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稅單證申報要求

2009年08月24日 星期一 20:06

出口企業對上報的退稅單證要認真核實,做到無疑點申報。對上報的退稅單證,退稅部門在審核時發現的問題,作以下處理:

(一)對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對關聯退稅憑證作不予退稅處理:

1、未按退稅憑證內容錄入多申報退稅;

2、未按專用稅票開票日期錄入;

3、對預申報審核疑點未作調整直接辦理正式申報;

4、對作撤單或撤銷申報處理的退稅憑證未作調整直接辦理正式申報;

5、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的貨物明顯不是同一商品;

6、出口貨物報關單載明的貿易方式為進料加工,且以委託加工方式委託生產企業加工生產復出口貨物,而提供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 稅票的品名為貨物;

7、應當認證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未經認證或認證未通過;

8、無退稅憑證、少退稅憑證或塗改退稅憑證;

9、退稅憑證所開具的購貨、報關、收匯單位名稱不一致的;

10、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當作不予退稅處理的其他違規行為。

對上述關聯退稅憑證將加蓋「不予退稅」印章,今後不得再申報退稅。

(二)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對關聯退稅憑證作撤單處理:

1、退稅憑證印章不全、不清;

2、配單錯誤或關聯退稅憑證內容、號碼不相符;

3、退稅憑證開具(填寫)不規範,項目不全;

4、相關聯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專用稅票與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計量單位不一致且未在出口貨物報關單上註明;

5、進貨為配件、零部件,出口為整件、整機,且出口企業未能提供有效、合理的書面證明材料;

6、出口貨物報關單未單獨載明、單獨報關出口的貨物申報退稅;

7、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作撤單處理的其他行為。

對已作撤單處理的退稅憑證當月不得辦理重新申報,下次申報退稅時,須單獨裝訂成冊。

(三)發現有下述情況之一的,將本次申報資料全部退回出口企業,作撤銷退稅申報處理:

1、申報表內容填寫不全、印章不齊或邏輯關係錯誤;

2、申報表中數據修改後未加蓋企業公章和辦稅員章;

3、配單混亂、關聯號字跡書寫不清、不按順序書寫關聯號、不按順序裝訂;

4、將多份無關聯關係的退稅憑證合併為一個關聯號;

5、在一年之中關聯號重複;

6、未在外銷發票右下角編寫關聯號;

7、非委託加工業務,在「備註」欄隨意使用「WT」標識;

8、生產企業未按規定登記出口銷售帳、核算出口銷售額;

9、主管退稅機關認為應當作撤銷退稅申報處理的其他行為。

對已作撤銷申報處理的退稅資料,當月不得辦理重新申報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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