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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助美德養成

良法助美德養成廣東 王曉霞 《 中國青年報 》( 2011年10月01日 03 版)

3月11日發生在日本的強震和海嘯,似乎已因國內的動車事故、國際上的利比亞動蕩、歐美金融危機等事件的接連衝擊而在頭腦中淡化,現在依稀記得的,是當時日本民眾面對災難時安靜而堅韌的表現。而時隔數月後的一則報道,卻讓我把目光再度投向日本:日本警察廳發布消息稱,從3月11日至7月10日,警方在岩手、宮城和福島三縣災區共回收保險箱5700個,其中現金數額高達23.67億日元;這些保險箱是在清理受災現場時拾得的,其中三縣警察拾得1740個,其餘均為市民以及自衛隊人員拾得;目前96%的現金共計22.7億日元已歸還失主。

看到這則報道,中國公眾首先想到的可能會是「拾金不昧」這樣一個詞語。這很自然,因為「拾金不昧」作為中國的傳統道德要求,至少一直根植在中國人的心靈深處。但在筆者看來,除了簡單地為上述新聞事實貼上「拾金不昧」的標籤之外,筆者還覺得,在當今的社會背景下,日本災後回收的保險箱數量之眾、金額之巨,物歸原主速度之快,還值得我們去思考和探究。

災區三縣回收的保險箱,約有70%是當地市民以及自衛隊人員拾得上交的,警察拾得的僅佔30%;與之相對應的是,保險箱中96%的現金已歸還失主。這是不是說明,日本民眾的道德水準已經到達了一個很高的層次?誠如是,又是什麼原因使他們能夠抵制巨額金錢的誘惑?

作為一名法律從業者,我試圖從法律的源頭去尋找日本人不貪不昧的動力和緣由。原來,日本早在100多年前就專門出台了《遺失物法》,且於近年作了進一步修改。該法規定,任何拾到東西不交公的人都可被指控,而主動上交拾得物的人,則可在物歸原主後得到相當於失物價值5%~10%的獎勵;但國庫或其他公法人(如警署、警察)不得請求酬勞金。該法同時規定警署為拾得物法定接收機關。此外,日本政府還將建立一個網路資料庫以方便市民查找失物。

知悉了這些情況後,對日本災後能夠回收幾千個保險箱或許就不會覺得驚訝了。因為對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必須遵守的一項法律義務。

在日本人心目中,拾金不昧僅僅是必須要遵守的一項法律義務嗎?

雖然有法律這把達摩克利斯之劍高懸,但人性中的「慾望」也很容易發展成為「貪念」。在一片狼藉之中,日本地震災區的市民,完全可能是在人不知鬼不覺的情況下拾得保險箱的,即便貪了昧了,也不一定為他人所知曉。然而事實是,絕大多數(筆者不敢妄言百分之百)人沒有貪昧。所以我們是否應該這樣理解:對於日本人而言,拾金不昧是法律義務與誠實美德的完美統一。另一組數據可以進一步證明這個命題的成立:新華社曾報道,2004年,日本報失物品多達740萬件,而交上來的失物則達到1070萬件;失物包括33萬部手機、73萬個皮夾和132億日元現金。這些物品大部分已成功歸還失主。

孟德斯鳩說過,法律是基本的道德,道德是最高的法律。從日本《遺失物法》的精神中,從日本政府建立失物查詢網路資料庫的配套措施中,從日本災後幾千個保險箱回收的新聞中,筆者得出一個進一步的結論:良法促成美德的養成,保證美德的延續。

之所以說日本《遺失物法》是一部良法,首先是因為它採取了物質和精神的雙重獎勵手段,肯定了拾金不昧的行為,起到了鼓勵人們從善的教化作用,體現了鼓勵誠實信用的道德導向。

另外,該法較好地平衡了道德要求和法律規範的關係。市井阡陌中的升斗小民能不能為堯舜,並不簡單地取決於法律的一紙規定。道德要求人們都是品行高尚的聖人,而法律是給俗人們設立的規則,法律規範只是表達社會所能容忍的俗人惡行的底線。日本《遺失物法》以法律的權利本位取代道德的義務本位,在當事人間合理分配權利與義務,將法律調整對象定位於普通人,在一定範圍內肯定其獲取利益的慾望;賦予拾得人以報酬請求權和一定條件下的所有權取得權,而不是要求每一個社會成員都以道德大師的標準約束自己,有效地保證了該法律的執行力,從而最大限度地使拾金不昧得到現實兌現。

日本《遺失物法》還對公權機構提出了更高的法律要求,即不得主張報酬權。這是因為公權機構的職責就是保護公民的財產,如果公權機構在這個時候享有報酬,將有悖於社會宗旨。所以《遺失物法》對此施加了限制,以起到進一步引導社會公眾美德養成的導向作用。

每一個社會現象及現象背後的法律,折射出來的是社會管理的智慧和水平。在建設美好和諧社會的系統工程中,法律是其中不可或缺的一個環節。良法有助於美德養成,這,就是從發生大災的日本折射出來的一條值得我們學習的經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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