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熬個五年,重婚罪都沒事了?

熬個五年,重婚罪都沒事了?

今天有一當事人來諮詢,說是他1995年第一次登記結婚,2005年沒有辦理前面離婚手續的情況下又第二次登記結婚,目的是為給非婚生子女上戶口,辦理完戶籍後2011年辦理了第二次婚姻的離婚手續,現在問2016年是否會追究他的重婚罪行。

重婚罪有沒有訴訟時效?是不是五年就不受追訴?我剛一聽到這問題,忍不住大叫道,什嘛啊,五年就超過追訴時效期限,這什麼鬼啊?我怎麼從來沒聽說過有這樣的新法律新司法解釋!不可能吧。

我不是刑事訴訟律師,對刑事追訴時效沒有仔細研究過,就大學時讀的那點功底,僅知道所謂的刑事追訴時效是只要你的行為在追訴期內沒有被發現,就不會被追究刑事責任。但是有兩種不受追訴時效限制的情況:1,在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立案偵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後,逃避偵查或者審判的2,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根據這一追訴時效的法律規定,再結合重婚罪在刑法第258條規定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那麼就是說重婚罪最高刑期不足五年,法律規定的追訴時效期限為五年。

但是重婚罪不是可以自訴嗎?公訴的刑事案件當然有追訴時效問題,個么自訴案件是否也受追訴時效的限制呢?我做為家事律師十分不甘心,這事可是從來沒有注意過哇,於是趕緊上網搜,有說是重婚自訴案件也受追訴時效限制,有說自訴案件嘛當然不受追訴時效限制。居然沒有定論?那是屬於有爭議的理論問題嗎?趕緊趕緊告訴剛才一起參加旁聽的律師助理:這個問題有爭議!不是咱不知道,必須得挽回一點面子再說。但還是不放心,趕緊請教所里的刑事訴訟專家律師,結果刑事訴訟律師一聽,大手一揮,說道:趕緊去查關鍵詞最高人民法院,自訴案件立案審查。

打開百度,1993年果然有個自訴案件立案審查的通知,第九條規定道:自訴必須在法定的犯罪追訴期限內提起。

OMG,五雷轟頂啊,當事人所問的是否有訴訟時效果然是有出處的,結合起來分析,自訴重婚罪的,必須在犯罪追訴期內五年內提出訴訟,否則就不予立案!!這事我老師咋就從來沒有提醒過我,從來就沒有說過吶??!!!我又立即去教我刑法的大學老師那裡哭訴質問再加請教!這事在我婚家律師眼裡是不得了的嚴重哇!初步求證確實如題所述後,我一怒衝到事務所群里發消息說,天哪!重婚罪的罪犯只要熬個五年,然後就可以三妻四妾不被追究啦,有沒有天理啊?男律師們祝你們身體好!

下面年輕的律師嘛已經笑成了一片。過了一會兒有位律師說,楊律師不對不對,重婚罪是一個持續犯罪,並不是一般犯罪,和綁架罪、八啦八啦罪一樣,只要一直處於犯罪的持續狀態,就不受追訴時效限制。所以並不是你所說的五年後不追究。

問題是我的當事人的提問是2011年已經辦理離婚手續,結束了重婚罪持續狀態。從2011年開始能否起算追訴時效的期限?答案當然是能啊!答案而且肯定就是只要超過五年就不予追訴了啊。

很多人會不以為然,就算有這樣的規定,男女平等啊,男的重婚罪五年後不追究,那女的構成重婚罪五年後也一樣不追究。有什麼問題啦?你幹什麼這麼激動?

事實不是這樣的,男的如果犯重婚罪的,他可以偷偷在外生孩子,偷偷領結婚證,當然領不出證是另外一回事了,不在此討論範圍,領證行為屬於鐵證如山的重婚罪犯罪行為,一般去領證的都是自找死路的重婚罪犯,但是我今天才知道,就算領了結婚證的鐵證犯,你只要及時辦理離婚手續,並熬過五年居然而竟然就在法律上屬於沒事了。

現實生活中這是特殊情況,實際生活中更多的則是不領證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就算被原配發現了,原配也根本無法自行取證,無法固定重婚罪證據,確實就算是專業的刑事訴訟律師出馬,也是非常難根據刑法對重婚罪的定義去取得鐵證再去自訴。本來要走上自訴的道路就已經夠艱難的了。

所以現實生活中更多的是沒發現的重婚罪,但問題在於就算髮現了,被指控一方也只要聲稱早就結束了共同生活,最簡單的做法就是拿私生子出生時間為起算點,超過五歲就說過了重婚罪的自訴追訴時效,就算私生子沒超過五歲的,也聲稱早就結束了同居關係,或者根本就從來沒有同居過。更氣人的是,所生的孩子與婚生子一樣受婚姻法律保護,不僅有繼承權,還可以要求生父用合法婚姻家庭的夫妻共同收入支付撫養非婚生子的生活費、教育費、醫療費!法律支持這一類訴訟請求!

但是女性就不同了,首先婚姻內的女性要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並生育子女不是說沒有,但是非常罕見,因為不可能不被發現,非婚生子對女性來說是沒有地方藏匿的,這一類情形多數出現在外出務工人員人群中,但是不被發現這個可能性幾乎為零!根本熬不到五年就被送上了法庭接受審判。

而有的女性因為各種原因(比如男方不會生育的)如果在婚姻存續期間生育了非配偶一方的他人的子女,無論該子女幾歲,無論當時男方是否默認的,離婚時配偶只要聲稱孩子並非他親生,一旦有基本的證據證明非親子關係,法院就啟動非親子推定程序,要求女方帶孩子做親子鑒定,只要鑒定結論為非親子關係,或者女方不同意鑒定的,就由法院推定非親子關係成立。根本不需要去了解為什麼非親子關係,而女方也根本無訴訟時效期限的救濟程序,也就是說女方要是生了個非婚生子帶在身邊,不管這孩子幾歲,哪怕是年滿十八周歲了,給予女方的處罰是賠償男方過錯責任損失(一般在三萬元左右),除此之外,須賠償婚姻存續期間男方已經支付的撫養費,浙江省有一例非親子離婚案件中,該子女已經十二歲,法院判決女方賠償男方十二萬元撫養費外加過錯責任二萬元。所以說子女年紀越大,女方賠償給男方的撫養費就越高!!!而不是子女越大,越超過追訴時效期限!

誰說中國婚姻法體系是男女平等的?雖然該1993年的自訴案件立案通知於2013年失效。但取代之的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263條第二款第(三)項: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起訴;自訴人不撤回起訴的,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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