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電 無錫一女子在離婚時主張,由於婚後房價急劇上漲,所以雖然夫妻雙方共同居住的房屋是丈夫婚前財產,但其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近日其訴訟請求被法院駁回,理由是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仍然應歸本人所有。
張某與王某2006年結婚,2008年起雙方因生活瑣事經常爭吵,導致感情不和並分居。此後,雙方多次就離婚事宜進行了協商,並於2009年8月約定,雙方協議離婚,丈夫王某向妻子張某支付30萬元。事後,妻子雖然接受了30萬元,卻因故未在離婚協議上簽字,也拒絕離婚。
於是,丈夫王某一紙訴狀將妻子張某告上法院。王某表示雙方感情破裂已成事實,且已達成了離婚協議,請求法院判決離婚。
在庭審中,妻子稱與丈夫雖已達成了離婚協議,丈夫也按約支付了30萬元,但婚後雙方一直居住的房屋增值幅度很大,房屋增值部分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無錫市崇安區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妻子雖表示不願離婚,但從雙方多次協商離婚,妻子已接受丈夫按協議向其支付的財產,以及庭審中雙方當事人的陳述等因素來看,雙方只是在對財產分割問題上存有分歧,且雙方在分居期間均未有改善關係的行為,放任了夫妻關係進一步惡化。鑒於雙方關係的實際狀況,法院認為雙方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准予離婚。
對於妻子分割房產的增值部分這一訴訟請求,法院認為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應歸本人所有,所以對妻子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表示,由於房價的急劇增長,離婚時夫妻一方往往會要求對房產增值部分給予分割,這種情況近年來比較常見,已經成為離婚財產分割中最容易「扯皮」的環節,所以特別提醒當事人,個人婚前財產的增值部分應歸本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