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務交流 |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由誰設立和監管,未設立如何處理?

答:A/ 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設立,是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監管,是由環保部門負責。

B/ 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縣市,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過渡性處置方案。

C/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要求,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一)損傷性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D/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在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時:(1 )不符合疾病防治(重點是傳染病防控,如消毒等)要求的~衛生監管並處罰;(2)不符合環境保護(重點是環境污染,如違規露天焚燒等)要求的~環保監管並處罰。

法律依據

違反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四條 國家推行醫療廢物集中無害化處置,鼓勵有關醫療廢物安全處置技術的研究與開發。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國家對邊遠貧困地區建設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給予適當的支持。

第三十三條 尚無集中處置設施或者處置能力不足的城市,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設區的市級以上城市應當在1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級市應當在2年內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縣(旗)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的建設,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在尚未建成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期間,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符合環境保護和衛生要求的醫療廢物過渡性處置方案,確定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處置方式和處置單位。

《國家衛生計生委辦公廳環境保護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國衛辦醫發〔2013〕45號)

(二)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管理。各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要依法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設施要依法報當地人民政府關停。堅決取締無證從事醫療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經營活動的行為。對不按照經營許可證規定從事收集、貯存、運輸、處置醫療廢物經營活動的,要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下的罰款,並可以由發證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

依據: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 第二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自行就地處置其產生的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使用後的一次性醫療器具和容易致人損傷的醫療廢物,應當消毒並作毀形處理;

(二)能夠焚燒的,應當及時焚燒;

(三)不能焚燒的,消毒後集中填埋。

《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五十一條 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本條例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者環境污染事故的,由原發證部門暫扣或者吊銷執業許可證件;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醫療廢物管理行政 處罰辦法》第十三條 有《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情形,不具備集中處置醫療廢物條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未按照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疾病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未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環境污染防治的要求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以上通過群友討論,參考石濱老師觀點,由健康衛士整理而成,如有不妥,敬請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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