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吃狗肉的虛擬辯論
動物保護志願者高速路攔運狗車2011-04-17 第 1626 期今日話題第一回合
眾多志願者在高速旁邊等待處理結果原告:狗是人類的朋友,不應該被作為食物來對待自古以來,狗就是人類最好的朋友。考古發現可以證明狗在人類歷史中出現得非常早,已經有一萬多年的歷史,也就是在文明出現之前,狗已經成為人類改造自然的幫手,它們理應受到特殊的對待,而不是被當成食物。被告:狗是人的財產,主人有權處置你的寵物狗是你的朋友,但也可能是被它咬傷的人的敵人,作為一個具體的個體來講,某一隻狗既不算是「人類」的朋友也不算是「人類」的敵人,它只是具體某個人的財產。雖然狗有自己的思想和感情,但這並不妨礙它作為財產的屬性——豬也是有思想和感情的,而且豬在人類歷史中出現得也很早,按理說也是「人類的朋友」,人卻照殺不誤,愛狗人士多半自己也吃豬肉,更何況,古代人馴養犬類,本來也不僅將其作為助手,同時也作為食物。反過來,蛇不是「人類的朋友」,但你要在自己的家裡飼養和寵愛一條蛇卻沒人管得著,總之,人有權依照自己的愛好來處置自己的財產,狗主也有權處置自己的狗。第二回合
志願者將「重症狗」抱走送醫原告:人無權吃狗狗只是被人類「作為」財產而已,這本身是很無理的,狗雖然是人類馴養產生,但其基因原型是狼,它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並非是人類生產創造出來的,它是自然的產物,也是獨立的存在。人類喜歡把什麼都圈佔為自己的財產,其實這種自大心態正在阻礙人與自然的和諧發展。被告:人無權干涉他人吃狗第一,狗是大自然的一部分,但吃它的人也是大自然的一部分。狗不是人創造的,其實羊也不是狼創造的,既然狼吃羊是正常的,那麼人吃狗同樣是正常的。如果你甚至覺得狼吃羊也是道德問題,那麼難道狗創造了肉骨頭,羊創造了青草嗎?第二,圈佔無主之物,是財產的正當來源之一,狗對於人類來說就是一個無主之物,人類有權佔有它,除非它們以人類認可的,符合程序的方式來抗議和反對這一點。第三回合
一名志願者在愛撫小狗原告:狗不會上訴,不等於我們可以隨意對待狗當然不會上訴和抗議,但如果我們將對方沒有上訴能力作為隨意對待的理由,那麼幾百年前的被進行黑奴貿易的黑人奴隸也不具備按照程序進行起訴的能力。黑人曾經被當成「會說話的工具」,但韋伯福斯法案禁止黑奴貿易卻是提升人類文明程度的一大壯舉。被告:禁止吃狗需要共同的價值觀基礎韋伯福斯法案的價值基礎是基督教認為人人在上帝面前平等,無論是它的支持者還是反對者都共同承認這一點。但還是在聖經裡面,卻說人要治理萬物,治理的方式包括牧養,訓練,吃肉和剝皮,因此聖經無法為禁止吃狗肉提供證據。當然,佛教認為眾生平等,這可以作為禁止吃狗肉的價值基礎,但是無論佛經還是聖經,都已經不是所有人都承認的價值觀。愛狗人士需要找到吃狗肉的人也承認的基本理念來反駁吃狗肉,否則他們就只能約束自己,不能約束別人。第四回合
一條已經死去的狗原告:吃狗增加痛苦這個共同的價值基礎早已存在,那就是人類的同情心。保護動物是為了幫助我們自己,吃狗和虐待動物,會傷害他人的同情心,增加精神上的痛苦,即使在這個過程當中你的精神不受痛苦,但他人仍然有權要求你停止這些行為。這就好比雖然你對你的身體有絕對的主權,但你不能在公共場合裸露它,因為這導致他人的不適,即使你覺得這樣很享受。被告:吃狗只增加幸福就吃狗肉而言,你們說這會增加人類的痛苦,可是我們只看見愛吃狗肉的人在滿足口腹之慾以後提升了幸福感,沒聽說哪個人因為吃狗肉而導致精神痛苦,神經衰弱,相反這些狀況倒是經常發生在保護動物的人身上。可見被增加痛苦是你們自己出了問題。虐待動物和吃狗肉,並不是公開展示的行為,即使用對方所舉出的裸露身體的例子,吃狗肉也只相當於在自己的卧室里裸露身體,如果動物保護人士不在互聯網上進行搜索,一般而言他們就不會看到虐待貓的照片,如果他們不有組織的進行所謂動物保護,甚至他們都不會知道有一車動物從這裡經過。第五回合
眾多小狗被運送到漷縣出口原告:動物保護是國際慣例動物福利和動物權利保護,雖然在中國是個新生事物,但在國外已經司空見慣,有各式各樣的動物福利組織和保護動物權利的條款。在很多國家,虐待和拋棄貓狗都是違法行為,甚至可能因此坐牢,例如香港就規定拋棄寵物狗最高可以處以監禁6個月的處罰。被告:人的權利為中心才是公序良俗與原告的理解正好相反,任何的動物保護主義立法,仍然是以人的權利為中心的,例如人們為何同情貓狗,卻不同情螞蟻跟蜈蚣,這無非還是因為貓狗與人在感情上親近,其次貓狗和人都是哺乳動物,虐待貓狗更容易引起虐待人的聯想,而虐待螞蟻蜈蚣卻不會。歸根結底,仍是以人的感受為中心。德國是動物保護最完善的國家之一,但是法律卻強制閹割寵物,這就是以人的需要為中心,嫌惡動物叫春,以及交配以後增加懷孕護理的麻煩,如果是以動物的權利為中心,難道它們樂意被閹割嗎?對拋棄動物者判刑也是為了保護人,在很多國家,被狗咬傷的人都有權要求殺死咬傷自己的狗,甚至咬人的狗必須被殺死,這也是動物權利在人類權利面前必須讓步的最簡單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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