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騙罪的行為結構分析

詐騙罪的行為結構分析

1、行為人實施了欺騙行為:虛構事實與隱瞞真相,即讓對方陷人處分財產的認識錯誤的行為。

  (1)行為內容:在具體狀況下,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並作出行為人所希望的財產處分。調虎離山、掉包類型的欺騙不成立詐騙罪,而是成立盜竊罪。

  (2)欺騙方法:語言欺騙與文字欺騙;舉動的虛假表示(包括明示與默示的舉動表示)。

  例如,無業人員甲穿著工商人員制服的行為,就可能成為詐騙罪中的欺騙行為。

  再如,行為人甲在外幣兌換處拿出一張作廢的外國紙幣交給負責兌換的職員時,就默示了這張紙幣在該外國是法定的流通貨幣;如果默示的內容與事實相反,就屬於默示的舉動欺騙。

  (3)欺騙方式:作為或者不作為(即有告知某種事實的義務,但不履行這種義務,使對方陷入錯誤認識或者繼續陷人錯誤認識,進而利用這種認識錯誤取得財產的)。

  (4)欺騙程度:必須達到足以使一般人能夠產生錯誤認識的程度。對自己出賣的商品進行誇張,如果處於一般商業慣例許可或者社會容忍範圍內,而交易本身還有討價還價餘地的,不具有使他人處分財產的具體危險,不是欺騙行為。

  (5)著手:開始實施欺騙行為。

  2、欺騙行為使對方(被騙者)產生錯誤認識,即使被騙者在判斷上有一定的錯誤,也不妨礙欺騙行為的成立。

  (1)因果關係:欺騙行為沒有使對方產生錯誤認識,對方出於憐憫、不堪煩擾等原因交付財物的,或者為抓住詐騙者的把柄在警方安排下交付財物的,欺騙行為和財物轉移之間的因果關係欠缺,構成詐騙罪未遂。

  (2)錯誤認識的程度:被騙者對行為人所詐稱的事項有所懷疑仍然處分財產的,成立詐騙罪(既遂)。

  注意:對於文物、古董、書畫的交易,只要行為人沒有實施欺騙行為,即使沒有告訴對方真相的,也不成立詐騙。因為該領域需要從事交易的人自身具備相應的專業知識,對方沒有提醒並告知真相的義務。

  (3)被騙者:被騙者與財產處分者必須是同一人。在詐騙的場合,如果被騙者也是被害人,則是二者間的詐騙;如果被騙者與被害人不是同一人,則是三角詐騙。

  訴訟詐騙是典型的三角詐騙。行為人以提起民事訴訟為手段,提供虛假的陳述、出示虛假的證據,使法院作出有利於自己的判決,從而獲得財產的行為,成立詐騙罪。三角詐騙與盜竊罪的間接正犯的區別,在於被騙者是否具有處分財產的地位與許可權。

  (4)被騙者資格:具有處分財產的許可權或者處於可以處分財產地位的人,但不必是財物的所有人或佔有人。詐騙罪中的被騙者只能是自然人,而且是具有一定行為能力的自然人。「騙取」幼兒、嚴重精神病患者財物的,成立盜竊罪。機器更不能成為詐騙罪的被騙者,因為機器不可能存在認識錯誤。

  (5)被騙者不限於特定的人。

  注意廣告詐騙與虛假廣告行為的差別:後者是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就真實存在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誇大失實的宣傳或者進行語意模糊、令人誤解的宣傳;如果不存在真實的商品或者服務而進行虛假宣傳,騙取財物的,構成詐騙罪。即使真實存在商品或者服務,也可能觸犯詐騙罪與虛假廣告罪,想像競合。

  3、處分財產:不成文的構成要件要素。

  (1)表現方式:處分財產不限於民法意義上的處分財產(即不限於所有權權能之一的處分),而意味著將被害人的財產轉移為行為人佔有,或者說使行為人或第三者取得被害人的財產。表現方式有:直接交付財產、承諾行為人取得財產、承諾轉移財產性利益、承諾免除行為人的債務等。行為模式表現為作為、不作為或者容忍方式。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使他人放棄財物,行為人拾取該財物的,也認定為詐騙罪。

  (2)處分意思:被騙者處分財產時認識到自己將某種財產轉移給行為人或第三者佔有,但不要求對財產的數量、價格等具有完全的認識。

  4、欺騙行為使對方處分財產後,行為人或第三者獲得財產。獲得財產包括積極財產的增加與消極財產的減少。

  (1)使用偽造、變造、盜竊的武裝部隊車輛號牌,騙免養路費、通行費等各種規費,數額較大的,成立詐騙罪。

  (2)使用欺編手段騙取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者可以用於騙取出口退稅、抵扣稅款的其他發票的,成立詐騙罪(刑法第210條)。

  (3)以虛假、冒用的身份證件辦理入網手續並使用行動電話,造成電信資費損失數額較大的,以詐騙罪定罪處罰。

  注意詐騙財產性利益的情形:

  (1)作為詐騙罪財產性利益的對象,其內容必須是財產權本身,勞務本身不是財產性利益,但基於勞務或服務產生的財產權是財產性利益。例如詐稱自己急病,使鄰居開車將自己送往醫院的行為,不成立詐騙罪;但乘坐交通工具之後,使用欺騙手段使提供運輸的人免除交通費用的,屬於騙取了財產性利益。

  (2)財產性利益應限於具有管理可能性、轉移可能性的情形,例如存款債權。

  (3)即使能夠滿足人的需要與慾望,但不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不能成為詐騙罪對象的財產性利益。但具有經濟價值的利益,可能成為詐騙罪的對象。例如甲利用他人身份證複印件辦理手機入網登記手續,得到手機SIM卡一張和電話號碼,使用後因欠費(5000元)停機,案發時欠滯納金6800元。甲的行為成立詐騙罪。

  (4)取得利益同時導致他人遭受財產損失的,才能認定該利益為財產性利益。例如欺騙他人使之提供勞務的行為;使用欺騙手段複印他人情報的;行為人竊取或者騙取他人商業秘密的;在事先提交入場券才能進入演唱會的情況下,行為人使用欺騙方法進入演唱會觀看演出的,很難成立詐騙罪。

  (5)返還請求權不是財產性利益。例如乙無償將名畫借給甲觀賞,後來,當乙要求甲返還名畫時,甲使用欺騙手段使乙免除名畫的返還(不可罰的事後行為),甲只成立侵占罪。貨款請求權是財產性利益,如無錢飲食行為,騙取電費行為(不同於竊電行為)。騙取財物的交付「請求權」最多認定為詐騙未遂。

  5、被害人遭受財產損失(在未遂情況下有導致財產損失的緊迫危險)。

  成立詐騙罪的情形:

  (1)詐騙不法原因給付物的,成立詐騙罪。

  (2)如果乙盜竊了甲的此財物,而甲採取欺騙方法騙取了乙的彼財物的,成立詐騙罪。

  (3)以欺騙方法取得對方合法佔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成立詐騙罪。

  (4)行為人提供相當給付,但被騙者的交換目的基本未能實現(包括給付缺乏雙方約定的重要屬性的物品)時,成立詐騙罪。例如,欺騙他人得了肝炎,進而將藥品賣給他人的,成立詐騙罪。

  (5)行為人實施欺騙行為,導致被騙者就所交付財產的用途、財產的接受者存在法益關係的認識錯誤時,即使被騙者沒有期待相當給付,也應認為存在財產損失,行為人的行為成立詐騙罪。例如,聲稱將募捐的錢交給災民,但事實上將募捐的錢交給父母的,成立詐騙罪。

  不成立詐騙罪的情形:

  (1)通過欺騙方法使他人免除非法債務的,不存在財產損失;

  例如,行為人原本沒有支付嫖宿費的意思,欺騙賣淫女使之提供性服務的,不成立詐騙罪。行為人原本打算支付嫖資,與對方實施性行為後,又採取欺騙手段使對方免收嫖資的,也不成立詐騙罪。但是,行為人向賣淫者支付了嫖資後,使用欺騙手段騙回嫖資的,則成立詐騙罪。

  (2)以欺騙方法取得對方不法佔有的自己所有的財物的;

  (3)具有從對方取得財產的正當權利(如享有到期且無抗辯理由的債權)的人,為了實現其權利而使用了欺騙手段的。

  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人民幣2000元以上),才構成犯罪。但是,這並不意味著詐騙未遂的,不構成犯罪。詐騙未遂,情節嚴重的,也應當定罪並依法處罰。

推薦閱讀:

拍案驚奇:民間詐騙傳奇故事之四
國台辦:每年上百億詐騙款被卷到台灣 僅追回20萬
詐騙罪中的相關法律問題
錢存入銀行也被偷 女子遇詐騙卡上16萬不翼而飛
丟包詐騙被識破後攜款逃跑屬於一罪還是數罪?

TAG:詐騙 | 行為 | 分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