啟蒙哲學與「洞穴」政治 - 學術中華

  作者簡介:劉擎,華東師範大學中國現代思想文化研究所研究員、歷史系教授。    每當我們試圖去探究「啟蒙」的意義——無論是狹義的「啟蒙運動」還是廣義的「啟蒙思想」——都會再次面對其複雜性和豐富性,讓人一言難盡,也無法窮盡。因為啟蒙從一開始就是一個具有內在緊張的傳統,其中既包含著許多明確的主張——比如「勇敢地、公開地使用理性」,同時也包含著對這些主張的懷疑與反思。1因此,啟蒙必定是一個「活的傳統」,不斷地生成新的闡釋和理解。在中國學術界,對啟蒙的理解和態度也在發生變化。在二十年前,對啟蒙傳統持有更為肯定的態度,談論「繼承和發揚啟蒙傳統」是主導傾向。而在今天,我們常常聽到的是「對啟蒙的反思」,顯示出一種更為審慎的、有所保留的取向。因為經過了二十年,我們所處的歷史語境和問題意識發生了變化,所依據的思想資源也更為複雜多樣,所以形成了對啟蒙的不同理解,而重新理解哲學與政治的關係成為一個突出的問題。  對啟蒙與「洞穴」不同的隱喻解說或許透露出這種認識上的轉變。柏拉圖在《理想國》第七卷中的「洞穴寓言」為人所熟知,也常常被用來解釋何為啟蒙。按照一種積極樂觀的理解,啟蒙就是走出「蒙昧」的洞穴,走向「光明」(被「enlightened」),面對真實的世界,在理性之光的照耀下「自我立法」,構建理性的現代社會。在這樣一種解說中,啟蒙是一個「棄暗投明」的過程。但近年來,有另一種解說相當流行:現代人自以為經過了啟蒙之後進入了一個「光明世界」,但這是一個幻覺,實際上是進入了另一個洞穴。啟蒙哲學家將人們從一個「自然洞穴」帶入了另一個「人造的洞穴」,你誤以為看到了「陽光」,其實照耀你的是人造的「日光燈」。這個「人造的第二洞穴」比原來那個「自然洞穴」更危險:自以為「理性之光」驅逐了「蒙昧之暗」,以為「科學」戰勝了「迷信」,以為「知識」取代了「意見」,但這完全是一種哲學的自負而癲狂的幻覺。因為人在根本上是一種政治性的存在,而所有的政治都根植於「習俗」(nomos)與宗教傳統,或者說,人總是一種「居於洞穴的動物」。致力於「衝決一切羅網」的啟蒙哲學試圖剷除人的「洞穴性」,自絕於傳統的理性也將成為無根的理性,最終造就的是一個非政治的、虛假的世界(現代的人造洞穴)。正是啟蒙哲學家的形而上學癲狂,使我們陷入了無所依歸的「現代性危機」。  我們都知道,韋伯關於現代境遇中「諸神之爭」的論題。但實際上,「諸神之爭」並不是現代特有的,而是哲學的內在品質。蘇格拉底就已經在面對「諸神之爭」的問題了。但是在古典時代,「諸神之爭」是一個哲人之間的秘密,哲人們或是通過「辯證」對話來回應這個問題,或是在永恆的探究中過著沉思的生活,這種自由的哲學思考不構成對「政治」的威脅,只要他們能守護這個秘密,城邦依然在習俗與律法的掌管之下,仍然可以維繫安全穩定。據說,蘇格拉底在成年之後深悟「哲人」與「政治哲人」的區別,明白了在政治中節制「愛欲」的道理,以避免「愛欲的僭狂」。據說,因為啟蒙思想家(或者知識分子)不懂得這個道理,使得啟蒙成為一場將「哲學政治化」並將「政治哲學化」的思想運動。執意於「啟蒙」大眾的結果就是將「諸神之爭」——這個哲人的秘密——泄露給了大眾,這是現代性獨有的特徵。啟蒙作為一個「泄密」事件,帶來了嚴重的政治後果,因為習俗與律法的權威遭到了質疑,而大無畏地公開使用理性的「自我立法」努力,因為其虛妄性而陷入困境,這攸關「城邦」之安危。  這大概是施特勞斯(或某種對施特勞斯的闡釋)所表達的「政治哲學」的重要見解之一。2但是,施特勞斯對「現代啟蒙」的批判並不意味著要放棄哲學之啟蒙品格,也並不意味著「政治」應當完全遵從「習俗」與「意見」。否則,他的政治哲學會被解釋為某種類似於「後現代主義」的思想。3施特勞斯對於「歷史主義」和「相對主義」的批判,對於價值之客觀知識的可能性思考,對「自然正確」作為道德與政治秩序之規範性根基的論述,構成了他政治哲學中不可抹去的「哲學」維度(或者說「啟蒙時刻」)。4也許,施特勞斯思想的奧秘就在於他對「政治」與「哲學」之關係的獨特闡釋以及富有張力的辯證處理。至於這種處理是否得當、是否為克服政治與哲學之間的緊張提供了富有潛力的思想資源和路徑,不是這裡要討論的問題。但他的思想既可以被用來抨擊那種「哲學的、太哲學的」啟矇事業,也可以被用來批判那種「政治的、太政治的」習俗意見。在這個意義上,施特勞斯的得當運用、誤用與濫用都是可能的。「重讀經典」本身無論如何都是必要和重要的,但收穫如何則取決於讀者的讀法、問題意識與思維品質。  讓我們回到「洞穴」的問題。我想對這個隱喻提出另一種解說:無論是「棄暗投明」的闡釋,還是陷入「人造洞穴」的闡釋,這兩個故事都毫無疑問地肯定了一個事實:啟蒙是一次出走,從原生態的「自然洞穴」中出走的這個事件確實發生了。它會永久性地改變人們對於洞穴的理解。也就是說,無論是要繼續追尋「科學的光芒」,還是要返回「自然洞穴」,或者先回到「自然洞穴」之後再去尋找真實的光明,「出走」事件已經發生了,我們不再能夠像「出走」之前那樣看待自己,看待我們的「洞穴性」。我們對「洞穴性」的自覺成為我們「洞穴意識」的一部分,我們發現了這個哲學家之間的秘密。在這個意義上,啟蒙是一個「泄密事件」。這是豐富而複雜的啟蒙遺產中的一個線索。  作為「泄密事件」的啟蒙意味著什麼?意味著即便「棄暗投明」是一場誤會,但對洞穴性的「自覺」仍然是啟蒙的一個重大「突破」(在這裡「breakthrough」無關於「進步」與否)。我們並不需要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自覺到原來生活在洞穴中,我們只需要見過另一個洞穴就夠了。正如我們不需要學會一種「元語言」或「世界語」之後才知道自己一直是在說「方言」,只要聽到過另一種「方言」,我們就會意識到母語的「方言屬性」。這是一種「自覺」,是一種反思意識,無論是幸運還是不幸,啟蒙使人們發現了這個秘密。在這裡,要點不在於再度強調「所有的生活都是洞穴的生活」(這雖然在特定的意義上說出了真相,但算不上什麼深刻的洞見),而是在於指明:當生活在洞穴中而不自知,以為這就是全部真實的世界,是一種情景;而自覺地意識到自己生活在洞穴之中,就完全是另一回事。  人們對洞穴性的自覺,會改變對自我和世界的理解框架,以及(特別是)對道德和政治的理解。因為我們再也無法將自己的生活世界——那些曾被當作天經地義的事情——理所當然地看作唯一的真實。這對於「習俗」的權威會產生根本性的衝擊,導致所謂政治正當性(合法性)的問題。  想像一下,在一個具有「守寡戒律」的村莊里,有一個喪夫的女子,她從未離開過這個村莊,她除了守寡之外沒有其它念想,因為守寡就是天經地義的,就是命運。但假如有一天,她出走了或旅行了,到達了另一個遙遠的異邦村莊,在那裡見證到女人(居然)是可以改嫁的,而那個村莊也(竟然)維繫了許多年代。當見過這個異邦的村莊之後,她的世界、她的自我理解,以及「守寡戒律」對於她的意義就改變了。她完全可能繼續她的貞節事業,甚至為此更加驕傲。但她的理由變化了,或者說,她需要一個理由來面對這個「異邦村莊」所提出的疑惑。在這裡,我們不需要假設那個「改嫁文化」是「非洞穴」的。我們甚至可以想像一種相反的情況:「改嫁文化」也可以從「守寡文化」中獲得自覺,看到「生活可以是別的樣子」(守寡是可能的生活方式)。再澄清一次:並不需要假設歷經「光明」或者在「光天化日」之下才能獲得這個反思意識。只需要知道存在著別樣的洞穴,只需要知道「life can be otherwise」就夠了,這終將會開啟對「習俗」的反思與疑問,而最終「習俗」需要一種(本來不需要的)理由,來「自我辯護」或者說「證成」(justification)。  雖然在歐洲的啟蒙時代,特別是法國啟蒙運動中,許多思想家抱有「蒙昧-開明」,「感性-理性」之類的二分觀念,堅持一種走出「洞穴」的進步觀念,但這不是啟蒙精神的全部。而發現「生活可以是別的樣子」,或者說「多元主義的事實」——人們具有不同的生活理想和道德觀念,而且各有其通情達理的根據——被大眾發現了,這也是啟蒙的一個重要後果,或許是一個比「理性進步觀念」更持久、更嚴重的「遺產」。在這個意義上,啟蒙所造就的現代世界是一個「開放社會」或者「開放洞穴」,而這個「開放性」(被恰當理解的話)並不是一個自負的概念,不如說是一個需要認真對待的問題。因為正是由於「開放性」才使得「政治」成為問題,也才使得「政治哲學」成為必要。  那麼返回「自然洞穴」的主張意味著什麼?如果被簡單地理解為消除「開放性」,回到那種將洞穴的一切習俗與律法都視作天經地義之「自然」的原生態狀況,那就是企圖消除「nomos」與「physis」之間的任何張力,就是對政治哲學的終結。這既不可欲,也不可能。因為「知」具有一個不可逆的品質:對任何特定的事務,可以從「不知」狀態轉向「知」的狀態,但無法從「知」的狀態迴轉到「不知」狀態。遺忘不是意志可為之事。就此而言,啟蒙是一個無法「undo」的進程。即便那種自以為是的「知」不過是虛妄的「意見」,是一種「誤會」,這也必須通過進一步的「知」來解除「誤會」。因此,啟蒙的問題仍然需要「不斷再啟蒙」來應對。在我看來,恰當理解的「返回」是訴諸對自身「傳統」的開放:重新發現和解釋傳統(包括啟蒙傳統),認識到「既存的現代性生活」不是註定的邏輯必然,認識到現代生活可以是「別的樣子」。這是對「開放性」的重建。在這個意義上,「保守主義」未必是「反啟蒙」的,也完全可能是啟蒙的繼續。也是在這個意義上,各種思想資源和傳統有可能擺脫一種「意識形態的對峙」,進入一種有意義的對話——關於政治與哲學,關於理性及其限度,關於傳統之道與現代的平等與自由,關於未來文明的願景。這將會是啟蒙的再出發。  (原載《知識分子論叢》第9輯,江蘇人民出版社2009年版)  注釋:  1 參見:J. 施密特(編),《啟蒙運動與現代性:18世紀與20世紀的對話》(徐向東、盧華萍譯),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  2 參見:甘陽,《政治哲人施特勞斯:古典保守主義政治哲學的復興》,(香港)牛津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五章。  3 施特勞斯與「後現代思想」的關係已經為一個研究論題,甚至在「施特勞斯派」內部有所討論。參見:Catherine Zuckert and Michael Zuckert, The Truth about Leo Strauss: Political Philosophy and American Democrac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2006), chapter 3, 「Leo Strauss as a Postmodern Political Thinker.」  4 參見:列奧·施特勞斯,《自然權利與歷史》(彭剛譯),三聯書店2003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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