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扶起基層警察正在缺失的執法自信心

近幾年來,隨著互聯網信息技術的高速傳播及我國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國際關係環境的複雜化,越來越多代表公權力的涉警案件被置於媒體的透明化輿論監督之下,一段被斷章取義的手機視頻,一條簡短的配圖微博,一條微信朋友圈,通過大量無序轉發,隨時可能演變成一場全民輿論大戰。

參與者通過各種自媒體工具隨時發表對涉警案件的觀點,且觀點時常存在偏激、一邊倒指責警察執法的現象,使基層警察群體「很受傷」。

近期發生的「人大碩士雷洋」因嫖娼在警察執法過程中意外死亡事件,又一次將基層警察執法問題作為討論的焦點,隨著北京檢方宣布對五位涉事警察立案偵查,基層警察的執法積極性和自信心受到更大的衝擊,很多基層警察感嘆:「雷洋案件是否會成為第二個王文軍案件」。

目前在基層警察的潛意識裡普遍認為,警察職業越來越成為一項高危職業,不但要面對抓捕犯罪嫌疑人時存在的危險,還要面對執法過程中發生的各種意外事件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後果。基層警察目前還普遍存在一種消極執法情緒,因為執法中各種偶發性意外事件令他們充滿了不安全感和怎樣執法才能保證自己人身安全的困惑。

通過對一些涉警文章的觀點進行分析可以發現,社會公眾普遍關注和爭議討論的焦點無非是圍繞著警察執法是否規範的問題,包括不限於是否文明執法,執法理由是否充分,執法證件是否符合規定,執法行為是否符合法定程序,是否存在暴力執法、執法過度等問題。

而全國基層警察通過「王文軍」一案,也開始對執法過程中遭遇的惡劣執法環境、執法依據缺乏可操作性,警察現場執法缺乏絕對控制權等問題表達出強烈的訴求,通過微博、微信、警察公眾號等自媒體發聲,要求立法者保障警察在執法過程中的執法權益,將「襲警罪」入刑;期盼系統內高層及所在組織在每一次熱點事件中,為執法問題是否合法、適度而陷入極大爭議中的警察兄弟爭取執法權益。

在社會公眾一邊倒的指責聲中,偶爾有少量支持警察的聲音,便能讓基層一線執法警察感動涕零,感嘆「還是有人理解警察的」。例如前幾天在警察群體中廣泛流傳的一段「扯淡狂魔的吐槽」,看完那段話,我

心裡有一種酸酸的味道,基層警察的心理存在感和自信心的缺位競到了如此地步嗎?一段這樣的粗言鄙語竟然被視為親切的支持。

綜合上述社會公眾對警察執法問題的關注焦點,及基層警察對於自身執法行為的訴求,本文想要探討的問題就是:我們基層一線執法警察如何才能建立執法者應當具備的執法自信心,從而確保執法活動的有效性和自身安全?這是一個涉及社會文化背景、立法層面、制度保障、民警個人法律素養、個人修養、心理素質等綜合性的問題。以下只是我本人一些粗淺的認識,不足之處還望一線基層警察結合自身的執法感受繼續探討並進行總結。

一、何為基層警察的執法自信心?

自信心是人們經常談起的話題。度娘說:自信心是一種反映個體對自己是否有能力成功地完成某項活動的信任程度的心理特性,是一種積極、有效地表達自我價值、自我尊重、自我理解的意識特徵和心理狀態,也稱為信心。自信心同樣是在對自己的自我肯定和充分估計的基礎上,相信自己力量的一種心理狀態。那麼我理解的基層警察的執法自信心就是:警察在執法過程中,根據法律關於認定行為違法犯罪的規定,利用組織為其執法提供的各種警務保障,結合自身所擁有的法律專業知識、過硬的身體素質、強大的心理素質等綜合能力確信憑藉自己力量能夠出色完成處警任務的心理狀態。如果我們每個基層民警在執法過程中,都能保持積極的自信心和強大的氣場,對現場警情進行有效控制,那麼我們的執法爭議情形可能會減少很多。

二、基層警察喪失執法自信心的原因探究。

1、當前的社會政治、經濟環境和複雜的國際環境是基層警察執法困境的大背景。

我國正處在社會經濟整體結構的轉型期,社會貧富差距加大,各階層社會矛盾突出,社會普遍存在的仇官仇富情緒蔓延。在這種背景下,境內外各種政治勢力相互勾結,通過醜化黨政機關形象,抹黑警察,打著民主、人權的幌子,挑撥社會普通民眾針對警察的執法行為,有計劃地將某些事件進行炒作,斷章取義甚至造謠宣傳,煽動不明真相的社會普通群眾跟帖評論,增加仇恨情緒。在這種複雜的社會背景下,基層警察的執法活動舉步維艱,處理每一起警情幾乎都會遭遇或多或少的口舌之爭和挑釁。

2、部分媒體記者歪曲事實的報道,一些網路大V、大律們在發生涉警熱點事件時,在未了解全部涉案事實的情況下,隨意發表對案件的看法,嚴重誤導輿論導向,使社會公眾誤解警察。

當發生某些涉警事件時,一些媒體記者為了賺取新聞點擊量,吸引公眾眼球,不惜成為標題黨,抽取一些敏感關鍵詞作為新聞標題,實際內容卻是斷章取義,嚴重偏離事實。但在普通人習慣於新聞快餐的情形下,人們通過對標題的咀嚼便很快會在腦海中形成對警察不利的印象。一些網路大V、教授、律師對事件的真相不去深入考證,在沒有相關證據的支持下,僅僅憑藉網路報道的信息隨意發表案件觀點,他們甚至對警察採取的暴力控制措施、警械武器如何使用的專業知識一竅不通,卻坐在辦公室內,吹著涼風喝著綠茶,憑著想像對執法現場的警察如何採取控制措施,如何使用警械武器指指點點。他們對警察在執法現場的判斷提出的質疑,認定警察執法存在違法犯罪的觀點對輿論導向起著關鍵性的引導作用,是造成社會一邊倒指責警察的主要原因之一。

3、在發生涉警熱點事件後,基層警察所在組織受各種因素的制約,不能或者不願意及時發聲,或者發聲時將組織與陷入漩渦中的警察予以切割,將涉事警察推給社會公眾去評判,推給檢察院去調查定性,不能為涉事警察積極尋求維權幫助,反而將其家屬作為維穩對象時刻予以關注,讓基層警察感覺到被組織拋棄的凄涼感。

4、法律關於警察現場執法的規定體系不完善,且現有規定缺乏可操作性是造成基層警察執法困惑的法律障礙。

一線警察目前最為關心的問題之一是:面對執法過程中的阻礙執法行為,執法文明與否的界限是什麼?面對言語侮辱和挑釁時,是否可以採取進一步措施?面對暴力阻礙執行公務,何為暴力程度相當?何為暴力適度?即使使用暴力程度相當,暴力適度情形下,嫌疑人發生意外人身傷害,是否會免責?如今在警界流行的一句話:「謝你不死之恩,請賜我免死黃馬褂」我想此處的免死黃馬褂就是民警所期盼的執法免責條款。這些基層民警所關切的法律規定不完善,執法活動就好比在刀尖上跳舞,隨時發生的危險可能斷送一個基層民警多年全部的辛苦努力,這樣的代價讓哪個民警不心寒膽戰?

5、事後苛刻的追責制度使基層警察在執法時背負沉重的思想包袱。

一些涉警事件被熱炒了,必然產生廣泛的社會影響,再加上一邊倒的指責聲,人民檢察院在事後介入調查過程中,往往會將此作為認定警察涉嫌違法犯罪的一個條件。同時對於執法過程中存在爭議的制服措施、暴力使用等行為會採取客觀歸罪的方式,即根據結果推斷執法存在嚴重錯誤,做有罪推定,從而加大了一線警察對於執法意外事件產生後果的恐懼感。

6、一線執法警察自身法律素養有待提高。

除自身業務範圍之內的有限法律知識,多數一線警察很少去關注其他法律專業,但實際工作過程中,我們遇到的警情涉及社會生活的方方面面,沒有相關的知識,無法靈活應對執法對象提出的各種問題。甚至對於自身業務範圍內的一些法律規定依然掌握不精不細,比如一直在熱炒的警察執法證的問題,其實公安部早在1996年就發布過公復字【1996】12號關於公安機關是否申領地方政府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問題的批複,明確說明公安機關的人民警察可以持公安機關制發的有效證件依法行使執法權,不必申領地方政府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但是這樣的規定,其實大多數一線民警是不了解的,法制部門也未盡到法律支援的責任,未進行民警執法培訓,造成在執法過程中的被動。

7、執法活動依賴於民警個體的執法行為來完成,因此民警個人的性格、個人修養、心理素質等因素也會影響其執法行為的效率。

近日發生的深圳寶安分局的民警在盤查兩女子身份證時被錄像事件,有網友說,這個同行的現場處置太隨意了,忘記了一名警察的基本素質。這個視頻對警察群體的影響很惡劣,需要多少人辛勤的努力才能挽回。其實,現場的執法隨意的確和個人的性格、素質、經歷、對目前執法環境的愚鈍感知等綜合因素相關。每個民警不僅僅代表個人形象,在某種程度上也代表這個群體的形象。

執法自信心的喪失是一個漸進累積的過程,且不單單和上述因素有關,每個人關於這個問題可能都會有相同或者相反的理解,但無論怎樣,執法自信心的喪失在基層警察中是不爭的事實,社會公眾和警察本身都應當關注和正視這個問題。

三、如何扶起基層警察即將徹底垮塌的執法自信心,關乎每個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

1、立法層面的制度性執法權益保護是一線基層警察樹立執法自信心的法律保障。

在刑九修正前,我國關於妨害公務罪的被侵害對象,未將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從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中單獨列出來,將工作危險性係數相對較高的人民警察混同與一般國家執法工作人員,致使實務中阻礙人民警察執行職務事件往往通過跑關係,搞人情被和諧,公檢法機關對於此類案件也從未引起足夠重視。

隨著近些年暴力阻礙人民警察執法等惡性事件的不斷發生,一些警察因此而失去生命和自由,執法權益難以得到有效保障。為此,要求將暴力阻礙人民警察執法等襲警行為入刑的呼聲在警界越來越高,全國人大代表劉傑同志多次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上提出議案,要求將襲警罪列入刑法罪名,但隨著刑九落地,刑法修正案只是將暴力阻礙人民警察執法的行為作為妨害公務罪的從重情節予以規定。這個規定,雖然較之以前有了很大進步,但何為暴力阻礙?其界點是什麼,言語侮辱算不算暴力?刑法卻未作明確規定。我認為:在刑法將襲警行為定性為妨礙公務罪從重情節的基礎上,公檢法司等部門應當聯合發布規定,細化暴力行為的範圍,明確罪與非罪的界限,使人民警察在執行公務時可以對暴力阻礙執行公務行為有一個明確判斷,不要等到面臨警情時去靠個人經驗去琢磨,在目前複雜的環境下,現場執法的警察主觀判斷一念之差可能給自己帶來無盡的麻煩。

2、提高《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現場制止違法犯罪行為操作規程》的法律位階,上升為行政法規,增強其法律效力,同時由公安部制定操作規程的細則,增加執法豁免權規定。

2010年1月出台的該操作規程,至王文軍案發生時,大部分一線基層警察並不清楚有個這樣的規定,該規定在通則第一條雖然也提到了保護民警自身安全的問題,但是由於其法律位階較低,在執法過程中仍然會受到種種質疑。同時,操作規程關於民警所關注的一些可能產生爭議的執法細節問題未作出明確規定,而是賦予了人民警察在執法現場根據具體警情判斷採取何種處置措施的權利。但是這些根據主觀判斷發生的處置措施發生損害後果後,卻成為警察被追責的理由。我認為:既然法律賦予執法現場警察根據警情進行主觀判斷採取處置措施的權利,那麼就應該允許存在一定範圍內的判斷失誤。因為每個人對事物的判斷標準和能力千差萬別,不能在事後苛刻要求每個警察都要達到理論要求的判斷標準,只要警察在按照法律規定履行職責,就應該享有一定程度的執法豁免權。

3、基層警察應當從內心樹立起規範執法的意識。

規範執法是一個很大的話題,如果僅從字面理解便是一切執法行為要在規定的範圍內進行。包括規定的違法犯罪實體認定條件、規定的辦案程序,法律規定應當作為的行為盡量做到位,法律禁止的行為堅決不可為。不可否認,在基層警察中至今仍然存在憑經驗辦案的現象,認為我這麼幾十年就是這樣過來的,按以前的方法辦就沒錯。恰恰有的時候,經驗主義害死人,我們的執法規範意識一定要轉變。

4、在執法過程中,必須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樹立客觀公正的執法原則。盡量避免被執法對象的情緒引導,摻雜個人情緒,將自己置身於一方當事人的角色而喪失了客觀公正的評判標準。

5、具有強烈的證據意識是基層警察在執法時進行自我保護的有力工具。

法律是尊重客觀事實的,但是在客觀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情況下,法律只會尊重已有證據證明的客觀事實,即法律事實。這便是法律規定的證據規則。而根據法律規定:行政執法行為和刑事司法行為的舉證責任均在執法者一方,那麼我們基層警察在執法過程中,不但要對違法犯罪行為予以取證,更應當注重對自身執法行為的合法性保存相關證據,即便事後發生問題,那麼證據就是為我們自己的權益進行辯駁的最有力說服者。

6、注重警務技能培訓是一線基層警察在面對違法犯罪嫌疑人時臨危不懼的必備素質。

俗話說「身體是革命的本錢」「沒有金剛鑽,就不要攬這瓷器活」。過去很長一段時間以來,基層警察的警務技能訓練是嚴重缺乏的,有規律的值班和無規律的警情,讓一線基層警察疲於奔命,值班、接警、處警、查案等工作循環往複,糾纏於中,沒有時間進行基本的警務技能訓練,同時上層對此也未予以足夠的重視,導致基層警察在執法時,因為警務技能缺乏,不能對違法犯罪嫌疑人進行專業有效的控制,因為身體素質不佳,不能對違法犯罪嫌疑人產生不怒自威的壓迫感,導致說不過,打不過,跑不過的現象一直被詬病。所以,執法單位應當將警務技能培訓常規化,既能當做民警解壓的方式之一,同時能夠提高動作技巧,在控制嫌疑人時,能夠做到專業、有效、降低執法對象出現意外的風險度,保護民警自身安全。

7、法律專業知識的儲備和不斷完善是一線基層警察應對執法現場各種突發警情的必備能力。

不可否認,我們公安機關曾經歷了很長一段時間的粗放式執法過程,在當時全民法治意識不強的情況下,不會發生太多問題。但是隨著社會環境發生變化,人們越來越注重自身權益保護,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基層警察的執法行為也應當越來越嚴謹,嚴格按照法律規定來辦事。具體來說,除了一般經常提到的熟練掌握警務技能外就是要熟知和執法有關的程序性規定、現場操作規程,以便在執法現場遇到警情突變時能夠把控情勢,說理有據,控制措施有條不紊。

再就是具備較高的綜合法律素養,即便不了解非執法領域的法律規定,也要了解應當依據什麼法律規定去解決糾紛以便及時查詢,掌握法學的基本原理可以在不了解具體法規時有一個基本正確的判斷,現在對基層民警法律素養要求已經不能僅僅停留在只了解一般規定上了,掌握更多的民商事法律規定有助於對各種警情糾紛予以正確判斷、處理。

8、注重個人修養、心理素質的培養是一線基層警察面對各種無理挑釁時保持極大克制,冷靜應對,維護自身形象的綜合素質展現。

基層警察工作性質特殊,每天接觸大量的違法犯罪行為、民間糾紛,而且工作的同時不但要接受組織的約束管控,還要忍受社會公眾萬般不理解,基層警察的身體就像一個大量吸收負能量的巨能電池,釋放出來的卻是被拔高要求的正能量形象。那麼能量在身體內轉化時,如果沒有良好的心態調整,難免會在工作中伴隨諸多負面情緒,在外人看來便是容易暴躁的職業病。平時多讀一些類似心靈雞湯之類的正能量信息,多和正能量的朋友溝通交流,培養健康的解壓方式,有意識地調整心態,加強個人修養會讓自己更有耐心應對方方面面的壓力,保持最大程度的剋制,避免不必要的矛盾升級,被人抓住把柄。

以上只是本人和其他朋友關於基層警察執法自信心進行討論後的一些觀點總結,希望對基層的警察朋友有所幫助。執法自信心的樹立既要有制度的保障,更重要的還是和我們個人綜合素質有關。每個個體具備了執法自信心,會影響到周圍其他人,雖然這樣不能完全杜絕執法過程中意外事件的發生,最起碼在發生意外事件之後,我們懂得自己的執法行為是在法律框架之內進行的,我們的所作所為是有理有據的,我們對於自己的維權是有信心的,如果能達到這樣的效果,本文的初衷便可以實現了。

開心麻花的小品《扶不扶》中有句著名的台詞:「人心倒了就再也扶不起來了」。那麼,如果基層警察喪失執法自信心,沒有了職業榮譽感,如果警察遇到警情時首先擔憂的是自己會不會因為判斷失誤而身陷囹圄?如果基層警察在處警前都要先拜拜關公,祈禱壞運氣不要降臨在自己頭上……如果基層警察的人心倒了,那麼損害的是誰的利益?大多數守法公民的合法權益如何來保障?在此還是希望社會絕大多數的人群不要被少數負能量事件蒙蔽雙眼,從而否定整個警察群體,畢竟我們每個人在遇到困難時第一個想起的還是110,將維繫自己安全的警察抹黑、打倒,損害的必將是自己的切身利益。

作者:語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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