程表現為邏輯三段論,即從大前提、小前提,推出結論的過程,其中有關罪名的含義為大前提,證據證明的事實是小前提,罪名是否成立就是結論。但一個案件的處理涉及多個環節和步驟,其中的每一步也都會是一個推理的過程。本文主要談談事實認定階段的法律推理。
認定刑事案件事實的過程,也就是確認法律推理中小前提的過程,即刑法規範所確定的犯罪事實是否存在的過程。一旦案件事實存在,即小前提為真,則可以進展到下一步,即尋求大前提,適用法律。
(一)在事實認定簡單的案件中的法律推理
對於大多數進入到審判階段的刑事案件而言,經過了偵查機關的偵查,公訴機關的審查,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控辯雙方沒有爭議,審判機關往往也沒有發現疑點,確認案件事實就是非常順理成章的事情。這類案件之所以容易認定,往往是由於具有直接證據予以證明。比如在一起強姦案中,被告人如實供述了自己強姦被害人的全過程,並能夠得到被害人陳述、鑒定意見等證據的印證,這樣的案件,認定案件事實時就不會有爭議,法律推理的過程就非常簡單,因為被告人對案發過程做了全面的交代。但是,即使是如此簡單的案件事實認定,也存在著法律推理的痕迹,具有三段論的推理過程。大前提是人具有趨利避害的本能,自願做出的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有罪供述)往往是真實的;小前提是被告人做出了對自己不利的供述(有罪供述);結論是被告人的供述極有可能是真實的。在這裡由於大前體不絕對,即並非所有對自己不利的供述都是真實的。所以得出的結論也不絕對,即不能完全認定被告人的供述是真實的,也就不能絕對認定被告人實施了強姦行為。正是如此原因,刑事訴訟法規定僅有被告人的供述沒有其它證據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有其它證據做印證,即對大前提進行補充。在此案例中則表現為另外兩個三段論。第一,只有與被害人發生性關係的人,才能在被害人的陰道內留下精液,這是大前提;經鑒定,被害人陰道內的精液為被告人所留,這是小前提;被告人與被害人發生了性關係,這是結論。第二,只有對被害人實施了強姦行為的人,才能把案件事實說的與被害人陳述一致,這是大前提;被告人的供述與被害人陳述一致;這是小前提。所以被告人是強姦被害人的人,這是結論。通過三個邏輯三段論相互補充,則可以充分的證明案件事實。在一些被告人當庭翻供的案件中,審判人員往往會訊問被告人為什麼在偵查階段承認案件事實,從法律推理的角度看,就是為了查明有沒有充分的理由推翻前述的大前提,即被告人做的有罪供述是否真的。如果被告人具有充足的理由,如刑訊逼供或者替人頂罪,則可以推翻大前提,即推翻原來的供述。
(二)在事實認定複雜的案件中的法律推理
在司法實踐中,有些案件事實認定較為複雜,對法律推理的要求更高。案件事實複雜的,表現為兩類情況。
第一,有直接證據,但是直接證據與直接證據或者直接證據與間接證據之間存在衝突,從而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對於這類案件,主要的推理方法是通過證據之間的比對、印證來確認直接證據是否真實,或者直接證據的哪一部分是真實的。如一起招搖撞騙案中,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冒充國家安全部部長助理的身份騙取被害人非法利益。被告人供述自己只是冒充公安部工作人員,被害人陳述說被告人自稱是國家安全部部長助理。根據一般的邏輯規則,這兩個衝突判斷只能有一個為真。作為辦案人員,在這種情況下難以判斷,因為這裡蘊含著一個邏輯推理:一個證據不能否定另一個與其同等效力的證據,這是大前提;被害人陳述與被告人供述具有同等效力,這是小前提;所以,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不能相互否定。在這種情況下,就需要尋求其它證據來與兩個直接證據之一印證,從而否定另一個直接證據。如被害人母親證實,被告人曾給其打電話說自己是國家安全部部長助理,這樣,被害人陳述就得到補強,從而證明被害人陳述是真實的,因而否定被告人供述。這裡又蘊涵著這樣一種邏輯三段論:兩個人在沒有串供的情況下,做出的內容一致的陳述是可靠的,這是大前提;被害人與證人沒有串供,做的陳述一致,這是小前提;所以被害人陳述與證人證言是可靠的,這是結論。如果此案中沒有證人證言,則應當通過兩個直接證據之間的比對,對相互印證部分予以認定,即認定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因為國家安全部部長助理和公安部工作人員均系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裡蘊涵著這樣一種邏輯三段論:兩個直接證據中相互印證的部分是真實的,這是大前提;被害人陳述和被告人供述均說明被告人冒充了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小前提;所以,能夠認定被告人冒充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這是結論。
第二、整個案件沒有直接證據,從而導致案件事實難以認定。由於沒有直接證據,也就沒有哪個證據能夠證明整個案件的全部事實,辦案人員為了定案,就需要通過已經收集的間接證據來推定出案件事實,即進行事實推定。由於這種事實推定依賴於辦案人員的主觀能動性,而且可以被證偽,所以,在實踐中往往成為辦案人員非常忌諱的問題,因為一旦處理不好將會被認為辦案過於隨意。刑事推定是一把雙刃劍,用之得當,有利於打擊犯罪;用之不當,則會殃及無辜,需要辦案人員科學運用。
事實上,刑事案件中的事實推定不僅是客觀存在的,而且是必要的,同時也是可行的。在這樣一種事實推定的場合,也是存在邏輯三段論推理。只要能夠正確的運用法律推理,準確的確定大前提,就能夠得出正確的結論。這裡的大前提一般是一種由司法認知和一般社會經驗所確認的基礎事實,是一般的原理或規。大前提的確立,是一個辦案人員社會閱歷、司法經驗和審判技能的綜合體現。比較常見的是收購贓物的案件。根據刑法的規定,明知是贓物而予以收購的,才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一旦被告人否認明知是贓物,案件就會呈現兩種情況,其一是能夠證明上游犯罪者明確告訴被告人此物系贓物,這種情況下,由於其他證據明顯否定了被告人的供述,認定案件事實不難。其二是上游犯罪者沒有明確告訴被告人此物系贓物的場合,這種情況下,並非案件就不能認定。而是應當藉助各種間接證據,利用一般的社會規則來推定被告人是否明知。如一起案件中,被告人吳某明知張某曾因為盜竊機動車被判過刑,在一天晚上,張某將一輛沒有手續的機動車開到吳某家中,以明顯低於市場價的價格賣給吳某。這種情況下,即使二人沒有商談車輛的來源,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吳某的行為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這種推定,也是根據邏輯三段論來推理的。對於一個智力正常的人來說,一個因為盜竊機動車被判過刑的人在非機動車交易場所以明顯低價向其銷售無手續機動車時,都能夠認識到該車是贓物,這是大前提。吳某智力正常,其買車的客觀過程符合上述情形,這是小前提;所以,吳某明知是贓物而收購,這是結論。在這一邏輯三段論中,小前提是客觀存在的。而大前提則是辦案人員從一般社會規則中提煉出來的,由於這一判斷沒有違反社會規則,得出的結論也就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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