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教育改革與教育 規範管理必須於法有據

改革就是「變法」,必須於法有據,行政思維、部門立法,已落後於社會的發展。今後,任何教育改革舉措,都必須納入立法程序,經人大討論、審議,然後頒布執行,如此,才能清晰定位教育行政部門的權責

熊丙奇

教育法律一攬子修正案(草案)日前被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受國務院委託,教育部部長袁貴仁在說明中介紹,教育部對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等3部法律採取了集中研究、一併修改的辦法。具體內容包括,修改民辦教育促進法,允許民辦學校自主選擇辦學方式,登記為非營利性或者營利性法人;明確對考生作弊可以取消考試成績、停止參加考試1年至3年。

其實,這些規定,早就出現在2010年頒布的國家教育規劃綱要和教育部此前發布的部門意見中,因此,對於教育法律的修正,也令一些輿論感到困惑,這不是老規定嗎?新意何在?這是把行政規章與法律文本相混淆的結果,此次一攬子修正教育法律,其意義在於,通過立法方式,來推進教育改革,以及進行教育規範管理。做到重大改革必須於法有據,政府部門必須依法行政。

近年來,我國在加快推進教育改革與教育的規範化管理,最重要的內容是教育去行政化。但在具體推進過程中,存在以行政手段推進去行政化的悖論。國家教育規劃綱要,由於沒有通過立法程序制訂、頒布,也只是行政性規章,因此,該綱要提到的諸多改革,都面臨與現行教育法律相衝突的問題,教育改革遭遇教育法律滯後的尷尬。換言之,只要推進綱要提到的教育改革,都面臨違法的風險,比如,綱要提到,對民辦教育實行分類管理,分為營利性民辦教育與非營利性民辦教育,可是在綱要發布之後的五年間,分類管理改革沒有多大進展,原因在於民辦教育促進法並沒有修訂,該法還把民辦教育定位為公益教育事業,很顯然,如果民辦教育促進法不修訂,分類管理改革就不可能落地。

改革就是「變法」,必須於法有據,行政思維、部門立法,已落後於社會的發展。今後,任何教育改革舉措,都必須納入立法程序,經人大討論、審議,然後頒布執行,如此,才能清晰定位教育行政部門的權責。像高考改革、大學的章程制訂,都應該有這樣的程序,否則,就可能摻雜太多部門利益因素,從而讓改革不徹底。

治理高考作弊,目前也是依據行政規定,教育部多年前發布了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意見,這一意見被輿論質疑為「軟綿綿」,一來只是行政規定,缺乏足夠的法律效力,二是對影響惡劣、嚴重破壞考試公平的替考等作弊處罰太輕。輿論一直呼籲應制訂《考試法》,以規範考試秩序,教育部也曾回應要啟動《考試法》制訂,但這次修正的教育法律,沒有新出台《考試法》,只是把以前的處罰規定納入立法審議,這可讓今後處理考試作弊有法可依,但還沒有解決替考作弊處罰較輕的問題。解決這一問題,根本出路在制訂《考試法》,同時修訂《刑法》,增加追究考試作弊者刑責的條款。

此次集中修正教育法律的啟示是,要減少行政部門對教育和學校的發號施令,而要通過立法來規範政府和學校的行為,保障教育者和受教育者的權利,這是對教育和學校進行現代治理的需要,也是建立現代政府的必然選擇。

(作者系21世紀教育研究院副院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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