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思辨】盜竊網路虛擬財產,該當何罪?

隨著社交媒體和網路遊戲的盛行,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刑事案件日益增多。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有一個現象:同案不同判,為什麼會存在這種現象?

文 | 鄧世運

(首發於微信公眾號「鄧世運刑事律師網」)

來源 | 鄧世運的法律博客

內容摘要

● 司法實踐中,盜竊虛擬財產案件,存在著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有的法院認為構成盜竊罪,有的法院認為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之所以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現象,原因之一在於現行法律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並沒有明確規定,以致司法人員對此問題有不同的認識。

從早期的QQ號碼,到之後的遊戲裝備,虛擬財產的價值不斷攀升,隨之盜竊網路賬號或者盜竊網路遊戲內的虛擬道具和虛擬貨幣等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案件也不斷增多,目前已經發展成為常見的網路犯罪之一。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典型案例

案例一:楊某盜竊案

據柳州市魚峰區法院(2013)魚刑初字第573號判決書,2013年2月16日,楊某在重慶市南岸區家中,利用電腦採用破解密碼的方式,登錄被害人劉某在網路遊戲《街頭籃球》上的遊戲賬號,盜走該賬號內的遊戲裝備和遊戲物品。經評估,被盜的遊戲裝備物品中「吊吊貓」、遊戲積分、寶石價值人民幣32141.68元。2013年6月24日,公安機關經技術偵查,在楊某家中將其抓獲。

2013年12月24日,魚峰區法院經審理認為,網路遊戲中的虛擬遊戲裝備、虛擬遊戲物品,是遊戲玩家投入了時間、資金、勞動而產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盜取帳號內遊戲角色的虛擬遊戲裝備、虛擬遊戲物品的行為,不僅破壞了網路和計算機的系統安全,造成不良社會影響,而且侵害了他人的合法財產權益。被告人楊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採用秘密手段竊取他人財物,且數額較大,其行為構成盜竊罪。

案例二:吳某等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據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2014)渝五中法刑終字第35號裁定書,2011年3、4月份,吳某通過互聯網與王某聯繫訂購QQ木馬程序,將盜取的Q幣兌換成遊戲幣或其他QQ虛擬物品後,通過淘寶網店銷售。

重慶市渝中區法院一審認為,吳某等人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其中存儲、處理的數據,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吳某上訴提出其獲取QQ數據是盜竊手段,目的是盜竊QQ虛擬物品,故不應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應以盜竊罪定罪處罰。

2014年6月5日,重慶市第五中級人民法院審理認為,吳某等人利用木馬軟體非法獲取他人QQ賬號信息後,變賣所獲取的QQ賬號或將賬號內的Q幣等虛擬物品變賣獲利,嚴重侵害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和公民個人信息安全,其行為依法應以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定罪處罰。

案例三:張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

據合肥市包河區法院(2015)包刑初字第00094號判決書,2014年6月10日,張某成功破解廣州捷眾智能卡有限公司的郵箱密碼,從中獲取了從2014年5月5日至29日的智能卡數據。此後,張某和李某合作以多種方式將充值卡變現牟利。

2015年3月25日,法院審理認為,由於網路或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和「貨幣」缺乏現實財物的一般屬性,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故在當前司法實踐中,將虛擬財物作為盜竊犯罪的對象,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被告人張磊違反國家規定,採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獲取計算信息系統數據,造成多家被害單位經濟損失達430981元;被告人李林在得知充值數據系被告人張磊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所獲取後,仍為其提供充值賬號,幫助獲取數據價值,造成多家被害單位經濟損失達150407.73元。兩被告人犯罪情節特別嚴重,行為均構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案例四:梁某盜竊案

據浙江省象山縣法院(2015)甬象刑初字第459號判決書,被告人梁某與虞某曾經一起玩網路遊戲《夢幻西遊2》,梁某知道虞某的遊戲賬號和密碼,並擁有綁定了虞某遊戲賬號的動態密碼保護器「將軍令」。2014年5月初,梁某登錄虞某的賬號時,發現其遊戲裝備「墨玉骷髏」以28999元的價格寄售。2014年5月30日,梁某將該遊戲裝備的售價修改為10元,並通過自己的遊戲賬號低價購得。2014年8月20日,梁某將該遊戲裝備以25999元的價格出售給他人。2014年8月18日,經象山縣價格認證中心鑒定,梁某竊得的遊戲裝備「墨玉骷髏」價值18900元。

2015年7月8日,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梁某以非法佔有為目的,結夥秘密竊取他人財物,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盜竊罪。

案例五:遲某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案

據日照網2016年6月28日報道,遲某平時喜歡玩網路遊戲,2014年10月10日,他發現某網路遊戲交易平台存在漏洞,通過修改遊戲角色編號的方法,可以對其他用戶的道具進行出售,出售所得會轉到與他的QQ號相綁定的財付通賬戶。自2014年12月23日至31日,他分別利用四個QQ號登錄這個網路遊戲交易平台,用上述方法出售他人遊戲角色的虛擬道具「金元寶」,獲利人民幣四萬餘元。

日照經濟技術開發區法院審理後認定遲某犯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法院解釋說,從表面看,這個案件符合盜竊罪的一般特徵,但是被告人使用的是技術手段,竊取的是虛擬財產;司法界對虛擬財產能否當作現實意義的財產來對待還存在爭議,經過研究之後,他們認為不應該以盜竊罪來定罪,應當以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來定罪。

小結

從2013年至2016年的上述典型案件可以看出,各地法院對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存在著不同的看法,導致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案件同案不同判。

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問題

問題一:虛擬財產的法律定性

理論界人士認為,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本身和存在於網路上的虛擬財產。其中,存在於網路上的虛擬財產又可以分為三種形式:一是網路遊戲中的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遊戲中的賬號及積累的「貨幣」、「裝備」、「寵物」等財產;二是虛擬社區中的網路虛擬財產,包括網路虛擬社區中的賬號、貨幣、積分、用戶級別等;三是其他存於網路的虛擬財產,包括QQ號碼、微信賬號、電子信箱及其他網路虛擬財產等。

現行法律並沒有明確虛擬財產的財產屬性,司法實踐中對此主要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另一種觀點認為虛擬財產不是財產,只是數據。

問題二:虛擬財產的定性影響著盜竊虛擬財產的定性

盜竊罪的犯罪客體是公私財物,如果盜竊的物體不具有財產屬性,該行為不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具體到盜竊虛擬財產,從邏輯上講,如果虛擬財產屬於財產,則盜竊虛擬財產構成盜竊,反之則不構成盜竊罪。從司法實踐看,認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的,將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定性為盜竊罪,否則不認定為構成盜竊罪。

在楊某盜竊案中,法院認為,「網路遊戲中的虛擬遊戲裝備、虛擬遊戲物品,是遊戲玩家投入了時間、資金、勞動而產生,具有使用價值和交換價值,具有財產屬性」,因而將其判定為盜竊罪。而在張某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案中,法院認為,「由於網路或遊戲中的虛擬「財產」和「貨幣」缺乏現實財物的一般屬性,不符合公眾認知的一般意義上的公私財物」,將網路虛擬財產認定為數據,從而將其行為判為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

值得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權威人士對於該問題進行過解讀,提出「對於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如確需刑法規制,可以按照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等計算機犯罪定罪處罰,不應按盜竊罪處理」。所以,目前大部分盜竊虛擬財產案件在司法實踐中並沒有定性為盜竊罪。

問題三:盜竊網路虛擬財產的刑法定性

非法獲取計算機信息系統數據罪,是指違反國家規定,侵入國家事務、國防建設、尖端科學技術領域以外的計算機信息系統或者採用其他技術手段,獲取該計算機信息系統中存儲、處理或者傳輸的數據,情節嚴重的行為。採用技術手段非法侵入他人計算機信息系統,盜竊虛擬財產的行為,符合非法獲取計算機系統數據罪的犯罪構成,在認可虛擬財產具有財產屬性的情況下,該行為也符合盜竊罪的犯罪構成,屬於刑法理論中的想像競合,即一個行為同時觸犯兩個罪名。

對想像競合犯的處罰原則是「擇一重處」,不適用數罪併罰,即比較其所觸犯罪名規定的法定刑,選擇法定刑較重的罪名處罰。「擇一重處」體現了「罪刑相適應」原則。

問題四:虛擬財產法律屬性的最新動向

2016年6月27日,第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一次會議上,民法總則草案正式發布,其中有對網路虛擬財產、數據信息等新型民事權利客體做出規定,該規定認可了虛擬財產可以作為物權的客體。

結語

為避免盜竊網路虛擬財產案件繼續出現同案不同判的現象,明確網路虛擬財產的法律屬性顯得日益迫切和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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