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為買房假離婚 丈夫假戲真做妻子人財兩空 

2016年10月13日09:23 北京晨報

  為規避房地產限購政策,或享受首付比例、貸款利息等方面的優惠,近一段時間夫妻間「假離婚」屢有發生。近日法院就審理了一起「假離婚」糾紛案,為享受低首付和貸款的優惠利率,陳女士與丈夫李某辦理假離婚,結果丈夫假戲真做,女方卻人財兩空。

  案情 買房假離婚 丈夫不願復婚

  記者了解到,陳女士與李某2009年結婚,生有一子。因所住房屋較小,二人打算再購置一套房屋。李某以單身人士才能享受較低首付和公積金貸款優惠利率為由,建議夫妻二人「假離婚」。

  獲得陳女士同意後,雙方草擬了離婚協議,並去民政局辦理了離婚手續。離婚後,二人還住在一起,生活無其他變化。新房裝修好後,陳女士數次提出復婚,但李某均未同意。其間,她偶然發現新房有其他女性化妝品等物品。雙方矛盾升級,爭吵不斷,最終對簿公堂。

  判決 風險應有預見 終審駁回起訴

  陳女士起訴稱雙方系「假離婚」,要求確認她對新房享有一半產權,並要求法院判決房屋歸她所有。李某則稱雙方是因感情不和才離婚,是真離婚,同時稱新房是他父母出資購買,與陳女士無關。一審法院認定房屋系離婚後男方單方購買,並由男方償還貸款及居住,綜合認定房屋歸男方所有。陳女士不服一審判決,向北京市三中院提起上訴。

  三中院認為,因房屋是二人離婚後購買,不能適用婚姻法中夫妻財產分割的相關規定。陳女士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當對離婚後產生的風險有預見,故對陳女士主張由於自己受騙離婚、法院應當照顧女方及子女利益,判令房屋歸其所有的上訴意見,因無法律依據,不予採納,最終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提示 即便復婚房產也屬婚前財產

  三中院法官向玗表示,從法律上講,並不存在所謂的假離婚。向玗特別提示夫妻「假離婚」存在三種風險,一是單方假戲真做。一旦辦理了離婚手續,可能會發生一方不想復婚的情況,由於法律保護婚姻自由,另一方也無法通過法律途徑要求復婚。

  二是為規避限購政策,夫妻雙方通常會在《離婚協議》上約定房產歸一方所有,由名下無房的一方重新購置新房產。如果獲得房屋一方反悔不想復婚,則無房一方會面臨人財兩空的悲慘境地。即使雙方復婚,不論是根據《離婚協議》獲得的房屋還是離婚後單方重新購置的房產,分別屬於各自第二次結婚前的個人財產。

  最後,離婚後財產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後,雙方應當按照簽署的離婚協議分割財產,離婚後各自取得財產屬於個人財產,不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一方無權再依據夫妻共同財產的相關規定要求分割財產。

  北京晨報記者 黃曉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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