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建偉:「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的職業烙印

來源:《公訴人》雜誌

  在美國,有這樣一種說法: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

  這意思當然不是說,一旦選擇了檢察官職業,就一輩子擔任檢察官,直到年老退休,從來無措意於其他職業。恰恰是美國的檢察官通常無意一輩子待在檢察官辦公室,檢察官職業往往是一個人走向政界的基礎或跳板。「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的真正意思是說,當一個人的職業生涯中有一段檢察官經歷,他會受到檢察職業的影響,這種烙印會一直伴隨其終身,影響其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

  這樣的例子並不難找。美國世紀審判——O·J·辛普森案件審理之後,輿論鼎沸,各方說法不盡一致,法律界人士對這一案件進行了深刻剖析。除了辛普森的首席辯護人寫了一本書之外,檢察官克拉克也寫了一本書探討這一案件。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的德肖維茨也寫了一本名為《合理的懷疑——從辛普森案件探討美國刑事司法制度》的書,從多個角度探討辛普森案件折射出來的美國刑事司法的各種問題,對司法制度和訴訟程序進行深入探討。令我頗感興趣的是美國一位前檢察官文森特·布廖西所著的《暴行》(《無法無天》)一書,這本書中對整個案件的看法與德肖維茨在《合理的懷疑》一書中的看法大相徑庭,二者形成鮮明的對比。例如文森特·布廖西對辛普森被無罪釋放的原因進行了探析,其中對法官伊托允許進行電視直播的做法提出了批評,他認為電視轉播與法庭的嚴肅性是矛盾的:「電視轉播審判,就等於在上演一出全國性的肥皂劇。」 電視轉播中容易摻入表演成分,使法庭審理活動變成了表演「秀」。德肖維茨卻認為電視直播對於維護被告人的利益是十分重要的,他讚賞對辛普森案件進行電視直播的做法,同時對於拳王邁克·泰森案件未能同樣做到這一點表示遺憾,他認為在泰森案件中,只有對電視媒體侃侃而談的檢察官的觀點為外界所知,被告一方卻沒有機會將自己的辯護觀點傳達給外界知道。

  這種對同一案件的認識存在的差異,與其說是每個人的個體差異造成的,不如說是訴訟角色或這種角色對一個人的淪肌浹髓的影響造成的。不同訴訟角色有著不同的訴訟經歷和經驗積累,對於案件也有著不同的注意力,即使現在已經不再扮演檢察官角色,這種角色的影響也會存在。

  德肖維茨在《最好的辯護》中曾經提到「穿著被告辯護律師外衣的檢察官」,「他們的委託人中也可能有刑事被告,可他們從內心深處來說是檢察官。」他們之中有不少人過去就是檢察官,現在暫時從事辯護工作,一邊掙錢吃飯,一邊等待時機重新返回檢察官職業。「他們打心底里既不想為有罪的被告辯護,也沒有一輩子待在這個『法律戰線錯誤一方』之意,他們總希望有一天能在政府檢察官辦公室謀得一官半職,最好是聯邦檢察官職務,或檢察官辦公室的部門主任高位。」政府檢察官願意找這樣的辯護律師作為自己的「對手」,因為後者通常能夠建議委託人與政府合作。人們相信,這些前檢察官一般都能給委託人撈取不少實惠,委託人也願意找這樣的律師,接受他們的建議而與政府合作。

  反過來也是一樣,美國學者漢斯·托齊在《法律與犯罪心理學》一書中這樣說:「在律師之間流傳著這樣的話,『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另一方面,人們廣泛認為一個主要從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要變成檢察官也是極為困難的。」

  為何會有「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的心理現象?我想原因之一是檢察官有著不同於辯護人的角色優勢。檢察官常常以保護公眾抵禦來自被告人某種形式威脅的角色出現,因此被認為站在人民一邊(在有的國家,檢察官代表的訴訟一方就是人民),也更容易被看作是「正義的化身」。德肖維茨曾言:在一般民眾的眼中,檢察官代表的是好人,「他們代表的是法律與秩序、他們代表受害者與人民或者州政府、他們抗訴罪人——至少在大部分情況下是這樣的。他們是公僕,他們站在真理與天使的那一邊。」這種身份優勢與辯護人恰成對比,辯護律師有時被看作是「魔鬼的代言人」,這是民眾有時候對辯護律師存有敵意和偏見的原因,當被某些關注的案件激怒時尤其如此。這無足為怪,「一般民眾不了解實體法和程序法的複雜性,多數人知道法律將某些行為規定為犯罪,並對違法行為設定了刑罰。對於民眾來說,唯一合理的期望就是犯了罪的人應該得到應有的處罰。確實,有充足的證據表明民眾對犯罪是不寬容的。」不僅如此,「不幸的是,多數公民不能認識到在事實上有罪和法律上有罪之間存在著明顯的區別。」檢察官指控犯罪,承擔證明之責,這使他注重證據,養成思維縝密的習慣;他代表公共利益,對犯罪行為在心理上不容易妥協,但又持有一定的客觀立場,不同於狹隘的被害人,能夠站在一定高度審視一起案件。當然,控訴角色也使他更偏重於秩序價值,看重對犯罪的揭露和懲罰,對罪犯逍遙法外往往更加敏感和抵觸。

  在我國,似乎還沒有展開對訴訟角色心理的細緻研究,遑論推出什麼有價值的研究成果了。我國的檢察官,尤其是公訴人有著特定角色,與他們接觸,能夠感受到他們有著與其角色相應的特定心理,究竟這些心理是如何形成的,檢察官的特定心理對司法工作有著怎樣的影響,顯然都有研究的價值。我感興趣的是,從檢察官崗位上退下來,或者轉行從事其他工作(包括律師工作)的,其檢察官經歷是否仍然對其思維習慣和行為方式保持著影響?我想這是值得研究的有趣的問題,在我國是否也存在「一日為檢察官,終身為檢察官」的心理現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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