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官情婦還能繼續為官嗎|貪官|情婦|情人

  文/新浪專欄 觀察家 王學進

  6月9日,廣州原副市長曹鑒燎腐敗窩案一名行賄人在深圳市中院開庭受審,曝光曹案貪腐細節。據悉,曹鑒燎曾收受該行賄人一套900多平方米的別墅,與情人幽會所居。該情人系天河區人事局的某科級幹部,兩人維持情人關係長達七年,期間,該情人由科級升任副廳級。及至曹鑒燎案發。2014年8月,其情人被免職。據知情人透露,因捲入曹鑒燎案,她從副廳級降職到科級。(6月10日《南方都市報》)

  又一起從床上培養女幹部的典型案例。這些年,我們見識了太多從貪官床上成長起來的女官員。如揚州市政府辦公室的一位女打字員,被季建業弄上床後,很快被提拔為揚州市發改委副主任;再如安徽績溪縣一位二十歲的普通美女幹部,成為時任縣長趙增軍的情婦後,很快就從床上培養到主席台上,官至縣婦聯主任。此類例子不勝枚舉。

  與貪官案發受到黨紀國法嚴肅處理不同的是,他們的情婦下場大多比貪官情夫要好很多,鮮見有情婦與貪官一起坐牢的,即便受到黨紀政紀處分的,大多也是不做頂格處分,保留黨籍工作籍的不少,有的甚至連姓甚名誰都不公布。如報道中提到的這位曹鑒燎的情婦,貪官情夫案發後,只是受到降級使用,雖然做不成副廳官員,科級幹部照做,這也太便宜她了吧?

  這位不知名的情婦有無與曹鑒燎實施共同犯罪,外界不得而知。但從媒體公布的有限信息分析,該情婦須接受這幾方面的質問和調查:

  一是在與曹通姦的七年內,是如何從一名科級幹部「破格」提拔為副廳幹部的?曹在其中起了什麼作用?違反了哪些組織程序?二是2005年分手後,曹有否向其支付「分手費」?可靠消息,1992年,曹鑒燎在與華南某高校學生劉某某分手後,曹曾指使他人給她1700萬港元「分手費」。三是她有否向曹吹枕頭風,向曹違規推薦幹部?據查,在曹擔任廣州市副市長、增城市委書記期間,在其情人的推薦下,曹鑒燎違規對6名幹部予以提拔任用,衍生出二次腐敗。四是她是否知悉曹的貪污受賄事實?難道她不知道與其經常幽會的這套價值千萬的別墅不是腐敗所得?兩人同居七年,她不可能不掌握曹的腐敗事實,作為一名黨員幹部,明知對方是個大貪官,卻知情不報,哪還有黨性可言?五是在「相好」七年間,曹饋贈或者說向曹索取了多少不義之財?眾所周知,貪官包養情婦都是出手大方,幾萬幾十萬地給,反正這些錢都是貪污所得。紀委提供的材料顯示,對這些所謂的情人,曹鑒燎從送房送車到安排提拔,都可謂極其賣力。

  如果說上述所列的幾條有待查證、暫不好做定罪證據的話,那下面這條則是板上釘釘:與他人通姦,亂搞男女關係。按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十四章第一百五十條規定:與他人通姦,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與一位大貪官通姦七年,情節夠嚴重了吧?其他不說,單憑嚴重違反社會主義道德這條,該情婦就喪失了為官資格。

  從大量曝光的貪官情婦的惡行看,她們要麼助紂為虐,要麼沆瀣一氣,每位貪官情夫的腐敗軌跡都坐實了她們的犯罪事實。貪官之成為貪官,固然有她們自身的因素和制度的關係,但一旦與情婦結盟,必然會加速他們成為大貪的步伐,為了滿足情婦們永無滿足的慾望,情夫貪官往往會通過不斷索賄受賄,攫取更多的不義之財,從而加速走上不歸路。別的場合我不敢說「紅顏禍水」,但在情婦與貪官參與共同犯罪這點上,我敢這麼說,情婦害了貪官,當然,也應該這麼說,貪官害了情婦。

  不管怎麼說,就沖貪官的犯罪事實中有情婦的一份,紀檢部門就沒理由對情婦網開一面,更不應該讓她們繼續為官。

  (聲明:本文僅代表作者觀點,不代表新浪網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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