譴責性侵受害者,是在幫罪犯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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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天,社交網路上曝光一起女實習生遭男記者性侵的事件。目前案情仍在調查中,但與往常一樣,不明真相的圍觀者首先譴責受害人行為不檢點,成功給受害者帶來了二次傷害。
這類畫風詭異的「責備受害者 」言論,除了空洞的法律條文執行力太弱和社會陰暗心理的作祟,執法機關與中間機構也在不遺餘力地抹黑受害者。
有關「性騷擾」的法律條文空洞,對非暴力性侵案中強姦犯的懲處僅止步於行政拘留,息事寧人成為執法機構的第一選擇。
儘管2005年,禁止性騷擾就已經寫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修正案,2007年開始地方相繼出台各類條例。但空洞的法律條文與地方條例依然沒有遏制「責備受害者 」文化的存在。
這次女實習生案件發生地廣州,是中國最早出台有關性騷擾地方條例的省市之一。同樣在廣州南部的一個工廠里,據彭博社2013年的調查,有超過70%的女性工人遭遇過工作場所內的性騷擾,10%的女工收到過強制性行為的要求,15%的人曾經在遭遇性騷擾後告知警察和公司主管,最終因無人問責而被迫更換工作。
廣州南部工廠里女工。/Bloomberg
可見嚴令禁止的法律條文在現實生活中並沒有什麼威懾力,同時執法機關和企業僱主也患上了「沉默病」,多選擇勸阻當事人協商解決、息事寧人。
2012年赫芬頓郵報曾梳理中國多起性侵案件發現,受害人訴諸正義無門,最後都是不了了之。2012年5月,貴州畢節阿市鄉中學的女教師周琴遭當地國土局官員王忠貴性侵,第二天向當地執法機關報案卻被駁回,當地執法人員甚至爆出「戴避孕套不算強姦」的驚人語錄。周琴無奈將自己的遭遇發布在網路上,後迫於輿論壓力,當地執法機關刑事拘留了王忠貴兩個月後釋放。
僅靠輿論壓力,最終也無法將施暴者繩之以法,這足以解釋中國性侵案件中為什麼超過半數的人選擇沉默,超過三分之一選擇拒絕提出申訴。
性侵案件中「責備受害者 」是社會心理中最陰暗的一種,在言語攻擊成本極低的網路世界,淪為無知者的發泄工具。求助於網路,是性侵受害人在現實中走投無路的最後選擇。但女實習生性侵案件公開後,指責受害人沒有保護好自己的聲音再次出現了。他們甚至不憚以最壞的惡意揣測,受害人是不是也享受了這場暴力中的快感。
「為什麼不反抗」、「蒼蠅不叮無縫的蛋」等等都源於一種叫做「責備受害者 」的心理,上世紀60年代社會心理學家梅爾文·勒納(Melvin Lerner)第一次提出它時,意指那些喜歡站出來責備受害者 的人,是一群相信世界絕對公平、一切都由自己掌控的自大狂,當他們發現自己越插不上手、越無力改變事實時,對受害者的責備越無理。簡單來說,他們就是現在活躍在社交網路上抨擊女實習生「沒有管好自己」的鍵盤俠,通過增加對別人的譴責來滿足自己內心脆弱的「公正世界信念」,而這種信念在理想與現實差距越大的社會中存在越多。
2005年3月16日,伊朗兒童性侵、連環殺手Mohammad Bijeh被處以絞刑。/Reuters
2016年海外留學生冷夢梅遭其姨夫性侵後被殺,幾天後警方在100公里外的噴水口被發現了她的屍體。而在中國社交網路上,冷夢梅的照片和私人信息被四處轉發,這起發生在澳洲的性侵殺人案件卻變演變成了「富二代活該」的典型。虛擬的「仇富心理」,掀起對受害人「行為不檢點」的大肆猜想。在悉尼新聞發布會上,冷夢梅的母親不得不哭著哀求,停止謠言對其家人的二次傷害。
幸好中國網友的言論對澳洲法庭絲毫沒有影響,性侵和謀殺依然是法官關心的重點,目前冷夢梅的姨夫Derek Barrett受到的指控又新增了27項。相比於此,中國的執法機關與中間機構往往在「無意間」參與責備受害者 。
強姦罪認定的核心在受害人的真實意願,而非四處搜羅的隻言片語和捕風捉影的「證據」。
男記者性侵女實習生案件中,受害者已經做出了力所能及的反抗。相比與事件中精神清醒的女實習生,美國校園中多數性侵害發生在酩酊大醉的派對之後,受害者往往失去意識更無反抗之力,但這並不影響司法對受害者的保護。2004年威斯康辛麥迪遜大學的學生Laura Dunn就是其中之一,在她意識到性侵發生後,擔心別人譴責她自己受酒精影響受罪活該,選擇了沉默。十五個月後,課堂上一位教授鼓勵受到性侵害的學生都要站起來維護自己的權益,而所有學校管理部門對性侵案件負有特殊義務:必須公開所有的校園暴力罪行,有公眾監督處理。
1980年,Jeanne Clery一家的合影。/ clerycenter.org
這一校園規定來自1986年4月的一樁慘案。19歲的大學生Jeanne Clery是利哈伊大學的一年級學生,在宿舍被陌生男同學強姦乃至殘忍殺害。Jenny的父母花費畢生力氣推動立法,他們的想法很簡單:強制學校公開在校園內發生的所有罪行,以維護學生的權益。1990年美國通過了這一《校園公開法》,又被稱作「Jeanne Clery」法案。
同時Laura Dunn最終勇敢站出,推動了2013年美國通過《校園性侵法案》:只要受害人拒絕,沒有人有權利超越這個詞的界限。如果她無法表示同意,那就意味著不同意。
校園性侵法案對性暴力的零容忍與美國司法中對女性受害人的保護如出一轍:只要受害人不願意,任何人都沒有權利侵害她,否則必要受法律懲處。美國刑法中對非暴力強姦案中「違背婦女意志 」的判斷標準一直在降低:只要反抗是受害者的真實意願,即使沒有暴力行為同樣可以認定為非暴力強姦罪。降低標準的唯一目的就是保護受害婦女一方,如此在認定強姦時,被害婦女沒有責任證明自己進行過反抗,甚至在遭遇到強姦威脅時,可以選擇不反抗以免遭受更嚴重的侵害。
在美國,即使是施暴者的辯護律師,也無法用被害人的性行為記錄為性侵辯護。除了對女實習生「為什麼不反抗」之類無端責備,好事者還翻出受害人在澳門旅行時的開房記錄,指責其私生活放蕩。難以想像,一位出門旅行的女大學生不住賓館,難道要去睡大街?這類試圖指責受害人天生行為不檢點的「蕩婦羞辱 」,早在上世紀美國司法就用判例證明,在法庭舉證中根本不起作用。
在多起判例中,美國法官都拒絕了涉及受害人私生活隱私的提交請求。例如1998年,Rodriguez Hernandez受公司高管強迫忍受客戶的性騷擾,將自己所工作的Occidental公司高管Edwin Miranda-Velez告上法庭,請求賠償。被告在初審階段就火速提出要公開原告私生活放蕩的證據,但法庭拒絕了這一請求,當庭法官認為,原告在工作場所外的道德品格、婚姻、生活狀態與「遭遇性騷擾」本身無關。
2016年5月10日,印度新德里一名只露出眼睛的性侵受害者。/Reuters
法官摒棄「品格類證據」的根源,就是美國國會1978年《聯邦證據規則》第412條。經過不斷修訂,精簡後規定在性侵案件中,受害者以前的性行為甚至各種性癖好等品格類證據,都不能作為證據為施暴者辯護,除非這些證據能夠證明性侵行為的施暴者另有其人。這一條款又被稱作保護受害者的「強姦盾牌條款」。
中國的法院甚至試圖說服大眾,性侵案發生的原因在於受害人的「不檢點」,同樣是「責備受害者」的幫凶。對受害者來說,執法機關是訴諸正義的最後一道救濟,但中國法院似乎並不願意站在受害人一方。2015年,北京市海淀區法院以近3年以162名被告人、共151起強姦案件為研究樣本,稱「抽煙喝酒女子更易成為強姦對象」、「被害人穿著暴露等誇張行為也增大成為受害目標的風險」,這無異於再說,發生性侵事件受害人也有責任。
而這家首都法院的研究報告與國外的眾多研究成果大相徑庭。2009年英國電訊報曾報道了英國心理學會研究者Sophia Shaw的一篇文章,標題十分扎眼「科學家說,衣著暴露的女性更容易被強姦」。這篇文章發布後立馬被英國衛報打臉,衛報記者Ben Goldarce直接致電作者Sophia Shaw,結果得出了完全不一樣的結論:Shaw的研究發現,不管是迷你裙還是酒精,與是否會發生性侵根本沒有相關性。20天後,電報重新刊登了一則致歉說明,並撤下了扭曲Shaw觀點的文章。
Katherine Cambareri所拍攝的性侵事發時受害者所穿的衣服。/Huffintonpost
與此同時,美國阿卡迪亞大學的攝影師Katherine Cambareri拍攝了眾多女性在遭遇性侵時穿著的衣物,球鞋、T恤、牛仔褲……這些衣著普通的姑娘們同樣遭遇了不幸。
因為對施暴者來說,暴力可以解開任何一件衣服,而且熟人犯罪的概率遠比陌生人大。據2005年美國健康與社會生活調查報告中的數據,強姦案55%發生在情侶和配偶之間,41%則屬於熟人作案,陌生人犯罪率僅佔4%,「在大街上偶遇衣著暴露者」不過是強姦犯捏造的借口。
職場性侵案件公開後,有些僱主單位常在公告中使用曖昧不明的「誘姦」一詞,不僅不想承認失職,且試圖幫助施暴者開脫。除了執法機構外,「職場性侵」中還有企業這一中間機構。美國平等就業機會委員會早在1980年公布的性騷擾指導大綱中就規定,如果僱主發現有類似情況沒有採取必要措施,需要承擔嚴格的;連帶責任。而在日本,只要是自己的員工在工作期間發生的違法行為,僱主不管是否知曉都需要負連帶責任。
廣東省禁止「職場性騷擾」的條例儘管是最早一批出台,但依然將天平傾向了僱主。2007年通過的《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規定性侵案件發生後,投訴由僱用企業和工會受理,而受害者的申訴被無視時,對受害者並沒有相關救濟措施。
除了企業免責,企業甚至還試圖扮演保護施暴員工的角色。在記者性侵女實習生事件中,施暴者僱主在公告中使用了「誘姦」一詞,意指施暴男記者給受害人付的那2000元「封口費」,雙方存在利益交換的關係,試圖將受害人描述成失足少女,隱含對受害人的「責備」。
2016年6月12日,保羅·哈里森高舉標語:「強姦就是強姦。」/Reuters
在英美法中,誘姦罪( seduction) 屬於性犯罪中的一個具體罪名,在美國有些州的司法實踐中,即使受害人同意,只要存在誘惑手段就可以告發誘姦罪。但「誘姦」一詞並非中國法律中的專業術語,目前只是民間的一種俗稱,意指受害人與施暴者存在某種利益交換而發生的性行為。非冒充國家公務人員或宗教迷信的施暴者,「誘姦」14歲以上成年女性並不在法律懲處的範圍內。
2014年7月12日,原廈大歷史系教授、博士生導師吳春明曾因「誘姦女學生」被廈大歷史系停職。廈大通報情況屬實後,吳春明被開除黨籍、撤銷教師資格,正是靠「誘姦不屬於強姦罪」成功逃脫法律懲處。一年半後,吳春明被選為中國考古學會「新石器時代考古專業委員會」委員,再次恢復了其「學術標杆」的形象。
同理,女實習生性侵事件中,「責備受害者 」的好事之徒把其中的金錢往來當作誘姦的「鐵證」,等同於協助施暴者逃脫強姦罪的法律懲處,縱容罪行。
參考資料Christina Larson, 2013, China"s Female Factory Workers Face Widespread Sexual Harassment, Bloombe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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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en Goldacre, 2009, PR and prejudice: why rape story erred, the guardian.
Priscilla Frank, 2016, Photographer Documents What Students Wore When They Were Sexually Assaulted, Huffintonpost.
RODRIGUEZ HERNANDEZ v. MIRANDA VELEZ.
題圖:Person peeking through living room blinds into the dark of the night./GettyImag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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