繁簡字體在書法藝術中能否混用

繁簡字體在書法藝術中能否混用 許多年以來,繁體字和簡化字的混用問題,一直是書界爭論的焦點之一。到目前為止,仍然沒有定論。

  混用,涉及到兩個方面,一是在同一字中的繁簡混用(即半簡半繁),二是在一篇書法作品中不同字的繁簡混用,如:把「孤帆遠影碧空盡,惟見長江天際流」寫成「孤帆遠影碧空盡,惟見長江天際流」,等等。前者的混用屬於生造,既無歷史出處,也不規範,不能、也不該混用,書界上下對此並無異義。而爭議產生於後者。反對者認為:

  一是,繁體字和簡化字產生的歷史時期不同,應視為兩個系統,如果交叉混用,會顯得不倫不類。

  二是,書法作品是供人們欣賞的,繁體字和簡化字混用容易給欣賞者造成文字使用上的混亂,若群眾(特別是青少年)進行效仿,就會流行於社會,造成簡化字和規範字推行方面的困難和障礙。

  以上兩種理由,應該說是很有道理的。筆者在接受這些理由的基礎上,更傾向於允許繁體字、簡化字混用(不指單字本身的混用)。理由是:

  一、把繁體字和簡化字混用限定在書法藝術中。毋庸質疑,日常學習、工作以及生活中的文字交流都應該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語言文字法》,人人都應該成為規範漢字和簡化字的使用者和推行者,我們相信,隨著國家法制的加強,正確使用漢字將逐漸成為每一個公民的自覺行動。

  書法藝術中的繁簡混用,不會引發社會上文字使用的混亂。這是因為:書界的人們一般都屬於 「雙文字」 使用者,即在日常生活中書寫規範字,在書法作品中繁體字、異體字、古文字、傳承字、俗字,甚至淘汰字,訛字都寫。當前,書法展覽作品和書法字帖中的文字多筆、少筆、結構變形等可以說是比比皆是,許多書家也把這種「混寫」視為學識的標誌。即使是小學生,凡是從小學習毛筆或硬筆書法的,也無不繁、異、傳承等都寫(包括各種書體),其中相當多的字都不屬規範字,但這只不過是他們又掌握了一些規範字的原始寫法而已,而絲毫不影響他們在學習和生活中使用規範字和簡化字。這是一種實實在在的現象。

  二、書法是一門藝術。書法藝術的主要功能是供人們欣賞,使人們從中得到美的享受,同時培養藝術品質,陶冶道德情操,凈化心靈,創造精美的藝術作品。從這種角度講,本無須計較繁體字還是簡化字。這就像書法家無須、也無人計較嚴格的漢字筆順規則一樣。有些簡化字不好看,有些繁體字不好寫,把不好看的寫成繁體字,把不好寫的寫成簡化字(也包括把不好寫的繁體字寫成簡化字,把不好看的簡化字寫成繁體字),即可相得益彰,互相補充,又可求新求變,增強藝術情趣和藝術魅力。當然,同時也應當鼓勵書法家發揮主觀能動性,敢於和善於創造出新的藝術寫法,從而,把不好看的字寫美,把難寫的字寫漂亮。

  三、繁與簡(此「繁、簡」不指繁體字和簡化字,而指的是繁雜與簡單)在同篇中的混用現象古來有之。王羲之在《蘭亭序》中用「於」也用「於」固然首先是因為當時二字通用,但「求變」肯定是重要原因。求變而不論繁簡,這在歷代大書家的筆下可謂俯拾即是。儘管不同時期有不同的繁簡,但在使用上卻是大都不予計較的,他們往往是即師承古人又追逐時代。所以,才使我們今天能夠在古碑帖中看到繁、異、俗、傳承等各種寫法。也正因為如此,在歷代書法昌盛時期所留下來的琳琅滿目的作品中才體現出了百花爭艷、競相開放的局面。那麼,歷史發展到今天,只是多了一種簡化字,為什麼就不可以學習歷代書法家的做法,既繼承傳統又與時俱進而推陳出新呢?長江後浪推前浪,流水前波讓後波,芳林新葉催陳葉,世上今人勝古人。今人也終將成為古人。

  四、不允許繁簡混用與書法的字體形成矛盾。規範字的規範並未涉及到書法中的全部字體。即規範字的載體只有楷書(主要用於小學課本)和宋體字(主要用於字,詞典等辭書的印刷)兩種,而沒有行楷、行書、行草以及隸書、魏碑的規範字。從書法的角度來看,這些字體當然也有本身的規範問題,但這種規範屬於藝術範疇,而不是如同規範字的法律範疇。

  另外,由於繁簡不能混用的制約,涉及到了行楷、行書、行草以及隸書、魏碑等這些字體時,便產生了許多矛盾和誤判,把行草書草化寫法誤判成使用了簡化字就是非常普遍的現象,如「在行書中,把繁體「樓」字寫成「 樓 」,把「爲」寫成「為 」,把「頁」寫成「 頁 」等等,本是一種草化寫法,卻常有人只簡單地認定這是使用了簡化字,致使許多好的作品在評審中被扔進了垃圾堆。但要問行、草書中有簡化字嗎?實在是有許多人講不明白。而如果允許繁簡混用,就會立刻避免了這種誤判。

  五、繁體字和簡化字不能混用,對書法藝術的發展產生了制肘作用。一是,不論繁體字還是簡化字,水平再高的書家也有自己認為寫不好的字,不允許混用則進一步降低了書家創作精品的概率。二是,書家畢竟不都是文字學家,他們的主要任務是對文字的美化,偶爾忽略文字的繁簡區分雖也不該卻屬正常。而不允許混用的嚴格把關,常常會扼殺一些高水平的作品。同時,在評審作品時,由於一些評委對漢字繁簡缺乏正確使用的辨析,往往出現誤判現象。以上這些負面作用,都不利於書法藝術的推陳出新和全面發展。

  綜上所述,繁體字和簡化字在書法作品中的混用是沒有多少理由需要封殺的,起碼應當允許與不混用的作品並存在書法藝術當中。《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通用語言文字法》中允許在「文物古迹」、「姓氏中」、「書法、篆刻藝術作品」、「題詞和招牌的手寫書」等方面「保留和使用繁體字、異體字」,說明了《文字法》也是把書法藝術和文字使用分開對待的。同時,也說明這種「允許」並不影響規範字、簡化字的推廣。那麼,同樣道理,允許簡化字與繁、異體字在書法藝術作品中並存,也不會影響漢字使用的規範化和標準化。作為書法家或書法專業工作者,本沒有必要自己設定一個無法律依據、不成文的「禁止混用」的規矩,而限制書法藝術的多樣性和多變性。留給書法愛好者和書法家們一片自由馳騁的天地,對當代和後代都是有利而無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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