戰後中日關係的「釣魚島問題」史
06-07
以2012年日本發動「購島事變」為界,修憲擴軍、參拜靖國神社、解禁集體自衛權等重大敏感議題也以前所未有的破竹之勢接踵而至。重壓之下的中國對日外交輿論從稱頌「擱置爭議」的偉人戰略、苦口婆心於「友好合作」,急轉為痛斥「軍國主義復活」、「違背人類良知」的大批判;半官方媒體《環球時報》的社評甚至根據「對話大門關閉」之說設想「降低外交等級」,官方學術機構的診斷是從「冰點」降至「零下」。①可以預料,受到日本「領土民族主義」加「歷史修正主義」的共振衝擊,過去那種「破冰」、「融冰」戲劇性外交修復已經沒有政治動力和輿論空間了。 中日關係冰凍三尺,似乎緣於「釣魚島事變」一日之寒。但事實上,「釣魚島問題」在邦交正常化以來40年間曾反覆發作,而作為「問題」的形成更要追溯到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處理。這意味著,沒有戰後歷史過程意義的邏輯解析而沿襲被動批評的刺激反應路線,絕不可能取得認識和解決「問題」的話語主導地位和戰略主動權。與外交史上的「中蘇十年論戰」彷彿,徒然無解、不了了之的意識形態批判和道德譴責運動確證著依然的知識思想貧困和共識行為障礙。作為現代政治和國際關係的文明進化,民主價值和戰爭違法化原則確立之後的共同體政治和共同體間外交是有組織的共識過程;共識行為障礙是由於知識生產缺位導致基本認知障礙並向邏輯表達不能、傳播功能缺失的主流話語障礙發展,造成運用知識方法達致共識形式的主體間關係合理化與公共理性能力的挫折。改變這種狀況的啟蒙,首先需要「問題史」研究的知識生產。中國必須有效地回應日本否認「擱置釣魚島爭議」政治共識的現實挑戰,而複述20世紀70年代初由日本學者建構起基本框架的「自古以來中國主權論」已經毫無針對性;也就是說,要開拓「釣魚島問題」的「戰後外交論」,使對日外交思想得到國際關係實證經驗理論的知識前提,並因此釐定方向。 中日關係史上有過兩次大規模釣魚島爭端:一是20世紀70年代初的問題表面化,經邦交正常化談判達成「擱置爭議」共識而姑且平息;二是在邦交正常化40周年之際,日本以「國有化」名目的政府行為正式推翻「擱置爭議」共識,從絕對主權主張、「網路民族主義」咒罵發展到對抗性軍事演習、前線「異常接近」情報戰等種種暗示,已經被理解為「戰爭危險」性質的國際政治危機。2014年7月底,為傳遞首腦信息、摸索政治會談可能性而秘密訪華的日本前首相福田康夫,就是以「兩國隨時可能開戰」之說力陳應該回到「戰略互惠關係」原點、接受無領土問題議程「首腦會談」的。②雖然從新聞報道不能確知秘密外交的現場氣氛,但「開戰說」以及日本政府所持「無談判餘地」之「固有領土論」,明顯違背和平友好條約「用和平手段解決一切爭端」之信誓,即使作「戰略互惠」的修辭,也不掩實力恫嚇的流露。 以威懾姿態刺激中國的尊嚴對抗反應,再引為「中國威脅論」口實作出循環對抗,逐步誘導本應通過外交談判解決的「釣魚島問題」擺脫既定的「擱置爭議」共識、脫離外交議程軌道而陷入國防和安全保障的「軍事對抗論」泥沼,符合日本藉助日美同盟壓迫中國、復活國家戰爭職能、謀求「不戰而屈人之兵」的冷戰制勝戰略優勢。因此,處於「不結盟」和「發展中」之政治經濟弱勢地位的中國,特別需要反省「釣魚島問題」鬥爭的話語建構和國際傳播戰略。 第一次釣魚島鬥爭時期,中國話語立論於「自古以來」的主權主張,譴責日本復活軍國主義。這種與日本「固有領土論」對抗暗示的反侵略立場,在邦交尚未恢復——日本因有求於中國以取得「戰後處理」形式而處於國際政治道義劣勢——之際有其威嚴,日本即便布置了巡邏於釣魚島海域的警力,也不能不在邦交正常化談判中降低姿態來主動確認領土問題的存在並相約「以後再說」,達成擱置爭議、留待處理的政治共識。但及至第二次鬥爭,日本在40年間利用「發達國家」的地位優勢,從小規模「釣魚島危機」折衝和「歷史認識問題」摩擦中積累了應付中國抗議、誘導「融冰回暖」的外交經驗,其否認「擱置爭議」共識存在就是強加「固有領土論」;倘若中國只是重複「自古以來論」而不能在外交機制內使日本就範於共識再確認,就徒然陷於「固有領土論」立場對抗僵局。這符合日本迴避外交談判而作實力威懾的國民動員、法制整備需要,中日關係的潛在戰爭狀態復活、東亞冷戰政治顯在化也成為美國「重返亞洲」戰略的註腳。 二次鬥爭的中國話語也有新義,即警告日本「挑戰二戰結果和戰後國際秩序」。豈料日本外相作出看來更有學術性的反駁說:戰後日本的出發點是舊金山和約,該條約是戰後國際秩序的重要組成部分,但中國視為「非法、無效」,是誰否定戰後國際秩序呢?③很顯然,由於美國主導的戰後東亞秩序以排斥、壓迫新中國為目標,立意制裁日本的開羅宣言、波茨坦公告在冷戰政治博弈中被空文化;而「舊金山體制」雖不為中國所承認,但事實上是東亞秩序的主體。因此,以「國際秩序」概念討論「釣魚島問題」,倘若只是空言戰時宣告的原則而不能實證「戰後」歷史的展開,雖有高屋建瓴之勢,卻也難免杳無下文、不知所終。 有利於澄清「釣魚島問題」真相的中國話語建構和國際傳播命題是「戰後處理論」。它符合國際關係史事實,出自侵略戰爭受害國、反法西斯戰勝國的道義立場和政治地位。明確作為「戰後處理」遺留問題的性質,建構「釣魚島問題史」的實證邏輯,在中日關係史和比較戰後處理研究的知識體系內確立「擱置爭議」共識的國際協議地位,有根據地辯駁日本政府的「固有領土論」、「實效支配論」主張,以知識方式的對話創造新外交的可能,包括日本國民在內的國際社會才容易作出尊重中國的理解,從而促進糾紛的合理解決。一、「釣魚島問題」的生成:美日戰後處理與東亞冷戰政治 人類歷史上多發「領土戰爭」,近代以來的國際體系通過程序性的戰後處理調整著具有國際法依據的主權國家「領土」,「釣魚島問題」也只有在第二次世界大戰的「戰後處理」過程意義上才能獲得準確理解。根據1943年12月中美英三國開羅宣言,盟國作戰的目的在於制止和懲罰日本侵略,剝奪其「以武力或貪慾所攫取之一切土地」。1945年7月中美英三國促令日本投降的波茨坦公告確認實施開羅宣言,且把日本的主許可權於「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國」和盟國「所決定的其他小島之內」。④據此,盟軍最高司令部在1946年1月29日關於從日本分離若干外廓地區的備忘錄中指明:日本的範圍在於北海道、本州、四國、九州和北緯30度以北,而「北緯30度以南的琉球(西南)列島」與滿洲、台灣、澎湖列島、竹島、千島列島、齒舞群島、色丹島等均除外於日本。⑤可以想見,倘若在盟國一致的國際政治條件下進行戰後處理、簽訂對日和約,日本不可能有機會再控制中國所主張作為台灣一部分的釣魚島,甚至可能失去其所主張管轄釣魚島的沖繩——日本武力吞併從14世紀就藩屬於中國的「琉球」王國而編為「沖繩縣」,把明知屬於中國的無人島乘甲午戰爭獲勝而要求割讓台灣之機暗中「編入」沖繩,都或難免被追究。 但戰後歷史並未如此展開。隨著美蘇的勢力範圍爭奪表面化而形成「兩個陣營」,與國民黨全面內戰的中國共產黨堅定地表明了對蘇聯陣營的國際政治認同;美國則調整對日政策,決定拖延對日和約、保留美軍基地、扶持日本復興。此後再等到新中國成立、中蘇結盟、朝鮮戰爭爆發,美國操縱了排除中國、排斥蘇聯的片面對日議和,以武裝日本作為遏制中蘇陣營的冷戰政治盟國之戰略路線圖建構東亞秩序。舊金山對日和約寬大處理日本的賠償責任,領土處置也從盟軍最高司令部備忘錄的規定後退,而變成日本「放棄」台灣及澎湖列島、千島群島等;「同意」把北緯29度以南的西南諸島等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美國為唯一管理當局且在託管前行使一切權力。⑥舊金山議和在日蘇之間設置曖昧的領土處置表述,形式上更無視中國參與戰後處理的權利,使日本與中蘇的敵對關係因領土問題而結構化,在日本安全保障依賴美國的地區戰略邏輯上「合理」地延續了美國對琉球的軍事統治。領土處置的曖昧化誘導日本與周邊國家發生領土爭執,這是東亞冷戰政治可持續發展的原理;美國則得以在安全保障的名義下利用日本的領土慾望,在冷戰秩序結構中維持主導地位。 「釣魚島問題」就是對日戰後處理過程中生成的「領土問題」之一。日本投降之後,包括沖繩的「西南諸島」被分離佔領,外務省向盟軍最高司令部提出「西南諸島」構成說明,以「尖頭諸島」(並非「尖閣列島」)總稱列出「赤尾嶼、黃尾嶼、北島、南島、魚釣」。⑦美軍建立琉球統治以及舊金山議和之後,其公布經緯度表示的「管轄區域」就覆蓋了上述無人島嶼。⑧如此,沖繩、釣魚島就是盟國對日戰後處理的領土處置對象,而且日本也主動以恢復中國命名的方式否定其帝國主義時代的「編入」。中日發生釣魚島爭端以後,日本高調宣揚這一經緯度表示是「尖閣列島領有權」的戰後國際法依據,卻忽略島嶼具名細節:外務省使用的是中國命名「赤尾嶼」、「黃尾嶼」,而非明治政府「編入」沖繩管轄或昭和初期土地登記時就已經明確的「久米赤島」(或「大正島」)、「久場島」。這既反映帝國主義日本曾經擴張「管轄」的事實,又暗示「戰後日本」否定殖民主義「編入」的合法性而加以改正,不失為誠實的微妙立場。以一般的國際法知識水準和國際政治覺悟來判斷,這些島嶼既被盟軍分離於日本範圍之外,戰後處理過程中弄清來由就可能交還於中國;主動迴避「尖閣列島」體系稱呼而還本來之中國命名,在將來或可免受更多聲討。豈料,盟國分裂和冷戰政治發展使日本的謹慎顯得多慮了。美國推進片面對日議和,建立持續佔領琉球的「施政權」統治,這種姑且的「戰後處理」使日本恢復主權,給中國和蘇聯留下了繼續戰後處理性質的單獨對日議和難題,日本便在美國庇護下從待處置的戰敗國翻身為與鄰國談判、爭執「領土問題」的一方。 當然,戰後初期的中國政府不曾提出關於釣魚島的領土問題交涉,但也沒有承認美國指劃琉球範圍的國際法價值。之所以對美國控制不持異議,偏安於台灣的國民黨政府在1971年抗議美日琉球交涉時說明:「第二次世界大戰結束後,該列嶼系由美國實行軍事佔領,當時我政府認為系基於共同維護區域安全需要之措施。嗣中美雙方並曾就巡邏範圍之劃定取得協議,歷年來我漁民在該地區繼續作業。惟最近美政府擬於未來將琉球『歸還』日本時,將釣魚台列嶼包括在內,我政府對此舉強烈反對。」⑨也就是說,美國代表對日戰勝盟國在地區安全意義上控制釣魚島,且無礙於台灣的傳統民生利用,未發生需要主張領土主權的問題;但交給日本則絕不能接受。在大陸一方面,學術傳統斷裂後的革命主義新中國雖然沒有充分的知識、情報能力對美日議和及其領土處置作出準確理解,但整個斥為「非法」、「無效」,就保留著交涉包括領土問題的戰後處理立場,而日美片面議和也不可能構成剝奪他國對日戰後處理的國際法根據。現在,日本把1953年1月8日《人民日報》所輯「資料」《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中提及「尖閣諸島」作為中國承認屬於沖繩的根據來宣傳,缺乏應有的嚴肅性;因為那時日本與蘇聯、中國尚未議和,領土處置有待於細緻研究和正式交涉,而《人民日報》國際資料組日本語專業資料員從日文編譯政治宣傳文章,無非是傳播日本左翼反美輿論,與中國的戰後處理外交議程無關。⑩更重要的事實是,當時日本政府準確了解台灣和大陸對美日處置沖繩的立場。外務省亞洲局二課1953年11月30日的秘密調查報告稱:對於沖繩歸屬,台灣當局「不反對聯合國的委託統治,但反對向日本移交」。其立法院外交委員會和全體會議通過了反對向日本返還奄美大島和沖繩的決議,主張:第一,這些島嶼的歸屬應根據波茨坦公告由美英中三國共同決定,而非美國單方面決定;第二,奄美大島是沖繩的一部分,沖繩是中國的領土,雖被日本武力佔有,但中國從未給予承認;第三,即使從作為遠東反共基地的觀點而論,也應該在維持美國軍事統治的同時擇期舉行現住民自由投票來決定沖繩歸屬。在大陸方面,雖然沒有發現中共正式主張沖繩、奄美諸島的歸屬,但「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地圖上附有這些島嶼應該返還給中國的解說」。11可見,日本密切關注中國對琉球地位的主張;之所以關注,當然是因為日本無從否認中國作為對日戰勝盟國有著參與領土處置的權利,為此而暗中進行著包括情報信息搜集分析在內的戰略性工作。 此時的日本固然想望「沖繩歸還」,但尚無復辟「尖閣列島領有權」的國家意識,「尖閣列島論」一直到60年代末期之前在國家話語中近無蹤跡。1954年3月26日有議員在參議院大藏委員會上詢問「魚釣島領海」的狀況時,外務省國際合作局長伊關佑二郎僅表示「在沖繩之南」、「詳情不知」。12而具體案件更確證日本無意與中國爭執主權。1955年3月2日在釣魚島領海內作業的琉球籍漁船遭到台灣「小型軍艦」槍擊,數名船員死亡、失蹤。琉球、日本政府希望通過美國方面調查,但台灣當局稱「因為侵入釣魚台海域而遭槍擊是為當然」,事件不了了之。在7月26日國會眾議院外務委員會上,有議員提出:對於「琉球領海內」發生的「侵害」事件「不可放任」。但外務省亞洲局長中川融的答辯卻不作「領海」權益主張,僅以「琉球最南方面靠近台灣的小島」、「好像是非常小的島」、「在那個島的領海內」之類含混應付,具體責任則推脫由美國「調查善處」。13到12月13日,又有議員在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根據「日本領土主權」原則批評政府無所作為,質問有沒有交涉;外務大臣重光葵迴避「領土主權論」,僅反覆答稱:掌握沖繩施政權的美國與中華民國政府有所交涉,但「沒有得到我們所希望的報告」。14與新中國的關係同樣自肅,日本的日中漁業協議會在1955年4月同中國漁業協會簽訂漁業協定時,明文承認中國把「北緯29度以南」海域設定為禁止日本漁船入內的「軍事作戰區」。15「北緯29度以南」(1965年改為「北緯27度以南」)是包括釣魚島在內的台灣區域指稱,這種承認與日本外務省迴避「領海」、「領土」主張所反映的無國家領有意識是一致的。總之,日本政府隱諱其曾經佔據釣魚島的歷史,恢復中國命名暗示著承認中國主權的可能性,當然不會採取爭執的立場。一直到1967年,當有議員提出台灣人登島「建設基地」、漁船往來乃至形成「定居」、「佔領」的「既已存在權利」問題時,首相佐藤榮作和相關國務大臣仍然強調應由掌握施政權的美國方面交涉,或簡單答以「沒有得到報告」。16 「釣魚島問題」作為中日領土爭端是隨著日本向美國交涉「沖繩返還」、設置繼續戰後處理議程而出現的。在1951年舊金山和會上,美國代表杜勒斯發言表示:把琉球群島等置於聯合國託管制度之下,而允許日本保留「殘存主權」。對此,吉田茂首相在國會告誡國民:要剋制不滿而理解領土處分之權在於戰勝國,信賴美國的善意而「靜待」日美交涉。17數年之後,曾因甲級戰犯嫌疑被拘押、獲釋後重返政壇而至於擔任首相的岸信介不滿足於無正式外交文書保證琉球「潛在主權」的口惠,要求日美首腦明確討論。1957年6月岸信介訪美,與艾森豪威爾總統發表共同文件,其中明記確認日本擁有「潛在主權」,同時指出要維持現狀以應對遠東存在的緊張和威脅。18這就對將來美國向日本返還衝繩的可能性作出了政治確認。此後,日本帝國主義時代的「尖閣列島借地權」在民間復活。1959年2月在琉球人民反對美軍徵用土地鬥爭壓力之下,美國駐琉球高級行政長官頒布《關於租賃權取得令》,以圖軍用地取得、地租評估、支付方法的制度化,溯及1958年7月1日適用;乘此機會,1896年從日本政府取得「尖閣列島借地權」的古賀辰四郎之子古賀善次雖居於東京,但也在1960年1月18日與琉球政府締結了「久場島」(即黃尾嶼)租約。19 既然投降時向盟軍交出的暗示中國釣魚島主權的「黃尾嶼」終至於以日本殖民主義語境的「久場島」之名出現於琉球土地租約,進而就是日本明治時期暗中進行釣魚島編入的調查模式復活:1961年4月琉球地方石垣市為評估固定資產稅派員登島查定土地等級。更兼關於釣魚島周邊海域大量蘊藏石油可能性的學術論文發表,美國海軍、聯合國亞洲遠東經濟委員會(ECAFE)在20世紀60年代後期相繼展開調查,1969年5月有報告稱:台灣東北20萬平方公里包括釣魚島附近存在大油田。日本政府隨即於6月派出「尖閣列島周邊海域海底地質學術調查隊」,而之前還在1968年進行過秘密調查;與此同時,外務當局則開始把台灣漁民的釣魚島海域活動稱為「領海侵犯問題」,並表示要研究對策。20相應地,琉球政府開始嘗試「行政管轄」措施,驅逐在釣魚島及其附近海域作業的台灣漁民——1969年5月9日在島上設置管轄標樁,1970年7月設置禁止未經批准進入「領海及領土」的警告牌,9月15日除去了島上的「中華民國國旗」。21 日本、琉球政府突然開始主張確指領土、領海的「尖閣列島論」並採取行政「管轄」形式,所謂爭奪石油資源無非是容易獲得民族主義理解的借口,主要原因在於對美交涉「沖繩歸還」不斷取得進展,日本在美國遏制、封鎖中國的戰略設計和排除中國的戰後處理體制下欲按圖索驥爭取其殖民主義遺產,在美日交接琉球之前希望明確包括釣魚島的「沖繩範圍」;而這也符合美國利用東亞民族主義矛盾的地緣政治策略。分裂的中國未能介入作為戰後處理重要部分的「沖繩問題」,甚至連「看客」的地位也不保,邊緣的釣魚島被美日交涉裹挾其中。儘管台灣漁民一直在釣魚島及其周邊海域從事生產作業並建有設施,發現日本、琉球方面調查石油資源、登島設置管轄標誌的公司負責人也接連向當局報告,但國民黨政府未採取實際措施守土盡責。日本也就敢於復活其帝國主義領土論,外相愛知揆一於1970年8月10日在參議院開始明確主張「尖閣列島是日本西南諸島的一部分」而否定「中華民國」的權利。這刺激了中國人主權尊嚴的反彈,呼籲保衛釣魚島的輿論驟起。隨著主權爭執的表面化,琉球政府主席屋良朝苗提出要把「尖閣諸島屬於沖繩縣石垣市之日本領土」之說「儘快整理成琉球政府正式見解以昭告內外」;到8月底9月初,琉球政府作出相關聲明,屋良朝苗發表了主張「日本固有領土」、大陸架開發權可達「中間線」的「正式見解」。9月10日美國國務院發言人明確立場:日本擁有琉球群島的潛在主權,尖閣列島是琉球群島的一部分,美國將把根據對日和約取得的琉球群島施政權歸還於日本,發生主權爭端應在當事者之間解決。之後,琉球警察於9月15日登島除去「中華民國國旗」和「蔣總統萬歲」字跡,日本軍艦、琉球政府巡邏艇更敢於在釣魚島附近驅逐台灣漁民。22如此取得了美國的同盟政治支持,並以武力控制釣魚島警備,眾議院外務委員會12月4日討論「尖閣列島問題」時,西銘順治委員稱:有1919年福建漁民遭遇惡劣天氣而在島上被日本人救助後中華民國駐長崎領事所贈「感謝狀」之實物資料,可證為日本「固有領土」。愛知揆一外相表示感謝和「同慶」,繼而在12月7日眾議院內閣委員會上開始主張「固有領土」,表明拒絕與任何國家政府交涉「尖閣列島領有權」的立場。23對此,台灣方面依靠美國而迴避與日本嚴正交涉,陷於政治內亂、學術荒廢的大陸方面僅發表了些對侵犯主權表示「憤慨」、詛咒美日反動派「搬起石頭砸自己的腳」的評論。 日本政府在1970年提出「固有領土論」,其歷史地理學意義的虛構性當時就被歷史學家井上清的古文獻考證所揭穿,他指出:日本軍國主義政府在滅亡琉球為其殖民地後把手伸向釣魚島,並且明知屬於中國卻暗中自許「領有」。24而考察戰後處理過程則可以清楚地看到:日本向盟軍投降交出「西南諸島」,在戰後20多年間雖有相關案件發生,但絕無「尖閣列島領有權」持論,暗示默認中國主權;只是隨著沖繩返還交涉形勢明朗和60年代末「發現石油」之說盛行,才開始主張「領土領海」並驅趕台灣(中國)漁民。這種突然出現的「尖閣列島話語」及其「固有領土論」概念,看似作為採取行政措施和物質暴力行動的「法理」根據,其實是虛構的國際政治鬥爭工具。這種虛構仗恃於日美同盟遏制孤立、分裂的中國之冷戰實力地位,公然把日本侵略大陸、殖民台灣時期的「中華民國感謝狀」用作論證——事實上,在殖民主義戰爭體制壓迫之下,既已喪失琉球朝貢再被割去台灣的中國不可能詳細甄別位於二者之間的釣魚島歸屬。如此不掩飾帝國主義史觀的欺詐性話語,表明日本仍然以殖民地時代的國際地位衡量戰後中國而不視為有平等主張權的外交對象,暗喻著對中國戰勝國地位的剝奪。二、中日交涉:「擱置爭議」共識及其意義 以「沖繩返還交涉」和發現海底石油之說激發領土民族主義衝動為契機,日本在美國支持下布置警力控制釣魚島海域,開始虛構「固有領土論」作為抹殺中國主權和戰後處理權利的象徵暴力。對於被剝奪了「自古以來」權益而根據地理地質理論和歷史文獻主張主權的中國來說,即使得到反對「軍國主義復活」的日本進步學者聲援,國家間政治也還是要歸於國家能力解決問題——要麼以武力對武力驅逐日本海警,要麼通過外交談判實現「戰勝國」權利。新中國倡導和平共處且一貫追求「中日友好」,武力論不可想像;而「中華民國」早與日本締結和約,除非以斷交條件提出重新交涉——但事實上反以乞求日本維持政治承認為能事故不可能。因此,只有新中國利用日本、美國承認的機會交涉對日戰後處理之一途。 日美在1971年6月17日簽署《關於琉球群島、大東群島的協定》,之後基辛格才於7月秘密展開「解凍」中美關係的北京之旅,佐藤榮作首相也表示願意實現邦交正常化;這是一種美日相互借重而不把中國作為「對日戰勝國」意義外交對象的局面。但美國在台灣官方交涉、民眾抗議和在美華人、留學生的「保釣運動」壓力下,制止了日本嘗試實際佔據釣魚島的「落實施政權」企圖。根據美國2013年解禁的外交文件,隨著1972年返還施政權的臨近,日本政府於1971年1月向美國提出在釣魚島建造氣象觀測設施的計劃。美國國務卿羅傑斯以「增加與台灣、中國對立的風險」為由反對;日本外務省美國局長吉野文六則要求提及島名作為返還對象。3月12日全美保釣行動委員會發表「致中華民國政府公開信」,譴責其「未採取任何具體之行動」而「僅在報端含糊其辭」,抗議日美侵犯領土主權,要求阻止日本在釣魚島建設氣象台。為阻止日本建造設施,美國有所折中:雖拒絕在協定正式文本提及島名,但把相應的經緯度範圍記入「商定議事錄」作為附屬文件。25日美簽署協定前夕,台灣當局「行政院」副院長蔣經國又通過美國的紡織品談判特使爭取到釣魚島最終狀態未定、就此問題日中協商的承諾。新發現的美國檔案證明,尼克松政權內部出現了反對把釣魚島包括於返還區域的主張。總統助理基辛格一方面否定這種意見,一方面指示不對領有權主張採取立場。6月17日「美日琉球協定」簽署,美國國務院特別說明「施政權歸還於日本不會損害中華民國的根本主張」。但日本外相愛知揆一虛意應付,雖然根據美國要求於6月15日會見了台灣「大使」,但拒絕實質性協議;台灣當局又進而在美日協定生效之前於1972年3月26日向美國提議把釣魚島作為美軍的「射擊轟炸靶場」。如此曲折交涉的結果,就是日本政府現在也承認自1972年5月以來提供給美軍的兩個靶場被冠以了「黃尾嶼」和「赤尾嶼」的中國命名。26如此「最終狀態未定」的象徵,定義了直到今天日本並不能落實「施政權」的「無人島」狀態——日本雖然警備巡邏於釣魚島海域,形成未遭遇驅逐意義的「實際控制」,但並不能實際佔據、支配釣魚島。這是與日俄、日韓爭議領土分別被俄、韓實際佔據情形的根本區別,所以才有2012年以登島建造設施為目的的「購島」策動。 「無人島」狀態和「主權爭端當事者解決論」,意味著美國早於中日邦交正常化之前就採取了姑且「擱置」策略。釐清戰後形成「釣魚島問題」的過程邏輯,可知所謂「戰後處理」其實是外交能力形式的「戰爭」繼續,直到得出國際法結論才能真正「結束戰爭狀態」。美國「擱置」中日問題的解決符合其控制日本、分裂中國的戰略目標;中國如欲維護權益、爭取尊嚴,就再也不能像過去那樣依靠盟國戰勝、佔領日本——蘇聯「解放」的東北並非無償地交給中國,美國攻下的沖繩也沒有中國權益的份額——而必須獨立自主地與日本交涉「戰後處理」。事實上,日本對有待於共同履行戰後「議和」手續的新中國並不敢正面挑釁,例如《人民日報》1970年12月初開始譴責「美日反動派陰謀掠奪」台灣周圍海底石油資源並主張釣魚島主權以後,有議員在國會表示憂慮除去島上的「青天白日旗」可能引起「國際糾紛」,外相愛知揆一答以「是國民政府的國旗而非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的國旗」。27並且日本國內還有同情、支持中國立場的主張,認為:如果要求領土權,強行開採石油,自衛隊要巡邏,「那樣就超越了領土權爭執,變成日本軍國主義對中國的再侵略,難免為日中關係正常化製造新的障礙」。這使保守輿論擔心:倘若中國採取戰後處理的外交立場和道義姿態「攻擊」日本,就成為「政府、外務省非常頭痛的事」。28可以想見,如果利用中美關係解凍的戰略效應和認清日本面臨中日戰後處理的道義弱勢地位,中國在直接交涉時對釣魚島採取約束日本行動的主權姿態,日本未必敢作對抗。 但日本外交並沒有畏難退縮,種種研究、討論、批評、憂慮在其民主體制下構成了思想、能力的鍛煉過程。從戰後初期,日本的政治精英就以「敗於戰爭而勝於外交」自勵。他們利用大陸、台灣競爭日本承認待價而沽,誘導中國把邦交正常化的主題設定為「唯一合法政府」的「一個中國」原則承認,來取代本來的戰後處理主題,戰爭責任、領土處置就被視為次要而曖昧化了。早在1957年,在新中國釋放日本戰犯而日本政府仍然拒絕政治承認的形勢下,社會黨就以「親善使節團」訪華作繼續推動的姿態,但提出「相互無條件恢復邦交」方針,這是以政治承認交換中國放棄戰後處理權益的最初表達。29中美關係解凍、日本對華外交進入政治日程之後,外務當局定調「中國問題就是台灣問題」,其主管官員辨明:對日本宣戰的是「中華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是戰後1949年誕生的國家,「與之簽訂結束戰爭的和平條約道理不通」,所以要搞「聯合聲明」。30這種邏輯的要害在於:利用冷戰體制隔絕中國統一造成的「台灣問題」,首先以戰爭發生於大陸的事實壓迫在台灣的「中華民國」迴避追究日本侵略戰爭責任而造成形式化的「中日議和」;然後再以「虛構」的國家形式主義國際法解釋,把與「中華民國」的交涉結果欺騙性地加於大陸,以承認新中國主權來換取無實質性戰後處理,最終在逃脫戰爭責任追究的意義上象徵性地完成與「全中國」的「戰後處理」。而其中最關鍵的環節,就是誘導中國只把處理「台灣問題」認作邦交正常化的原則。1971年11月東京都知事美濃部亮吉攜自民黨幹事長保利茂致周恩來總理的信訪華,曖昧地表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是代表中國的政府」,這種沒有「唯一合法」之明確態度的試探遭到拒絕。31對此,中國的外交史敘事往往以日本佐藤政權遭到拒絕而陷於被動之類沾沾自喜;但其實,這種「虛晃」性試探具有把中國的問題意識引導、固定在主權承認之「台灣問題」上的作用。1972年4月民社黨委員長春日一幸赴北京「為政府間交涉開路」。他提出日本尊重中國的「台灣問題」原則而要求中國展現「靈活」。周恩來會見春日時就表示「靈活」立場說:政治問題不可能都達成一致,應該求大同、存小異。於是,雙方把條件「壓縮」到「必要的最小限度」,提出只與「台灣問題」有關的「復交三原則」,即承認「唯一合法」地位、台灣「不可分割」和「日蔣條約」非法無效,而避開釣魚島歸屬、日美安保條約等「不能達成妥協」的問題。327月下旬公明黨委員長竹入義勝秘密訪華,得到了中國政府的「聯合聲明要點」,其中甚至明記放棄戰爭賠償要求。 當然,邦交正常化畢竟是戰後交涉,不可能完全脫離戰後處理議題;即使賠償和領土這兩項核心問題本來要刻意迴避,也還是形成了驚險交鋒。中國的預定立場是放棄賠償要求,「卻在會談中成了問題」——中方沒有想到,儘管滿心熱情放棄,但日方竟以蔣介石政權已經放棄賠償為由,反對寫入聯合聲明。周恩來認為受到了「簡直不能忍受」的「侮辱」,斥之為對中國的友好「不領情」,日方才同意「單方面宣布」形式的中國放棄專條。33另一個無意中「成了問題」的釣魚島爭端在談判現場並無衝突,但日本方面緊張擔心,尤其是一些日本學者往往渲染其驚險,意在表達對中國沒有直接主張釣魚島主權的慶幸。這種研究稱:在1972年9月27日下午舉行的第三次首腦會中,周恩來縱論世界格局之際,田中角榮突發「意外」之言,詢問對於「尖閣諸島」的看法。周恩來委婉地制止說:「關於尖閣諸島問題,這次不想談。現在談它沒什麼好處。因為有石油,就成了問題;如果不出石油,台灣、美國都不會做文章。」然後就轉換話題,很快結束了會談。田中為什麼提出外務省預定之外的問題?他大概是想從中國取得某種承諾以防國內右翼人士批判其不敢向中國表示領土主張。從常識而論,日本作為「實效支配」爭議領土的一方主動提出討論是為失策;如果周恩來反扭一把,就很容易抓住口實,說日本承認存在領土問題,給將來留下禍根。然而,重視對蘇戰略、急於實現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周恩來知道爭論起來不好收拾,他「救了」外交外行的田中角榮。換言之,中國並不像日韓談判邦交正常化那樣要求解決領土問題,中日之間不存在領土問題,所以阻止日方討論。34 如此,日本主流學者引用外務省公開的談判記錄,得出了周恩來不要求釣魚島主權、更不存在「擱置爭議」共識的結論。必須指出,這種研究推測過分而實證不足,所引用的外務省談判記錄也存在著明顯的刪改痕迹:一是始末唐突,二是周恩來不可能跟著田中使用「尖閣」之類的說法。這就需要研究者多方核對。中國的外交檔案尚未正式公布,但根據片段發表以及談判代表、列席工作人員提供資料的相互印證,可以斷定日本公布的外交記錄刪去了「擱置爭議」共識的部分,而中方記錄有此內容: 田中角榮:想問一下尖閣列島問題。 周恩來:這個問題我這次不想談,現在談沒有好處。 田中角榮:既然到了北京,這個問題一點也不提一下,回去後會遇到一些困難。現在我提了一下,就可以向他們交待了。 周恩來:對,就因為在那裡海底發現了石油,台灣把它大作文章,現在美國也要作文章,把這個問題搞得很大。 田中角榮:好,不需要再談了,以後再說。 周恩來:以後再說。這次我們要解決大的基本問題,比如兩國關係正常化問題,先解決。35 特別重要的是,日方談判代表外務省中國課長橋本恕、條約課長栗山尚一都證實:在周總理總結說「這樣就全部談妥」時,田中首相提出「還有」而追加了「尖閣列島問題」,並明確建議「以後再說」;這是「就未達成共識而形成了共識」,如此「擱置」的目的在於先行建交,含義是「不改變現狀」。36這就反證日方所公布外交記錄確實存在刪改的問題。總之,兩國首腦達成了擱置領土爭議之政治共識,而且是日方主動建議提出的。在這種意義上,領土問題及其擱置爭議原則的當面確認就成為中日邦交正常化的前提,而邦交正常化只是中日戰後處理與和解進程的一步,遺留問題留待將來交涉。 為了準確理解「擱置爭議」共識的意義,還有必要澄清田中為什麼主動提出討論。在準備談判的過程中,日本外務省中國課於1972年7月10日做成一份題為《日中之間懸案事項》的文件,其中把「尖閣諸島領有權問題」列為首要,並說明:堅持「我國領土」、「不與任何國家的政府討論」的立場。37橋本課長也證實他沒有建議首相提出這一問題,如此暗中承認存在「問題」卻又否定通過外交談判正式解決而寄希望於讓中國無從談起、無可奈何、無所作為,這種把迴避之實情解釋為無問題之強辯的外交謀略倒還可以牽強附會於所謂「實效支配爭議領土一方主動提出討論是為失策」之說。但正因為如此,把田中主動討論的動機推測為意在表明敢向中國主張領土以抑制右翼勢力的不滿,就自相矛盾了。 造成這種矛盾並非田中外交缺乏條理,而是當今學者考證不周卻急於為日本領土立場辯護的政治實用主義出現了破綻。事實上,釣魚島爭端語境中的「實效支配論」在田中角榮執政時尚未被外務省作為掩飾不敢當面向中國主張「固有領土論」之實情的辯解工具正式發明出來,所以當今學者以它立論就不能自圓其說——這種說法是在田中角榮與周恩來達成「擱置爭議」共識使外務省的「固有領土論」不攻自破之後,面臨和平友好條約的談判,被追究真相的外務省為修復立場而另加虛構的。與「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勢力的唯利是圖偏執不同,田中角榮本來就認為存在中日領土爭端而主張以和平原則、合作精神化解,在美日琉球協定簽署之後反覆強調協商解決「尖閣列島問題」。1972年5月9日田中角榮(時任通商產業大臣)在眾議院沖繩及北方問題特別委員會上談沖繩周邊資源開發時說:石油、天然氣沒確認的時候,尖閣列島問題也沒什麼大事;有儲量的說法一公開,就突然鬧起來了。「但必須協商,圓滿地開發地下資源,這是事實。」38而此前在3月25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第四分科會的闡述更全面,回答了領海的專管權和開採權行使乃至軍事防衛線布置、中日武裝衝突可能性等敏感問題。他說:「對於這一大陸架的海洋開發,現在從政治上考慮,要充分立足於事實情況,歸根結底日本與中國協商才是圓滿的解決方法。」他同意沖繩返回後的「尖閣列島領有權」在日本,但反對按法律教條行使「專管權」和著手開採涉及領海問題的資源,強調現實可行、政治上必要的是國際協商。基於這種「常識性」的「外交考慮」,當有人提出沖繩返還後要布置「防衛線」、「尖閣列島納入自衛隊的巡邏圈」難免與中國發生「戰爭」之類「危險」時,田中明確指出:「自衛隊的自衛權範圍理應是法律上的問題,絕對不會無視現實引發糾紛。作為更根本的法律,依憲法不以武力解決國際爭端,況且是與中國之間,完全沒有那種考慮。」39 很清楚,田中角榮以信守戰後和平憲法的原則精神堅持著協商解決分歧的立場,他是在批評日本方面借「海底石油說」鬧「尖閣列島論」,更反對動用自衛隊的實力政策。40另一方面,就「釣魚島問題」與中國協商也是日本對美國的承諾,即至少在形式上不能完全無視中國參與對日戰後處理的權利。因此,田中角榮主動與周恩來討論領土問題並達成擱置爭議共識是自然的。並且在談判結束後9月30日回國當天會見記者時,他特別談道:「逐二兔者不得一兔。現在中日終於打開邦交了,還留有非常嚴峻的問題。」41次日,他在東京郊區的高爾夫球場甚至向記者透露了中日首腦談判涉及領土問題的細節:與周總理會談時,他提出「想明確尖閣列島的領有權問題」,但周恩來建議「不在這個場合談」,就迴避了正面討論。421973年3月22日參議院預算委員會討論教科書如何處理日蘇領土問題時,他把同類性質的「三個問題」一一指出:日蘇爭議的「國後、擇捉、齒舞、色丹」、日韓爭議的「竹島」、日中爭議的「尖閣列島」。43通過上述一系列說明,田中首相間接地向國民交待了未明文化的中日秘密協議,即邦交正常化遺留了還要繼續交涉解決的領土問題。他與周恩來討論領土問題並非應付國內政治壓力的形式,其明確問題存在、相約「以後再說」是避免單方面行動導致對方政治被動、誘發武裝衝突之姑且但必要的外交手續。 歸納起來,在台灣當局與美國交涉約束日本維持「無人島現狀」的前提下,中日交涉又達成了擱置爭議、留待處理的共識;由於未形成共同文件而僅在首腦會談中約定,它是處理領土問題原則的密約性政治協議。2012年9月日本政府在否認這一政治共識的邏輯上發動暗示可能登島並建造設施的「國有化購島」事變,引發大規模抗議,中日關係陷入僅有低級「意思溝通」但無建設性政治談判的「准斷交」狀態,從反面確證了「釣魚島共識」乃邦交正常化政治前提的意義。 受到2012年「釣魚島事變」導致中日關係危機的刺激,兩國出現了空前的深化學術研究、深入反省歷史的運動。外務省原條約課長栗山尚一反覆發表文章和接受採訪,澄清中日交涉形成了關於「擱置」領土問題的「默契共識」。他呼籲回到「1972年的原點」並構建新的「協議框架」。44而自民黨資深政治家野中廣務還以2013年6月的訪華行動,宣傳曾經聽到田中角榮關於「擱置」領土問題共識的談話。當然,日本也因此出現了新的否認論——即使田中角榮有「以後再說」的發言,也不見得能作為「擱置協議」在國際通用;「中國沒有提出作成商定議事錄,至少不能說存在明確的擱置協議」。45如此就事論事貌似合情合理,但進行比較戰後處理史研究就可以明白,這種抽象的概念辯證法完全脫離基本事實。1951年美國主導的舊金山議和,是日本主張擁有琉球「潛在主權」,進而要求「沖繩返還」以及通過交涉琉球協定取得釣魚島權益的國際法初始來源;但事實上,姑且不論美日片面議和本身的合法性爭議,所謂「潛在主權」不過是對美國談判代表杜勒斯在舊金山和會演說中「允許日本保留殘存主權」之說的轉譯,並不存在共同文件。日本曾經嘗試爭取和約承認琉球居民享有日本國籍,但這種變相的明文化要求被美國拒絕。美國急於利用朝鮮戰爭的緊張局勢實現足以控制日本的戰後處理,杜勒斯也意識到舊金山議和的普遍合法性缺陷,所以他還在發言中以日蘇爭議「千島群島這個地理名稱是否包括齒舞群島」為例,強調「明智的辦法」是把「一切」關於日本的爭議問題「留待將來通過這個條約以外的其他國際間的解決辦法加以解決」。46這就決定了對日戰後處理過程的長期性和不斷解決日本與不同國家之間問題的必然性。美國片面對日戰後處理之所謂「允許日本保留殘存主權」作為一種口頭意見,到1958年才被日本爭取到明文化;及至日美交涉琉球協定發生了「釣魚島問題」,美國也要求日本與中國協商。而作為在美日戰後處理體制之外、舊金山和約之後繼續戰後處理初步成功的例證,就是蘇聯與日本1956年達成恢復邦交聯合宣言,其中姑且處理了「千島群島問題」——蘇聯承諾將來可以在和約締結後把齒舞、色丹移交日本。因此,中日釣魚島爭議作為戰後處理問題,日本既然承認舊金山議和、接受美國片面處理琉球,也與蘇聯協議領土處置,如果唯獨拒絕與中國談判,那就是故意以種族主義蔑視維持對華戰爭狀態,試圖保持殖民主義歷史遺產而剝奪中國的戰後處理權利和戰勝國地位。理解了戰後處理的歷史連續性和國際法責任的普遍性,即使作為外交形式主義,田中角榮時代的日本政府與中國確認領土問題的存在、聽取中國的意見——雖然並未實際解決問題,但以「擱置爭議」共識表明了對中國的尊重。因此,中日「釣魚島共識」的國際協議地位不低於初始戰後處理時杜勒斯的「琉球殘存主權說」,在繼續戰後處理的意義上近似於日蘇聯合宣言。 歷史的玄機自在於此,中日兩國結束戰爭狀態、擺脫冷戰政治陷阱而實現和解的出路在於交涉把「擱置爭議」共識明文化的「釣魚島協定」或簽署有處置結論的和平條約。但歷史的展開完全相反——中國缺乏及早以國際法結論規範戰後處理的外交覺悟,而田中角榮之後的日本政府無意信守承諾,「釣魚島危機」也就成了中日關係的宿命。三、「和平友好」真相:從「釣魚島問題」到「釣魚島危機」 田中角榮首相回國後就以曲折的方式反覆說明中日關係遺留著領土問題,對外務省正式主張的「固有領土論」構成衝擊。在未經嚴肅追究侵略戰爭責任的日本,或堅持原教旨主義「固有領土」觀,或把「領土民族主義」作為權力鬥爭工具,「尖閣列島政治正確」意識廣泛存在;而根據邦交正常化談判時的約定,中日還將締結「和平友好條約」,領土問題再交涉似乎不可避免。因此,應付朝野混成的「固有領土論」勢力對政府立場的追究就成了外務當局的棘手難題。他們採取掩蓋、必要時說謊否認存在「擱置爭議」共識的投機策略,並儘可能拖延啟動締約談判,以避免國內自我循環的「固有領土論」出現破綻。1972年11月6日眾議院預算委員會討論中日關係問題時,有議員根據戰後處理本來意義的「和平條約」應當包括結束戰爭狀態、賠償和領土「三項基本問題」的常識提出質疑,並作出兩種解釋:一是「領土問題延至和平友好條約談判解決」,二是無領土爭議故而「日中聯合聲明無記載」。對此,大平正芳外相回答說:聯合聲明是兩國原則立場不同但邦交正常化目標一致的「政治態度、政策表示」,而「不認為處於能在嚴格意義上締結和平條約的狀態」。作為首腦會談達成的諒解,過去問題的處理終結於聯合聲明,和平友好條約規定「今後」的義務。47這種答辯很曖昧 ,既不否認也未承認存在領土問題。但日本公共輿論的歷史記憶能力沒有被輕易辱沒,主流媒體給出的理解是:外相提示了條約談判將「不觸及」中日「領土問題」之「凍結」或「擱置」的方針。48於是,外務當局繼續受到追究。在1973年3月27日的參議院預算委員會上,有議員不滿於外務當局重複領土主張的空話辯解,質問「尖閣列島問題」實情:「與中華人民共和國恢復邦交的時候,關於該島歸屬問題是形成了保留狀態嗎?進行了某種協商嗎?」於是,不能再含糊其辭的大平外相竟然謊稱:「在去年9月的首腦談判中沒有提及這個問題。」49如此,面臨談判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的課題,受到國內政治邏輯的壓力,日本外務當局就隱瞞、否認國際承諾。這種隱瞞和否認既是對中國的輕蔑,也等於放縱對華強硬派的「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狂熱。但事實上中國主張釣魚島主權,如果日本方面採取改變現狀的行動有可能引發糾紛,所以外務省又虛構「尖閣列島在日本實效支配之下」——對照日韓、日蘇爭議領土被對方實際佔據的狀況,假裝一種日本實際佔據了中日爭議領土故不必特別採取行動的姿態,以安撫強硬派對「固有領土」立場不能貫徹的擔心並打消其正面挑釁、刺激中國的冒險衝動,勉強維持既迴避與中國交涉又能應付強硬派追究的自圓其說。50然而,外務省並不能掩蓋日本只在釣魚島海域巡邏而不能登島佔據的事實,所以這種「已經實效支配」新概念反而成為強硬派尋機登島「確立實效支配」的借口。這是「釣魚島問題」危機化最初的深層「地殼變動」。 在戰後日本民主化的新聞體制下,政府官員發言、國會辯論的公開性有原則保證;作為日本的外交對手,如果具備一般的信息情報能力並及時作出外交反應和政策調整,就可以制止這一危機化初始動向。然而,中國陷於政治內亂,「奪權」運動衝擊下國家職能責任意義的情報、外交工作體制早已崩潰,而僅在毛澤東「階級鬥爭」餘力所能慮及的有限「戰略部署」下姑且處理國際關係。中日邦交正常化以後,毛澤東、周恩來以及從被奪權下放狀態再受起用而復出的鄧小平都堅持著「中日友好」的固有信念,尤其把牽制認為是「最危險」的蘇聯「社會帝國主義」即所謂「反霸權」的希望寄予中日和平友好條約。這是由於了解、研究日本不夠的誤會,對「釣魚島問題」的危機化動向缺乏敏感。事實上,日本外交有著清醒的主體性,其向蘇聯謀求「北方領土」、爭取締結「和平條約」的問題意識明確,而警惕中日締約談判成為中國交涉領土問題的機會,所以一時有蘇聯拖日本、日本拖中國的連鎖景象。日本無意與中國締約,就以不接受「反霸權」條款為由迴避談判;但中國熱衷不已,感到了被「搪塞和對付」,又無研究真實原因的學術意識,惟習慣性地根據統一戰線政治原理想像著動員「友好」力量「逼」、「促」日本政府轉變態度。51 但「先聯合聲明、後和平條約」原是日本誘導邦交正常化談判脫離戰後處理主題所做的程序設計,中國欣然贊同,日本也不便長期作梗阻滯;逐漸地,擺脫曖昧的擱置狀態而謀求「確認固有領土」、「確立實效支配」的對華締約外交目標就清晰起來。1973年鄧小平復出以後積極推促對日外交,1974底到1975年初中日締約的「預備性談判」開始;蘇聯方面作出反應,在1975年1月日本外相宮澤喜一訪蘇時,以迴避「領土問題」的姿態提出了締結「睦鄰合作條約」構想。2月3日蘇聯駐日大使特羅揚諾夫斯基會見自民黨副總裁椎名悅三郎,要求日本打消日中締約念頭;椎名表示拒絕,特羅揚諾夫斯基就提議日蘇之間也擱置領土問題,締結與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同類的條約。2月13日特羅揚諾夫斯基攜蘇共中央總書記勃列日涅夫親筆信會見三木武夫首相,正式提議「在繼續談判日蘇和平條約的同時另締結睦鄰合作條約」。三木反對「擱置」領土問題,堅持要「首先締結以返還北方領土四島為前提的和平條約」。52如此,蘇聯轉換日蘇條約談判主題讓日本陷入了窘境——倘若日本同意與中國簽訂和平友好條約,而蘇聯要求同樣迴避領土問題的「和平友好」形式主義文件,就構成對日本外交和中日關係的尖銳嘲弄:一方面用日本掩蓋中日領土問題存在的把戲對付日本,另一方面又等於不動聲色地啟發中國擺脫「友好」痴迷而向日本交涉作為戰勝國的領土權益。這種張揚,不僅堵住日本交涉「北方領土」之口,連中國也可能被啟蒙而向日本提出「釣魚島問題」,日本的對蘇、對華締約外交必將全敗。但如果日本從棘手的對蘇外交戰線撤退而先推進中日和平友好條約,只要表明中日條約並非「反霸權」盟約,就可以穩住蘇聯不搗亂攪局而利用中國締約熱情執著期巧於交涉,至少能吃定中國——維持迴避領土問題現狀的「中日友好」以利於開拓中國市場,甚或可能「明確尖閣列島領有權」。 隨著中國結束毛澤東晚年政治動亂、完成領導人世代交替、鄧小平再復出和重新確定現代化建設目標,1977年8月赴任的日本駐華大使佐藤正二經過一段時間的外交前線接觸,於12月中旬奉命回國,向園田直外相、福田赳夫首相報告:中國推進現代化建設,就要接近日美歐等資本主義國家,而與蘇聯關係不能改善就仍將熱衷於中日締約;日本不處於有求於中國的地位,現在應當利用優勢重開締約談判。福田遂下定決心,指示園田、佐藤不失時機地推進對華外交。531978年1月上旬,園田赴莫斯科參加日蘇外長定期磋商,蘇聯外長葛羅米柯不僅繼續拒絕談判領土問題,還提交了「睦鄰合作條約」草案。54在日蘇關係絕望的形勢下,中斷了兩年多的中日和平友好條約談判預備性磋商於2月14日重開。而日本政府、自民黨內正式的意見協調也浮出了談判的真正主題:從邦交正常化談判時曖昧擱置領土問題的狀態前進一步,確認「固有領土」,確立「實效支配」。 據當時任自民黨總務會長的中曾根康弘回憶,其本人就主張派人登島「以明確日本的領有權」。55在3月24日的黨總務會上,大平正芳幹事長說明將審議政府重開條約談判的決定之後,領土問題就成為討論的焦點,主流意見是:為了避免「竹島被韓國非法佔據」那樣的情況,要在締約之前與中國談妥;「為了確立對尖閣列島的實效支配,應該採取修建直升飛機場、派人常駐的措施」。會議通過決議,要求政府「確立更有實效的支配權」。56次日,自民黨政務調查會長江崎真澄會見記者,闡明黨的見解:「尖閣列島是我國的固有領土並已實效支配,不考慮應與任何國家商談領有權;為了防止像韓國非法佔據竹島那樣的事態於未然,要在尖閣列島建造直升飛機場等設施,並進一步強化海上保安廳警備;對於韓國的非法佔據,今年要在日韓定期閣僚會議上提出竹島問題,推動韓國通過協商解決。」57但這種主張仍然是限於日本內部循環的自言自語,中方態度不明,也就難以交涉領土問題。一直到月底,反對締約的「慎重派」與主張締約的「促進派」之間並無一致意見。 「慎重派」主張「明確尖閣列島領有權」,但政府不便貿然直接向中國要求,「慎重派」就借口擔心「捲入中蘇對立」而反對「急於締約」。正是在這樣擋住締約談判入口的膠著之際,4月12日晚間從海上保安廳傳來中國漁船隊進入釣魚島海域的消息。日本媒體迅速以「領海侵犯事件」定性作焦點報道,「促進派」在共同的「固有領土論」原則下閉嘴,「慎重派」的「明確尖閣列島歸屬」、「確立實效支配」主張終於找到「沸點」而得以「破題」,並主導了對華外交決策。由並不必承擔外交責任的媒體吵嚷出「侵犯領海」的輿論攻勢,而中國並無回擊,外交當局就展開實際行動。13日中午日本外務省中國課長召見中國駐日使館一等秘書,提出基於「固有領土論」的「領海侵犯」交涉並要求中國漁船撤退,中方引用外交部1971年12月聲明的主權主張給以回絕。但既然中方只是重複主張而沒有提出交涉領土問題的外交議程以追究、打掉日本主張的根據,日本政府的「固有領土論」和抗議「領海侵犯」聲勢就高漲起來。下午福田首相在眾議院大會上表示「非常憂慮」開始締約談判之際發生這種「事件」,並以「固有領土論」、已經「實效支配」之說主張外國船隻進入領海內作業根據國際法需要許可。這是一種欺詐性溫和誘導,因為中國漁船作業的事實本身就證明不存在日本的「實效支配」;而強硬派集中的自民黨「亞洲問題研究會」則要求「實施強制性主權行使」。晚上自民黨領導層提出系統見解:「只要中國主張尖閣列島的領有權,就是重開締約談判的重大障礙。不僅黨內慎重派,連國民感情也不允許在主權問題曖昧化的前提下急於重開締約談判。」58這樣,政府、自民黨的立場就統一於把確認「固有領土」作為締約談判的前提——首先爭取使中國漁船退出「領海」。 相較於日本的媒體集中報道、黨政職能迅速反應、前線海警到位戒備,中國明顯處於任由對方主導信息生產、建構話語權力、設置外交議程的被動地位。但這時的日本還不敢像對待台灣漁船那樣作武力驅趕,倘若中國以有力的媒體議程和外交議程打掉日本的「固有領土論」虛構和「中國漁船侵犯領海論」反誣並把「擱置爭議」共識明確化,而不只是採取重複主權主張的守勢,更不表現出有求於日本締約的弱點,就足以擺脫日本糾纏領土問題的被動,甚或可能有效地爭取釣魚島權益。然而,「文革」劫後之初的中國缺乏強大的知識生產和傳播戰略思考能力,不僅媒體輿論沉默,一直到13日晚間,既有政治地位又具專業權威的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中日友協會長廖承志在歡迎日本社會民主聯盟訪華團宴會上也全然沒事一般,照舊催促締約。日本自民黨、政府首腦便繼續壓迫和誘導並施,大平幹事長於14日上午對記者表示暫時中斷黨內意見調整,稱:黨總務會已有決議要求政府「確立實效支配」,但到目前為止日本的巡邏並未遭遇外國實力行使,所以重點在於日中之間繼續對話,解決關於領土爭議的「外交問題」。園田外相在內閣會議後正式表明「條約談判以領海侵犯事件解決為前提」的政府立場,給中國列出了要「和平友好條約」還是爭領土主權的選擇題。59 既然政治決策層對於交涉領土問題的戰略形勢判斷遲滯,外交部門的戰術反應自然趨於息事寧人的保守對症療法。14日中午中國外交部亞洲司副司長王曉雲對前來要求漁船退走並採取措施防止同類事件再發的日本駐華使館公使堂之脅光朗表示:將調查有關事實,希望不損害友好關係。日方認為措辭「微妙」,15日上午首相官邸召開政府、自民黨「緊急首腦會議」,園田外相報告上述「能感覺到中方憂慮」的前線交涉進展,討論確定基本方針:根據「固有領土」立場盡全力使「中國侵犯領海的漁船」及早撤退,而仍致力於締約。中曾根康弘傳達了黨總務會關於「採取實效支配措施」的意向,政府方面表示照此努力。60這樣,日本高層釐定高調溫和誘導、低調強硬進攻的兩手策略:一方面以締約遭遇障礙這種給中國留有期待之說極盡外交交涉,誘導中日關係形成經由中國漁船退去而達致締約的事實,即從中國的退讓「確認固有領土」;一方面謀劃乘機登島建造設施,即嘗試以日本進一步的改變「無人島現狀」行動「確立實效支配」。會後,大平正芳改稱繼續關於締約的黨內意見調整,內閣運輸大臣福永健司則指示海上保安廳著手進行建設直升飛機基地的地形、地質調查。61 為了達到使中國漁船退去的目的,日本駐華使館還釋放武力威懾的偽裝信息。據當時的外務省中國課官員回憶:認為使館處於中國竊聽之下,大使和公使就假裝討論中國漁船問題,並得出「要求自衛隊艦艇出動」的結論;雖然不能確知是否起了決定性作用,但這之前中國對日本的交涉均有直接反駁,而到15日下午副總理耿飈會見日本社會民主聯盟訪華團時就驟然降調稱之為「偶然事件」。62當時,訪華團團長田英夫以「尖閣諸島發生的事件」有礙於締約之說試探,利用在野政治家易於接近中國高層之便,得到了稱為「偶然」而並非有計划行動的解釋。耿飈副總理還強調:漁民不過是在島的周邊追趕魚群,又沒有登島,日本政府是不是利用這個問題來拖延締約?63日本輿論敏銳地抓住「偶然事件論」,渲染中日關係僵局將得到穩妥化解;而果然,中國漁船次日就開始有退出「領海」的跡象,後略作反覆但最終在數日內離開了。64 實現了行為關係上對「領海」控制的初步確認,日本便降低姿態,誘導中國的談判立場固定於不提出領土問題從而保持既得交涉成果和得以誇大宣傳「已經實效支配論」。雖然沒得到不再複發的保證,但日本外務當局滿意於「恢復原狀」的事實,決定酌情了結事端。5月上旬福田首相訪美,談及「中國問題」,卡特總統表示「樂見中日關係推進」,「祝願締約成功」。65乘此積極氣氛,福田首相指示駐華大使佐藤正二在「稍高層次」上確認「偶然事件說」作為「領海侵犯事件」的結論。佐藤於5月10日得見中國外交部副部長韓念龍,除了事件解釋,還確認繼續迴避領土問題。如此,看似將在「事實上擱置」領土問題條件下締約,但日本政府還理解為「恢復原狀」之「領海侵犯事件」的「解決」。66很快,自民黨的意見調整就在5月26日黨總務會上討論議決,同意日中締約談判。 和平友好條約正式談判於7月21日開始。韓念龍和佐藤正二主持代表團層次的事務性會談,討論集中於「反霸權條款」表述;8月8日園田直外相到北京,次日舉行外長級政治會談,以採用日方關於限定本條約不影響同第三國關係的提案解決爭執。根據雙方公稱締約談判與邦交正常化談判同樣採取不觸及領土問題爭議的方針,條約內容似乎已基本談妥。然而,日本方面既得中國漁船撤出領海之寸,還想進取釣魚島主權之尺——園田被暗中賦予了自民黨內強硬派所要求向中國「確認固有領土」的使命。訪華臨行前,福田首相指示「著實拿到中國方面的承諾」;8月10日上午的自民黨總務會不滿於談判一直沒提出「領有權問題」,中曾根會長強調必須「貫徹黨議」,福田首相又發出催促園田「要說清楚」的訓令。67按照日程,8月10日下午鄧小平會見園田,如何設定這一締約談判中事實上最高首腦性質政治會談的議題?外務省本來有著獨自的意見或辯解:既然是「固有領土」並已經「實效支配」,就不應該提出作為交涉議題。但強硬派不接受欺騙輿論的自我循環虛構,要求交涉。關於這種兩難處境,園田外相事後在國會也有袒露,說:「尖閣列島並沒有成為國際糾紛地區,明白是我國的固有領土,但發生以前那樣的事件又很麻煩。那麼,我作為正式代表日本的外務大臣,從我口中說出領有權問題,如果對方反駁而稱是自己國家的,就恐怕會成為糾紛地區。……我深刻認定這次條約談判不應該說,可是談判中得到訓令稱國民有所不安故而必須談這個問題,也就說了。我先主張日本對尖閣列島的立場,然後說發生此前那種事件很為難,強烈請求今後節制。鄧小平副主席擺著手說,前些時候的事是偶然事件,關於這個問題雖有不同看法,但那樣的事件今後一定不會發生了。已經說得很清楚,我聽著,覺得這就很好。」68 作為這次會談內容的原始資料,檔案解禁欠缺法治規範的中國沒有公布談判記錄,但離奇的是日方公開的相關外交文件中竟然缺失領土問題部分。從園田直口述可以了解,是日方提出了其認為最重要的領土問題而鄧小平確認擱置爭議並承諾不主動生事。但園田是否當場表明了日本國內通行的「固有領土論」主張呢?根據其本人在國會的多次報告和會談在場的雙方外交官回憶,對照中方文獻機構編輯的史料和對日外交重要負責人張香山的記述,可以肯定:鄧小平指出兩國存在「釣魚島問題」之後,園田並沒有具體說明日本的立場,而是「換一種方式」,在照顧到「雙方有不同主張」的語境下,籠統、間接地說:「關於日本對尖閣列島的立場,閣下是知道的,希望不要再發生那樣的『偶然事件』。」鄧小平表示了友好的態度,建議把問題放在一邊,相信「下一代、再下一代」總會找到解決的辦法。69關於此次同園田確認的原則諒解,鄧小平在10月下旬為交換和平友好條約批准書訪問日本時與福田首相會談及其後會見記者的場合又作了說明。總結起來就是,談判中相互顧及對方立場而不直接表示主權主張,同意維持邦交正常化談判時達成的「擱置爭議」政治共識。這樣,條約得以於8月12日在北京順利簽署。 締約使中國洋溢起濃厚的「和平友好」樂觀主義氣氛,《人民日報》發表社論稱:中日友好關係進入了「新的階段」,並將開創「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的未來。70這種論調顯然不符合談判過程中發生釣魚島爭端的事實,更脫離日本政界活躍著「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勢力的實際——其民主制度框架內政治鬥爭與外交權謀的錯綜複雜性決定了「釣魚島問題」危機化的必然性。日本方面雖然滿意於發起「領海侵犯事件」攻勢後中國的某種妥協,但園田外相沒有在最高政治會談中貫徹確認「固有領土立場」的指示,反被鄧小平明確重複了「擱置」原則。曖昧、微妙的秘密外交給國際傳播競爭留下了戰略想像空間,會談結束之後,日本方面就開始根據其國家和執政黨利益建構新的中日關係話語、操縱領土問題輿論。8月10日下午日本談判代表團在北京向媒體透露會談的內容還符合事實,肯定是再次確認了「雙方不觸及」領土問題這一邦交正常化時的方針;然而,8月11日福田首相向自民黨領導層通報時卻大異其趣,說:外相表明了日本政府的「固有領土」立場,鄧副總理對此確答「無意再搞先前事件之類的事」。外務省人士則進一步擴大解釋說:關於鄧小平的發言,政府的理解是「日本對尖閣諸島的實效支配更加明確了」。718月12日條約簽字之後,園田外相在北京會見記者時的表達也向東京統一,他說:「關於尖閣諸島問題,10日下午我與鄧小平副主席會談時說明了日本政府的立場,對此中國方面表示政府不再搞先前事件那樣的糾紛。」72這種不符合事實而有損於中國釣魚島主權主張的單方面輿論誘導並未及時受到追究和澄清;從此,以「說明了日本政府的立場」來迴避直接引語交代具體「說明」內容的修辭術,就成了園田直等政府代表關於中日領土問題交涉的標準敘述模式。 作為執政黨和當權者,既立足於希望穩定中日關係、進軍中國市場的溫和派,也要應付主張落實「固有領土論」的強硬派,所以就刻意迴避說明與中國確認「擱置爭議」共識的真實內容。這樣,強硬派一方面不滿於當權者並未向中國領導人主張「固有領土」,另一方面又從當權者對「擱置」不作正式說明而強調「已經實效支配」謊言的政治語境中獲得了不受國際協議約束的自由,極力推動修建設施以「確立實效支配」,即以壓迫中國退讓的實績來克服日本內部自我欺騙的矛盾。既然外務當局聲稱向中國說明了立場且得到默認,強硬派的「確立實效支配」要求便不可阻擋,政府1979年的預算案中列入了「尖閣列島利用開發可能性調查」名目的三千萬日元款項給沖繩開發廳。1979年1月16日,福田赳夫辭職後成立僅月余的大平正芳新內閣甚至公開登島調查計劃,運輸相森山欽司向媒體宣布:海上保安廳將在島上修建調查運輸用臨時直升飛機場。735月21日機場著手修建,調查團及其器材於28日被運送上島,開始工作。森山運輸相披露修建臨時直升飛機場計劃時,日本媒體即作出「首次體現實效支配」的高調報道;而及至調查團登島,更有記者團隨行。但直到5月29日,中國外交部亞洲司長沈平才向日本駐華使館臨時代辦提出交涉,希望日本政府從中日友好大局出發,遵守兩國領導人在邦交正常化、和平友好條約談判中所達成的諒解,制止這種有損於中日友好、睦鄰合作的行為。74鄧小平在31日會見來訪的日本自民黨議員鈴木善幸時再次主張「把這個問題擱起來」,批評日本喧嚷過分,說明中國「不能不」作出反應,建議在不涉及領土主權的前提下協商共同開發。75 對於中國的抗議和批評,大平正芳首相和園田外相都表示不了解具體事務。這表明日本領導人迴避政治責任,並未下定決心與中國正面衝突而留有隨機應變、調整姿態的轉圜餘地。事實上,在列入預算、森山運輸相公布計劃之初,2月27日即有議員在國會指責政府違背締結「和平友好條約」時關於「擱置」領土爭端的諒解,要求園田「站在鄧小平先生的立場上」考慮這一問題,甚至以現時的中越戰爭警告「破壞外交信義」可能導致「流血爭寸土」的慘劇,呼籲「凍結、削除」調查預算;對此,園田作出一種居中姿態稱:為了當地漁業需要可以修建避難港,但「堅決反對為了進行有效支配搞設施」。76登島調查開始後,有議員擔心中國對於日本的單方面行動會作出反應,而園田回答說:中國並未報道日本的調查,有情報稱外交部人士要求「慎重」,如此「沉默而觀」可謂「非常之友情」,日本「應該節制刺激性、宣傳性行動」。77及至中方正式提出交涉,園田更明確反對「故意誇示有效支配」,把調查團定義為滿足地方居民避難安全需要卻不再主張修建避難港之說。而外務省也向媒體透露批評修建臨時直升飛機場為「過分炫耀」的空氣,暗示以拆除臨時機場來換取登島調查被默認。最終,在北京參加了鄧小平與鈴木善幸會見的日本大使館外交官對鄧小平的「政治性發言」作出理解,說:「只要日本不再進一步提起領有權問題刺激中國,此次事態就會趨於平息。」首相、外相迅速協商採取實際妥協步驟,沖繩開發廳總務局長龜谷禮次於6月1日說明:「調查目的達成之後」將撤去、拆除臨時直升飛機場等設施、器材。這樣,強硬派雖不情願,但作為主流派顧慮中國反應的結果,調查被「儘快」於6月8日前結束,5日已開始撤出作業。78 至此,由和平友好條約談判引發的日本欲「確認固有領土」、「確立實效支配」嘗試,以登島調查成功而修建「實效支配」設施失敗的形式結束,恢復了「無人島」原狀。危機平息後,中國副總理李先念於6月17日會見日本社會黨領導人,表示了對「擱置領有權問題、共同開發石油資源」的積極態度,園田直外相在7月10日的內閣會議討論後指示:以「領有權別論」為前提,開始「與中國共同開發石油」的談判。79但受到自民黨內「台灣派」反擊和警惕中國把「尖閣諸島共有化」論調的壓力,外務省領導層以「從長穩妥計議」之說將議程不了了之,經歷了一次危機化的「釣魚島問題」重歸於「擱置爭議」的政治保險箱。但外交總是以追逐可能的國家利益證明其價值。日本的「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勢力並未放棄修建設施以造成「實效支配」事實的目標;這意味著只要「釣魚島問題」處於無國際法結論的曖昧狀態,中日關係之所謂「和平友好」就難免是偽裝,「危機化」風波一定再來。中國在事件過程中沒有及早採取輿論攻勢和外交行動制止日本的登島計劃,事件之後也沒有反省「友好樂觀主義」、「經濟合作萬能論」、「對外開放目的論」和「反蘇國際統一戰線想像」等誤解,缺乏在日本主流輿論承認「擱置爭議」共識、國際政治環境有利的時期交涉解決「釣魚島問題」或把政治共識形成共同文件的外交主體性、國際法意識和戰略遠見。結果,隨著大平正芳、園田直、田中角榮、鄧小平等當事政治家離世,更兼全球冷戰結束後中國處於被主流發達國家敵視、制裁的地位,而日本的「反基地運動」高漲又導致美國也傾向於利用中日對抗來穩定美日同盟,所以「釣魚島危機」經過20世紀90年代的醞釀而在21世紀第二個10年再次爆發了——無論是在釣魚島領海驅趕中國漁船,還是發動修建設施目的的「購島事變」,都與1979年危機有著內在的歷史連續性。四、結論:「問題史」研究的理論與戰略 「立即放人」、「立即停止」,這是從2010年「釣魚島海域撞船事件」到2012年「購島事變」而至今無解的第二次「釣魚島危機」過程中人們最耳熟的外交抗議。外交演變為抗議和重複抗議,意味著專業功能喪失;而功能的前提在於能力,對照1979年中國交涉第一次「釣魚島危機」的經驗就很清楚,提醒並使日本承認或默認「擱置爭議」共識的能力決定了外交的有效存在。當時,在中國提出交涉之後,連以偏右聞名的《讀賣新聞》也發表題為《不要讓尖閣問題成為糾紛火種》的社論,要求日本政府遵守擱置主權爭議的「約定」,呼籲共同調查、合作開發。80如此自我批評,足以讓當今中國流行的「實力決定論」、「未來決定論」戰略無地自容;因為在萬能的「大國崛起論」推理前提完全不存在的時候,日本輿論竟然如此恭敬中國而要求日本政府守約,解決「釣魚島問題」還有多大困難呢? 事實信息的知識化,可以照察種種「決定論」空想的邏輯缺陷或倫理錯誤,可謂「問題史」研究的力量。更重要的是,這種研究可以揭示「釣魚島問題」的歷史結構,為思考歷史問題新事態的解構提供知識體系和政策方向。 首先,所謂「釣魚島問題」在古代東亞朝貢體制和近代帝國主義殖民統治中都不存在,隨著日本敗於第二次世界大戰,中國等受其侵略的殖民地、半殖民地需要經過戰爭責任清算取得作為現代民族國家的世界政治尊嚴和歷史地理條件,東亞秩序的現代化轉型包括一系列領土處置,這決定了「釣魚島問題」的「戰後處理」性質;所以,作「自古以來論」的老生常談乃缺乏對象定位、對話意識的反傳播學錯誤,形成概念、立場對抗更意味著戰勝國的戰後處理失敗和雙方的戰後和解挫折。「問題史」的過程研究揭示了這種國際政治邏輯的實在性和曾經暗伏的解決「釣魚島問題」可能性,確證日本的「固有領土論」乃無中生有的外交策略虛構。日本投降向盟軍最高司令部呈報被分離的「西南諸島」構成時恢復使用中國傳統釣魚島群島名稱體系,其隱蔽殖民主義跡象信息是伏法繳出擴張領土的和平國家化象徵,暗示了日本返還、承認中國主權的可能性。帝國主義時代之「尖閣列島」名稱體系的復活始於1960年古賀善次簽署向美軍出租「久場島」使用權契約;而隨著資源調查宣稱釣魚島海域蘊藏石油天然氣儲量以及「沖繩返還交涉」的進展,日本、琉球政府才在1969年5月登島設置歷史上從不曾有過的「行政管轄」標樁並武力驅逐「自古以來」的台灣漁民活動,1970年12月針對台灣、中國大陸主張大陸架權利和釣魚島主權才提出「固有領土論」。日本以這種拒絕談判而誘導對抗的暴力話語暗喻實力威懾,是掩護其殖民主義記憶復活和帝國主義復權的欺詐性外交策略;「釣魚島問題」由此尖銳地擺在中國面前,成為對「戰勝國」真價的考驗。 其次,由於日本投降並非中國單獨戰勝,而中國又陷於民族國家政治失敗意義的內戰,國共兩黨分別倒向美蘇兩個冷戰陣營,無能參與佔領日本甚至被排斥在對日議和進程之外;而美國根據日本提供的殖民地範圍實施「琉球統治」,操作維持軍事基地目的的「沖繩琉球化」和「琉球再沖繩化」以使之成為日美同盟的地理和精神紐帶,在其中設置冷戰政治結構性的「釣魚島問題」來控制日本、遏制中國。這樣,通過戰後處理條約體系清算日本殖民主義擴張、恢復被侵略國家權利和尊嚴的東亞秩序現代化轉型被擱置,而形成了新殖民、後殖民意義的美帝國及其冷戰僕從日本壓迫中國的地區政治結構。但抗日戰爭的民族主義目標及其戰勝歷史敘事是新興民族國家的合法性根據,所以「釣魚島問題」也就決定著事實上的中日戰爭狀態延續和中國民族國家化進程挫折。作為這種事實的「日本象徵」,就是拒絕戰爭責任和在釣魚島海域暴力威脅中國(台灣)漁民——雖然前者因台灣、大陸都「放棄賠償要求」的道德論邏輯而勉強「非問題化」,但「釣魚島問題」卻在日本外交謀略的主導下更加扭曲。日本利用台灣、大陸競爭「唯一合法」的邦交形式主義心理,誘導出忽視以戰後處理的國際法原則建構受害國尊嚴而趨於迴避問題的結果:台灣沒有抵抗日本控制釣魚島海域的暴力,大陸則同意表達「以後再說」,暴戾的日本「固有領土論」虛構沒有受到有組織知識審判和正面外交交涉。當然,日本也未能實際佔有釣魚島,台灣通過對美交涉制止了日本登島建造設施的企圖,大陸則在「無人島」狀態前提下對日交涉到「擱置爭議」共識。這樣,20世紀70年代初「釣魚島問題」表面化之後形成了維持「無人島」狀態的懸案,「擱置爭議」作為中日邦交成立的前提是經典潛規則。 再者,美日「琉球交涉」授受釣魚島「施政權」但阻止改變「無人島」現狀,中日邦交正常化約定了「擱置爭議」原則,事實上形成日本不能單方面落實「施政權」而必須與中國談判「主權」問題才能最終解決的懸案;但日本政府不願信守國際承諾,以「已經實效支配」的虛構修補其被相對化、空洞化了的「固有領土」立場,在中國欠缺「釣魚島問題」政治敏感和學術研究能力而執迷於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的「後文革時期」冒險嘗試「施政權行動」,導致中日關係危機——這是至今不變的原理。認清「釣魚島問題」一再被擱置的歷史結構及其危機化原理,消解「釣魚島危機」的方向感就明確起來。雖然日本在美國片面戰後處理的庇護下虛構了「固有領土論」,但那是以台灣當局為邦交對象時的實力威懾立場,與大陸談判邦交正常化就絕無主張「固有領土」,倒是主動協商並達成「擱置爭議」共識。一直到和平友好條約談判,日本在對華外交的政治會談場合從未正式主張「固有領土」,而「擱置爭議」共識反則事實上打破了其國內循環的「固有領土論」。不過,「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勢力積極活動,推動日本外務當局掩蓋「擱置爭議」共識存在的真相併進而虛構「實效支配論」;而為了維持其國內政治邏輯的虛構,日本拒絕與中國簽訂具有戰後處理性質和國際法效力的「和平條約」,這種「非法主義」外交路線使得對華強硬派單方面改變現狀的冒險衝動失去約束,不斷製造中日關係危機。所以,中國作為「戰勝國」之真價考驗,可謂被日本設置了「非法主義中日關係」難題及格線,突破它需要具有推動戰後處理進程直至達成國際法結論的外交能力,而非並無確指的綜合國力「崛起」。甚至恰恰相反,日本一直在誘導中國的「實力對抗論」,從而把戰後處理交涉的「是非之爭」轉化為中國與日美同盟的冷戰軍事對抗。總之,中國必須以真實的外交能力主動設置解決「釣魚島問題」國際政治議程,而不能被動地做日本操作「釣魚島危機」過程的看客和結果反應者。 最後,由於戰後外交史研究的粗疏荒蕪,國際傳播主體性和外交話語建構失去知識思想支持,中國對日外交受制於「友好樂觀主義」、「國際反霸統一戰線」之類意識形態想像,缺乏以締結和平條約的戰後處理議程解決問題的國際法覺悟;在戰爭責任被曖昧化的歷史潮流中,日本的「固有領土」原教旨主義勢力活躍於朝野,推使外務當局刻意謀求政治解決,以暗示武力威懾和有條件同意締結和平友好條約的兩手策略誘導中國讓步,把中國漁船的釣魚島領海活動作為在締約談判入口處攻防的目標。結果,中國承諾繼續擱置、避免糾紛,但日本反倒進而嘗試登島改變現狀的「確立實效支配」,中國方面不得不作出交涉,日本採取了恢復原狀行動,「釣魚島危機」平息。日本在和平友好條約談判中設置領土問題議程以及引發的「釣魚島危機」,構成對「和平友好」的深刻反諷;也證明了戰後處理遺留問題對中日關係的結構規定性,預示脫離戰後處理主題的中日外交將不斷遭遇挫折而發生周期性對峙。但中國的學術研究缺乏歷史反思意識和對於這種必然性的理解,只是等到發生「釣魚島問題」摩擦,要麼痛斥日本「軍國主義復活」,要麼譴責美國偏袒日本。事實上,本質主義批判只有強化對立的意義,並不能引導外交議程的設置;而尤其必須辯明,譴責或把責任推給美國在道理上既不確切,對解決中日問題也無助益,反而推使日美同盟在壓迫中國的方向上可持續強化。應該看到,中國在舊金山議和之際就曾經聲明反對美國試圖使琉球「脫離日本」,在美日琉球協定簽署時又斥之為「無恥的騙局」而支持「日本人民所要求」的「無條件、全面、立即把沖繩歸還給日本」。81整合戰後歷史的邏輯可以認識到,美日琉球交涉不過是返還日本投降時交出的「西南諸島」殖民地「施政權」——對「釣魚島問題」的意義就是,美國作為單獨對日戰後處理的主體而不是戰勝盟國的代表,通過片面的琉球協定使中日關係「回到」了1945年。雖然美國背叛了共同對日議和盟約,但這是冷戰所致,而且蘇聯也拋開中國對日議和。總之,中國必須擺脫「以夷制夷」或倚重超級大國博弈的戰略想像,而要以自己的戰略議程設計和外交能力單獨面對日本,交涉領土處置。作為戰後東亞國際關係史的事實,美蘇都以主體性外交實現了以具有領土處置條款之國際法文件為根據的對日議和,中日關係遺留著「釣魚島問題」而成為對日戰後處理國際法體系的缺陷。歷史可悲地證明中日關係70年卻並未脫離戰後處理原點的事實,而日本正是在持續的國際法體系缺陷過程中發生了「夜長夢多」性妄想,試圖以釣魚島的「國內所有權交易」手續遮蔽、阻斷對其殖民主義擴張時期「竊取」釣魚島、戰後虛構「固有領土論」和中日交涉達成「擱置爭議共識」的歷史記憶,為佔有釣魚島作「合法化」洗凈。 總結起來,「釣魚島問題」經過表面化、危機化發展,中日兩國明確了原則上「擱置爭議」、行動上互不以「領海」宣示與「實效支配」措施相刺激的維持無人島現狀默契。從「釣魚島問題」危機化及其反向控制的中日關係結構原理髮現,就可以認識經周期性惡化而終至於在2012年發生更大規模危機的「釣魚島定律」。中日邦交正常化確認「釣魚島問題」存在並達成「擱置爭議」政治共識,但日本刻意引導、迴避作為戰後處理問題以「和平條約」方式的國際法明文解決,目的在於尋機謀求實際佔有釣魚島。這種嘗試一直沒有成功,但以2010年製造「釣魚島海域撞船事件」並進而發動2012年「購島事變」的形式取得外交進展:日本通過否認「擱置爭議」共識將其否認「領土問題」存在的「固有領土論」強加於中國,以其在60年代末開始驅趕台灣漁船那樣的暴力行為和威懾政策來壓迫大陸;「釣魚島問題」在話語邏輯上已經處於無協議保障「無人島現狀」的空前危機狀態,國內法程序的「購島交易」就是日本政府暗示將隨時採取「實效支配」措施的政治許可儀式。當然,從中國的釣魚島主權理論和中日關係歷史話語判斷,如果日本採取登島建造設施行動,「釣魚島危機」可能演變出某種爆炸性後果。因此,化解「釣魚島危機」、規避中日關係失控之可能在於通過首腦政治會談確認「擱置爭議」共識的有效性,和平解決「釣魚島問題」之可能就在於把「擱置爭議」共識明文化為國際法結論,經共同研究不能論證片面主權結論時簽署共同開發利用的「和平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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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①《為中國政府同安倍「絕交」鼓掌》,載《環球時報》2013年12月31日;李薇(主編):《日本研究報告(2014)》,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4年版,第6頁。②「習主席、対日改善に意欲」、『産経新聞』2014年8月7日。③「玄葉外相が國際紙寄稿」、『産経新聞』2012年11月21日。④「カイロ宣言」、「ポツダム公告」、竹內実編『日中國交基本文獻集(下巻)』蒼蒼社、1993年、107と111-112頁。⑤「若干の外廓地域を政治上、行政上日本から分離することに関する覚書」(1946年1月29日)、南方同胞援護會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會社文唱堂、昭和43年、11頁。⑥《舊金山「對日和約」》,載田桓(主編):《戰後中日關係文獻集:1945—1970》,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105頁。⑦「外務省の南西諸島観 南西諸島一覧表」、『季刊沖縄』第56號(1971年3月刊)、107-108頁。⑧「琉球政府章典」(1952年2月29日米國民政府令第68號)、南方同胞援護會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會社文唱堂、昭和43年、310頁。「琉球列島の地理的境界」(1953年12月25日米國民政府布告第27號)、『季刊沖縄』第63號(1972年12月刊)、158頁。⑨《政府維護釣魚台列嶼主權》(《中央日報》1971年4月21日訊),載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釣魚台列嶼問題資料彙編》,台北:海峽學術出版社2011年版,第46—48頁。⑩《琉球群島人民反對美國佔領的鬥爭》,載《人民日報》1953年1月8日,第4版。筆者2014年6月18日對人民日報社一位老幹部(當時的國際資料組長)採訪時,他還說,注有「資料」的文章是資料組編寫的,國際資料是否準確由作者自己判斷,領導審稿只是看看文字,政治上沒問題就發稿了。當時資料組有一位日本語專業資料員,這種資料編譯與領土問題無關。11アジア局第二課「中國の主張と沖縄、奄美大島」(1953年11月30日)、『南西諸島貴帰屬問題』第一巻(A′.6.1.1.3)、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12『第六部 大蔵委員會會議録第二十五號 1954年3月26日(參議院)』、9頁(日本國會會議録)。13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國』三和書籍、2002年、148頁。『第一類第四號 外務委員會議録第三十七號 1955年7月26日』、15頁(日本國會會議録)。14『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會會議録第五號 1955年12月13日(參議院)』、27-28頁(日本國會會議録)。15「往復書簡」(1955年4月15日)、『日中漁業會談記録』日中漁業協議會、昭和30年、389-394頁。16『第一類第四號 外務委員會議録第十七號 1967年7月12日』、25頁(日本國會會議録)。『第二類第七號 沖縄問題等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議録第十三號 1967年6月20日』、9頁(日本國會會議録)。17吉田茂:《十年回想》第3卷,韓潤棠等譯,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65年版,第38頁。「吉田首相の施政演説」(1951年10月12日)、南方同胞援護會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會社文唱堂、昭和43年、620頁。18原彬久編『岸信介証言録』毎日新聞社、2003年、130と140頁。「岸総理、アイゼンハウアー大統領共同聲明」(1957年6月22日)、南方同胞援護會編『沖縄問題基本資料集』株式會社文唱堂、昭和43年、114頁。19「久場島の軍用地基本賃貸借契約書」(1958年7月1日)、『季刊沖縄』第56號(1971年3月刊)、142-148頁。20『いわゆる尖閣列島がなぜ問題になっているのか』高庄株式會社、1971年、1-2頁。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國』三和書籍、2002年、XXIII頁。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釣魚台列嶼問題資料彙編》,第510頁。『第二類第八號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議録第二號 1968年8月9日』、10頁(日本國會會議録)。21「尖閣群島標柱建立報告書」(1969年5月15日)、『季刊沖縄』第63號(1972年12月刊)、167頁。浦野起央等(編):《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彙編》,香港:勵志出版社、東京:刀水書房2001年版,第190頁。浦野起央『尖閣諸島·琉球·中國』三和書籍、2002年、164頁。22中國國民黨中央委員會第四組(編):《釣魚台列嶼問題資料彙編》,第77—78、515頁。內閣官房內閣調査室編『尖閣諸島問題に対する関係各國の態度と論調』、1971年、7と52-60頁。浦野起央等(編):《釣魚台群島(尖閣諸島)問題研究資料彙編》,第191—200頁。『第二十二部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第六十三回國會閉會後)會議録第三號 1970年8月10日(參議院)』、6頁(日本國會會議録)。23『第一類第一號 內閣委員會議録第二號 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國會會議録)。『第一類第四號 外務委員會議録第一號 1970年12月4日』、3-4頁(日本國會會議録)。24井上清『「尖閣」列島——釣魚諸島の史的解明』、第三書館1996年、84—133頁。25「米公文書 米圧力で尖閣観測所斷念」、『産経新聞』2013年9月6日。祖國月刊社(編):《釣魚台問題資料選輯》,(香港)友聯研究所1972年版,第53—56頁。中內康夫「尖閣諸島をめぐる問題と日中関係」、參議院事務局企畫調整室編『立法と調査』第334號(2012年11月刊)、71-72頁。26矢吹晉『尖閣衝突は沖縄返還に始まる』花伝社、2013年、34と47頁。「沖縄調印前の公文書判明」、『朝日新聞』2012年9月30日。祖國月刊社(編):《釣魚台問題資料選輯》,第61頁。27『第一類第一號 內閣委員會議録第二號 1970年12月7日』、7頁(日本國會會議録)。28《釣魚台的領土權問題》,載《中日關係研究參考資料》第42期(1972年6月20日刊)。該文系(台灣)中日關係研究會選輯日本《世界周報》(1972年3月2日刊)所載田口三夫的文章,譯者是郝致誠。29劉建平:《戰後中日關係:「不正常」歷史的過程與結構》,北京: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10年版,第133頁。30中江要介『日中外交の証言』蒼天社出版、2008年、14-22頁。31美濃部亮吉「中國の自民黨政権観」と保利茂「保利書簡のいきさつ」、時事通信社政治部編『日中復交』時事通信社、昭和47年、75-79と86-87頁。32春日一幸「政府折衝の促進に當たる」、時事通信社政治部編『日中復交』時事通信社、昭和47年、96-106頁。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周恩來年譜(1949—1976)》下卷,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7年版,第519—520頁。33張香山:《中日復交談判回顧》,載《日本學刊》1998年第1期。劉建平:《戰後中日關係:「不正常」歷史的過程與結構》,第242、249頁。34服部龍二『日中國交正常化』中央公論新社、2011年、168-170頁。35《釣魚島是中國領土,鐵證如山!》,載《人民日報》2012年10月12日,第3版。張香山:《中日復交談判回顧》。筆者2012年6月30日對參加中日邦交正常化談判的外交部某退休老幹部的採訪。36橋本恕「橋本恕氏に聞く——日中國交正常化交渉」、石井明等編『日中國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條約締結交渉』岩波書店、2003年、224頁。栗山尚一「中國の長期的な戦略」、『日本経済新聞』2014年3月9日。37中國課「日中間の懸案事項」(1972年7月10日)、『田中総理中國訪問』(2011-072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38『第二類第八號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議録第十一號 1972年5月9日』、3頁(日本國會會議録)。39『第一類第十三號(附屬の五)予算委員會第四分科會議録(農林省、通商産業省及び労働省所管)第六號 1972年3月25日』、14頁(日本國會會議録)。40從田中角榮的發言就更可以推斷日本外務省對首腦會談記錄的刪改,而加給周恩來的「因為有石油,就成了問題」的說法原來是田中角榮對日本的批評。41「田中総理大臣記者會見詳録」(1972年9月30日)、『田中総理中國訪問』(2011-0721)、外務省外交史料館所蔵。42「田中首相が披露 訪中うら話」、『日本経済新聞』1972年10月2日。『第二類第八號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に関する特別委員會議録第六號 1973年4月20日』、15頁(日本國會會議録)。43『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會會議録第八號 1973年3月22日(參議院)』、7頁(日本國會會議録)。44栗山尚一「妥協可能な交渉枠作れ」、『毎日新聞』2012年9月2日。「雙方譲歩し原點に」、『東京新聞』2013年8月4日。45 「田中·周會談、見えぬ真相」、『日本経済新聞』2013年7月28日。46吉田茂:《十年回想》第3卷,第37—38頁。47『第一類第十三號 予算委員會議録第三號 1972年11月6日』、20-21頁(日本國會會議録)。48「日中平和條約で尖閣列島觸れず」、『読売新聞』1972年11月7日。49『第十三部 予算委員會會議録第十二號 1973年3月27日(參議院)』、13頁(日本國會會議録)。50『第一類第四號 外務委員會議録第三號 1975年2月24日』、3頁(日本國會會議録)。『第四部 外務委員會會議録第五號 1975年2月25日(參議院)』、5頁(日本國會會議録)。『第四部 外務委員會會議録第十二號 1977年5月24日(參議院)』、14-15頁(日本國會會議録)。『第一類第九號 商工委員會議録第五號 1977年11月2日』、21頁(日本國會會議録)。51中江要介『アジア外交 動と靜』蒼天社出版、2010年、198頁。張香山:《中日締結和平友好條約前後》,載《日本學刊》1998年第4期。52「領土タナ上げし日ソ條約を」、『毎日新聞』1975年2月4日。「首相、ソ連提唱斷る」、『毎日新聞』1975年2月14日。53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190-192頁。54「ソ連、『善隣』草案示す」、『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1月10日。55中曽根康弘『中曽根康弘語る戦後日本外交』新潮社、2012年、267頁。56「自民 尖閣列島も焦點に」、『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3月25日。「尖閣に既得権を」、『読売新聞』1978年3月25日。57「日中交渉」、『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3月26日。58「政府、事態を重大視」、「『領土』が先決 自民黨首脳が判斷」、『朝日新聞』1978年4月14日。「中國側が領土権を主張」、「日中條約交渉に暗雲」、『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4日。59「『尖閣』処理が先決」、『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4日(夕刊)。60「中國、事実関係の調査約す」、『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帰屬、中國は觸れず」、「漁船退去に全力」、『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夕刊)。61「黨內調整、改めて協議」、「ヘリ基地設置調査へ」、『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5日(夕刊)。62杉本信行『大地の咆哮 元上海総領事が見た中國』PHP研究所、2006年、57頁。63「尖閣事件、故意ではない」、『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4月16日。64作為中國的日本研究應該反省的一個事實,這位日本外交官在回憶錄中還指出:「以當時日本國內輿論情形來看,是怎麼也不可能派出自衛隊艦艇的;但中國方面可能把那個話當真了。」65「アジア安定へ緊密な連攜」『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5月4日(夕刊)。66 「『日中條約』締結へ努力」、「尖閣事件は決著」、『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5月11日。67「総務會決議を尊重」、「『尖閣』の処理で論議」、『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1日。「首相 自民に了解求む」、『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0日(夕刊)。永野信利『天皇と鄧小平の握手——実録·日中交渉秘史』行政問題研究所出版局、1983年、270-286頁。68『第一類第四號 外務委員會議録第一號 1978年10月13日』、29頁(日本國會會議録)。69黃華:《親歷與見聞——黃華回憶錄》,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2007年版,第233頁。張香山:《中日關係管窺與見證》,北京:當代世界出版社1998年版,第90—91頁。中共中央文獻研究室(編):《鄧小平思想年譜》,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8年版,第74頁。張香山「中日平和友好條約交渉の最終段階」、石井明等編『日中國交正常化·日中平和友好條約締結交渉』岩波書店、2003年、321頁。「78年の會談同席元外務省課長が証言」、『産経新聞』2013年6月29日。70 《中日兩國人民要世世代代友好下去——熱烈祝賀中日和平友好條約簽訂》,載《人民日報》1978年8月14日,第1版。《中日友好關係的新階段》,載《人民日報》1978年10月24日,第2版。71「園田外相、鄧副首相と會談」、『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1日。「首相が自民五役に説明」、『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2日。72「『外相談話』の內容」、『日本経済新聞』1978年8月13。73「海保庁が近く著工」、『朝日新聞』1979年1月16日(夕刊)。74「タナ上げ了解に違反」、『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5月30日。75《我外交部司長約見日本駐華使館臨時代辦》,載《人民日報》1979年5月30日,第5版。外交部檔案館(編):《鄧小平外交活動大事記》,北京:世界知識出版社1998年版,第212頁。「鄧中國副首相 鈴木氏と會談」、『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1日。76『第一類第十三號(附屬の三) 予算委員會第二分科會議録(外務省、大蔵省及び文部省所管)第一號 1979年2月27日』、9頁(日本國會會議録)。77『第一類第一號 內閣委員會議録第十四號 1979年5月29日』、13頁(日本國會會議録)。78『官報(號外) 1979年5月31日 衆議院會議録第三十號』、10頁(日本國會會議録)。「調査中止考えぬ」、『朝日新聞』1978年5月30日。「鄧副首相 大局的処理望む」、『朝日新聞』1979年6月1日。『第十七部 沖縄及び北方問題関する特別委員會會議録第四號 1979年6月1日(參議院)』、20頁(日本國會會議録)。「『尖閣』ヘリポート 年末ごろ撤去」、『日本経済新聞』1979年6月5日。79「『尖閣』日中で石油開発 正式交渉を指示 園田外相 領有権と分離」、『読売新聞』1979年7月10日(夕刊)。80「尖閣問題を紛爭のタネにするな」、『読売新聞』1979年5月31日。81周恩來:《關於美英對日和約草案及舊金山會議的聲明》(1951年8月15日),載《周恩來外交文選》,北京:中央文獻出版社1990年版, 第40頁。《骯髒的交易 無恥的騙局》,載《人民日報》1971年6月20日,第4版。 劉建平:中國傳媒大學國際傳播研究中心(Liu Jianping, Center for International Communication Studies, Communication University of China) 責任編輯:鄭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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