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說你懂國際結算?先看看這些基本知識你知道么?!

國際結算是指兩個不同國家的當事人,不論是個人、單位、企業或政府間因為商品買賣、服務供應、資金調撥、國際借貸而需要通過銀行辦理的兩國間的外匯收付業務。

由於國際貨物貿易引起的貨款跨境交易金額巨大,業務流程複雜,在國際收支中佔有重要地位,因此,國際結算又經常被稱為國際貿易結算。

一、國際結算基本種類

依據發生債權債務關係的原因,國際結算分為貿易結算和非貿易結算。

(一)貿易結算

因貿易而產生的貨幣收付或債權債務的清算 ,主要包括票據、匯款、托收、信用證、保函等。

(二)非貿易結算

由其他經濟活動和政治、文化交流所引起的貨幣收付結算,主要包括非貿易匯款、非貿易信用證、旅行支票、非貿易票據的買入與托收、信用卡和外幣兌換等。

二、國際結算業務分類

按照使用結算支付手段的不同,國際結算業務大體可以分為以下四類:

(一)現金/貨幣結算

原始的為賣方一手交貨,買方一手交錢,錢貨兩清,通常稱為現金交貨,現在較少採用。

(二)票據結算

支付票據化意指受票人/制票人憑提示票據支持票款給收款人。

(三)憑單結算

國際貿易訂立銷售合約後,賣方把貨物交給運輸商承運至買方收貨地,憑藉運輸商提供的貨物單據向買方索取貨款,買方付款取得單據提出貨物,貿易結算完成。

(四)電訊結算

電匯、SWIFT電開信用證,電子交單,以及保理業務中的電子數據交換(EDI),都屬電訊結算範圍。

三、國際結算中的票據

票據是出票人簽發的無條件約定自己或要求其他人支付一定金額,經背書可以轉讓的書面支付憑證,一般包括匯票、本票、支票。

(一)匯票

匯票是由一人開致另一人的書面的無條件命令,由發出命令的人簽名,要求接受命令的人在要求付款時立即,或在固定時間,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把一定金額的貨幣支付給一個特定的人,或他的指定人,或來人。

(二)本票

本票是一項書面的、無條件的支付承諾,由一人作成,並交給另一人,經制票人簽名承諾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確定的將來時間,支付一定數目的金錢給一個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

(三)支票

支票是銀行作為付款人的即期匯票,是銀行存款客戶向自己開有賬戶的銀行簽發的、授權該銀行即期支付一定數目的貨幣給一個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來人的書面無條件支付命令。

四、國際結算的基本方式

(一)匯款

匯款是銀行(匯出行)應匯款人(債務人)的要求,以一定的方式將一定的金額,以其國外聯行或代理行作為付款銀行(匯入行),付給收款人(債權人)的一種結算方式。匯款方式不僅運用於貿易和非貿易的結算,凡屬外匯資金的調撥都可採取這種方式。

按照支付工具不同,匯款分為電匯、票匯、信匯。目前實際業務操作中,信匯已經很少使用,主要採用電匯方式,票匯一般用於小額支付。

1、電匯匯款

電匯匯款(Telegraphic Transfer,T/T)是匯款人(付款人或債務人)委託銀行以電報(Cable)、電傳(Telex)、環球同業銀行金融電訊協會(SWIFT)方式,指示出口地某一銀行(其分行或代理行)作為匯入行,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匯款方式。

2、票匯匯款

票匯匯款(Demand Draft,D/D)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代匯款人開立以其分行或代理行為解付行的銀行即期匯票(Banker』s Demand Draft),支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3、信匯匯款

信匯匯款(Mail Transfer,M/T)是匯出行應匯款人申請,將信匯委託書(Mail Transfer Advice,M/T Advice)或支付委託書(Payment Order)郵寄給匯入行,授權其解付一定金額給收款人的一種匯款方式。

(二)托收

出口商(或債權人)根據買賣合同先行發貨,然後開立金融單據或商業單據或兩者兼有,委託出口托收行通過其海外聯行或代理行(進口代收行),向進口商(或債務人)收取貨款或勞務費用的結算方式。托收結算方式分為光票托收、跟單托收。

1、光票托收

光票托收意指金融單據的托收,是不伴隨任何商業單據而委託銀行代收款項的一種托收結算方式。

2、跟單托收

跟單托收是主要的托收業務,它分成兩大部分,第一是出口托收部分,第二是進口代收部分。出口托收部分是由委託人/出口商出具托收申請書,連同金融和/或商業單據委託出口地托收行代其收取出口貨款。托收行接受委託,轉委進口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將金融和/或商業單據提示給進口商,當收妥貨款後,匯交託收行轉交委託人/出口商,完成出口托收業務。進口代收部分是代收行按照托收指示,將金融和/或商業單據提示給付款人/進口商代為索取貨款,收妥貨款後,匯交託收行轉交委託人。

(三)信用證

信用證是開證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和指示、向受益人開立的、在一定期限內憑規定的符合信用證條款的單據、即期或在一個可以確定的將來日期承付一定金額的書面承諾,具有不可撤銷的特點。

1、通常的跟單信用證

通常的跟單信用證有兩件重大事項:保兌與不保兌的性質、信用證的使用方式。

(1)按照保兌性質來分信用證有不可撤銷保兌的信用證和不可撤銷不保兌的信用證。

①不可撤銷保兌的信用證

是指保兌行在開證承諾之外作出承付或議付相符交單的確定承諾,該信用證給予受益人雙重的付款保證。受益人交單給開證行或指定銀行,且單證相符,即構成開證行的確定付款承諾;此外相同單據交給保兌行或指定銀行,且單證相符還構成保兌行的確定付款承諾,這樣受益人獲得上述兩家銀行的付款保證。

②不可撤銷不保兌的信用證

開證行的不可撤銷跟單信用證被一家通知行予以通知,此時信用證項下的通知行作為開證行的代理人,除了合理謹慎地核驗所通知信用證的表面真實性外,對受益人不承擔任何責任,不可撤銷不保兌的信用證與通常的不可撤銷信用證內容完全相同。

(2)受益人交單給指定銀行辦理結算,按照使用信用證金額的方式(又稱結算條件)分為即期付款信用證、延期付款信用證、承兌信用證、議付信用證。

①即期付款信用證

即期付款信用證是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收到相符交單後應立即付款的一種信用證。

②延期付款信用證

延期付款信用證是開證行或指定銀行按信用證規定在收到相符單據若干天后再付款的信用證。

③承兌信用證

承兌信用證是遠期信用證的一種,受益人要開立匯票,開證行或被指定銀行對受益人開立的遠期匯票一經承兌,信用證項下的不可撤銷的付款責任就上升到了票據上的無條件付款責任。

④議付信用證

議付信用證是指開證行允許受益人向被指定銀行或任何銀行交單議付的信用證,按是否限定議付銀行分為限制議付信用證和自由議付信用證兩種。當信用證規定在某一家具體的指定銀行辦理議付時稱為限制議付信用證,當信用證允許某個國家或某個城市內的任何銀行辦理議付時稱為自由議付。

2、特殊的跟單信用證

特殊跟單信用證是指不可撤銷信用證帶有特殊性能或者具有特殊用途的信用證。

(1)可轉讓信用證

可轉讓信用證是指信用證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請求授權付款、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或議付的銀行(轉讓行),或如果是自由議付信用證時可以要求信用證特別授權的轉讓行,將信用證全部或部分轉讓給一個或數個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證。

採用轉讓信用證的方式,可免去中間商的開證程序,給供貨商提供付款的保證,使供貨商放心生產辦理交貨,為自己節省一筆開證費用及保證金。中間商還可通過改變信用證的單價及總值獲取差價,它的獨特之處就在於第一受益人通過替換匯票和商業發票賺取原證與已轉讓信用證之間的差額。同時通過換單隱去開證申請人的名稱,切斷供、求雙方的聯繫,保住商業機密。

(2)背對背信用證

同轉讓信用證,背對背信用證也是為了適應中間商經營進出口業務的需要而產生一種信用證,轉讓信用證的前提是進口商開立的信用證可轉讓,而背對背信用證中進口商開立的信用證是不可轉讓的,受益人以該證(母證)作保證,要求該證的通知行或其他銀行在該證的基礎上開立一張以本地的或第三國的實際供貨商為受益的新證(子證),這張另開的新證就是背對背信用證。

新證開立後,原證仍有效,由新證開證行代原受益人(中間商)保管。中間商可以原證項下收到的貨款來支付背對背信用證開證行墊付的資金,從而無須向實際供貨商直接支付貨款。比較轉讓信用證來說,背對背信用證的中間商一是要向開證行提供開證擔保,交納保證金或佔用信貸額度,同時還要承擔一個獨立開證人的付款責任和一個獨立受益人可能面對開證行拒付的風險。

(3)款項讓渡

UCP600第39條規定:信用證未註明可轉讓,並不影響受益人根據所適用的法律規定,將該信用證項下其可能有權或可能將成為有權獲得的款項讓渡給他人的權利。即不管信用證可否轉讓都可以辦理款項讓渡。

款項讓渡可以作為融資擔保、開立背對背信用證保障、讓渡給信用證下的實際供貨商以降低風險。

(4)預支信用證

預支信用證是在信用證上列入特別條款,授權議付行或保兌行在交單前預先墊款付給受益人的一種信用證。預支信用證可以分為全部預支信用證及部分預支信用證兩種。

全部預支信用證的申請人意欲融資給受益人,在申請開證時就將全部預支款項足額交給開證行,開證行在信用證上加列預支條款,授權議付行任受益人將來的光票(或單據)以及承諾書(承諾在信用證有效期內裝運貨物、提交信用證要求的單據)予以議付的購買,而將全部信用證金額扣減利息預先墊付給受益人,並收存受益人交來的信用證正本,在信用證背面註明議付金額,妥為保管,以備將來議付貨運單據之用。

部分預支信用證是應賣方要求,買方同意賣方利用購買價格的一部分,如一定百分比的金額用於裝運前預付,並且還同意這項預支應在已開立信用證內予以規定,預支的金額將在交單時從付給賣方的金額中扣除。

(5)循環信用證

循環信用證是信用證的部分或全部金額被使用後可以恢復到原金額再被利用的信用證。該信用證源於進出口雙方簽訂長期銷售合約,均衡地分批裝運貨物,為節省開證手續費和保證金而開立的信用證,分為按時間循環使用和按金額循環使用兩種。

按時間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時間內(如一個月)可議付信用證規定的一定金額,議付後,在以後一定時間內(如下一個月)又恢復至原金額仍可議付使用,在若干個月內循環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按金額循環的信用證是指受益人按照該證規定的一定金額進行議付後,該證仍恢復到原金額,可供再行議付使用,直至該證規定的總金額用完為止。

(6)對開信用證

對開信用證是指買賣雙方各自開立的以對方為受益人的信用證。在對等貿易中,交易雙方互為買賣雙方,雙方各自為自己的進口部分互為對方開立信用證,對開信用證在易貨貿易、補償貿易、來料加工、來件裝配業務中使用居多。

(7)長期信用證

長期信用證是指在交易中,當付款責任不能很容易確定,並且根據事件的真正性質(例如承受某種保險風險)和責任範圍不可能很快計算出金額、數量時,經常要在引起責任的事件之後若干年才能確定支付金額而開立的信用證。

這種信用證比傳統的商業信用證有效期長,並且只有在到期日之前開證行向受益人發出通知,才能被撤銷或修改。

(8)無效信用證

無效信用證是指信用證中帶有軟條款的信用證。軟條款是指開證行在信用證內加列受益人不能控制的條款(如信用證中要求以開證申請人出具的單據作為交單或付款條件)從而削弱受益人的地位,使付款受阻,削弱信用證的承諾。國際銀行界經常勸阻跟單信用證的開證行在信用證內不要加列軟條款。

五、保函與備用信用證

在國際經濟交往中,如果一方未能履約,就會使對方蒙受較大損失。為使雙方能放心地達成交易,常常需要由第三者作為擔保人,向一方提供另一方履約的保證,擔保人以自己的資信向受益人保證對委託人履行交易合同項下的責任、義務或償還債務承擔責任。銀行因為有雄厚的資金和較強的經營能力,常應客戶要求,擔當這種擔保人,銀行保函業務因此應運而生。

而備用信用證起源於美國銀行業。根據《美國聯邦銀行法》的規定,在美國的商業銀行不得開出保函,擔保只能由擔保公司出具。在銀行實務中,常有客戶有擔保需求,為了滿足客戶提出的代其擔保的要求,美國的商業銀行便開立了實際上是保函性質的備用信用證。

(一)保函

銀行保函按其應用範圍可分為出口類保函、進口類保函、對銷貿易類保函、其他類保函四種。

1、出口類保函

出口類保函是指銀行應出口方申請向進口方開出的保函,是為滿足出口貨物和出口勞務需要而開立的保函。主要以下幾種:

(1)承包保函

某些國家進行工程建設多採用招標、承包方式,供應勞務、物料或設備的投標人和中標後的承包人,須向招標人或向工程業主提供各種銀行保函,統稱為承包保函。

①投標保函

投標保函是在以招標方式成立的工程建造或貨物買賣等交易中,銀行應投標方的要求向招標方(受益人)出具的,保證投標方在投標有效期內不撤標、不改標、在中標後規定期限內簽訂招投標項下的合同或提交履約保函或履約保證金。

②履約保函

履約保函是銀行應商品供貨方或工程承包方的申請,向買方或發包方出具的、保證供貨方或工程承包方嚴格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承諾。

③預付款保函

預付款保函是指銀行應供貨方或承包方的要求,向買方或發包方出具的、保證供貨方或承包方在收到預付款後履行合同義務的書面承諾。

(2)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

保留金保函或留置金保函就是保證貨到發現品質不符、貨物短量或傷殘時,擔保行將賣方預支的保留金退還買方。

(3)質量保函

質量保函是在供貨合同中,如貨物質量不符合合同規定,而賣方又不能更換或維修時,擔保行便將保函金額賠付給買方,以彌補其所受損失。

(4)維修保函

維修保函是指在工程質量與合同規定不符而承包人又不能維修時,擔保行按保函金額賠付業主,以彌補其所受損失。

2、進口類保函

進口類保函是指銀行應進口方申請而向出口方開出的保函,是為滿足進口貨物和進口技術需要而開立的保函。

(1)付款保函

付款保函是指在交易中,擔保行保證賣方交貨後,或貨到後,或貨到經買方檢驗與合同相符後,擔保行一定支付貨款,或買方一定支付貨款,如買方不付,擔保行代為付款的一種保函。

(2)延期付款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是指針對買方按照合同規定預付賣方一定比例的定金後,對其餘部分貨款擔保買方在約定時間內按期支付直至付清全部貨款和利息的一種保函。

(3)租賃保函

租賃保函是指銀行擔保承租人按租賃合同規定交付租金,如不交付,擔保行代為交付的一種保函。

3、對銷貿易類保函

把出口與進口連在一起做交易,就是對銷貿易。對銷貿易類保函就是為對銷貿易提供的保函,主要有以下幾種:

(1)補償貿易保函

補償貿易保函是指在補償貿易中,如進口方在收到與合同相符的設備後,未能以該設備生產的產品,按合同規定返銷出口給供應設備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以償付進口設備的價款,又不能以現匯償付設備款及附加利息,擔保行即按保函金額加利息賠付供應設備的一方的保函。

(2)來料加工保函及來件裝配保函

來料加工保函及來件裝配保函是指在來料加工或來件裝配業務中,進料方或進件方向供料或供件方提供銀行擔保,向其保證如進料方或進件方收到與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後,未能以該原料或元件加工或裝配,並按合同規定將成品交付供料方或供件方,或由其指定的第三方,又不能以現匯償付來料或來件價款及附加的利息,擔保行便按保函金額加利息賠付供料方或供件方。

4、其他類保函

其他類保函包括在一切非貿易性質的國際經濟交往中,銀行代債務人向債權開出的各種保函,我國常見的有以下幾種:

(1)借款保函

借款保函是指在企業或單位對外借款時,擔保行擔保如借款人未能按借款契約規定按時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擔保行即代借款人償還借款並支付利息。

(2)關稅保付保函

關稅保付保函主要有兩種情況:一是銀行向海關出具的、保證進口商履行關稅繳納義務的書面承諾;二是在國際承包工程或國際展覽、展銷等活動中,銀行向海關出具擔保代替押金,並保證如承包商或參展商未將機械或展品運出該國,由擔保行支付這筆稅金。

(3)賬戶透支類保函

賬戶透支類保函是指承包工程公司在外國施工時,常在當地銀行開立賬戶用於得到當地銀行的資金融通,此時一般需要提供銀行擔保,擔保行向當地賬戶行保證,如該公司未按透支合約規定及時向該行補足透支金額,擔保行代其補足。

(4)保釋金保函

保釋金保函是指當載運貨物的船隻或其他運輸工具,由於船方或運輸公司責任造成貨物短缺、殘損,使貨主遭受損失,或因碰撞事故造成貨主或他人損失,在確定賠償責任前,被當地法院下令扣留,須繳納保釋金方予放行時,可由船方或運輸公司向當地法庭提供銀行擔保,向其保證如船方或運輸公司不按法庭判決賠償貨主或受損方所受損失,擔保行就代其賠償,當地法庭即以此銀行擔保代替保釋金,將船隻或其他運輸工具放行。

(二)備用信用證

備用信用證除用於招投標、履約以及一般商業用途外,還廣泛地應用於國際企業的資金融通。國際備用證慣例(ISP98)將備用信用證分成以下幾種:

1、履約備用信用證

履約備用信用證用於擔保履行責任而非擔保付款,包括對申請人在基礎交易中違約所造成的損失進行賠償的保證。在履約備用信用證有效期內,如發生申請人違反合同的情況,開證人將根據受益人提交的符合備用信用證的單據(如索款要求書、違約聲明等)代申請人賠償合同或保函規定的金額。

2、預付款備用信用證

預付款備用信用證支持申請人收到受益人預付款後所承擔的義務。預付款備用信用證常用於國際工程承包項目中業主向承包人支付的合同總價一定比例的工程預付款,以及進出口貿易中進口商向出口商的預付款。

3、投標備用信用證

投標備用信用證支持申請人中標後執行合同的義務。若投標人未能履行合同,開證人須按備用信用證的規定向受益人履行賠款義務。

4、反擔保備用信用證

反擔保備用信用證支持反擔保備用信用證受益人而開立另外一個單獨的備用信用證或其他承諾書。

5、保險備用信用證

保險備用信用證用於擔保申請人的某一保險或再保險義務。

6、融資備用信用證

融資備用信用證保證付款義務的履行,包括對借款償還義務的任何證明文件。融資備用信用證廣泛用於國際信貸融資安排。境外投資企業可根據所有權安排及其項目運營需要,通過融資備用信用證獲得東道國的信貸資金支持。

7、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

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用於擔保到期付款,尤其指到期沒有任何違約時支付本金和利息。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主要用於擔保企業發行債券或訂立債務契約時的到期支付本息義務。直接付款備用信用證已經突破了備用信用證備而不用的傳統擔保性質。

8、商業備用信用證

商業備用信用證為申請人對貨物或服務的付款義務進行保證,如果開證申請人未履行付款義務,則開證人憑受益人提交的與備用信用證條款相符的申明申請人違約的索款證明和商業發票、運輸單據副本等,向受益人履行付款責任。

(三)銀行保函、備用信用證、跟單信用證的關係

1、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的關係

(1)相同點

①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都是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出具的書面保證文件。兩者都是以銀行信用來彌補商業信用的不足。

②在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項下,銀行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不是貨物,除非銀行事先發現受益人有明顯的欺詐行為。

③在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項下,銀行一般都是在申請人沒有履約的情況下才對受益人作出賠付。

④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所涉及的當事人基本相同,即主要當事人都包括申請人、擔保人、受益人。

(2)不同點

①銀行保函與備用信用證要求的單據有所不同。備用信用證一般要求受益人在索賠時提交即期匯票及表明申請人未能履約的書面聲明;而銀行保函則不要求受益人提交匯票,擔保行僅憑受益人提交的書面索償及證明申請人違約的聲明即須付款。

②保函的付款依據是有關合同或某項承諾未被履行,因此擔保銀行在確立是否付款時可能被牽扯到商務合同中去,甚至被扯入被保證人和受益人的爭議之中。而備用信用證的付款論據是受益人在信用證有效期內按信用證規定提供的聲明或單據,銀行與開證申請人和受益人之間的合同無關。簡而言之,信用證與單據相聯繫,保函與履約相聯繫。

2、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的關係

(1)相同點

①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同屬信用證範疇,它們所遵循的國際慣例都是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兩者均是獨立於基礎合同之外的獨立文件。

②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同屬銀行信用,銀行所處理的都是單據而非貨物。

③備用信用證與跟單信用證均可憑單付款,開證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

④備用信用證採用與跟單信用證相同的做法,如指定人、通知、接受提示、執行轉讓、保兌、付款、議付、承擔延期付款責任、承兌匯票等。

(2)不同點

①跟單信用證多用於貿易結算貨款方面,備用信用證多用於非貿易或貿易上的擔保或融資方面。

②跟單信用證規定全套各種單據和裝期、交單期、效期;備用信用證規定索款要求、違約聲明,只有效期,沒有裝期和交單期。

③跟單信用證的主要單據是商業發票、運輸單據,種類比較複雜;備用信用證的主要單據是索款要求、違約或其他提款事由的聲明,種類比較簡單。

④跟單信用證適用UCP600的全部內容;備用信用證適用ISP98,也可適用UCP600。跟單信用證的付款條件是受益人的履約(單證一致),備用信用證的付款條件是申請人沒有履約(違約)。

3、銀行保函與跟單信用證的關係

(1)相同點

銀行保函與跟單信用證都是由銀行根據申請人的要求而開出的,同屬於銀行信用,銀行在跟單信用證與保函項下處理的都是單據而不是貨物。

(2)不同點

①從銀行付款的角度來說,在銀行保函項下,當申請人違約時,擔保銀行一經收到受益人的書面索償及證明申請人違約的聲明即須付款(除非保函另有規定);而在跟單信用證項下,開證銀行則憑完全與信用證條款相符的單據(通常包括發票、提單、裝箱單、保險單等)付款。

②從銀行的責任來說,銀行在跟單信用證項下的付款責任是第一性的,而在保函項下的付款責任有第一性的,也有第二性的。在擔保的付款類保函項下,銀行承擔第一性的付款責任,而在擔保履約賠償金的信用類保函項下,銀行承擔第二性的付款責任。

③從使用範圍來說,保函既可作為獨立的法律文件,又可作為合同的從屬文件對商業信用進行補充。而信用證只是一種支付方式,是獨立於合同之外的銀行信用,故保函的應用範圍比信用證廣泛。

④跟單信用證遵循的國際慣例為國際商會的《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而銀行保函目前尚沒有國際公認的準則。

⑤跟單信用證項下所支付的款項均為貨物價款,而保函項下支付的款項既可以是合同價款,也可以是履約賠償金或退款。

⑥跟單信用證項下的付款有多種形式,根據信用證的性質、種類明確註明,如主動借記、授權借記、向第三家索償、請其貸記等,而保函項下的索賠只有一種,即擔保人見單後根據受益人要求付款。

⑦跟單信用證的到期地點可以在受益人所在地、開證行所在地或付款行/承兌行/限制議付行所在地,而保函的到期地點一般均在擔保行所在地。

⑧跟單信用證項下要求的單據通常為貨運單據以及與其相關的單據,而保函項下的單據既可以是貨運單據,又可以是其他證明文件,或受益人出具的書面索償等。

——本文由某銀行貿易金融部張琦編撰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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