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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西法師入行論講記第16課

下面繼續學習第三個科判:

辛三、受戒之儀軌

「受戒之儀軌」即受菩薩戒需要什麼儀軌。對於發願菩提心需不需要儀軌有兩種觀點:一種是不需要儀軌。〖《菩薩地論》中沒有提及說願菩提心的儀軌。〗在《菩薩地論》、《瑜伽師地論》中,沒有提到單獨受願菩提心儀軌的方式。〖法友尊者等也認為願菩提心並不觀待儀軌。〗大乘著名的法友尊者等大德也認為:單單發願菩提心不需要觀待儀軌,因為它是一種願心,一種發誓願成佛的決心,所以不觀待儀軌就可以生起願菩提心。

另一種是需要有儀軌。〖阿底峽尊者依次造了願行菩提心儀軌。〗因為阿底峽尊者造過發願菩提心和行菩提心的儀軌,所以阿底峽尊者的觀點是需要以儀軌來受願菩提心。

〖本論按照《釋論》的觀點來講,是從殊勝補特伽羅的角度同時受願行菩提心的儀軌。〗同時受的意思在第三品這樣宣講:把這兩個頌詞[1]一起念三遍。第一遍念完,發願獲得願菩提心;第二遍念完,觀想獲得行菩提心;第三遍念完,觀想已經獲得的願菩提心和行菩提心得以穩固。從殊勝者的角度來說,可以同時受持願行菩提心;如果不是殊勝的補特伽羅,就可以單獨受願心或者行心。為何阿底峽尊者分別造了兩種儀軌?他是考慮到有些眾生的根基暫時只能受願菩提心,或者只願先受願菩提心,所以念願菩提心的儀軌發起願心就夠了。如果想進一步受持行菩提心,就可通過行菩提心的儀軌受持行菩提心的菩薩戒。

〖那波瓦尊者說:「願菩提心是發心,行菩提心是菩薩戒。」〗可以這樣理解:願菩提心是為利益眾生而發誓成佛的願望,是緣果的一種發心,所以不一定有菩薩戒和修行的方法;行菩提心是緣因的發心,包括斷除惡業、修持善法、饒益眾生等等很多善行。所以把行菩提心安立為菩薩戒的學處很合理。

〖並且認為此論宣說了次第或同時受願行菩提心的兩種方法,〗那波瓦尊者也認為,《入行論》宣講了次第或同時受願心和行心的兩種方法。

〖慧源尊者等也認為:願菩提心是發心,行菩提心是菩薩戒。〗慧源尊者也認為:願菩提心是單純的發心,行菩提心就是菩薩戒。

下面無著菩薩發表自己的觀點:

〖儘管眾說紛紜,但在此只是稍稍加以分析,其實,願菩提心不是依靠儀軌而生起而且不成為菩薩戒這種情況的的確確也是有的。〗各位大德是針對不同的根基、場合、主要、次要等等而宣說,有不同的必要,所以有很多不同觀點。有些大德肯定說,的確有願菩提心不依靠儀軌生起、不成為菩薩戒的情況。因為它只是一種緣果的發心,如前面分析,它是一種願心,如只是想要趨向某個地方,並未成為具體的行動。

〖然而,依靠儀軌而生起也不相違,〗通過儀軌生起願菩提心和菩薩戒也可以安立。一方面可以通過儀軌受願心,另外通過儀軌也可以受持菩薩戒。〖如果依靠儀軌在證得菩提之前具足斷除一切所斷的心,那麼也就成了菩薩戒。〗雖然只是發願菩提心,沒有做其他的加行,只要具足斷除一切所斷的心,也可稱為菩薩戒。〖本論中說:「斷盡噁心時,說為戒度圓。」〗第五品講到六度依心時說「持戒依心」——戒律依靠心安立,所以戒律圓滿就是「斷盡噁心」。假如戒律在外境上安立,那麼為了守護不殺生戒,就要把可能被殺的眾生全部轉移到他方,不殺生戒才能圓滿,實際上並非如此。雖然存在眾生,但是斷盡了害心、殺心,不殺生戒就是圓滿的。不偷盜也一樣,東西雖然存在,但是我沒有不與取的想法,不偷盜的戒律就是圓滿的。本論說斷盡噁心時戒律圓滿,也可以包括在菩薩戒中。

〖當然,行菩提心絕對屬於菩薩戒所攝,不管是次第還是同時受願行菩提心,都未嘗不可。〗前面只是對願菩提心屬不屬於菩薩戒有不同觀點。行菩提心是為了成辦如海的菩薩行願,要成辦和具足修法,包含有嚴禁惡行戒、攝善法戒、饒益眾生戒,所以行菩提心屬於菩薩戒所攝是毫無疑問。「不管是次第還是同時受願行菩提心,都未嘗不可。」次第受、同時受都沒有理證上面的妨害,而且有這樣的傳統和儀軌,都是可以的。〖因為經論中這兩種受戒方法都出現過,並且不存在以理妨害〗如果安立一個法,通過理證觀察有理證妨害,就無法合理安立。通過正理觀察時,絕對不能次第受願行心,或者絕對不能通過儀軌來受願行心,在這方面絕對沒有理證妨害,所以兩種方法都是可以的。

〖本來,受戒的方法有許多不同之處,但在這裡按照本論所講的加行、正行與後行來受。〗加行就是清凈罪業,或者修持迴向、隨喜、頂禮等等,讓相續中罪業遠離、福德具足;正行就是我們念誦受菩薩戒的頌詞,念三遍得到戒體;後行就是令自他都歡喜。本論受戒是通過加行、正行、後行的方式很圓滿、很系統地進行安立的。

庚二、護戒方法

很多人都喜歡受菩薩戒,甚至一聽到有受菩薩戒的機會,就一定要去。實際上,受戒只是護戒的開始,必須承擔護戒的責任。如果別人受戒也去受戒,別人灌頂也去灌頂,好像不去就吃大虧了,去就撿了大便宜,其實不是這樣的。一方面,不管是受菩薩戒還是灌頂,都是非常殊勝的,對我們斷除惡業、修持善法非常關鍵;另一面,自從受持菩薩戒、得到灌頂之後,也意味著很多責任、很多修行需要去做,是很多修法的開始。所以受戒之後,應該認真地了解所受戒律是什麼,怎樣去護持戒律。

在講別解脫戒的時候有一種說法:如果某堪布、善知識給一個人傳戒,但不告訴他所守的戒條,就相當於交給人一把刀,然後讓他自殺一樣。傳了戒必須講怎樣護戒,如果傳了戒不講怎樣護持,受戒後不斷地犯戒,又不知懺悔,最後導致墮落惡趣,不就如同交給他一把刀,然後讓他去自殺是一樣的嗎?實際上受菩薩戒、密乘戒都必須告訴守戒的方式。一切有部中講:受持戒律之前首先應該學習戒條,如果覺得自己能夠守持就去受,覺得自己守持不了就不去受。內地四分律有所不同,是受戒之後才可以學戒,受戒之前不可以學戒。所以護戒最好的方法就是了知戒條,對開許、不開許之處,怎麼樣受持都必須了知得清清楚楚,了知之後才能夠認真護持。了解護戒的方法對於想受菩薩戒的人來說非常關鍵。

下面我們開始講護持戒律的方法:

〖斷除菩薩的一切所斷,修學一切學處。〗這是總的原則。所斷就是指對自己的身心、對眾生或者修菩薩道有障礙的心行都要斷除,菩薩護戒時要斷除一切所斷。三聚戒當中的禁惡行戒就是全部的所斷之處;攝善法戒、饒益有情戒即是要修學之處。所以護戒的總原則就是斷除所斷,修學應該修學之處。

〖對於所斷,《菩薩地論》中宣說了四種他勝罪,四十五種惡作罪。〗關於所斷有兩種觀點:廣大行派的觀點和甚深見派。廣大行派的觀點主要是根據《菩薩地論》中所宣講的學處——四根本罪和四十五種惡作罪(在《三戒論》等論中為四十六種惡作罪,四十五可能是筆誤)。菩薩四種他勝罪就是四種根本罪。為什麼叫「他勝」?「他」代表罪業煩惱,在護戒的過程當中被罪業煩惱勝過了,就叫做「他勝」。四種根本罪在很多地方都有直接講述。

第一種是以貪心自贊毀他。這是比較容易犯的,因為眾生都有自贊毀他的一種習氣,對自己的國家、對團體、對自己的傳承、自己的上師都有一種維護之心,對自方經常讚歎,對他方經常打壓,這就叫做自贊毀他。實際上,單憑自贊毀他不一定是一種過失,因為要看出於何種發心。如果是為了隨順某種眾生的根性,為了調伏煩惱、增上信心、破除邪見等等,有時說自己的傳承殊勝,說其他的傳承不殊勝,也有一種必要。但是有一個前提:不是以貪心、煩惱心自贊毀他。第一個他勝罪即是以貪心自贊毀他,通過貪慾心引發,然後做自贊毀他之事稱為他勝罪,這方面必須要注意。

第二種他勝罪是以慳吝心不布施財物和正法,這個罪業的前提也是慳吝心。比如在乞丐或旁生需要幫助的時候,自己以慳吝心如是想:如果把財物、錢給他,我就沒有了,我就變窮了。哪怕只是一點點財物,因慳吝心不作布施,就比較容易犯這條罪業。還有一些法師或其他人,通過學法了知到一點法義,在別人請問的時候,認為如果把這個觀點告訴別人,他就會和我平起平坐,就顯不出我的智慧高超,這個難點應該我一個人掌握。如果有這樣的慳吝心,就會犯第二條他勝罪。如果不是慳吝心,其他作意也不一定犯這個罪:比如自己實在很忙沒時間傳法;或者覺得這個人很傲慢,如果給他傳法沒有什麼好處,為了折服他的傲慢而未傳法等等,這些情況不犯他勝罪。有人說自己的確很忙,沒時間布施乞丐;或者不是以慳吝心作意,覺得這樣的乞丐如果給他會造很多罪業,比如毀謗三寶,或造其他罪業,這個不算他勝罪。他勝罪的關鍵就是慳吝心。

第三種根本罪是以嗔恨心對待眾生,然後別人懺悔了,不接受別人的懺悔,這就犯了第三條他勝罪。所以發了菩提心的人,首先不能嗔恨別人,如果有人知道了錯誤來懺悔,也不能以嗔恨心不接受,這種情況也是犯根本罪。

第四種根本罪是以愚痴心信仰邪法,誹謗正法。對佛陀所宣講的正法不信受,出於愚痴信仰邪法並去宣講。發了菩提心的人應該注意,對於佛陀所講的正法不能詆毀,對於似是而非的講法也不能以愚痴心去信受,否則很容易犯第四條罪業。這四種根本罪業是按照《菩薩地論》的四種他勝罪宣講的,四十六種惡作罪在這裡沒有細講,上師也沒有細講。如果以後有機會可以學習,它不像根本罪嚴重,是比較容易犯的一些戒律,屬於輕罪。

下面我們學習甚深見派的觀點。〖《虛空藏經》中所說的十四戒在《學集論》中歸納為偈頌:〗佛陀在《虛空藏經》中宣講了這種根本戒律,然後在《學集論》、《三戒論》等不同的論典中也宣講、歸納了這個頌詞。此處有十四條戒的提法,後面又出現十八條、十九條戒律的說法,這些說法並不矛盾,因為有不同的安立方式。《虛空藏經》所說的十四條戒是按照實際戒條安立的,數字上是十八條根本戒。對於十八條根本戒我們還是要相當關注。

首先第一條是〖「盜奪三寶財,許為他勝罪;〗通過偷盜、霸佔或其他的方式把三寶財物據為己有。如通過販賣佛像、法寶斂財供自己揮霍,就是盜奪三寶財的行為,屬於他勝罪,這是很重的一條罪業,因為三寶是我們的皈依處,不是一般的世間財物,如果我們把三寶物視同世間財物,連內心的皈依戒也會失去。所以作為大乘菩薩,對於三寶這個根本所依,必須要非常慎重地去對待。

第二條〖捨棄微妙法,佛說第二條;〗「微妙法」就是佛陀所宣講的能夠讓眾生遠離痛苦、獲得安樂、獲得解脫的法義都稱之為微妙法。如果自己說小乘法沒用,沒辦法斷煩惱,我們根本不需要去看、去學;或有人說大乘法沒用,密乘的法太繁瑣,沒有解脫道是邪法等等。對於佛陀所宣講的三乘妙法經常有一種捨棄心,嘴裡也宣講舍法的語言,這樣就很危險,很容易犯第二條罪。當我們進入不同派別學習佛法之後,不小心很容易犯這條戒律。比如說其他派別的法不好,然後開始誹謗、捨棄,罪是非常重的。實際上每個佛法都是引導眾生趨向解脫的,只不過是針對不同眾生的根性,有不同的傳統、儀式而已,實際上每一種都是讓眾生斷惡行善、獲得解脫道,根本上沒絲毫不足之處。

第三條根本戒:〖於破戒比丘,毆打搶袈裟,關入牢獄中,及令彼還俗,制死為第三;〗破戒比丘雖然已經破了戒律,但是我們不可以毆打,也不可以搶奪他的袈裟和財富,佛沒有這樣的開許。《大乘大集地藏十輪經》對這個問題有詳細宣講,這樣做的罪過非常大。當然,也不是對破戒比丘搶袈裟犯戒,對具戒比丘搶袈裟就不犯戒,沒有這種說法。對破戒比丘都不能這麼做,更何況是對具戒的比丘。

還有一種情況是把破戒比丘或具戒比丘關入牢獄中,古代這種事情很多,很多比丘還是高僧大德。破不破戒的關鍵是:受過菩薩戒這樣做就犯戒,沒有受菩薩戒就不犯。如果是不學佛、沒有受菩薩戒的人,這樣做雖然沒有犯菩薩戒,但並不是沒有罪過,還是犯了自性罪,因為比丘是非常殊勝、嚴厲的對境。此處都是針對受了菩薩戒的人而言,宣講什麼是毀犯菩薩戒的因緣。

「及令彼還俗」即讓比丘還俗,這是針對國王和有權有勢的人制定的。國王把比丘關在牢獄裡、命令他們還俗。這樣的事情,在古今中外歷史上出現過很多次,如三武一宗[2]滅佛的時候、文革時期等等。如果國王是受了菩薩戒的人,就會犯菩薩戒。「制死為第三」:「制死」就是下令置比丘於死地、判死刑,都屬於犯菩薩戒。此處是針對國王制定的五定罪,是指國王比較容易犯,實際上一般人做這些事同樣有罪過。

第四條〖造五無間罪〗[3]國王造五無間罪就會犯菩薩戒。五無間罪比較容易犯的是前兩條:殺父、殺母。雖然世間中造作殺父、殺母罪的機率不高,但是從古至今仍有很多殺父殺母的案例。不論國王還是一般人,殺父、殺母就是造了五無間罪,罪業相當重。五無間罪第三條是殺阿羅漢,這條不太容易犯。因為現在阿羅漢也不多,不太容易找,更何況把阿羅漢殺死而造下五無間罪。但也並不是絕對沒有可能,因為還是有阿羅漢入世的,如果通過某種因緣把阿羅漢殺死了,就犯了五無間罪。最後兩條五無間罪是破和合僧、出佛身血,現在基本上犯不了,因為這兩條罪的前提是佛在世的時候。破和合僧罪是指佛在世時,像提婆達多那樣有能力的人,能夠把僧團分成兩派,當時必須是在舍利弗、目犍連尊者在世的時候,而且必須在一天中把僧團重新和合,在這樣的條件下才會犯此罪。所以隨著佛陀涅槃,二位聖者入滅,根本的五無間罪現在沒法犯。挑撥、破環兩個僧團的關係是相近於五無間罪。因為佛陀色身已經入滅了,所以也沒辦法犯出佛身血這條戒律。

第五條是〖執持諸邪見〗:守持無因無果的斷滅見、邪見等等。〖這是講國王五定罪〗,國王的五定罪就是指國王比較容易犯,而不是說其他人犯這些戒律就不犯菩薩戒。國王五定罪、大臣五定罪、平凡人所犯八條罪,總共加起來是十八條戒。

大臣的五定罪,〖「彼之前四條,復加毀城等,佛說根本罪」,這是講大臣的五定罪。〗大臣的五定罪實際上與國王五定罪的「盜奪三寶財;捨棄微妙法;於破戒比丘,毆打搶袈裟;造五無間罪。」前四條是相同的,只是把「執持諸邪見」換成「復加毀城等」。如果大臣受過菩薩戒,毀壞大中小城市、毀壞村落、毀壞房屋等等就很容易犯根本罪。大臣的五定罪和國王共同的有四條,不共的只有一條「復加毀城等」。

下面講平凡人容易犯的八條罪。第一條〖「於未修心眾,宣說空性法;〗對於「宣講空性法」必須要非常注意,因為空性法是很殊勝、甚深的法,一般人不一定馬上能接受。空性法如果講給沒有修心的人聽,他很有可能認為一切善惡都不存在,就會誹謗業因果;或者認為空性法根本不是佛說,就會誹謗空性法門,這樣對他們不但不能產生利益,反而產生很多的過患。所以宣講空性法的對象,應該是那些相續中根性比較成熟的人——或有宿善,或在今生已修了無常等法,有能夠接受空性法的基礎,對這類人可以宣講空性法。

第二條〖令諸佛教徒,退失圓菩提;〗佛教徒就是大乘的佛弟子,所謂退失圓滿菩提,就是對佛弟子說:大乘的修道非常困難,眾生無邊無際,剛強難化,為了度化眾生要布施頭目手足,要修持三大阿僧祗劫的資糧,所以還不如從大乘道中退下來趨入小乘道,很快得到自我解脫、自我涅槃。現在也經常可以看到,某些佛教徒大肆宣揚大乘非佛說,不能學大乘法,讓別人改學小乘。如果讓別人退失菩提心,退失修學大乘佛法,過失是很重的。如果他是菩薩就會犯菩薩戒,他不是菩薩也會犯很重的其他罪業,所以不能勸別人從大乘退失。

第三條〖盡舍別解脫,修行大乘法;〗反過來,勸說他人捨棄別解脫戒修行大乘法也犯菩薩戒。如對人說:守持小乘別解脫戒很麻煩,過午不食、夜不倒單很著相,還不如修大乘法,一切都是空性。大乘非常洒脫自在,小乘束縛心胸等等。所以不能勸別人捨棄別解脫戒、修持大乘法,否則很容易犯這條戒律。

第四條〖執說小乘法,不能斷貪等,令他亦持此;〗「執說小乘法」:就是自己執著小乘法不能斷貪的見解,並如是宣講;或進一步誹謗:單單修持小乘法不能斷貪,也不能從根本上斷除煩惱,不能獲得解脫。「令他亦持此」:到處宣揚自己的這個觀點,通過公開演講、著書立說等方式宣傳,讓別人也接受這種觀點,如果這個人是菩薩的話就犯菩薩戒。

第五條〖宣揚自功德,為利養恭敬,以語詆毀他;〗這條與廣大行派他勝罪第一條「自贊毀他」相似,就是為了利養恭敬,宣傳自己的功德,詆毀他人。如果想獲得利養恭敬,應該在善法上著手,因具足了,果就自然獲得。但是眾生因為愚痴不了知這個道理,為了得到利養恭敬而自贊毀他,實際上自己的威德和福報反而受損,利養恭敬反而得不到。所以經常讚歎、宣揚別人的功德,以這種心態去做善行,可以逐漸得到利養恭敬。尤其是發了菩提心的人,雖然不想獲得利養恭敬,但實際上發了利益眾生的菩提心,無量無邊的利養恭敬都可以獲得。

第六條〖謂我深安忍,言說顛倒語;〗這條相當於「上人法妄語」。甚深的安忍是指安住在甚深法忍空性的境界當中,獲得殊勝的聖果。沒有獲得這種法忍的殊勝聖果而說自己獲得了,宣講與實際情況不符合的顛倒語言,就毀犯了菩薩戒。

第七條〖懲令懲沙門,三寶財行賄,以及受賄賂;〗「懲令懲沙門,三寶財行賄」是什麼意思呢?就是有人想方設法在國王與大臣面前挑撥離間,令他們對沙門產生不好的看法,從而對沙門進行懲罰或罰款,以此訛詐沙門的財富。沙門受打壓時沒有辦法,只有用三寶的財物去給這些國王大臣行賄送禮,以求出離禍端。此人收取一份賄賂,或者拿走一份罰金,這個人就會犯菩薩戒。這條戒律主要針對誰呢?主要是挑撥離間的人。其他的人犯不犯菩薩戒?如果是受了菩薩戒的國王或大臣去懲罰沙門,就犯了國王五定罪中的第三條「於破戒比丘,毆打搶袈裟,關入牢獄中,及令彼還俗」。用三寶財去行賄的沙門如果是個菩薩,也犯菩薩戒,他犯的是前面的第一條「盜奪三寶財」。平凡人八定罪第七條主要是指中間挑撥離間的人。

第八條〖令捨棄寂止,修者諸受用,施於聞思者。〗是指把修行者的資糧奪走施與聞思者,讓修行者捨棄修行。「令捨棄寂止」就是說修行者在寂靜處修寂止、或者勝觀、止觀的時候,某個菩薩把這個修行者的受用奪走或者沒收,把他的財富拿來布施給聞思者,令修行人中斷寂止的修法,這樣就會犯第八條戒。

〖此等根本罪,眾生大獄因。」〗這些都是菩薩的根本罪,「眾生大獄因」——是眾生墮於大地獄的主因。一般來說,我們對別解脫戒律很重視,覺得如果犯了別解脫戒的根本罪一定會墮入惡趣,但是很少有人對菩薩根本戒破了之後會怎樣引起重視。有些居士、出家人對自己所受的在家、出家根本戒倒背如流,如果問他菩薩戒的根本戒是哪些?可能很少有人回答得出來。如果受了菩薩戒,又犯了菩薩戒,實際上這是「眾生大獄因」,不注意是很容易墮地獄的。如果犯了之後馬上知道、馬上懺悔還可以懺凈,如果自己再三犯戒都不知道,一直不懺悔的話就會墮地獄。一般來講,受菩薩戒的功德遠遠超勝別解脫戒的功德;反過來講,犯了菩薩根本戒的過失,也遠遠超勝犯小乘別解脫戒的過失。顛倒之處就在於:我們對小乘別解脫戒的功德和過失了知得很清楚,也很嚴謹的去防範,但是對於菩薩根本戒的功德和過失就沒有這麼清楚的了解,所以我們就要通過學習經論來了知關鍵之處,讓我們對守戒產生一個高度重視,盡量守護這些戒律。當然守護戒律的因是首先要了知戒律,了知之後再去守護不要犯,這樣比較好。

〖按照這其中所說,國王與大臣共有十定罪,再加上捨棄願菩提心,總共有十九種菩薩墮罪。〗前面我們講到有十四條戒,這方面又講十八條戒,如果不加舍願菩提心就是十八條戒,實際上前面我們分析過,國王、大臣五定罪的前四條戒是重合的,裡面真正針對大臣的戒律就只有一條,國王的五定罪加大臣的一條戒律共六條,再加上平凡人八條是十四條,這樣算是十四條;但從數字來看,國王五定罪、大臣五定罪,總共加起來就是十條罪,再加八條就十八條罪,十八條戒律是數字上的十八條,實際上戒律本身只有十四條,再加上一個舍願菩提心戒,就有十九條,再加上一條捨棄行菩提心戒,共有二十條,不同的說法有不同的安立方式。以上主要宣講了部分護戒方法。本課就講到這裡。

[1]如昔諸善逝,先發菩提心,復此循序住,菩薩諸學處。

如是為利生,我發菩提心,復於諸學處,次第勤修學。

[2]指北魏太武帝、北周武帝、唐武宗和後周世宗四位帝王。

[3]五無間罪:殺父、殺母、殺阿羅漢、破和合僧、出佛身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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