倪方六談一夫一妻制下的民國「姨太太」現象
□ 倪方六
有報道說,戰後的利比亞,正在考慮恢復「一夫多妻」制。
民國時期,「姨太太」現象曾是中國「一夫多妻」的餘緒……
1.「一夫一妻制」與民國的「姨太太」現象
我曾寫過《中國古代男子「艷福」到底有多深》一文,談到中國古代男人在娶妻納妾上的「幸福」指數。
從過去的情況上來看,老婆多並不是什麼好事。「多妻」是有權有錢者的「福利」,一個老婆都養不起、養不好的底層男人,是沒有找小老婆之本錢和機會的。
一夫一妻制其實在中國很有歷史,包括所謂的「封建社會」在內,名義上都是一夫一妻制。皇帝雖然有「三宮六院七十二妃」的特權,後宮美女如雲,但妻子,也就是皇后,只能有一位。
那麼,多出來的女人算什麼?皇帝封「妃」,民間算「妾」。
這樣的婚姻家庭制度,實際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雖然在性生活的權利上,妾和妻基本上是平等的,甚至妾比妻更能享有,但在家庭地位和財產上,卻有天壤之別,連妾生的孩子都比妻生的命賤,家譜寫的是「庶子」。
民國時期,特別是「五四」新文化運動後,女權被提出,提倡男女平等,「一夫一妻制」才真正實行起來,並被寫進了「婚姻法」。這是中國婚姻制度的一大進步,許多民國男人都認真地遵守、執行了,如孫中山、蔣介石當年都是這樣,他們都只有一個老婆。
民國男人如果真的喜歡上了別的女人,可以與原配離婚,但不能不離婚又結婚,否則犯重婚罪。孫中山和蔣介石便都是與原配妻子離婚後,才分別與宋慶齡、宋美齡結婚的。
但是,我們不論從名人傳記中,還是影視作品裡,都能看到,民國男人身邊大都不只一個女人,娶上三、五房小老婆在民國時很常見,有人甚至擁有幾十房。這是民國時特有的「姨太太」現象。
鑒於此,曾任國民政府主席的林森,在捐建的廬山山道旁邊的石凳上,別出心裁地刻上「有姨太太的不許坐」,成為一時笑談。
民國時期是提倡「文明婚」和法制的社會,既然「婚姻法」認定民國實行一夫一妻制,為何又會出現這類娶小的「違法亂紀」行為?原來,問題出在民國的法規上,民國的「司法解釋」和實際判決中,竟然默認了納妾的合法性。
2.民國的婚姻司法解釋,范紹增的40房妻妾
民國十九年(1930年)12月,國民政府頒布了民法《親屬編》,並於次年5月施行,其針對的就是婚姻家庭。
當時,國民黨中央政治會議的立法原則是,「妾之問題,毋庸規定」。並認為,「妾之制度,亟應廢止,雖事實上尚有存在者,而法律上不容其承認,其地位毋庸以法典及單行特別法規定。」
而早在民國十七年(1928年)12月24日,時立法院院長鬍漢民在演講中便向婦女協會公開承諾:「中國女子的人格,將由本黨的主張和本院的立法,提高起來,保障起來。」
在此立法精神下,《親屬編》中廢除了「妾之制度」,不再規定妾與妻的關係和在家庭中的地位。千百年來一直存在於中國男人婚姻生活中、並且為男人寵愛的「妾」,從法律上徹底消失了。此舉在當時影響甚大,由於是「新鮮事」,社會上分歧也嚴重。
有的學者認為,廢除「妾」,此舉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有的則認為,這給妾與妻爭權奪利埋下了伏筆,是提倡「妻妾平等」的信號。當時,全國各地的報紙都曾就此展開了大討論,波及了民國社會的各個階層。
民國婚姻立法的初衷,顯然意在保護一夫一妻制,但是在實際司法操作中卻變味了:
「二十年院字第六四七號解釋」稱:「娶妾並非婚姻,自無所謂重婚。」
「二十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稱:「妾雖為現民法所不規定,惟妾與家長既以永久公共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依民法第一一二三第三項之規定,應視為家屬」。
「二十二年上字第六三六號判例」稱:「民法親屬編無妾之規定。至民法親屬編施行後……如有類似行為,即屬與人通姦,其妻自得請求離婚……得妻之明認或默認而為納妾之行為,其妻即不得據為離婚之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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