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教制度和生活的中國化

佛教制度和生活的中國化 出處:中國佛教文化網錄入: 管理員上傳時間:2007-11-19點擊次數: 414   佛教在印度享有崇高的地位。佛教僧侶或依寺院或游化托缽,遵循戒律,規範修持和弘法傳教。佛教傳入中國後,中國僧尼雖然基本遵守印度佛教的戒律和教儀,但為了適應中國的國情,在若干方面也相繼產生了變化。在這一制度、教儀和生活中國化的過程中,東晉道安法師和唐代道宣律師、懷海禪師等人,都作出重要的貢獻。      僧官制度的設立是佛教制度中國化的一項極為重要的內容。自秦代以來,皇帝自命為天子,中央專制集權制決定了君權高於神權和人權。漢代西來僧人就由政府機構大鴻臚(寺)接待,姚秦時更正式設立了僧官制度,由朝廷任命僧人管理全國佛教僧尼事務。此後歷代因之。中央專制王朝牢固地掌握著僧尼名籍簿冊、寺院僧尼數目以及僧尼行為模式和活動內容。這是中國佛教的一大特色。      隨著佛教的發展,中央專制王朝的「沙汰沙門」行為時有發生,更有甚者還發生了三武一宗滅佛事件。滅佛的原因相當複雜,滅佛的影響也是多重的,其中一個重要影響就是推動禪宗走向山林。      東晉時代傑出佛教學者道安,常年從事佛教的研究、著述和弘揚,四方之士聞風前來,法席極盛,形成了一個數百人的僧團,因此著手定製僧規。《高僧傳》卷五本傳云:「安既德為物宗,學兼三藏,所制僧尼規範,佛法憲章,條為三例:一曰行香定座上經上講之法;二曰常日六時,行道飲食唱時法;三曰布薩差使悔過等法。天下寺舍,遂則而從之。」又魏晉時沙門依師為姓,姓各不同。道安認為,「大師之本,莫尊釋迦。」改姓釋氏。改姓不是中國化的舉措,但道安統一僧尼姓氏,規範僧尼內部生活和齋懺儀軌,這對佛教僧團的制度建設、獨立僧侶階層的形成,以及佛教的持續發展都具有歷史性的意義。      戒律是佛教徒修持生活的制度性規定。唐代律宗創始人道宣律師以《四分律》開宗弘化,為中國僧尼提供了行持的規範。《四分律》繫上座部系法藏部所傳戒律,其中規定比丘戒250條,比丘尼戒348條,從行為、言論、思想三個方面對出家僧尼的修行和衣食坐卧作出洋盡的規定,同時對違犯者也作出相應的懲罰規定。道宣強調《四分律》通於大乘,圓融戒、定、慧三學,並以大乘三聚凈戒為律學的歸宿。道宣的律學思想合乎中土學人對大乘佛教的精神需求,因而得以盛行流傳。後來,隨著傳戒的流行,更設立戒壇、戒場,開設律宗道場,並形成中國特有的授戒儀式「三壇大戒」,由此只有受足三壇大戒者,才被公認為合格的大乘出家人。      唐代禪宗僧眾多半住在律寺,由於參學的人數不斷增多,住在律寺有諸多不便,一些禪師便率眾開闢荒山另建叢林,然而叢林沒有規章制度。百丈懷海禪師乃折中大小乘的戒律,制定禪院清規。禪院的最重要特色一是確立「一日不作,一日不食」的規制,實行「普請」(集眾作務)法,上下協力勞動;二是不立佛殿,只設法堂,表示遵循佛祖囑咐,以現前的人法為重。此外,還規定以具道眼的禪師,號為「長老」,住在方丈;參學人眾都住在僧堂等。「百丈清規」使禪宗叢林有了規範,這是唐代佛教制度建設的最大成果,一定意義上也可以說是標誌著佛教制度、教儀和生活的中國化的完成。      還應當論及的是在佛教制度、教儀和生活的中國化過程小,與印度僧人托缽為生不同,中國僧人雖游化可以托缽,也到其他寺廟掛單,但定居時,必須依照中國的習俗不得沿門托缽。這樣就有了自行舉炊之制,進而就有自籌資糧,集財蓄財,乃至經營田地山林,治理產業,其結果是帶來中國佛教寺院的發展,也帶來了世俗化。此外,中國僧尼的服飾、食法(使用筷子)、素食、坐姿、禮拜以及懺法等,也都作出了適應國情的調整,這些也是佛教中國化的具體表現。      中國佛教通過以上五個方面的努力,從整體結構上實現了佛教中國化,完成了世界佛教史上的一項宗教文化創舉。(信息來源:佛學文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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