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免)稅申報注意事項(2014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1號)的規定,自2014年1月1日起對出口退(免)稅申報辦法進行了調整。為便於正確申報,梳理有關政策內容和申報要點如下:一、關於申報期限問題1、出口銷售增值稅納稅申報問題(1)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出口並按會計規定做銷售的貨物,須在做銷售的次月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生產企業還需辦理免抵退稅相關申報及消費稅免稅申報(屬於消費稅應稅貨物的)。【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2)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在提供零稅率應稅服務,並在財務作銷售收入次月(按季度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的為次季度,下同)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增值稅納稅和退(免)稅相關申報。【政策依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十條第一款。【政策理解】增值稅納稅申報中的銷售額按照財務出口銷售額進行申報。出口退(免)稅申報按照出口退(免)稅單證齊全的規定申報。2、出口退(免)稅申報期限問題(1)生產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以出口貨物報關單〈出口退稅專用〉上的出口日期為準,下同)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免抵退稅及消費稅退稅。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抵退稅。【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第二款。(2)外貿企業應在貨物報關出口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免退稅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的,企業在增值稅納稅申報期以外的其他時間也可辦理免退稅申報。逾期的,企業不得申報免退稅。【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第二款。(3)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於收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收齊有關憑證,向主管稅務機關如實申報退(免)稅。逾期未收齊有關憑證申報退(免)稅的,主管稅務機關不再受理退(免)稅申報,零稅率應稅服務提供者應繳納增值稅。【政策依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應稅服務退(免)稅管理辦法(暫行)》(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47號)第十條第二款。3、出口退(免)稅申報逾期問題(1)單證資料齊全,辦理退(免)稅的期限問題上述所稱「逾期」是指超過次年4月30日前最後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政策理解】4月份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一般不到4月30日。一般可以理解為4月15日,遇節假日順延(因稅務機關原因引起的順延理應也是,如系統故障等特殊情形)。【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七)項第二款。【特別提醒】相關文件中的「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 應該理解為「次年4月30日前最後一個增值稅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而不應理解為次年4月30日。(2)單證資料不齊全,按規定辦理免稅的期限問題①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的出口貨物勞務,除特殊區域內的企業出口的特殊區域內的貨物、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視同出口的貨物勞務外,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如果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貨物和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征免增值稅、消費稅,屬於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於內銷徵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2年第24號)第十一條第(七)項。②上述「未在規定的納稅申報期內按規定申報免稅」是指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未在報關出口之日的次月至次年5月31日前的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填報《免稅出口貨物勞務明細表》,提供正式申報電子數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免稅申報手續。【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三條第(一)項。③【政策理解】按規定轉為免稅申報的,申報截止期限為次年5月31日前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注意:不是5月30日);逾期未按規定申報免稅的,應視同內銷處理:屬於內銷免稅的,除按規定補報免稅外,還應接受主管稅務機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做出的處罰;屬於內銷徵稅的,應在免稅申報期次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申報繳納增值稅、消費稅(一般指截止次年6月的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二、預申報作為前置條件,實行無疑點正式申報自2014年1月1日起,企業出口貨物勞務及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簡稱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單證齊全後應進行預申報。經主管稅務機關對預申報進行審核,信息齊全、無疑點後方可進行正式申報。1、預申報的前期準備工作首先,做好單證收齊工作。收集出口貨物報關單、增值稅專用發票、出口發票以及其它單證備案資料,要求完整正確。其次,做好電子信息確認工作。對報關信息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進行確認上傳(注意核對正確性)、增值稅專用發票進行認證。2、必須要及時正確查詢預申報反饋結果企業必須及時對預申報的審核反饋結果進行正確、全面的查詢,確認反饋結果。反饋結果查詢主要包括:電子信息結果查詢和疑點結果查詢。3、預申報結果處理(1)電子信息齊全、無任何疑點的單證,可以進行正式申報;(2)對發現出口貨物報關單或者其海關電子信息錯誤的,按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改單或者修改海關電子信息(注意:應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出口貨物報關單確認環節進行認真核對);(3)有疑點,經核實屬於憑證信息錄入錯誤的,應作相應更正後再次進行預申報;(4)無相應電子信息,屬於未在「中國電子口岸出口退稅子系統」中進行出口貨物報關單確認操作或未按規定進行增值稅專用發票認證操作的,應進行上述操作後,再次進行預申報;因電子信息在途時間原因,到當期納稅申報截止期仍無相應電子信息的,轉入下期正式申報;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之前,仍沒有的,則特殊處理(見後面說明);(5)除上述原因外,可填寫《出口企業信息查詢申請表》,將缺失對應憑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不符的數據和原始憑證報送至主管稅務機關,由主管稅務機關協助查找相關信息。在主管稅務機關未查明原因並確認相關信息前,不得進行正式申報。出口企業信息查詢申請表企業海關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企業名稱:序號無相關電子信息單證種類及號碼出口(開具)日期是否已經進行報關單確認或增值稅發票認證備註單證種類單證號碼1234512345678出口企業經辦人:企業負責人:填報日期:財務負責人:(公章)填表說明:1、查詢報關單信息的,單證號碼填寫18位報關單號碼;2、查詢發票信息的,單證號碼填寫發票代碼和號碼。三、到期無法預申報和正式申報的特殊處理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如果企業出口的貨物勞務及服務申報退(免)稅的憑證仍沒有對應管理部門電子信息或憑證的內容與電子信息比對不符,無法完成預申報的,企業應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以下資料:1、《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2、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經主管稅務機關核實,企業報送的退(免)稅憑證資料齊全,且《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及其電子數據與憑證內容一致的,企業退(免)稅正式申報時間不受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限制。未按上述規定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稅務機關報送退(免)稅憑證資料的,企業在退(免)稅申報期限截止之日後不得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政策理解】1、到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仍無法通過預申報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只有在收齊退(免)稅申報憑證及資料的情形下才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延期正式申報手續;2、到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仍沒有收齊相關單證資料的,不得再進行退(免)稅申報,應按規定進行免稅申報或納稅申報;3、辦理延期正式申報手續,必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前,逾期不再受理。【重要提示】退(免)稅憑證資料中應包括按照規定應該提供的收匯資料:出口企業申報退(免)稅的出口貨物,須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跨境貿易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特殊監管區域採用人民幣結算的為收取人民幣),並按本公告的規定提供收匯資料;未在退(免)稅申報期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除本公告第五條所列不能收匯或不能在出口貨物退(免)稅申報期的截止之日內收匯的出口貨物外,適用增值稅免稅政策。【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企業申報出口貨物退(免)稅提供收匯資料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30號)出口退(免)稅憑證無相關電子信息申報表企業海關代碼:納稅人識別號:企業名稱:序號無相關電子信息單證種類及號碼出口(開具)日期備註單證種類單證號碼123412345678出口企業茲聲明,本企業已取得以上憑證的原始單證,但目前因無相關電子信息未通過退(免)稅預申報審核。以上申報無訛並願意承擔一切法律責任。經辦人: 財務負責人:企業負責人:填報日期:(公章)主管稅務機關經辦人: 負責人:複核人: 年 月 日四、出口退(免)稅申報計算方法的調整出口退(免)稅申報計算方法中外貿企業、適用零稅率的應稅服務的計算方法沒有調整,生產企業免抵退稅的計算方法調整如下:(一)生產企業的一般情況生產企業一般情況下,自2014年1月1日起,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的計算口徑進行調整,其它項目的計算不變:生產企業應根據免抵退稅正式申報的出口銷售額(不包括2014年1月1日前已按原辦法申報的單證不齊或者信息不齊的出口銷售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並填報在當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免抵退稅辦法出口貨物不得抵扣進項稅額」欄(第18欄)、《免抵退稅申報匯總表》「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欄(第25欄)。(二)特殊生產企業的計算方法不變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生產企業已簽訂出口合同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在其退稅憑證尚未收集齊全的情況下,可憑出口合同、銷售明細賬等,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免抵退稅。在貨物向海關報關出口後,應按規定申報退(免)稅,並辦理已退(免)稅的核銷手續。多退(免)的稅款,應予追回。1.已取得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2.已持續經營2年及2年以上。3.生產的交通運輸工具和機器設備生產周期在1年及1年以上。4.上一年度凈資產大於同期出口貨物增值稅、消費稅退稅額之和的3倍。5.持續經營以來從未發生逃稅、騙取出口退稅、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或農產品收購發票、接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善意取得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除外)行為。(三)過渡時期的出口業務的計算方法不變生產企業在2014年1月1日之前已按原辦法申報單證不齊或者信息不齊的出口貨物勞務及服務,在2014年1月1日後應及時收齊有關單證、進行預申報,並在單證齊全、信息通過預申報核對無誤後進行免抵退稅正式申報。正式申報時,只計算免抵退稅額,不計算免抵退稅不得免徵和抵扣稅額。五、申報數據調整問題生產企業已申報免抵退稅的出口貨物,如果發生退運或者改為免稅或徵稅的,應在上述情形發生的次月增值稅納稅申報期內用負數申報沖減原免抵退稅申報數據,並按現行會計制度的有關規定進行相應調整。提示:無論本年度,還是跨年度統一為全部採用負數沖減的方式。【政策依據】《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12號)第二條第(十二)項。六、申請註銷退(免)稅資格認定的問題出口企業或其他單位申請註銷退(免)稅資格認定,如向主管稅務機關聲明放棄未申報或已申報但尚未辦理的出口退(免)稅並按規定申報免稅的,視同已結清出口退稅稅款。【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出口貨物勞務增值稅和消費稅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5號)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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