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在美國連燒國旗都沒事
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案例
—為什麼在美國連燒國旗都沒事
心路獨舞
二十五年前的今天(6月21日),最高法院作出了一個有關美國言論自由的里程碑判決,聯邦大法官們以五票對四票裁決「焚燒美國國旗屬於言論自由」,受美國憲法保護。這是繼保護美國新聞報道自由的經典案例《五角大樓文件》之後,進一步擴展到保護普通公民表達自由的標誌性案件。
首先讓我來簡單地介紹一下這個焚燒國旗的案例。該案的全稱是「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Texas v. Johnson,491 U.S.397 (1989)),它是美國聯邦最高法院於1989年3月開始審理並在同年6月21日作出判決的一個非常重要的司法案件。這個案件的被告方格里高利·李·約翰遜是美國名為「革命共產主義青年旅」團體的成員,1984年8月,他在對里根總統的一次抗議活動中,當眾焚燒了從一家銀行門前旗杆上扯下的美國國旗,在焚燒國旗的同時,以約翰遜為首的團體還高呼了一些對國家和國旗極盡侮辱的口號。約翰遜因此被警察逮捕,並被控違反了該州禁止「褻瀆受崇敬物體」的法律,在場的一些旁觀者也出庭作證,認為約翰遜焚燒國旗的行為嚴重冒犯了他們的情感,法庭認定約翰遜罪名成立,判決有期徒刑一年並罰款兩千美元。
約翰遜(右)和其律師
約翰遜不服,上訴到得克薩斯第五上訴法院,但敗訴;他又繼續向該州刑事上訴法院上訴,這次他勝訴了。作為德克薩斯刑事案件最高法院的刑事上訴法院認為,約翰遜的行為是一種象徵性言論(symbolic speech),因此受聯邦憲法第一修正案的保護,州法不能對其進行懲罰。
德克薩斯州政府不服,於是向聯邦最高法院上訴。辯護1989年3月21日開始,1989年6月21日作出裁決,支持德克薩斯州刑事上訴法院的意見,認為該州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違反了美利堅合眾國憲法第一條修正案。判決的多數意見是由大法官布倫南撰寫的,但一直不斷被媒體提及的卻是大法官安東尼·肯尼迪的補充意見:「擺在我們眼前的是一項簡單明了的法規與憲法中純粹指令的對抗,對此我們別無選擇。一個嚴酷的事實是,我們有時必須要做出自己並不喜歡的決定,我們這樣做是因為從法律和憲法的角度上這樣做是對的……國旗就是這樣一個表現美國人共同理念的標誌:法律、和平以及人類精神中所包括的自由信念,因此,這個國旗同時也保護那些蔑視它的人」。
聯邦最高法院1989年的這項裁決一直是頗有爭議的,它使美國48個州以及首都哥倫比亞特區有關保護國旗的法律均因違憲而失效,判決因此引發了來自聯邦國會、美國總統以及廣大民眾的強烈抵抗,之後國會兩院很快又通過了旨在保護國旗的新《國旗保護法》,但仍被最高法院宣布違憲而取消。此後的幾次修憲努力均未成功,最近的一次發生在2006年,在參議院投票中以一票敗北。
美國最高法院認為,表達自由是公民自由的基礎,如果政府能夠控制公民知道或表達什麼,它就能操縱其觀點,從而剝奪他們自己決定怎樣管理自己的權利,因此應廣泛禁止政府去限制表達自由。也正因為此,在幾十年來美國國內不斷爆發的反戰示威中,沒有一個人因表達反對政府的意見而被定罪,因為沒有什麼可以超越公民的表達權,只有每個公民的權利得到保障了,才是最大的國家利益,國家的存在和國家利益才有意義。這正像美國開國元勛托馬斯·傑斐遜說的那樣,「異議才是愛國的最高形式」,因為政府不是國家,政府應該是為國家和公民服務的,公民要時刻提防政府這樣一個人類製造的怪胎權力過大而損害國家利益,所以必須擁有表達權的自由。
二十五年過去了,聯邦高等法院對「德克薩斯州訴約翰遜案」的判決一直經歷了時間的考驗,表達自由並沒有攪亂美國社會,相反卻是社會穩定的基礎。連焚燒國旗都沒事了,還能有什麼事呢?
推薦閱讀:
※【2011國旗下講話】感恩母親(母親節演講稿)
※俄媒:國際奧委會禁止將俄國旗帶上平昌冬奧看台
※香港4日起連續3日國旗區旗下半旗向遇難者致哀
※梁錦光靈柩將覆蓋國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