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構成 5----8
06-07
1、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對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處罰原則是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從輕或減輕處罰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減輕或免除處罰答案解析:刑法》第19條規定:又聾又啞的人或者盲人犯罪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參考答案:A2、路某(15歲)先後唆使張某(15歲)盜竊他人的財物折價1萬餘元;唆使李某(19歲)綁架他人勒索財物計2000餘元;唆使王某(15歲)搶劫他人財物計1500元。路某的行為構成何罪?盜竊罪搶劫罪綁架罪搶劫罪、綁架罪答案解析: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人的刑事責任範圍在我國刑法中,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是負相對刑事責任的人,其所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刑法有明確的規定。我國《刑法》第17條第2款規定,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姦、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也表明,已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成為某些具體罪行主體要件的範圍是特定的,僅限於這幾種嚴重的故意犯罪,根據罪刑法定原則,而不能成為其他犯罪的主體。本題中,行為主體路某是15歲,屬於己滿14周歲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範疇。根據共同犯罪理論,教唆者所實施的教唆行為本身並不能獨立定罪,而應依據其所教唆的具體犯罪行為內容來定罪處罰,而在其所實施的三種犯罪行為中,只有教唆他人搶劫財物的行為符合其應負刑事責任的範圍,即構成搶劫罪,而對於另外兩種犯罪行為(教唆他人盜竊與教唆他人綁架)不在此範圍之列,故其不構成這兩罪。3、嚴某(男,13歲)與李某(男,18歲)商量好夜間去商店行竊,嚴某看好地形,準備好犯罪工具,制定好了行竊計劃。當晚,二人行竊時被值班人員發現,送至公安機關。對二人應該如何處理?不成立共同犯罪,由李某獨立承擔刑事責任。不成立共同犯罪,由嚴某獨立承擔刑事責任。按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處理,並且李某為主犯。按盜竊罪的共同犯罪處理,並且嚴某為主犯。答案解析:參閱《刑法》第17條、第25條第1款。本題當中,嚴某雖然參與了盜竊行為,並在其中起到了主要作用,但是,由於嚴某不滿14周歲,屬於無刑事責任年齡,其行為不具有犯罪的性質,更談不上與李某構成共同犯罪,因此,嚴某與李某的盜竊行為不構成盜竊罪的共同犯罪,嚴某不承擔刑事責任。而李某已滿18周歲,具有完全刑事責任能力,應對其盜竊行為獨立承擔刑事責任。故答案為A。4、甲為上廁所,將不滿1歲的女兒放在外邊靠著籬笆站立,剛進入廁所,就聽到女兒的哭聲,急忙出來,發現女兒倒地,疑是站在女兒身邊的4歲男孩乙所為。甲一手扶起自己的女兒,一手用力推乙,導致乙倒地,頭部剛好碰在一塊石頭上,流出鮮血,並一動不動。甲認為乙可能死了,就將其抱進一個山洞,用稻草蓋好,正要出山洞,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於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之後用一塊磨盤壓在乙的身上後離去。案發後,經法醫鑒定,甲在用石頭砸乙之前,乙已經死亡。依此情況,甲的行為構成何罪?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既遂)數罪過失致人死亡罪與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故意殺人罪答案解析:犯罪構成的認定。 甲過失致乙死亡,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又發現稻草動了一下,以為乙沒死,即產生殺人的故意,於是拾起一塊石頭猛砸乙的頭部,構成故意殺人罪的對象不能犯的未遂。D選項是因果關係錯誤的解決方式,因果關係的錯誤不影響犯罪構成。因果關係錯誤的一般情況是第一個行為是故意行為,第二個行為是過失行為,第二個行為實現了第一個行為所追求的目的。因而以第一個行為所指向的犯罪的既遂認定。但本案恰好相反,第一個行為是過失行為,過失行為是沒有犯罪目的的,因而這裡也不存在因果關係錯誤的問題。由於行為人的認識錯誤,又故意實施了第二個行為,實際上第二個行為無法既遂(對象不能犯)。第二個行為是主體對客體認識的錯誤,成立故意殺人的未遂。第一個行為和第二個行為之間是互相獨立的關係,因而認定為數罪。所以最後的正確選項是過失致人死亡罪和故意殺人罪(未遂)數罪。故選C.5、下列關於我國刑法中單位犯罪規定的說法不正確的是對於某一個具體犯罪,刑法分則條文只要沒有明文規定該罪的犯罪主體是單位,那麼,這個罪的犯罪主體就只能由自然人構成對單位犯罪的處罰,我國刑法既規定了雙罰制,也規定了單罰制。但是,單罰制只包括了處罰單位中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情形,不包括只處罰單位的情形黃某為進行走私成品油犯罪活動,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准,成立了騰龍貿易有限責任公司。公司成立後,黃某以騰龍公司的名義大肆進行走私犯罪。該案應對騰龍公司判處罰金,對黃某判處刑罰單位涉嫌犯罪後,若被有關主管部門吊銷營業執照,可以直接追究其直接責任人員或主管人員的刑事責任答案解析:根據單位犯罪的法定性特徵,A選項是正確的。根據刑法分則和有關特別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規定,B選項也是正確的。根據有關司法解釋,個人為進行違法犯罪活動而設立的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實施犯罪的,不得以單位犯罪論處。因此,C選項中黃某的行為應以自然人犯罪論處。根據有關司法解釋,D選項也是正確的。6、1998年,甲購買高壓汽槍一支,改製成能發射小口徑子彈的槍支後,與50發子彈一起藏匿家中。2002年5月,甲懷疑其妻與單位負責人乙有不正當兩性關係,打電話將乙叫到家中質問。因乙否認有此事,甲取出私藏的改制槍支和子彈,返回客廳向乙的頭部開槍射擊,致乙開放性顱腦損傷而死亡。甲見乙死在自己家中,心中害怕。甲妻回家後,甲打電話給自己的朋友和乙妻打電話,謊稱來家中借槍,自己擺弄槍支時走火受傷。甲的朋友和乙妻來到甲家後,甲與他們一起將乙送往醫院搶救。之後,甲與其他人一起來到公安機關報稱,乙在自己家中擺弄槍支走火致死。在公安機關做了槍痕、槍支鑒定,證明乙的槍彈傷不能自己形成後,甲才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請根據案情回答:下列關於甲的定罪的表述中,正確的有()。甲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罰甲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儲存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甲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對甲的行為應以故意殺人罪和非法製造、儲存槍支彈藥罪數罪併罰解析:本題考點是一罪與數罪。區分一罪與數罪,應當以刑法規定的犯罪構成為標準。行為人以一個故意或過失,實施一個行為,具備一種犯罪構成的,就是一罪。實施兩個以上行為,具備兩種以上犯罪構成的,就是數罪。甲的槍支彈藥犯罪和故意殺人犯罪,是出於兩種故意,實施兩種行為,具備兩種犯罪構成,因而屬於數罪。且該數罪不屬於不適用數罪併罰的情況,因而A應當首先排除。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非法製造、買賣、運輸、郵寄、儲存槍支、彈藥、爆炸物罪,屬於選擇性罪,不能實行數罪併罰。持有,是儲存的方式,沒有非法持有槍支彈藥爆炸物罪這一罪。故選D。7、甲販運鴉片,駕車路過一檢查站時,被工商部門攔住檢查。檢查人員朱某正登車檢查時,甲突然發動汽車奪路而逃,朱抓住汽車的把手不放,甲為擺脫朱某,在疾駛後突然急剎車,朱某被摔在地,頭部著地死亡。甲對朱某死亡的心理態度是:直接故意間接故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於自信的過失【考點】間接故意【解析】朱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結果的發生,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因而屬於間接故意。直接故意是希望,間接故意是放任這種行為的發生。8、下列哪一種情形,尚不能認為是犯罪?甲打電話邀約其朋友李某一起去實施搶劫乙向其朋友趙某表示要殺掉仇人陳某丙為了盜竊張某家財產,毒死了張某家的看家犬丁為方便對劉某實施搶劫,對劉某的活動規律進行跟蹤調查考點】犯罪預備與犯意表示 【解析】選項A屬於為了搶劫製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B只是犯意表示,不構成犯罪;選項C屬於為了盜竊製造條件的行為,構成犯罪預備;選項D屬於為了搶劫製造條件的行為,也構成犯罪預備。9、某甲企圖投毒殺害某乙,但因為使用的毒藥沒有達到致死量,所以僅導致某乙昏迷。某甲誤以為某乙已經死亡,將「屍體」背到山中掩埋,致某乙窒息死亡。某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某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既遂某甲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和幫助毀滅證據罪,屬於想像競合犯,從一重罪處罰某甲構成故意殺人罪(未遂)和過失致人死亡罪,數罪併罰【解析】甲的行為屬於刑法上因果關係的錯誤中的事前故意,所謂事前故意,是指行為人誤認為第一個行為已經造成危害結果,出於其他目的實施了第二個行為,但實際上是第二個行為才導致預期的結果發生的情況。如甲以殺人故意對乙實施打擊,造成乙休克之後,甲以為乙已經死亡,為了毀滅罪證,將乙扔到水裡,實際上乙是被水溺死的。這種情況下,不影響故意犯罪的成立。10、張因為犯罪而被公安機關通緝,但本人並不知道正受到通緝。便衣警察李某認出某張,立即上前抓捕。某張以為遇到歹徒,奮起反抗,致便衣警察李某重傷。某張的行為:( )構成脫逃罪和妨害公務罪構成過失重傷罪構成故意傷害罪(重傷)不構成犯罪【解析】認定犯罪應當堅持主客觀相統一原則,張的行為實際上屬於意外事件。【答案】D11、某甲上山打獵,一天未得成果。傍晚回村時發現村邊草叢中有一物件時隱時現,遂認為是野兔而開槍射擊,結果擊中一挑野菜的村婦,並致其輕傷。對甲某的行為應如何定性?因某甲行為屬於對象錯誤,當然不構成犯罪因只是致人輕傷,故某甲不構成犯罪某甲構成故意傷害罪某甲構成過失傷害罪答案解析:【考點】過失犯罪的認定 【解析】過失致人輕傷的行為不構成犯罪。【答案】B12、劉某意欲殺死與其妻通姦的吳某。一日,劉某謊稱進山打獵,半路返回,在自家大門對面樹叢中守候。深夜,劉某見一人敲其家門,便開槍射擊,未料到被打死的是前來報喪的妻弟。對劉某的行為應如何處理?( )意外事件故意殺人罪(未遂)故意殺人罪(既遂)過失致人死亡罪【考點】事實錯誤的處理 【解析】同種類的對象錯誤不影響犯罪故意的成立,也不影響犯罪既遂的成立。15、夏某在封閉的高速公路行使時,突然一行人橫穿馬路,夏某剎車不及,將該行人撞死。夏某的心理態度屬於: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間接故意沒有任何過失[測試點] 有關犯罪主觀心理狀態如何界定。 [解析]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夏某不可能知道會突然有行人橫穿馬路,所以C不對。應當說,夏某在封閉的高速公路上行使,是可以合理信賴不會有人橫穿馬路的,這時不能將遵循交通規則的行為認為是過於自信的過失,所以本題答案為D。16、養花專業戶李某為防止偷花,在花房周圍私拉電網。一日晚,白某偷花不慎觸電,經送醫院搶救,不治身亡。李某對這種結果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什麼?直接故意間接故意過於自信的過失疏忽大意的過失答案解析:答案及解析:B 間接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並且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危害結果的發生與否都不違背行為人的意願。但直接故意是行為人希望發生危害結果,危害結果不發生就違背了行為人的意願。而過於自信的過失是行為人不希望發生危害結果,危害結果的發生是違背行為人意願的。本題中李某明知私拉電網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仍然在自己的花房周圍拉電網,並且未採取任何防止結果出現的措施,對出現電人的結果是一種漠不關心的放任態度,所以是間接故意。故選B.17、朱某因婚外戀產生殺害妻子李某之念。某日晨,朱在給李某炸油餅時投放了可以致死的「毒鼠強」。朱某為防止其6歲的兒子吃餅中毒,將其子送到幼兒園,並囑咐其子等他來接。不料李某當日提前下班後將其子接回,並與其子一起吃油餅。朱某得知後,趕忙回到家中,其妻、子已中毒身亡。關於本案,下列哪一說法是正確的?朱某對其妻、子的死亡具有直接故意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間接故意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具有過失朱某對其子的死亡屬於意外事件答案解析:考察知識點:不純正不作為犯罪的主觀形態解析:可以由作為實現,也可以由不作為實現的犯罪,如果行為人是以不作為的形式實現的,這種情形就稱為不純正的不作為犯罪。注意不能把作為和不作為的劃分與故意和過失的劃分相混淆。作為和不作為是危害行為在客觀上的兩種基本形式,而故意和過失是行為人實施危害行為時主觀心理態度的兩種基本形式。決不能認為作為都是故意,不作為都是過失。實際上,作為和不作為都是既有故意,也有過失。例如,故意殺人罪與過失致人死亡罪,都可以由作為方式實現,也都可以由不作為方式實現。 c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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