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載] 李銀河:為某事辯護與提倡的區別
為某事辯護與提倡的區別(2006-11-05 21:29:14)最近,有些人說我在提倡一夜情、換偶、多邊戀、同性戀、虐戀,原因是我為有此類行為的人的權利做了一點辯護。我覺得有必要提醒這些人,為某事辯護與提倡是有區別的。按照這些人的邏輯,為殺人犯辯護的人就是提倡殺人,為強姦犯辯護的人就是提倡強姦,為同性戀的權利辯護就是提倡同性戀,為換偶者的權利辯護就是提倡換偶。當年大律師張思之還為四人幫辯護呢,難道他是在提倡大家做四人幫嗎?我的觀點很明確:性罪錯可以被劃分為三個等級,所有帶有強迫性質的性是犯罪;有些性行為是錯誤的,如婚外性行為、亂倫性行為,它是違反某種既定的規章制度和社會習俗的,會對他人和社會造成傷害;而一夜情、換偶、多邊戀、同性戀、虐戀等卻是非罪非錯的。它們屬於當事人的公民權利,不應當受到懲罰。我為這些人的行為辯護,為他們應當享有的憲法權利(人身自由權)辯護,難道不是很正當的嗎?我說他們有權利做這樣的事,並不是提倡大家都來做這樣的事,二者的區別不是很清楚嗎?我之所以為他們這些人的權利辯護,是因為他們的權利長期以來受到侵害,直到80年代初,我國還有人因換偶活動被判死刑;同性戀者受歧視的事情也時有發生;有類似木子美這樣的人在70年代被判有罪;虐戀的網站到現在還常常被網路管理部門騷擾。多數人往往會蔑視少數人的權利,認為不值一顧。可是,在一個社會中,有少數人的憲法權利受到侵害也會最終損害到多數人的憲法權利,因為在一個不嚴格執行法律的社會中,不僅是少數人的權利會受到直接的損害,多數人的權利也會受到間接的損害。這就是我為少數人的權利辯護的原因。在中國,人們太習慣了在所有的事情上沒有權利的狀態。有一段時間,我們常常聽到人們做這樣一個有趣的比較:在法治國家,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情,人們就覺得自己可以做;可是在中國,只要是法律沒明確規定可以做的事情,人們就覺得自己不可以做。我現在不過說了一句:中國法律並不禁止一夜情、換偶、同性戀、虐戀,因此他們有權利做這種事,結果就捅了馬蜂窩,好象少數人一做這樣的事,中國就要完蛋了一樣。其實,是國人太壓抑了,太不了解自己的憲法權利了。我要說的是,雖然我不提倡全國人民都去搞一夜情、換偶、同性戀和虐戀(提倡這些多數人都不會喜歡也不會去做的事該是多麼愚蠢啊,我這麼聰明的人能做這種傻事嗎?再說我也不是胡錦濤,我不認為自己有提倡的能力和責任,所以八榮八恥不是我提出來的),但是我鄭重重申:少數人有權利做這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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