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度量衡的發展概況

  中國度量衡的發展已有幾千年的歷史,對社會經濟的發展曾經起過積極的作用。度量衡的產生和發展與人類的生產和交換活動密切相關。人類從開始製造工具以來就有了量的概念,如選擇輕重適宜的石頭作砍砸工具;砍伐長短適度的樹榦製成木棒;按大體相當的量分配食物等。在有專門的測量工具之前,判斷物體的長短、輕重和數量,只有依靠自身的四肢和感覺器官。「布手知尺」、「手捧成升」、「邁步定畝」就是當時的計數和測量方法。原始公社末期,隨著畜牧業和農業的分離,從事畜牧業的原始公社和從事農業的原始公社之間,互相交換多餘的產品,開始有了偶然的商品交換。商品交換的價值,首先表現為一種使用價值和另一種使用價值相交換的量的比率。人們在商品交換時,共同遵循等價交換的原則,使用雙方都承認的、準確的工具進行測量,以保證交換的量的適當比率。測量成為社會性活動以後,就有了計量的概念。早期的度量衡器具,就是隨著商品生產和交換的需要而產生的。中國度量衡器具的產生和發展,經歷了漫長的歲月。從採用原始測量方法的母系氏族社會,到採用比較精確的計量手段進行計量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經歷了六、七千年。歷史上,許多朝代對於度量衡單位的研究、度量衡器具的製作和度量衡管理制度的建立,都是比較重視的,史冊上都有所記載。如《大戴禮記·五帝德》篇中說:「黃帝治五氣,設五量。」《世本》說:「少昊氏,同度量,調律呂。」《虞書·舜典》記載:「協時月正日,同律度量衡。」這說明少昊、舜時就重視統一度量衡。商(約前十七世紀——約前十一世紀)、周(約前十一世紀——前二五六年)時代的度量衡器具有了進一步發展。河南安陽出土的兩支商代骨尺製作較細,尺上刻有10寸,每寸內刻有10分;其中一支長15.78厘米,另一支長15.8厘米(見圖)。

  在西周(約前十一世紀——前七七一年)青銅器銘文里,有「金十寽」、「絲三寽」、「金十勻」等記載。「金」即銅,「寽」和「勻」是重量單位,說明當時已有計算重量的手段。春秋戰國時期(前七七○——前二二一年)各諸侯國先後確立,社會制度發生了巨大變革,對度量衡的發展產生了很大影響,形成各國的度量衡量值不統一,度量衡單位的大小和名稱不一致。如楚國的1升合今220毫升,秦國的1升則合今200毫升,韓國的1升合今170毫升。秦國的量器名稱為升、斗、桶,齊國則叫豆、區、釜、鍾。這一時期度量衡器具的發展是比較快的。如從湖南長沙戰國墓中出土的9枚木衡銅環權,其重量是以倍數遞增的,最大的(半斤)合今125克,最小的(1銖)合今0.65克。這種組合量值的環權的出現,說明當時衡器已經發展到一個新階段。周朝對度量衡器具的管理比較嚴格,據《禮記·月令》記載:「仲春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鈞衡石,角斗甬,正權;仲秋之月,日夜分,則同度量,平權衡,正鈞石,角斗甬。」可見,當時已規定每年二月和八月要檢查兩次度量衡。在改革度量衡法制方面做出重要貢獻的是秦國的商鞅。他在輔佐秦孝公期間,推行統一度量衡制度:「平斗桶、權衡、丈尺」(注《史記?商君列傳》,中華書局1959年9月第一版,第2232頁。),對後來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產生了很大影響。商鞅時期作為標準器的銅方升(見圖)

  採用以度定容的方法確定容積,是一件珍貴的歷史文物。  秦(前二二一——前二○六年)以後,中國度量衡制度的發展走向全國統一和日益完善。  (一)秦漢時期的度量衡。  公元前二二一年,秦始皇兼并六國,結束了戰國時期的混亂政局後,為了鞏固中央集權統治和發展經濟,採取了一系列的改革措施。統一度量衡就是他的一項重要改革。他用當時的最高法令形式——「詔書」頒布秦國的度量衡制度,廢除其他各國的度量衡制度。詔書全文是:「廿六年,皇帝盡併兼天下諸侯,黔首大安,立號為皇帝,乃詔丞相狀、綰,法度量則不壹歉(嫌)疑者,皆明壹之。」(見圖)

  詔書的大意是:秦二十六年,他完全統一了中國,百姓安寧,立皇帝稱號,命令丞相隗狀和王綰,制定度量衡法規,把全國各地不統一的度量衡制度統一起來。  秦始皇統一度量衡的詔書,不僅昭示於全國,而且鑄刻在度量衡器具上,作為標準器(圖,

  秦權)發給各地使用。為了保證度量衡器具的量值準確,秦代規定,度量衡器具實行定期校準的法制管理制度。秦律令文書竹簡《工律》中規定:「縣及工室廳官為正衡石累、斗桶升,毋過歲壹」,即縣和工場所用度量衡器具,由官府校準,每年至少一次。從秦簡《效律》中可以看出,當時還規定了度量衡器具的允許誤差和對違反者的懲處辦法。如果超過規定範圍仍在使用,就要罰以鎧甲或盾牌。由此,秦始皇用秦制統一了全國的度量衡制度。  秦始皇統一度量衡具有深遠的意義,既鞏固了政權統治、發展了經濟,又促進了度量衡器具的發展,為秦以後的度量衡制度奠定了基礎。  漢代(前二○六——二二○年)是度量衡發展的興盛時期。漢興以後,劉邦令張蒼按秦制規定「度量衡程式」(注范文瀾:《中國通史簡編》修訂本(第二編),人民出版社1964年8月第四版,「張蒼定曆法及度量衡程式」。)。秦漢兩代的「尺」、「升」、「斤」3個基本量的單位量值一致,證明漢代未作新的規定。漢代的度量衡器具校準制度,也選擇仲春和仲秋季節,同於秦時。東漢(二五——二二○年)度量衡器具由大司農監製。東漢大司農平合的柄背上有一凸起的方框,內可嵌銅檢封,相當於檢定印,印文鑄「官律所平」四字,意謂經檢定合格。可見,當時管理制度比較嚴格。  西漢(前二○六——二五年)末年的新莽階段,對度量衡器具的發展比較重視。歷史上有名的新莽銅嘉量,就是西漢末年王莽稱帝時(公元九——二三年)製作的(見圖)。

  嘉量上包括5個容量單位,即斛、斗、升、合、龠;上為斛,下為斗,左耳為升,右耳上為合下為龠,一器可以測5量。新莽銅嘉量既可作容量標準,又可作衡重標準,還可以導出尺度標準,將度、量、衡三項統一於一器。它和公元前三四四年商鞅在秦國頒發的標準量器——商鞅銅方升一樣,都是採用以度定容的方法來確定量器容積的。

  從西漢到東漢,人們在尋求度、量、衡三者的量值統一於1個標準器上,做了不少試驗。據《漢書·律曆志》記載:「度者,本起黃鐘之長,以子谷秬黍中者,一黍之廣度之,九十分黃鐘之長,……量者,本起黃鐘之龠,用度數審其容,以子谷秬黍中者,千有二百貫其龠,……權者,本起黃鐘之重,一龠容千二百黍,重十二銖,兩之為兩……。」(黃鐘是一種律管,古樂理中用黃鐘定十二律的首律。)這說明,古代中國用固定音調的樂管來確定長度標準。所以有人說,度量衡三者的標準都可溯源於黃鐘。據《漢書·食貨志》記載:「黃金方寸,而重一斤」(注《漢書·食華志》(第四冊),中華書局1962年6月第一版,第1149頁。);《後漢書·禮儀志》記載:「水一升,冬重十三兩。」(注《後漢書·禮儀志》(第十一冊),中華書局1965年5月第一版,第3125頁。)這表明中國在公元前二百年,已能運用金屬比重和固定溫度、固定容量的水作為重量的單位。  以上說明,中國度量衡器具及度量衡管理制度,經過戰國至秦漢兩代的演變和發展,在理論化、科學化和法制化等方面,都達到了相當的高度。  (二)魏晉至明清時期的度量衡。  魏(二二○——二六五年)、晉(二六五——四二○年)、南北朝(四二○——五八九年)(三八六——五八一年)時期,政權更迭頻繁,度量衡管理比較混亂。  魏晉時期,度量衡基本沿用秦漢舊制,單位量值略有增長。從《晉書·律曆志》中可知,魏尺比新莽尺長了4分7厘,每尺長約合24.2厘米。  南北朝時期,單位量值增長速度為歷朝之冠,而且制度混亂,各時期、各地區量值相差懸殊。以尺度論,南朝的宋、齊、梁、陳基本沿用魏晉制度,每尺長24.5厘米;北朝則不斷增長。如後魏的前尺長27.8厘米、中尺27.9厘米、後尺29.5厘米;至東魏,尺長已達30厘米。量、衡制度在南、北朝的增長率也不同。容量,南朝增長到1升為200—300毫升,北朝則增長到1升為400—600毫升;衡重,南朝增長到1斤約為250—375克,北朝增長到1斤為500—750克(注見《隋書?律曆志》(第二冊),中華書局1973年8月第一版,第402-412頁。)。南北朝的二百年間,度量衡單位量值的增長率是兩千多年封建社會總增長率的一半以上。由於度量衡單位量值的變化,給天文學家和樂律大師帶來了不便,他們在測晷影、制渾儀和造律管時,必須對前代的尺寸變化進行考證和換算,致使天文尺和樂律尺逐漸從常用尺中分離出來,免受常用尺變化的牽扯。  在這一歷史時期中,新的衡器——秤得到應用。考析中外衡器的發展過程,一般都是先有天平,而後逐漸演變為秤。中國出現天平是在春秋戰國時期,到了三國時代(二二○——二八○年),天平中間的提紐漸漸從中間移至一端,並在衡桿上刻斤、兩數,形成提系桿的雛形。已出土的一些北魏、北齊的鐵秤砣證實,魏、晉、南北朝時期,桿秤已經得到廣泛應用。  隋朝(五八一——六一八年)統一國家後,一直沿用北周的度量衡制度。隋煬帝時,雖改用小制,但僅用於調律定樂,民間仍用大制。隋代時間短暫,度量衡制度無大的變化。  唐(六一八——九○七年)、宋(九六○——一二七九年)兩代的社會經濟處於繁榮時期,繼承隋代的度量衡制度。這一時期,度量衡管理方面的特點,一是:管理比較嚴格,對違反者的處罰嚴厲。唐初頒布的《唐律疏議》規定,全國度量衡事務由太府寺掌管,每年八月校正斛、斗、秤、度,加蓋印署之後方准使用。凡不按規定進行校正和製造、使用不合格的度量衡器具者,都要受到懲處。如「有校勘不平者,杖七十。監校官司不覺,減杖罪一等,合杖六十,知情者同罪」;「即用秤、斗、斛、度,出入官物,增減不平,計所增減,以坐贓論,入己者,以盜論……其在市用斛、斗、秤、度雖平,謂校勘而不經官司印者笞四十」。二是:唐代在度量衡單位和技術上作了一些改進,把過去24銖為1兩改為10錢為1兩。當時大小兩制並用,單位量值相對穩定。大制1尺為小制1尺2寸,1大斗為3小斗,1大斤為3小斤。官民日常用大制,調鐘律、測晷影、合湯藥劑及冠冕之制則用小制。  宋代在度量衡方面也作了一些改革。如將宋以前的10斗為1斛改為5斗為1斛,10斗為1石;規定「凡歲賦,谷以石計」(注《宋史?食貨志》(第十三冊),中華書局1977年11月第一版,第4205頁。)。宋代將十進位的分、厘代替秦漢時錢以下的累、黍,使重量單位除16兩為1斤外,其它都用十進位;並將斛改為小口大底,以便「出入之間,盈虧不甚相遠」(注(明)陳繼儒:《寶顏堂秘籍?農田余話》(卷上)文明書局1922年石印本,廣集第四。)。宋時創製了兩種小型精密戥秤,可以稱出兩、錢、分、厘(十進位)和兩、銖、累、黍(非十進位)的準確量值,同時鑄造了一批成套砝碼作為衡重標準器,發給各地使用。  元朝(一二○六——一三六八年)的量器的單位量值比宋朝增大43%。《元史》記載:「世祖取江南,命輸米者止用宋斗斛,以宋一石當今元七斗。」元代出土的許多秤砣上都注有幾種文字,如「元貞元年大都路造」的斤半銅秤砣,背面鑄漢文「三十六斤秤」和八思巴文「斤半錘」字樣,其它幾面分別鑄回鶻文和波斯文。據分析,這是因為元代商業發達,市場繁榮,桿秤使用方便,又易於製造之故。  明(一三六八——一六四四年)、清(一六一六——一九一一年)時期,自然經濟仍佔主導地位,但商品經濟有一定發展,故對度量衡的管理有所加強,技術上也有所改進。從洪武元年(一三九九年)到嘉靖四十五年(一五二二年),總共頒布了17次有關度量衡的法令。當時對度量衡標準器的製造和管理比較重視。洪武年間(一三九九——一四○二年),規定由工部鑄造鐵斛、斗、升,交戶部作為徵收糧食之用,命兵馬司和管市司每三日校驗1次街市上的斛、斗、秤、尺,又命司農司按標準樣式製造鐵斗、鐵升轉發各地,逐級複製校驗烙印後頒發使用。官府還經常將標準的斛、斗、秤、尺懸掛於集市,供官民校勘。  清代對度量衡標準的製造和管理也很重視。清世祖進北京第三年(一六四六年),即「頒定斛式,合工部制鐵斛」。聖祖康熙主編《律呂正義》,刪定《數理精蘊》時,對制定度量衡標準作了詳細論述。他還親自累黍定尺,即以100粒黍子縱向排列得出的長度為營造尺;又以一定的尺寸定容量,製成漕斛,再用1立方寸金屬的重量作為質量標準(稱為庫平)。由營造尺、漕斛、庫平組成的度量衡制,簡稱「營造尺庫平制」。清政府還制發了度量衡標準器,制定了懲處辦法。如規定「私自改鑄部頒權度者,應受笞刑一百;因私鑄權量而得利益者,按坐贓論罪;代鑄之工匠亦受笞刑八十;監督官吏知情不舉者,與犯者同罪,但死罪減一等;私用未經官府校勘烙印之度量衡器,雖大小輕重與法定製度相等,亦受笞刑四十」(注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278-279頁。)。  明、清時代,雖然官府制定了度量衡制度,管理亦比較嚴格,但未得到徹底執行。因為歷代統治階層都以度量衡作為工具剝削百姓,他們不可能認真執行度量衡制度。清代官吏張熙給乾隆的奏本中說:「……度量權衡之制並經制定,而官司用之,入則重,出則輕,以為家肥,更甚者轉以為國制,行之在上……」可見,度量衡制度未能貫徹實施。  鴉片戰爭之後,中國進入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隨著帝國主義的入侵,中國度量衡制度出現了混亂的局面。  (三)半封建半殖民地時期的度量衡。  一八四○年鴉片戰爭後,歷代的閉關自守政策被帝國主義列強的炮艦打破了,中國由一個獨立的封建社會逐漸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社會,度量衡的發展受到阻礙。帝國主義列強的度量衡制度隨著它們的入侵紛紛傳入中國。  1.海關度量衡制的產生。  十九世紀中葉,帝國主義侵入後,中國設海關的行政權逐漸落於外人之手。在一八五八年訂立「天津條約」後,各國在通商章程中大都規定以他們的度量衡標準作為折算的依據。這就是後來命名的所謂海關度量衡制,所用的度量衡器具叫做「關平」、「關尺」。當時同中國訂約通商國家的度量衡制度主要有3個系統:英、美、丹麥、比利時等國屬英制系統;法、意等國屬法制(即米制)系統;德、奧等國屬德制系統。後來,德、奧、比利時改用法制。由於英國人控制中國海關大權,所以當時的海關度量衡單位的量值折算主要以英製為標準。  2.營造尺庫平制的改進。  清朝末年,清政府仍採用營造尺庫平制。為了統一度量衡制度,商請國際權度局(今譯國際計量局)製造鉑銥合金原器、鎳鋼合金副原器及精密校驗儀器。國際權度局製成原器和副原器並進行校準後發給證書,中國即以此作為國家的最高計量標準器。當時的農工商部設立度量衡局,負責辦理推行工作。清末重訂的度量衡制度,吸取了當時國際上的先進技術和成功經驗,更具有科學性和實用性,是在原來營造尺庫平制基礎上的一大改進。當時擬定的標準器是:  度——仍以營造尺為標準,其長度同米制的長度單位比較,等於32厘米。米制的1米等於營造尺3尺1寸2分5厘。  量——仍以漕斛為標準。倉場衙門保存有乾隆十年鑄造校準的倉斛,其口小底大,容易取准。  衡——仍以庫平兩為標準,即以營造尺1立方寸純水的重量作標準,庫平1兩等於37.301克。  3.推行米制。  十九世紀,許多國家都相繼採用米制。中國北洋軍閥政府也決定採用米制(當時稱為萬國公制),並計劃在十年內將米制推行於全國。為照顧人民的習慣,米制與營造尺庫平制並用。一九一五年一月,北洋政府以大總統名義公布了《權度法》,規定:  一、權度以萬國權度公會所制定鉑銥公尺、公斤原器為標準。  二、權度分為二種:甲、營造尺庫平制。乙、萬國權度通制。(注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321頁。)營造尺庫平制是過渡時期的輔制;米制是比較的標準。  北洋政府還制定了一些法規,作為各地統一度量衡工作的依據。但是它的目的沒有實現,大多數地區的推行工作開始不久就偃旗息鼓,由度量衡混亂引起的糾紛依然經常發生。  4.市制的興起。  一九二七年,南京國民政府成立後,組織了度量衡標準委員會,從事統一度量衡工作,決定廢除營造尺庫平制,改用米製為標準制,並在過渡階段以「一、二、三權度制」為市制。一九二八年七月十八日,國民政府公布了《中華民國權度標準方案》,規定:  一、標準制:定萬國公制(即米突制)為中華民國權度之標準制。  長度,以一公尺(即米尺)為標準尺;  容量,以一公升(即一立特)為標準升;  重量,以一公斤(即一千格蘭姆)為標準斤。  二、市用制:以與標準制有很簡單的比率而與民間習慣相近者為市用制。  長度,以標準尺三分之一為市尺,計算地積以六千平方尺為畝;  容量,即以一標準升為升;  重量,以標準斤二分之一為市斤,一斤為十六兩。(注吳承洛:《中國度量衡史》,商務印書館1937年版,第331-332頁。)  國民黨政府於一九二九年二月十六日又公布《度量衡法》。一九三○年十月,成立全國度量衡局(一九四七年改為中央標準局)統一掌管全國度量衡工作。局下設度量衡檢定人員養成所和度量衡製造所,負責培養檢定人員和製造度量衡標準器具。從一九二八年到一九四八年,先後頒布了30多個法規,力圖統一度量衡。一九三五年一月頒布的《刑法》中,還專門寫入「偽造度量衡罪」一章(共4條),規定對違犯者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罰款、沒收等。  歷代政府都重視度量衡的統一工作,但為社會制度所限,始終沒有達到全國統一的目的。特別是近代的度量衡制度、度量衡器具和單位量值,還十分混亂,具體表現在3個方面:一是多種度量衡制度混用。當時頒布的度量衡法規,沒有得到真正實施。如通商口岸實行海關度量衡制;郵政採用法制度量衡;各國的商品來中國經銷,則用商品國的度量衡制度。二是同一種度量衡制度的量值不一致。如海關制,以英制和法制折算的海關尺、關平斤為標準,其長度和重量各異。如市制,關內的和東北的不同,關內1斤為16兩,東北則為10兩;關內1畝為6000平方尺,東北則為9000平方尺。又如英制,標準英磅為0.9072市斤,漢口合0.8797市斤,上海合0.9238市斤,青島合1.0666市斤,因地而異。三是舊雜制多,量值混亂。河南有一種尺,長57.98厘米;福州的一種木尺,長19.98厘米,兩種尺量值相差兩倍多。廣西賀縣通用的升,只有416毫升,不足半市升;甘肅有一種升竟達8400毫升,合8市升多,兩種升相差20倍。杭州用的舊炭秤,每斤只合0.57市斤,而河北藁城的線子秤每斤約合5市斤,差9倍。  上述度量衡器具在長短、輕重上的差異,為世所罕見。近代度量衡混亂到如此程度,是中國淪為半封建半殖民地的結果。度量衡單位量值的混亂,弊端叢生,剝削者利用「大進小出」謀取非法利益,加重了對勞動人民的剝削,嚴重影響了社會經濟的發展和科學技術的進步。  新中國的成立為徹底改變混亂的度量衡局面、統一中國計量制度開創了光明的前景。中國的計量事業就在開國典禮的禮炮聲中誕生了。經過三十七年的發展,已從極為薄弱的度量衡基礎上,一躍進入了現代計量的時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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