速裁機制的發展空間

□ 高 勇建立速裁機制是《人民法院第二個五年改革綱要》的要求,是人民法院改革和完善訴訟程序制度的重要內容。為建立和完善符合中國實際的訴訟制度,拓展速裁機制的發展空間,進一步優化有限司法資源的效能,我們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礎上,對天津、江蘇等部分法院實施速裁機制的情況做了進一步地調查研究。一、天津、江蘇等法院實施速裁機制的特點(一)適用範圍明確1、列舉法。將案件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係明確、雙方爭議不大、訴訟標的額較小(5萬-10萬元)的民間借貸、房屋汽車貸款、租賃合同、供熱合同糾紛、物業管理、電信合同、信用卡、撫養、扶養關係、追索勞動報酬等10類案件和經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並已達成調解協議的一般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歸結為速裁案件。2、排除法。除涉外案件、新類型案件、勞動爭議案件、知識產權案件、發回重審案件或再審案件外,其它案件一般都可適用速裁程序。(二)當事人的選擇權1、訴訟程序選擇。各方當事人均接受適用速裁程序的,填寫《速裁申請表》由當事人確認。2、訴訟權利選擇。根據當事人的意思自治,被告放棄書面答辯權的,可以當即召集各方當事人開庭審理。當即審理有困難的,在向被告送達應訴手續後三日內審理。被告不放棄書面答辯權的,答辯期不超過七日。(三)庭前準備靈活快捷1、傳喚當事人方式靈活快速。速裁程序傳喚當事人基本採用捎口信、打電話、發傳真、電子郵件、手機簡訊、上門等方式,傳喚到庭率為60%-70%。2、開庭排期時間短。在傳喚當事人的同時,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詳細告知當事人需要準備的應訴材料,保證一次開庭即可審結。電話傳喚的一般安排在3個工作日內進行審理。書面傳喚的一般安排在7個工作日內進行審理。3、根據案件情況確定答辯期和舉證期。被告同意當庭答辯的,開庭時間不受15天答辯期的限制。法院為被告指定答辯期的,一般也不超過5日,答辯期內被告不提答辯意見的,不影響法官在答辯期滿後直接宣判。4、靈活安排審理時間和地點。根據速裁案件的特點,各院在確定審理時間和地點時都採取了比較靈活的方式。(四)簡化法律文書製作實踐中,各院基本上都專門制定了民事簡易案件裁判文書的簡化辦法,對速裁案件採用格式化、填充式的裁判文書。1、調解書。調解結案的案件,調解書省略事實部分,僅載明案由和調解協議。2、判決書。判決書可以對事實認定與裁判說理根據情況予以簡化。3、同類型案件或集團訴訟案件,製作格式化的庭審筆錄和裁判文書。二、速裁機制存在的問題及原因(一)速裁機制適用的空間有萎縮趨勢2007年4月1日開始實施的《訴訟費收取辦法》對速裁機制擴大適用範圍產生不利影響。根據《辦法》規定,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要退還50%的訴訟費用。速裁案件因都適用簡易程序審理,在地方財政無力解決基層法院辦公經費缺口的情況下,影響了基層法院實行速裁機制的積極性。(二)法律規定的滯後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速裁工作的開展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中,規定了普通程序和簡易程序,但沒有與速裁機制相關的規定,更沒有速裁機制收案標準和範圍等規定,關於舉證期限、答辯期限的規定與以提高辦案效率為目的的速裁機制之間存在矛盾。(三)速裁案件的審判效率還不夠高我們實行速裁機制的主要目的就是提高辦案速度,減輕當事人訴累。可是從我們調查的情況看,有的法院速裁案件審理程序存在該簡不簡、能簡不簡的情況,影響辦案效率;有的法院只是在形式上設立了速裁庭,而適用速裁機制審理的案件平均審理周期達到了50多天,與其他民事案件的審理周期相差無幾,沒有體現出速裁機制的優越性。(四)調解與快速審結案件的衝突當前,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歷史條件下,司法審判應充分利用調解制度的優勢,達到和諧訴訟、維護穩定的目的。法院調解是促使當事人息訴、有效化解矛盾糾紛的重要手段,而設立速裁製度的初衷也是使簡單案件取得較好的審判效果,從這一點來說,調解和速裁具有相同的價值取向。速裁機制審理的案件因案情簡單,當事人爭議不大,又多與百姓生活密切相關,更適合做調解工作,調解應是速裁案件結案的主要方式。然而通過調查我們發現,我市法院速裁審判中調解工作開展得很不平衡,總體來說案件的調解結案率並不高,有的法院速裁案件的調撤率不足30%,低於普通民事案件的水平。調解率低的原因除了有些案件(如供熱糾紛案件)代表群體利益,或當事人「討說法」不易達成調解協議外,更多的是審判人員過於追求審判效率,對速裁案件的調解工作不夠重視,不願去做費時費力的調解工作,或者審判人員不能針對速裁案件的特點靈活多樣地開展調解工作。三、完善速裁機制的對策建議(一)總結成功?驗,進一步深化速裁機制的改革和創新1、逐步擴大速裁機制的適用範圍,合理簡化訴訟程序。高院出台的《意見》中將標的額較小的債務案件、離婚案件、三費案件、房屋欠租案件、追索勞動報酬案件等納入速裁範圍,是為了使民訴法關於簡單民事案件的原則性規定明確化、具體化而做出的有益探索。今後,我們應當進一步嘗試擴大速裁機制的適用範圍。界定標準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一是訴訟標的金額;二是案件類型;三是當事人合意。速裁機制的目的在於低成本、高效率地解決糾紛,因此,在繼續總結和推廣已有成功經驗的基礎上,應從實際出發,創新思路,進一步簡化不必要的訴訟環節。一是起訴和答辯可以口頭進行,也可以實行格式化書狀。在具備條件的情況下試行網上電子郵件送達方式;二是在加強對當事人訴訟指導的基礎上,以一次開庭終結為原則,庭審中不必要有明確、固定的階段劃分,由法官靈活掌握;三是簡化裁判文書的製作,在敘事說理部分抓住焦點,力求簡明扼要,重點將主文部分敘述準確、清楚、無誤,同時也可以根據不同種類案件的特點製作出格式化的裁判文書樣式,適用時填明要點即可等。2、充分發揮訴訟調解的重要作用速裁是為了簡便快捷地處理糾紛,但並不等於快速判決。民事審判工作的目標是「定分止爭、勝敗皆明、案結事了」,充分發揮訴訟調解功能,有利於鈍化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把糾紛化解在平和的協商之中,有利於法院裁決的執行,有利於實現案件審理的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這也正是速裁機制所要達到的基本目標。因此,在速裁機制的實施過程中,應當突出強調和始終堅持調解原則,將調解貫穿於案件審理的全過程,確立庭前、庭中、庭後全方位的調解機制。3、建立健全速裁機制的配套制度和措施一是建立速裁法官定期輪崗交流制度和短期培訓制度,在提高人員素質,增強審判能力的同時,使速裁法官始終保持旺盛的精力和工作熱情;二是制定彈性工作制度。針對有的案件需要在八小時工作時間以外送達、開庭等實際情況,速裁案件的承辦法官、書記員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靈活安排工作時間,選擇晚上或節假日工作,既方便當事人訴訟,又有利於提高工作成效;三是建立科學的考評制度。針對速裁案件的特點,區別於其他審判業務部門,探索建立獨立的速裁法官業績考核體系,既避免因考核辦法單一化打擊了其他部門法官的辦案熱情,又利於充分調動速裁法官的積極性。四是建立法院?費保障工作長效機制。新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雖然有效地減輕了當事人的訴訟負擔,但卻在客觀上對法院尤其是基層法院的經費保障造成不小的衝擊。法院系統也應與相關部門加強協調,共同研究對策,通過建立法院經費保障的長效機制,儘快化解這一制約速裁機制發展的瓶頸。(二)促進速裁與非訴訟糾紛解決方式的互補銜接,構建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我們在肯定速裁機制對於提高訴訟效率和為當事人提供便利司法救濟等方面所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也應糾正「訴訟全能主義」的傾向。訴訟不能包打天下,在糾紛高發、多樣的情況下,由於衝突的性質、形式、對抗程度不同,解決糾紛的手段、方式也必然是多樣的,這就需要全社會為各種糾紛提供有效的解決途徑。(作者系天津高院原常務副院長,現任河北省高院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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