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性認識與孫中山的民權道路

國民性認識與孫中山的民權道路

周育民

近代民主政治的誕生,需要國民意識的覺醒。而由專制時代的臣民轉化為共和時代的國民,這是一國民眾素質的一大飛躍與質變,也是共和政體發軔的重要契機。20世紀初葉,中國面臨著專制還是立憲抑或共和的重大選擇,無論是清朝的官員還是在野的士紳,乃至流亡的革命者與保皇黨,都對中國國民性的問題產生了極為濃厚的興趣。作為中國共和體制宣導者和創立者孫中山,他對中國國民性的認識深刻地反映在他的政治主張和民權道路的選擇之中。本文試圖從這一角度探討孫中山的民權道路與其國民性認識的相互關係。

「國民程度」 [1] 在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中國政治話語中,是判定政治體制改革主張的一個風向標。

專制政體已經百孔千瘡、難以為繼,這一趨勢,在同光新政時期就已經有人看了出來。同治末年,軍機大臣文祥病久不愈,知將不久於世,乃上奏稱:西方各國「國中偶有動作,必由其國主付上議院議之,所謂謀及卿士也;付下議院議之,所謂謀及庶人也。議之可行則行,否則止,事事必合乎民情而後決然行之,自治其國,觀他國之廢興成敗亦以此。……外國無日不察我民心之向背,中國必求無事不愜於民心之是非。中國天澤分嚴,外國上議院下議院之設,勢有難行,而義可采。」 [2] 光緒十年(1884),卸任兩廣總督的張樹聲在臨終前寫遺折給慈禧太后說:「夫西人立國,自有本末。雖禮樂教化遠遜中華,然馴致富強,具有體用。育才於學堂,論政於議院,君民一體,上下一心,務實而戒虛,謀定而後動,此其體也。輪船、大炮、洋槍、水雷、鐵路、電線,此其用也。中國遺其體而求其用,無論竭蹶步趨,常不相及。就令鐵艦成行,鐵路四達,果足恃歟?」 [3] 國與民、君與民如何通過議政決策融為一體,雖在同治新政時期,就已經進入了大臣的視野,但只能在臨終遺折中透出其思想的光芒。「謀及庶人」以順乎民情,這是洋務派官僚敢想而不敢為之的政治理想,而這種想法,只有脫出專制時代「民不可與慮始,而可與樂成」 [4] 的理路才有可能產生。

當20世紀初葉,立憲、共和思潮湧動起來之後,「國民程度」是否達到「可與慮始」,即成為政治體制改革目標選擇之一大標準。「國民程度未及」,在清政府指未及於君主立憲;在立憲派指未及於共和民主。

「國民程度」未及於君主立憲,故須預備立憲,使民眾逐漸達到立憲國民之水準。光緒三十三年(1907)六月南書房翰林袁勵准在奏摺中闡發得十分清楚:「居今日而言立憲,不患無立憲之師資,而患無立憲之人格,誠欲切實預備,要以無人不學為歸,乃能確有成效。……十年以後,民立學堂愈推愈廣,強半具有國民普通之程度,則立憲之人格漸次增高,乃能上下同心,內外一氣,不致徒託空言矣。」 [5] 清廷預備立憲上諭更明白宣示:「時處今日,惟有及時詳晰甄核,仿行憲政,大權統於朝廷,庶政公諸輿論,以立國家萬年有道之基。但目前規制未備,民智未開,若操切從事,塗飾空文,何以對國民而昭大信。……著內外臣工,切實振興,力求成效,俟數年後規模粗具,查看情形,參用各國成法,妥議立憲實行期限,再行宣示天下,視進步之遲速,定期限之遠近。著各省將軍、督撫曉諭士庶人等發憤為學,各明忠君愛國之義,合群進化之理,勿以私見害公論,勿以小忿敗大謀,尊崇秩序,保守平和,以預備立憲國民之資格,有厚望焉。」 [6] 清廷的這種言論,在立憲派中有著比較廣泛的思想基礎。如「攻法子」於1903年在《浙江潮》中就主張:「養人民之政治思想,煉人民之政治能力,以為立憲之準備。」通過地方自治來養煉人民政治思想和能力,就是他開出的方子。 [7]

「國民程度」未及於共和民主,故只能行開明專制或君主立憲,這是立憲派批駁共和派的理論根據。梁啟超於此主張最力。他堅決認為,「今日中國國民未有可以行議院政治之能力」,「非有可以為共和國民之資格」 [8] 。

孫中山在其早期的言論中,與立憲派後來所發的議論並無二致。1896年10月,他在囚禁倫敦中國使館時與鄧廷鏗談到:「我之為民,不過設議院、變政治,但中國百姓不靈,時尚未至,故現在未便即行。」 [9] 1897年初,孫中山又說:「華人之被桎梏縱極酷烈,而其天生之性靈,深沉之智力,終不可磨滅。……不幸中國之政,習尚專制,士人當束發受書之後,所誦習者不外乎四書五經及其箋注之文字;然其中有不合於奉令承教、一味服從之義者,則且任意刪節,或曲為解說,以養成其盲從之性。學者如此,平民可知。此所以中國之政治無論仁暴美惡,而國民對於現行之法律典章,惟有兢兢遵守而已。……中國睡夢之深,至於此極,以維新之機苟非發之自上,殆無可望。」 [10] 這些思想基本上反映了孫中山在成立興中會以前的想法。

但是,一旦走上武裝反清的道路,孫中山即不能不思考實現共和革命的可行性,即在推翻清王朝的專制政權以後,怎麼確保建立的政治體制是共和民主的,而非僅僅是改朝換代。1897年8月,孫中山到達日本,在與宮崎寅藏、平山周的談話中比較完整地發表了他的見解:

人或雲共和政體不適支那之野蠻國,此不諒情勢之言耳。共和者,我國治世之神髓,先哲之遺業也。我國民之論古者,莫不傾幕三代之治,不知三代之治實能得共和之神髓而行之者也。勿謂我國民無理想之資,勿謂我國民無進取之氣,即此所以慕古之意,正富有理想之證據,亦大有進步之機兆也。試觀僻地荒村,舉無有浴政[清]虜之惡德,而消滅此觀念者,彼皆自治之民也。敬尊長所以判曲直,置鄉民所以禦盜賊,其他一切共通之利害,皆人民自議之而自理之,是非現今所謂共和之民者耶?苟有豪傑之士起而倒清虜之政府,代敷善政,約法三章,慰其饑渴,庶愛國之志可以奮興,進取之氣可以振起也。

且夫共和政治不僅為政體之極則,而適合於支那國民之故,而又有革命上之便利者也。觀支那古來之歷史,凡國經一次之擾亂,地方豪傑互爭雄長,亙數十年不能統一,無辜之民為之受禍者不知幾許。其所以然者,皆由於舉事者無共和之思想,而為之盟主者亦絕無共和憲法之發佈也。故各窮逞一己之兵力,非至併吞獨一之勢不止。因有此傾向,即盜賊胡虜,極其兵力之所至,居然可以為全國之共主。嗚呼!吾同胞之受禍,豈偶然哉!今欲求避禍之道,惟有此迅雷不及掩耳之革命之一法;而與革命同行者,又必在使英雄各充其野心。充其野心之方法,唯作聯邦共和之名之下,其夙著聲望者使為一部之長,以盡其材,然後建中央政府以駕馭者,而作聯邦之樞紐。方今公理大明,吾既實行此主義,必不至如前此野蠻割據之紛擾,綿延數紀,而梟雄有非分之希望,以乘機竊發,殃及無辜。此所謂共和政治有革命之便利者也。 [11]

這段談話從英雄豪傑與人民群眾的關係上回答了共和道路的可行性問題。孫中山認為,第一,中國民眾具有共和國民的潛在素質,只要推翻清政府,消滅專制觀念,民眾即具共和國民的資格。第二,在推翻清王朝的過程中,群雄並起,為避免走上改朝換代的老路,需發佈共和憲法加以約束。第三,以夙著聲望之英雄為一部之長,建中央政府,而作聯邦之樞紐。在這裡,孫中山早年思考的國民程度問題突然消逝了,而集中到了如何納英雄於共和軌範的問題。但由誰來納英雄於共和軌範,孫中山並未作正面回答,「舍我其誰」自然是題中應有之義。第四,實現民眾參與共和政治,須待聯邦政府「代敷善政」,使民眾奮興「愛國之志」、振起「進取之氣」。

1904年1月,孫中山在《駁保皇報書》中再次論述了國民性質與民權道路之關係:「彼[指保皇報]又嘗謂中國人無自由民權之性質,僕曾力斥其謬,引中國鄉族之自治,如自行斷訟、自行保衛、自行教育、自行修理道路等事,雖不及今日西政之美,然可證中國人稟有民權之性質也。又中國人民向來不受政府之干涉,來往自如,出入不問;婚姻生死,不報於官;戶口門牌,鮮注於冊;甚至兩鄰械鬥,為所欲為:此本於自由之性質也。彼則反唇相稽[譏]曰:『此種野蠻之自由,非文明之自由也。』此又何待彼言?僕既雲性質矣,夫天生自然謂之『性』,純樸不文謂之『質』;有野蠻之自由,則便有自由之性質也,何得謂無?夫性質與事體異,發現於外謂之『事體』,稟賦於中謂之『性質』;中國民權自由之事體,未及西國之有條不紊,界限軼[秩]然,然何得謂之無自由民權之性質乎?惟中國今日富於此野蠻之自由,則他日容易變為文明之自由。倘無此性質,何由而變?是猶琢玉,必其石具有玉質,乃能琢之成玉器,若無其質,雖琢無成也。」 [12]

1905年2月,孫中山在東京發表演說,進一步堅持了他的上述看法:「夫非律賓之人,土番也,而能拒西班牙、美利堅二大國,以謀獨立而建共和。北美之黑人,前此皆蠢如鹿豕,今皆得為自由民。言中國不可共和,是誣中國人曾非律賓、北美黑奴之不若也」。 [13]

對於梁啟超等立憲派「國民程度未及」批評用功最力者為汪精衛。他指出:「夫國民之由專制而變為立憲也,系乎能力。蓋專制國之人民與立憲國之人民,其能力固不同也。若夫既能由專制而變為立憲矣,則其為君主立憲,抑為民主立憲,視其事實而已,非謂民主立憲國之人民,其能力必當較君主立憲國之人民為優也。……蓋政治革命一言以蔽之曰:君權與民權之消長而已。民權銳進,君權消滅者,則成民主立憲;民權銳進,君權讓步於是相安者,則成君主立憲。故曰:事實也視其所遇之敵如何,而非人民之能力有高下使之然也。」 [14]

就論辯策略而言,汪精衛承認專制國人民與立憲國人民能力存在差異,那麼梁啟超等即可以此為把柄,中國人民未具立憲之能力,故應實行開明專制;清政府也可以程度未及為由,通過預備立憲養成立憲國民之資格,還不如孫中山認定中國人民已具共和民主之能力直截了當。孫中山堅信,中華民族,「聰明強力,超絕等倫」,只要「有少數最良之心理能策其群而進之,使最宜之治法適應於吾群,吾群之進步適應於世界」, [15] 就一定能實現共和國的理想。

在共和派與立憲派展開激烈論辯之時,孫中山所關心的主要不是國民程度問題,而是革命以後如何實現民權的問題。1905年秋天,他對汪精衛說:「革命之志在獲民權,而革命之際必重兵權,二者常相抵觸者也。使其抑兵權歟,則脆弱而不足集事;使其抑民權歟,則正軍政府所優為者,宰製一切,無所掣肘,於軍事甚便,而民權為所掩抑,不可複伸,天下大定,欲軍政府解兵權以讓民權,不可能之事也。」孫中山認為,「察君權、民權之轉折,其樞機所在,為革命之際先定兵權與民權之關係。……定此關係厥為約法。」 [16] 對於革命之後建立的軍政府能否還權於民的深深憂慮,證諸20世紀以來中國政治發展的演變,表明了這位民主革命先行者的遠見卓識。

1906年秋冬間,孫中山與黃興、章太炎等在日本制定了《中國同盟會革命方略》,這個方略無疑是20世紀中國最重要的綱領性政治文件之一。這部文獻中明確規定了革命政府還權於民的道路:

第一期為軍法之治。義師既起,各地反正,土地人民新脫滿洲之羈絆,其臨敵者宜同仇敵愾,內輯族人,外禦寇讎,軍隊與人民同受治於軍法之下。軍隊為人民戮力破敵,人民供軍隊之需要及不妨其安寧。既破敵者及未破敵者,地方行政,軍政府總攝之,以次掃除積弊。……每一縣以三年為限,其未及三年已有成效者,皆解軍法,布約法。

第二期為約法之治。每一縣既解軍法之後,軍政府以地方自治權歸之其地之人民,地方議會議員及地方行政官皆由人民選舉。凡軍政府對於人民之權利義務,及人民對於軍政府之權利義務,悉規定於約法,軍政府與地方議會及人民各循守之,有違法者,負其責任。以天下平定後六年為限,始解約法,布憲法。

第三期為憲法之治。全國行約法六年後,制定憲法,軍政府解兵權、行政權,國民公舉大總統及公舉議員以組織國會。一國之政事,依於憲法以行之。

此三期,第一期為軍政府督率國民掃除舊汙之時代;第二期為軍政府授地方自治權於人民,而自總攬國事之時代;第三期為軍政府解除權柄,憲法上國家機關分掌國事之時代。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中華民國之根本胥於是乎在焉。 [17]

按照孫中山的構想,革命以後約十年,即可實現還權於民、建立憲政共和之目標。對於共和憲政的憧憬,使孫中山處於高度的理論探索的亢奮之中。在革命方略完成不久,當年12月,孫中山又提出了著名的「五權憲法」的主張:「將來中華民國的憲法是要創一種新主義,叫做『五權分立』」, [18] 即立法、行政、司法、考選和糾察五權分立。三民主義、三期之治和五權憲法,構成了孫中山一整套民主革命的理論。

當武昌起義勝利之後,孫中山將赴南京就任臨時大總統之時,在上海召開了中國同盟會本部臨時會議,最後形成了《中國同盟會意見書》,意見書再一次闡述了國民與國家之間的關係:「欲造神聖莊嚴之國,必有優美高尚之民,以無良民質則無良政治,無良政治則無良國。吾見夫人權頹敝者,其民多恭弱,禍害倚伏,無由而絕。國之與民因果相環,往往為常智所忽,其端至微,毋可以語鹵莽躁急者哉!則吾黨所標之三大主義,由民族而民權、民生者,進行之時有先後,而欲造成圓滿純固之國家,以副其始志者,則必完全貫徹此三大主義而無遺。」 [19] 「吾見」云云之行文,完全是個人口吻,顯然是孫中山的意見。實現三民主義目標的民族革命、政治革命與社會革命一改以往「畢其功於一役」的提法,而承認「進行之時有先後」,並與國民性問題相聯繫,戒勿「鹵莽躁急」,反映了中華民國的締造者在革命行將勝利前夕對革命進行步驟的再思考,這與同盟會革命方略所講的「俾我國民循序以進,養成自由平等之資格」一脈相承。可見,儘管國民資格問題在與保皇黨乃至立憲派的爭論中,在孫中山看來是個偽命題,但在他的心靈深處,共和國建立以後,國民是否具備行使權力之資格,的確是個問題。

同盟會意見書於三民主義和國民資格之關係,未及深入詳敘,需要我們爬梳一下其理路。「國之與民困果相環」,依此觀點,專制之國與專制之民互為因果,有專制之國,即有受專制之臣民;而受專制之臣民又是專制之國的基礎。建立共和立憲之國,即需有共和立憲之國民,問題在於,在受專制之臣民是否能於共和革命一朝成功之時,即轉化為共和立憲之國民?如果不能把受專制之臣民轉變為共和立憲之國民,那麼共和立憲之國即難以建立起來。因此,需要一個國民資格養成的過渡期。與君主立憲派不同,孫中山把共和立憲國家的建立視為養成國民資格的前提,而非國民資格的結果。推翻清政府是國民擺脫民族奴役的前提;建立共和國是恢復國民權利的前提;平均地權則是國民經濟自由的前提。

1912年4月,孫中山在從臨時大總統上退位前後,發表一系列演說,認為社會革命應提到議事日程:「吾國種族革命、政治革命俱已成功,惟社會革命尚未著手,故社會事業,在今日非常重要。」 [20] 在他看來,社會革命主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實行平均地權,防止資本主義發展所帶來社會的階級分化後果,使國民不受剝削壓迫之苦,普享參政、自由、平等諸權。二是提高國民素質:「吾人困頓於專制政體之下,人格之喪失已久,從而規複之,需力絕巨,為時亦必多。」 [21] 「需力絕巨,為時亦必多」,與四個月前同盟會意見書中戒勿「鹵莽躁急」一脈相承。6月,孫中山又說:「顧共和雖成,而共和之實能舉與否,則當視國民政治能力與公共道德之充足,以為比率。蒙稚之眾,以登未習之域,識者有憂之。」 [22] 二次革命失敗以後,孫中山修改了他以前民族、民權主義已經成功的提法,「吾黨之三民主義,只達其一,其餘兩主義,未能施行。初以人民程度未及,只得聽其漸進,從天然之進化而達之。」 [23] 因此,在民國肇建之初,民眾如何參與國政,依然是一個未解的問題。

在辛亥革命以後孫中山設計的民權道路中,雖然以同盟會為發動機關,但政黨的因素顯然不佔主要地位。因為同盟會在革命成功以後,即以軍政府為機關以推行民權、保障民權。張謇的「革命軍起,革命黨消」雖然為革命黨人所批評,但革命黨在革命以後之地位,無論在《鄂州約法》還是《臨時約法》中沒有明確規定,因此,革命黨控制政府系政治之事實,而非法律之依據,這一事實隨著臨時政府北遷而不復存在。1912年夏間,因國會競選需要,同盟會與統一共和黨、國民公黨、國民共進會及共和實進會五個黨團合併,改組為國民黨。在孫中山看來,這是同盟會向政黨演變的一個轉捩點:「同盟會成立之始,其命名本含有革命同盟會意義,共和初建,改為政黨,同人提議變更名稱者日益眾,即此時而易之,可謂一舉而兩得矣。」 [24] 8月13日發表的《國民黨宣言》闡述了國民參政與政黨的關係:「國民合成心力之作用,非必能使國民人人皆直接發動之者。同此圓頂方趾之類,有思想知識能力不能一一相等倫者眾矣。是故有優秀特出者焉,有尋常一般者焉。……在法律上,則由此少數優秀特出者,組織為議會與政府,以代表全部之國民,在實事上,則由此少數優秀特出者集合為政黨,以領導全部之國民。……是故政黨在共和立憲國,實可謂直接發動其合成心力作用之主體,亦可謂為實際左右其統治權力之機關。」 [25] 但這一通過政黨代表國民建立政府的設想很快因宋教仁案的發生而破滅。

「二次革命」以後,孫中山重組中華革命黨,重新設計了實現民權的道路。人們在評價中華革命黨時往往比較注重孫中山在黨內的獨裁地位以及黨員的等級制,而忽視了他對於民權道路的深刻思考。因此,很有必要詳細分析一個中華革命黨的章程。在孫中山手訂的《中華革命黨總章》 [26] 中,將同盟會宣言中的「三期之治」改為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其主要修改之點在與將「約法之治」改為「訓政時期」。「約法之治」是軍政府與地方人民共守約法,要點在於互相牽制,「有違法者,負其責任」,而「訓政時期」之重點則在於「督率國民」。值得注意的是,在「三期之治」中,均以軍政府為主體,而在軍政、訓政和憲政三個時期中,《總章》均未設主語,其主導者顯然指中華革命黨。《總章》明確規定,「本黨以掃除專制政治,建設完全民國為目的」;「憲法頒布之日,即為革命成功之時」;「自革命軍起義之日至憲法頒布之時,名曰革命時期,在此時期之內,一切軍國庶政,悉歸本黨負完全責任」。由此可見,經過辛亥革命和「二次革命」政權得而復失的慘痛教訓,孫中山把革命黨在民主革命過程中的領導核心作用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這種認識在國民黨和共產黨後來的政治實踐中都得到了充分的體現。

按照孫中山的方案,黨員等級制的規定是與公民權利相聯繫的:「凡於革命軍未起義之前進黨者,名為首義黨員;凡於革命軍起義之後、革命政府成立以前進黨者,名為協助黨員;凡於革命政府成立之後進黨者,名曰普通黨員。」「革命成功之日,首義黨員悉為元勳公民,得一切參政、執政之優先權利;協助黨員得隸為有功公民,能得選舉及被選權利;普通黨員得隸為先進公民,享有選舉權利。」「凡非黨員在革命時期之內,不得有公民資格,必待憲法頒布之後,始能從憲法而獲得之;憲法頒布以後,國民一律平等。」革命時期政府、議會的人選全部由革命黨內產生:「革命政府成立之後,每支部得舉代表之人以參與政事,組織國會」。孫中山想通過這種方式,確保革命時期的軍隊、政府和立法機關的權利完全掌握在革命黨手中。由此我們可以看到國民黨黨國體制的雛型。先由革命黨以培養一部分有資格之公民進而普及於全體國民,則是這個方案的題中應有之義。

對於革命領袖在革命黨中的地位,孫中山明確全黨必須服從黨魁,這一方面是懲於同盟會「黨魁等於傀儡」、「黨員等於散沙」之失,另一方面是孫中山吸取了西方的政黨理論:「義大利密且爾博士作《黨政社會學》,謂平民政治之精神最富之黨派,其日常之事務,重要行動之準備實行,亦不能不聽命於一人。可見無論何黨,未有不服從黨魁命令者,而況革命之際,當行軍令,猶貴服從。」 [27]

綜上所述,在中華革命黨成立過程中,孫中山對於革命領袖、革命黨與人民群眾關係理論作了系統的闡述,中華革命黨的創立是這一理論的實踐,也是國民黨的第一次改組。1924年國民黨再次改組,當然對俄國布爾什維克黨的經驗有所汲取,但從思想根源上,還是孫中山創建中華革命黨的理論與實踐的繼續,而非創立一個無產階級政黨的布爾什維克理論。

但是,如何還政於民,從孫中山的理論中,我們依然不能得到清晰的結論。「國民程度未及」,自然是訓政時期須由革命黨「督率國民」的依據;然國民由革命黨督率,且無選舉與被選舉之權,又如何養成具有完全公民權的「國民資格」?國民資格未備,又如何結束訓政而至於憲政?孫中山未對這種悖論作出解釋,我們只能根據其理論推演其微言大義。除革命政府成立之前加入的功勳黨員、協助黨員之外,革命政府成立之後仍然允許國民參加革命黨而獲得公民資格,從而取得選舉權利。公民權利先黨內後黨外,這是由訓政至於憲政的轉折,現在流行的先「黨內民主」後「黨外民主」近乎其意。大體而言,沒有黨員人員的巨量擴充、在國民人數中占相當之比重,革命黨是不能還政於民的。因為「國民程度」之及與未及,依照中華革命黨的模式,其重要標誌就是宣誓入黨(入黨之後才有「公民資格」)。如果國民之多數未具「公民資格」,當然不能判定國民程度已及。這一理路的內在邏輯還是儒家的「修身齊家治國平天下」:「修身」即有一個堅定的共和民主革命的領袖;「齊家」即創建一個為實現領袖理想的革命黨;「治國」即按照領袖的理想「督率國民」;最後達於「平天下」的「憲政」理想境界。

中華革命黨以反袁而起,以反袁而消, [28] 歷時不過三年,但在孫中山民權道路思想的發展過程地位十分重要。在他看來,他已經找到了一條通過發展革命黨來奪取政權、建立民國、實現憲政的道路。雖然,隨著袁世凱的垮臺和國會的恢復,孫中山一度認為革命的理由已不復存在,希望重走政黨競爭以取得政權之舊路,即所謂「純取監督政府主義,以俟時機,發舒吾黨之政策」 [29] ,但隨著護法運動的展開,孫中山重新堅持了這條道路。1920年11月修正的《中國國民黨總章》除爭議太大的黨員等級制外,基本上採用了中華革命黨的章程,其中意味深長地將訓政時期合併到軍政時期之中。為什麼?還是國民性的問題。孫中山有一段長篇的言論對此作瞭解釋:

「訓政」二字,我須解釋。本來政治主權是在人民,我們怎麼好包攬去作呢?其實,我們革命就是要將政治攬在我們手裏來作。這種辦法,事實上不得不然。試看民國已經成立了九年,一般人民還是不懂共和的真趣,所以迫得我們再要革命。現在我不單是用革命去掃除那惡劣政治,還要用革命的手段去建設,所以叫做「訓政」。這「訓政」,好象就是帝制時代用的名詞,但是與帝制實在絕不相同。須知共和國,皇帝就是人民,以五千年來被壓作奴隸的人民,一旦抬他作起皇帝,定然是不會作的。所以我們革命黨人應該來教訓他,如伊尹訓太甲樣。我這個「訓」字,就是從「伊訓」上「訓」字用得來的。

又須知現在人民有一種專制積威造下來的奴隸性,實在不容易改變。雖勉強拉他來做主人翁,他到底覺得不舒服。……中國奴隸制已經行了數千年之久,所以民國雖然有了九年,一般人民還不曉得自己去站那主人的地位。我們現在沒有別法,只好用些強迫的手段,迫著他來做主人,教他練習練習。這就是我用「訓政」的意思。 [30]

如何教訓人民?我們從1917年孫中山發表的《民權初步》中可以看出其思想的發展。「民權何由而發達?則從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始。而欲固結人心、糾合群力,又非從集會不為功。是集會者,實為民權發達之第一步。」他在書中不厭其詳地介紹了各種民主議事程式規則,「家族也、社會也、學校也、農團也、工黨也、商會也、公司也、國會也、省會也、縣會也、國務會議也、軍事會議也、皆當以此為法則。」 [31] 由全社會的民主程序訓練替代在革命黨內部的民主程序訓練,以提高全體國民的民主素質,這是在反袁鬥爭以後孫中山民權道路的新思路;而民主議事程式規則須以軍政手段強迫推行之,則是他將訓政時期併入軍政時期的基本原因。所以,孫中山所講的「訓政」,「將政治攬在我們手裏來作」並不是不經民主程序的越俎代庖,而是用軍政手段強迫人民去遵守民主規則,在民主實踐中養成共和憲政之國民資格。「督率國民」在這裡具有了監督、示範國民按照民主程序議事清晰意義。

五四運動之後到中國國民黨第一次全國代表大會的四五年時間,孫中山對於中國民權道路有了進一步的思索。一方面,北京國會在北洋軍閥的控制下,演出了「豬仔議員」、「豬仔國會」的醜劇,另方面,愛國群眾運動、工人運動蜂起雲湧,「勞工神聖」口號風靡一時,這些運動在國民黨「一大」召開以後,逐漸匯成了波瀾壯闊的國民革命。人們可能過多地注意了蘇俄和中共在國民黨「一大」前後對孫中山的影響,在我看來,孫中山只是想藉助於蘇俄和中共的支持,吸取了蘇俄運動工農的經驗,以實現他從創立中華革命黨以來所設計的一以貫之中國民權道路的方案,這一道路的核心就是後人所概括的「黨國體制」。

實現「黨國體制」的第一步是「以黨建國」。孫中山毫不隱諱地說:「我從前見中國太紛亂,民智太幼稚,國民沒有正確的政治思想,所以便主張『以黨治國』。但到今天想想,我覺得這句話還太早。此刻的國家還是大亂,社會還是退步,所在現在革命黨的責任還是要先建國,尚未到治國。……今日民國的國基還沒有鞏固,我們必要另做一番功夫,把國再造一次,然後民國的國基才能鞏固。」 [32] 1923年10月,孫中山在一次演講中十分形象地說明瞭他的「以黨建國」的思想:

我們國民黨就是革命黨。革命的方法,有軍事的奮鬥,有軍事的奮鬥,有宣傳的奮鬥。軍事的奮鬥,是推翻不良的政府,趕走一般軍閥官僚;宣傳的奮鬥,是改變不良的社會,感化人群。要消滅那一般軍閥,軍事的奮鬥固然是很重要;但是改造國家,還要根本上自人民的心理改造起,所以感化人群的奮鬥更是重要。因為這個原因,諸君從今以後,便要盡力去宣傳,介紹國人加入本黨。在一年之中,不要做很多的事,只要一個人感化十個人,介紹十個人入黨。我想一個人介紹十個人,不是難事。再過一年二年以後,便是以十傳百,百倍千,推廣到全國,那就是全國的人心完全被本黨所感化。到了全國的人心都歸化於本黨,就是本黨的革命大告成功。 [33]

用軍事手段推翻北洋軍閥政府,用宣傳和擴黨的手段感化國民,從而建立起以黨為基礎的國家,在軍事上固無問題,但以怎麼能以黨治國呢?從孫中山的這段話中,我們還是能清晰地看到他根深蒂固的民主多數觀念。如果國民黨員在國民中居於絕大多數,以民主制度原則,國民黨自然可以取得政權,推行國民黨的政治主張;作為國民多數的黨員需服從黨的章程和紀律,自然不能違抗國民黨政府的政令。因此「再造民國」就是建立「黨國」。這是「以黨建國」道路的極端推論,實際上不可能做到。因此,國民黨「一大」宣言中重新規定了國民資格的概念:

國民黨之民權主義,與所謂「天賦人權」者殊科,而唯求所以適合於現在中國革命之需要。蓋民國之民權,唯民國之國民乃能享之,必不輕授此權於反對民國之人,使得藉以破壞民國。詳言之,則凡真正反對帝國主義之個人及團體,均得享有一切自由及權利,而凡賣國罔民以效忠於帝國主義及軍閥者,無論其為團體或個人,皆不得享有此等自由及權利。 [34]

也就是說,並不是所有擁有中國國籍者均享有國民權利,有無國民資格,取決於其對民國的政治態度。孫中山去世以後,1925年7月廣東國民政府成立,確立了國民政府的「黨國體制」。有無國民資格,自然取決於對國民政府的態度。北洋軍閥以及各種附庸勢力自然在擋蕩之列,隨後與國民黨分道揚鑣之共產黨也被取消國民資格而淪為「共匪」。

「黨國體制」的實現竟與「國民黨多數」的目標越趨越遠,這是孫中山生前所沒有料到的。是國民黨背叛了孫中山的三民主義?還是共產黨的激烈的工農運動破壞了國共合作的基礎?圍繞這樁歷史公案的爭論會不斷延續下去。但是,孫中山提出的「以黨治國」模式,儘管淵源各異,但卻為國共兩黨分別繼承下來了。對於這種體制無論後世如何評判,我們在冷靜地分析了這位中國民主革命先行者孜孜不倦的探索和追求過程以後,不能不承認,這是中國國民程度由未及而及的不可逾越的發展階段,在20世紀和21世紀的中國近代國家政治體制建設過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

但作為歷史現實的「黨國體制」與作為孫中山理論模型的「黨國體制」顯然不完全是一回事。孫中山一生都希望建立一個強大的民主政權以實現民族獨立、國家富強的目標,國民黨和共產黨實際都在追求這個目標,因此,兩黨都稱自己為孫中山事業的繼承者,都道出了一部分歷史的真實。但是,孫中山始終擔憂政府過強可能背離權為民有的原則。因此,他在設計「訓政」的方案時,強調的是執政黨必須按照民主程序訓練國民,用三民主義教育國民。國民黨「一大」以後,他進一步思考了防止政府權力過大而失去制約的問題,提出了人民政權包括選舉、罷免、創制和復議四項權力,政府治權包括司法、立法、行政、考試、監察五項權力,「用人民的四個政權來管理政府的五個治權,那才算是一個完全的民權政治機關。有了這樣的政治機關,人民和政府的力量才可以彼此平衡。」 [35] 政權如何制約治權,孫中山沒有提出可以實行的具體方案。中國需要強大的政權推進國家的近代化,需要強大的民權保證政權的性質,這個長期縈繞在孫中山心中而難以釋解的課題,也是20世紀以來中國政治發展的一大難題,也是人類政治民主進程中需要解決的難題。可以預料的是,未來的政治解決方案,不可能超越「國民程度」這一客觀歷史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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